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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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背景本文档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的流程和程序,从而确保银行能够合理衡量和处理风险,保护银行资产,维护金融稳定。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管理,包括贷款审批、风险评估、贷后管理等环节。

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原则2.1 客观性原则银行应当根据客观证据对贷款的损失风险进行评估,以确保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合理、准确。

2.2 风险敞口原则银行应当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确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比例,以确保银行资本的充足和风险的合理分担。

2.3 预防原则银行应当通过加强内控、风险管理和贷后监控等手段,提前发现和控制贷款风险,降低损失准备计提的风险。

三、贷款损失准备管理流程3.1 贷款申请和审批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确保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贷款资料,并进行风险评估。

3.2 贷款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观证据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担保措施、行业及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

3.3 贷后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贷后管理制度,及时跟踪和监控贷款的偿还情况,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3.4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拖欠情况、担保价值等因素,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确保银行资产的安全性。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贷款申请表、风险评估表、贷后管理报告等。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5.1 贷款损失准备指商业银行为抵御贷款逾期或违约风险而计提的资金准备,用于弥补贷款损失。

5.2 客观证据指能够证明贷款逾期或违约风险存在的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数据。

5.3 风险敞口指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中面临的潜在损失或违约风险。

全文结束\。

1104报表中核心资本中的一般风险准备和附属资本中的贷款损失准备有什么区别

1104报表中核心资本中的一般风险准备和附属资本中的贷款损失准备有什么区别

1104报表中核心资本中的一般风险准备和附属资本中的贷款损失准备有什么区别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计提的两个“一般准备”并不相同。

那么,这两个“一般准备”———当前,人们对商业银行的一般准备争议较大,财政部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人民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和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分别站在不同的角度对一般准备作出了阐述,但是由于角度不同而产生的差异给商业银行的执行和实务操作带来诸多不便。

一、辨析“一般准备”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

专项准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计提,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特种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另外,根据该《制度》,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即商业银行)的所有者权益,除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外,还包括一般准备。

一般准备,是指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2002年4月25日,为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银行逐步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要求各银行根据《指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各类贷款损失准备。

根据该《指引》,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我们注意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贷款损失准备只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未将一般准备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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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银行业专业人员资格考试2022年银行管理模拟试题27(总分:100.00,做题时间:120分钟)一、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5,分数:30.00)1. 巴塞尔委员会于______年修订出台了《巴塞尔协议Ⅱ》,构建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分数:2.00)A.2001B.2002C.2003D.2004 √解析:[考点] 国际银行业监管改革为了加强银行业资本监管,提高银行抵御风险能力,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通过了第一版巴塞尔协议,随后在2004年又修订出台了《巴塞尔协议Ⅱ》,构建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并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都纳入资本监管要求。

2. 内部审计部门不需要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事项是______。

(分数:2.00)A.制定的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B.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C.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异地审计的,应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D.外部中介机构对银行的审计报告解析:内部审计部门应就以下事项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1.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

2.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异地审计的,应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

3.内部审计部门发现重大问题并报告董事会后,在问题未得到认真查处整改的情况下,应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4.外部中介机构对银行的审计报告。

3. 商业银行的客户管理是指银行持续为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的特定需求,从而______的一种管理方法。

(分数:2.00)A.把市场和客户再分成若干个区域B.培育忠诚客户√C.实现利润最大化D.排斥竞争者解析:商业银行的客户管理是指银行持续为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的特定需求,从而培育忠诚客户的一种管理方法。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贷款:
1. 正常类贷款: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

2. 关注类贷款: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的贷款。

3. 次级类贷款: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

4. 可疑类贷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

5. 损失类贷款: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根据贷款的不同风险程度,银行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以应对可能的贷款损失。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是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和稳定性。

中国银监会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11号提案(财税金融类214号)的答复

中国银监会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11号提案(财税金融类214号)的答复

中国银监会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11号提案(财税金融类214号)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9•【文号】银监函〔2016〕173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11号提案(财税金融类214号)的答复银监函〔2016〕173号李民斌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协助商业银行贡献于供给侧改革的提案收悉。

经商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手段,拓宽处置管道的建议(一)关于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

近年来,银监会、人民银行积极探索拓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渠道,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支持银行化解不良资产。

一是2016年2月,人民银行、银监会召集首批试点商业银行召开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专题会议,调研试点面临的技术问题,并从业务保障、风险防范、信息披露、舆论宣传等方面向试点机构提出工作要求。

二是指导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发布《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加强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规范,提升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标准化水平和透明度。

三是支持指导有关试点机构积极推动具体项目落地。

中国银行作为发起机构的中誉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和招商银行作为发起机构的和萃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取得发行许可。

2016年5月26日,上述两单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完成发行,发行规模共计5.34亿元人民币,涉及不良资产入池资金共计27.39亿,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渠道进一步拓宽。

(二)关于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

近年来,银监会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对市场机构探索开展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尤其是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进行分析总结,多次召开会议与市场各方进行交流探讨,在充分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意见基础上,于2016年4月28日正式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进行规范,并从监管指标计量、投资者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有关要求,以促进相关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关键组成部分,其正常运营对于经济的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日常挑战之一。

为了应对潜在的贷款损失风险,商业银行设立了贷款损失准备账户,并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准备金的计提与管理。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贷款损失准备的定义与目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银行依据风险管理的原则,通过计提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贷款损失风险。

其目的是确保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公允性,同时提升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与分类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实际风险状况,将贷款损失准备分为一般准备和特殊准备。

一般准备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的准备金,用于覆盖整体及不确定风险的贷款损失。

特殊准备是指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风险特征和特定情况逐笔计提的准备金,用以覆盖确定性的贷款损失。

三、贷款分类与风险评估为了准确评估贷款风险,商业银行将贷款进行分类,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进行相应的准备金计提。

常见的贷款分类包括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和可疑类贷款。

商业银行通过对各类贷款风险的评估,确定相应的准备金计提比例,确保贷款损失准备的合理性和充实性。

四、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及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通常基于风险暴露模型和历史坏账率等指标。

具体的计算公式根据不同的银行和监管政策有所不同。

为了确保准备金计提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商业银行应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进行审慎的计算和动态的调整。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使用与回收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使用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批要求。

当贷款损失实际发生时,商业银行可以动用贷款损失准备进行核销,确保损失的及时弥补。

同时,商业银行也可以在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充足的情况下,对准备金进行回收,以提升银行的经营效益。

六、贷款损失准备管理的监管要求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各国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对商业银行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和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模版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管理,保护商业银行客户的利益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要求准备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定义为了便于理解和实施,本管理办法中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商业银行:指综合性、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贷款损失准备金:指银行为应对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损失而根据贷款风险评估和管控体系和评估模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提取的资金。

3、贷款损失准备金率:指行业和单家银行确定的存量信用风险在账面价值上的应计准备金规模与债务合同本金余额的比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二章贷款损失准备金基础第四条制定贷款损失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主管部门规定和自身信用风险管理实践,制定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率,并适时进行修订调整。

商业银行应该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贷款风险评估和管理:1、建立完整的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和评估模型,保证贷款风险的识别和监控状况。

2、根据贷款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和评估模型,合理确定各类贷款准备金率。

3、严格执行贷款准备金计提标准和要求,有效保管准备金账户资金。

第五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贷款分类、账龄及资产质量评级等要素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贷款审批、使用、监控情况,及时发现和应对信用风险,及时调整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第六条监督管理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商业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管理。

第三章附则第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开始施行,期限为()年。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中如未作规定的内容,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执行。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练习题(二)及答案 - 副本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练习题(二)及答案 - 副本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练习题(二)及答案单选题(共50题)1、《流动性办法》要求管理信息系统应实现的功能不包括( )。

A.支持对融资抵(质)押品信息的监测B.每日计算各个时间段的现金流入、流出及缺口C.及时计算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D.支持对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的实时监控【答案】 D2、国内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利率风险形式为()。

A.重新定价风险B.收益率曲线风险C.基准风险D.期权性风险【答案】 A3、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个等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A.3B.6C.4D.5【答案】 D4、()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A.短期贷款B.中期贷款C.中长期贷款D.长期贷款【答案】 D5、()业务,是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

A.个人贷款B.代收代付C.支付结算D.储蓄消费【答案】 B6、我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盈利资产是()。

A.现金B.贷款C.证券D.固定资产【答案】 B7、反映银行的资金头寸情况,可以衡量单个银行的流动性和清偿能力的指标是()。

A.存贷比B.核心负债比例C.超额备付金率D.流动性缺口率【答案】 C8、《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对银行业监管当局的要求不包括( )。

A.有足够的监管能力实施充分、有效的审查B.有权制定以审慎监管原则为基础的发照标准C.具有与履行监管职责相适应的充分法律授权D.有符合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答案】 D9、根据《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非现场监管应当贯彻()的监管理念。

A.管理为本B.稳定为本C.风险为本D.发展为本【答案】 C10、下列指标中不属于商业银行盈利状况评价体系定量指标的是()。

A.资产利润率B.资本利润率C.成本收入比率D.财务管理的有效性【答案】 D11、从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看,储蓄存款的主要风险点不包括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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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 监管标准
第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

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 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

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备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审慎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充分覆盖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
(二)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监督机制;
(三)贷款损失、呆账核销及准备计提等信息统计制度;
(四)信息披露要求;
(五)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管理系统,在风险识别、计量和数据信息等方面为贷款损失准备管理提供有效支持。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
(二)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三)本期计提、转回、核销数额。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定期评估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与相关管理系统的科学性、完备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将评估情况反馈董事会和管理层。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月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供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贷款损失准备期初、期末余额;
(二)本期计提、转回、核销数额;
(三)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期初、期末数值。

第十九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定期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信息,掌握外部审计机构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调整情况和相关意见。

第二十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商业银行贷款损失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对贷款损失数据进行跟踪、统计和分析,为科学设定和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提供数据支持。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按月对商业银行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进行监测和分析,对贷款损失准备异常变化进行调查或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风险监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连续三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向商业银行发出风险提示,并提出整改要
求;连续六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经检查认定商业银行以弄虚作假手段达到监管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3年底前达标。

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6年底前达标,2016年底前未达标的,应当制定达标规划,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最晚于2018年底达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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