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2〕98号)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导言2013年1月1日执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资本定义,详细定义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并允许商业银行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银行资本,那什么是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在权重法下如何计算了?本文一一道来,并回顾下已全面停报的《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中存在的附属资本计算漏洞,以便大家明白为要用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代替“一般准备”。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并没有明确定义,因为这是一个人为计算的指标,会随情况变化而发生变化,并且可计入二级资本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有相应的限制条件。
1权重法计量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
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就是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中的分子项。
最低要求是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两者中的较大者。
在银监会新的贷款减值准备出台之前,仍然依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关于专项准备的计提标准,即“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所以,超过最低要求即为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但不是所有的都可以计入二级资本,还必须满足另外一个条件,即“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2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
内部评级法的预期损失结合了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有效期限等因素通过模型更加准确的计量出六类信用风险暴露,因此预期损失就是一种相对科学的计量方法。
但商业银行按照2.5%贷款拨备率和150%拨备覆盖率来计算必然导致实际计提大于应计提的减值准备。
农村信用合作社如何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农村信用合作社如 何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 备
西安 市雁 塔 区农村 信 用源自 作联 社 郭林 权 限报经批 准后转销各项贷款 , 转销 时应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 目, 贷记 “ 贷款” 等有 关科 目; 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 , 失准备 的会计 处理 中, 如计提 比例 过 高将不 当影响 当年利润且不 当夸 应在原已计 提的贷 款损 失准备金额 内 , 按恢复增加 的金额 , 借记贷款损 大企 业 的 经 营 风 险 , 如 计 提 比 例 过 低 则 扩 大 了企 业 的 经 营 风 险 。根 据 失准备 , 贷记 “ 资产减值损失 ” 科 目; 贷款损失准备 已转销后 又收 回的 , 对工 、 农、 中、 建、 交五大行 近三年的不 良贷款 率与拔备 覆盖率的 比较 , 按实际应收回金额 , 借记“ 客户贷款” 等有关科 目, 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 笔 者 认 为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作 为 支持 “ 三农” 发 展 的银 行 类 金 融 机 构 。 应 目, 同时 , 借记“ 单位存款” 等科 目, 贷记 “ 客户贷款 ” 等科 目, 转 回的资产 当适 当参考 中国农业银行 关于贷款损 失准备计提 的标 准 , 以适 当高于 减值准备作增加 当期损益处理 。贷 款损失准备期末贷方余额 , 反映企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进行 计 提 。 业已计提但 尚未转销 的贷款损失准备。 关键词: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计 提 贷款 损 失 准备 根据 9 8 号文规定 , 银行针对 不同类 别的贷款可 以参照规定确定 的 比例按季计提专项 准备 : 贷 款 损 失 准 备概 述 关 注类 贷 款的 计提 比例约 为 2 %; 次 级 类贷 款 的计 提 比例 约 为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 , 贷款损失准备有广 义与狭义之分 , 狭 义的贷款 2 5 %; 可 疑类 贷 款 的计 提 比例 约为 5 0 %; 损失 类 贷款 的计 提 比例为 损失准备 , 如中国银监会 2 0 1 1 年4 号令《 商业银行 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 1 0 0 %。其中 , 次级和可疑类贷款可在规定 比例基础上上下 浮动2 0 %计 法》 ( 以下简称“ 4 号令” ) 规定的 , 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 、 用以抵御贷款 提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 风险 的准备金 ; 以及 2 0 1 1 年财政部财金[ 2 0 1 2 1 2 0 号《 银行 等金融 机构 准 三、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相关 主要 经 济 参 数 备金计 提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2 0 号文 ” ) 规定 的, 银行等金融机构对 承 不 良贷款拨 备覆盖率 , 即银行 等金融机构 当期应计 提的贷款损失 担风 险和损 失的金融资产计提 的资产减值准备 , 具 体是指银行等金融 准备与该期不 良贷款余额之 比, 公式 : 不 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 贷款损 失 机构对其债 权 、 股权等金融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 量现值低于该金融 资 准备金÷ 不 良贷款余额 , 在不 良贷款余额不 变的情 况下 , 计提更多 的贷 产账 面价 值 的部 分所 计提 的 , 为弥补 可能 的资产 损失所 计提 的准备 款损失 准备金则意味着金融机 构应对不 良贷款风 险的准备越充足 , 反 金 。广义 的贷款 损失准 备 , 如2 0 0 2 年 中国人 民银行银 发 [ 2 0 0 2 ] 9 8 号 之 则不 足 。根据 4号 令 的规定 , 不 良贷款 拨备 覆盖 率 的基本标 准 为 5 0 %。 《 银行贷 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 以下简称“ 9 8 号文” ) 规定 的 , 银行应 当 1 按照谨慎会计原则 , 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 , 及时计提贷款损失 贷款拨备 率 , 即银行等 金融机构计提 的贷 款损 失准备与贷款 总额 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 、 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之 比, 简称 拨 贷 比 , 公式: 贷 款拨 备 率= 贷款 损 失 准备 ÷ 贷 款 总额 X 根据上述 规定可知 , 4 号令 与2 0号文规定的狭义贷款损失 准备 即 1 0 0 %, 根据 4 号令 的规定 , 拨贷 比的基 本标 准为 2 . 5 %。同时, 银行在 计 应 为9 8 号 文规定 的专项 准备 , 9 8 号文规定的贷款损失准备即包括一般 提贷款损失准备时 , 如依据标准 的拨备覆盖 率与贷款拨备率得 出不同 贷款准备与狭 义贷款损失准备 , 而前者 区别于后者之处在于 : 一是一般 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额时 , 以计提较 高者为准 。 准备 根据一定模型 或标 准计划 , 而狭 义贷 款损失准备根据资产 减值风 不 良贷款率 , 是评价银 行等金融机构信贷 资产安全状况 与经 营风 险确 定 ; 二是一般准 备计提的 目的是减少银 行等银行等金融机 构的周 险的重要指标之一 。如不 良贷款率较高 , 说 明收回贷款本息 的风险较 期性 经营风险 , 而狭 义贷款损失准备则是 为了减少具体经营事 项的风 大 ; 反之 , 不 良贷 款率 低则说 明收 回贷款本 息的风险较小 。公式 : 不良 险; 三是一般准备在利润 中计提 , 而狭 义贷款损失准备一般在成本中列 贷 款率= ( 次级类贷款 + 可疑类贷款+ 损失类贷款 ) ÷ 各项贷款× 1 0 0 %= 贷 支。 款拨备 率÷ 拨备覆盖率xl O 0 %。 由于4号令与 2 O 号文 的规定新于 9 8 号文 , 本 文认 为贷款损失准备 虽 然银行监督管理 部门未规定不 良贷 款率 的基本标准 , 但根据上 的定 义应采纳前两 者的意见, 即将其理解为狭义 的贷款损失准备 , 如无 述公式可 知 , 在基本标 准情况下 , 不 良贷款率 =贷款拨备率, 拨备覆盖 特别说 明本文所称 的贷款损失准备亦指狭 义的贷款损失准备。 率x l O 0 % =2 . 5 %/ 1 5 0 %x 1 0 0 % =1 . 7 %。 二、 计 提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的 一 般 会计 处理 贷 款拨备率 和不 良贷款率 、 拨备覆 盖率 都是银行业重要 的资产质 银 行应 当设立 “ 贷款损失准备 ” 科 目, 可根据不 同的贷款类别等设 量监管指标 , 但他们的意义各不相同 , 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 立分 、 子科 目进行核算 。期末 , 根据借款人 还款情况 、 还款 的可能性 、 担 和拨备覆 盖率 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 款损失准备 的充足性 , 设置不 良贷 保的 可实现情况等和银行 内部有 关贷款 五级分类及其他信贷管理等 因 款率是评价金 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 状况。其 中, 不 良贷款率受五级贷 素, 分析并判 断贷款是否存在减值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的资产包括发 款分类 中次级 、 可疑和损失五类 贷款余额及贷款 总额 的影响 , 其作用更 放贷款和垫款 、 可供出售类金 融资产 、 持有 至到期投资 、 长期股权投 资 、 多 的是一种客观的被动评价指标 , 体现了贷款 经营风 险的客观情况 ; 而 存放 同业 、 拆 出资金 、 抵债资 产 、 其他应收款项等 。但银 行等金融机构 贷款拨备 率与拨备覆盖率都 与计提 的贷款损失准备余 额有关 , 体现 了 进行 的委托 贷款业务 以及购买 的同债等无须承担 风险的金融资产 , 企 金融机 构为应对贷款经营风 险所 作的工作 , 这 也是银行监督管理部 门 业无须计提贷款损失 准备金 。 规定 了明确的基本标准 的原 因。其 中, 拨备覆 盖率 更能体现计提 的贷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 , 需要计提贷款损失 准备时 , 借 记 款损失 准备与不 良贷款之 间的关系 , 因此在衡 量贷款经营安全性 时一 “ 资产减值损失” 科 目, 贷记贷款损失准备 ; 本期应计提的全部不 良贷款 般 以拨 备覆盖率作为主要经济参数 , 我 国“ T、 农、 中、 交、 建” 五大银行 损失 准备大 于其 账面余 额的 , 应 按差额补 提贷款损 失减值 准备 , 借 记 等近几年的拨备覆盖率 为 : “ 资产减值损失 ” 科 目, 贷记贷款损失准备 ; 由于贷款损失准备提取后通 过转入 资产减值损失而影 响当期税前利润 , 为防止单位通过对 贷款损 失准备 的不当调整进而 实现调整税前利润 的 目的 , 会计准则要 求不得 转 回已经确认的贷款损失准备 ; 对于确实无法收 回的各项贷款 , 按管理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标准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标准在金融机构的运营过程中,贷款损失准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财务指标。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标准的概念、制定依据、计提方法和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贷款损失准备的概念。
贷款损失准备是金融机构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贷款损失而提前计提的资金。
它是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因信用风险而可能发生的损失所做的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
其次,贷款损失准备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要求。
在中国,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标准主要依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等因素,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通常有一般准则法和特殊准则法两种。
一般准则法是根据贷款余额的年末余额按比例计提,而特殊准则法是根据贷款分类情况进行计提。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选择合适的计提方法,以保证贷款损失准备的充分性和合理性。
最后,影响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标准的因素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环境、行业风险、借款人信用状况、贷款期限和担保情况等。
在经济繁荣时期,金融机构可以适当降低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比例;而在经济下行时期,金融机构则需要提高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比例,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总之,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标准的制定对于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资产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市场环境和自身风险状况合理制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标准,以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风险控制。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提高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确保贷款损失准备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最新 贷款损失准备的税收政策探讨(1)-精品

贷款损失准备的税收政策探讨(1)一、我国现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使用的基本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呆账拨备制度自1988年建立以来,已作过若干次调整。
目前现行呆账准备、核销的金融、财政与税务规定如下:1.央行的相关规定。
2002年,人民银行在《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规定,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2.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业银行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在当期损益中计提专项准备金,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在当期损益中计提特种准备金,商业银行也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一般准备。
2005年6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明确将贷款损失准备划分为: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规定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并将一般准备的计提基准从原来的不低于期末贷款余额的1%调整为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3.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局在自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的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
这是一种对一般准备金进行所得税税收减免的税务处理方式。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国税发[2003]73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决定的事项、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清理的跨省区的呆账损失和单笔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
除以上情形外,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由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审批。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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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七年七月三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主要针对企业贷款实施准备金管理。
一、准备金管理原则
1、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准备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84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金管理办法》(银发〔2009〕179号)等相关规定,对贷款损失准备金进行管理。
2、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管理应当符合风险管理原则,根据贷款风险特征合理定义准备金比例,并确保充足。
3、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必须符合会计准则,遵循“按期计提、按实际调整”的原则,在贷款余额及损失准备金变动情况下,经常性调整损失准备金水平,及时调整满足现金流量的要求。
二、准备金比例的确定
1、根据贷款客户的信用状况、贷款业务类型以及相关风险因素,确定贷款损失准备金比例。
2、对于不同风险级别的贷款,应当分类计提损失准备金,计提的准备金比例也应当有所区别。
3、根据贷款损失准备金比例的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客户信用状况、贷款类型、担保方式、贷款违约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行业规范等。
4、据此,可以将贷款损失准备金比例分为保守型、一般型和积极型三种,具体比例如下:
保守型:1%~3%
一般型:3%~5%
积极型:5%~10%。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管理办法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管理办法根据我国《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银行可以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是衡量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的一个重要指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余额/不良贷款余额.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上报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法强化统计管理,规范统计人员职责,提高统计业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信息;为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统计工作要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统计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是以会计科目和各类账户信息为基础的全面统计,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统计报表。
第六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金融办正式批复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七条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设置统计岗位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统计人员的设置和变更要及时上报人民银行和金融办备案。
第八条统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统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必要的统计专业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二)统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G11填报说明

G11《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填报说明第一部分:引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旨在收集填报机构承担信用风险资产的质量数据,反映各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情况。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1.报表名称: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2.报表编码:银监统0007号3.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
其中本表第Ⅰ部分“‘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不需要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报送;第III部分“按行业大类分类的贷款投向”不需要农村资金互助社、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报送。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第Ⅰ部分、第Ⅱ部分法人机构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内;合并报表数据(半年报)为半年后40日内。
第III部分法人机构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内。
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本部分对《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主要项目作出说明。
本表分为三个部分:第Ⅰ部分是“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第Ⅱ部分是“资产质量及准备金”;第III部分按行业大类分类的贷款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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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2〕98号
颁布时间:2002-4-2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银行逐步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配合《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实施,经商财政部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各银行应根据《指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各类贷款损失准备。
国内银行无法一次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制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及核销方案,采取分年平均或逐年递增(递减)的方式,分年逐步提足各类准备,但最晚不超过2005年。
各银行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分年计提及核销方案应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特此通知
二○○二年四月二日
附件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第一条为了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损益,保持银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第三条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
第四条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银行提取的一般准备,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按《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纳入银行附属资本。
第五条银行可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
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第六条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第七条贷款损失准备由银行总行统一计提。
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可由其总行统一计提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由分行分别计提。
第八条银行应以贷款风险分类为基础,建立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
(一)银行应建立贷款风险识别制度,按贷款风险分类的要求,定期对贷款进行分类,及时识别贷款风险,评估贷款的内在损失。
(二)银行应建立贷款损失准备的评估制度,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进行评估,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使之与贷款的内在损失评估结果相适应,准确核算经营成果,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银行应建立贷款损失核销制度,及时对损失类贷款或贷款的损失部分进行核销。
贷款损失的核销要建立严格的审核、审批制度,对于已核销损失类贷款,银行应继续保留对贷款的追索权。
第九条贷款损失准备必须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
损失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第十条贷款损失准备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处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定期报送贷款质量五级分类、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及损失贷款核销的情况。
第十二条银行的损失准备计提及核销数据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及相应的损失
准备提取情况进行监督,对贷款损失准备的充分性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本指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机构,包括中资商业银行以及中外合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政策性银行可参照本指引执行,具体办法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本指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