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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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20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提高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发挥金融企业准备金缓冲财务风险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完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动态拨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采取的逆周期计提拨备的方法,即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低时多计提拨备,增强财务缓冲能力;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高时少计提拨备,并动用积累的拨备吸收资产损失的做法。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20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提高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发挥金融企业准备金缓冲财务风险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完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附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动态拨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采取的逆周期计提拨备的方法,即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低时多计提拨备,增强财务缓冲能力;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高时少计提拨备,并动用积累的拨备吸收资产损失的做法。

财金[2012]20号-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财金[2012]20号-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20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提高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发挥金融企业准备金缓冲财务风险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完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附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动态拨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采取的逆周期计提拨备的方法,即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低时多计提拨备,增强财务缓冲能力;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高时少计提拨备,并动用积累的拨备吸收资产损失的做法.本办法所称内部模型法,是指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使用内部开发的模型对风险资产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财金[2012]20号-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财金[2012]20号-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财金[2012]20号-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20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提高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发挥金融企业准备金缓冲财务风险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完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附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本办法所称内部模型法,是指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使用内部开发的模型对风险资产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法,是指金融企业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对风险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财政部制定的标准风险系数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金融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运行对经济增长和就业创造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由于其业务特性和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金融企业面临着较大的贷款损失风险。

为了鼓励金融企业有效应对风险,税前扣除政策是一种有效的财政工具。

本文将探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及其影响。

贷款损失准备是金融企业为应对可能的贷款损失而设立的准备金。

这是一种财务处理方式,旨在提前预计可能的贷款损失,并为此做好相应的资金准备。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也有助于增强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税前扣除政策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地减轻了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激发了其应对贷款损失风险的积极性。

同时,也鼓励了其他企业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从而稳定了整个金融系统的运行。

风险管理意识提升:税前扣除政策实施后,金融企业对于贷款损失风险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

这不仅表现在财务报告中贷款损失准备的增加,更表现在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和风险管理技术的提升。

金融市场稳定:通过减轻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税前扣除政策有助于增加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这不仅表现在金融企业对于可能的风险有了更好的应对能力,也表现在整个金融市场对于风险的抵御能力得到了提升。

税收公平性提高:税前扣除政策有效地提高了税收的公平性。

对于面临同样风险的金融企业,能够更好地享受到政策的优惠,使得税收制度更加公平合理。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是一项积极有效的措施。

它不仅提高了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也提高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未来,我们期待看到更多的研究能够进一步探讨这一政策的实施效果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政策。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在企业融资和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贷款损失准备和盈余管理动机作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两个关键因素,二者之间的关系研究仍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金融企业如何正确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金融企业如何正确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金融企业如何正确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许济平储俏武企业所得税法自实施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等文件,规范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实际工作中,部分金融企业对上述文件的理解存在偏差,没有正确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增加了涉税风险。

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适用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4号)中提取呆账准备的计算公式相同。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改变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公式,即本期按税收规定增提呆账准备金额=期末风险资产余额×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期初风险资产余额×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

国税发〔2006〕56号文件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相比,计提的呆账准备多出了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并且将年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保持在期末风险资产余额1%。

会计实务:金融企业哪些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会计实务:金融企业哪些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哪些准备金可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但是由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风险投资和其他具有特殊风险的金融工具风险大,所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而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准备金,则准予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后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以下几项。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金融企业的贷款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贷款资产余额的1%.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x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需要注意四点,一是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二是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不适用本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根据财税 [ 0 8 1 2 0 ] 0号 文 件 的 规 定 , 区 内 生产 企 业 在 国 内 对
采购 “ 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 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 中 列名的产品 .进区按增 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是指取消出口退税
的 产 品 。 上 述产 品 的 出 口退 税 率 调 整 后 。应 执 行 调 整后 的 出 口 退 税
号) 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 行风险 分类 后 , , 按照以下比例 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 注类贷款. 提比例为 2 - 关 计 : ( ) 级类 贷款 , 提 比 例为 2 ; - 次 计 5 ( ) 疑类 贷 款 , 提 比例 为 5 ; 三 可 计 0 ( ) 失类 贷 款 , 提 比例 为 l 0 。 四 损 计 0 %
财政部 、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于期 货投资者 保 障基 金有关 税收 问题 的通 知
( 0 9年 8月 3 20 1B 财税[ 0 9 6 2 0 ] 8号 )
业 贷 款损 失 准 备 金 税 前扣 除 政 策 , 知如 下 : 通


金融 企业 根据《 贷款风险 分类指导原则 》 银发 [ 0 ] 1 ( 2 01 4 6
最近 , 部分地 区反映《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
购 材 料 进 入 出 口加 工 区等 海 关 特 殊监 管 区 域 适 用 退 税 政 策 的 通知 》
行。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在 2 0 0 8年 1月 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
应 予 免征 的 营 业 税 , 以后 应 缴 纳的 营 业 税 税 款 中抵 减 。 从
二 、 期 货 保 障 基 金 公 司取 得 的银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 买 国债 、 对 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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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纳税申报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结束,发现部分金融企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存在着理解上的偏差,贷款损失准备金会计上是“先冲后提”,税法上是“先提后冲”。

本文通过案例对财税差异进行分析,并对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发表个人观点。

案例:
某商业银行2013年贷款损失准备期末余额为160万元(税会无差异);2014年发生贷款损失100万元,提取贷款损失准备150万元,年末贷款资产余额为20000万元;2015年发生贷款损失610万元,提取贷款损失准备710万元,年末贷款资产余额为30000万元(假设发生的贷款损失均符合税前扣除条件,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为1%,贷款资产均可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

2014年度
会计处理:
1、贷款损失核销时(单位:万元,下同):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
2、期末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本期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先冲后提)=20000×1%-(160-110)=150(万元),期末会计余额为200万元。

汇算清缴:
1、9号文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20000×1%-160=40(万元)
2014年会计上计入损益的资产减值损失(贷款损失准备)为150万元,税法上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4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0万元(表1)。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014年度企业发生贷款损失110万元,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并且会计上已作处理,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因会计处理上贷款损失直接冲减贷款损失准备,不影响损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10万元(表2、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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