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
山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一)

山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一)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为了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推出了《山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举办了知识竞赛。
以下是该竞赛的试题:一、山西省女职工产假的天数是多少?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哪些工作是禁止的?三、出现工伤意外时,女职工有哪些权益?四、女职工在工作中受到性骚扰应该如何处理?五、女职工应该如何进行劳动防护?六、女职工在工作中出现身体不适,应该如何保护自己?七、女职工在离开工作岗位时,应该做哪些安全措施?八、女职工在工作中应该遵守哪些安全生产条例?以上题目,都是《山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涉及到的内容。
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有时很容易忽略自己的身体健康和安全问题,因此需要掌握劳动保护的知识。
产假是女性劳动者休息和养育后代的法定权利,根据《劳动法》和《生育保险条例》,山西省女职工产假的天数是98天。
怀孕期间,女职工应该避免从事身体力行的工作,以免对胎儿有影响。
出现工伤意外时,女职工有权申请工伤保险,并接受治疗,雇主也应该给予相应赔偿。
如果女职工在工作中遭受性骚扰,应该及时向单位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门反映,千万不要沉默。
在工作中,女职工应该注意防护,佩戴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耳罩等,避免接触有害物质。
如果出现身体不适症状,应该及时停工休息,并建议看医生,不要耽误治疗。
离开工作岗位时,女职工应该关好电源,关闭机器设备,注意劳动安全。
在工作中,女职工应该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条例,比如不随意接触危险化学品、不在危险区域停留等。
以上题目就是本次知识竞赛的主要内容。
通过参加知识竞赛,女职工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自己的劳动保护权利与义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提高了工作中安全生产和卫生环保的意识,对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山西法律法规清单

法律法规清单一国家法律序号名称实施日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1982-12-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主席令第四十二号2014-03-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2015-01-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5-01-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1997-03-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十五号1999-10-01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00-01-0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2000-09-01 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二号2001-10-27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2-10-0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12-0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主席令第五号2013-06-29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主席令第五号2013-06-291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订) 主席令第四十号2005-12-01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08-04-01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08-06-01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修订) 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2009-05-01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2009-06-01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1-07-01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主席令第四十六号2011-07-01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订)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11-12-31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订) 主席令第六十五2013-01-01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13-07-01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2014-01-01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二十六号2015-04-242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2014-03-15 27刑事诉讼法(2013年修正)2013-01-01二国家行政法规规章文件序号名称实施日期国务院行政法规文件1关于编制基本建设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建委1982年[建发施字50号])2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1989-03-29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1991-05-01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01-30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2000-03-20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05-09 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改)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07-29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02-01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06-01 10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10-01 1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2008-01-0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09-18 1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05-01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07-20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2010-02-01 16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0-04-01 17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国务院第586号令2011-01-01 1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12-07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02-01 20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04-28 2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10〕23号2010-07-19 22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01-22 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2011-09-28 24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 2011-12-30 25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01-0126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2014-02-07住建设部规章文件27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2015-01-01 28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2015-1-3129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2014-02-01 30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令第20号2013-05-01 31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改委2013-05-01 3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1999-02-03 3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2001-08-15 3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08-25 3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2000-06-30 3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06-0137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2015-03-01 38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2001-11-29 39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七部委30号令2013-05-014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04-04-014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07-054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06-01 4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11-01 4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2006-01-01 4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06-01 4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2000-04-0747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建设部2号2009-10-194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2010-09-0149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2014-02-01 50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2014-09-01 5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2014-10-25 5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设部[2012]16号2012-02-10 53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1997-04-17 5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建[1998]164号1998-09-0455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2002-09-06 56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2002-10-01 57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2003-04-17 58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 2 004-10-12 59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2014-07-16 60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005-09-0161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2005-12-2262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2007-06-1463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2007-09-10 64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2007-11-0565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2008-01-29 6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2008-04-18 6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2008-05-1368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2009-12-2269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建质[2013]4号2013-01-147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2013-12-0271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建协[2013]24号2008-06-137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选试行办法建协[2008]38号2013-12-2373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2010-05-0474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2010-07-20 7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2012-02-2376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2014-07-16 77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 2014-07-31 78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2014-08-2579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2014-08-2580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2014-10-01 81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3]56号2013-07-01 82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2011-05-1883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建标[2014]65号2014-05-05环境保护局规章文件8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2000-09-018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发改委第1号2008-08-018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2003-07-01质监总局、安监总局文件87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劳锅字[1993]4 号1993-10-018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通用部分安监局2002-10-2989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监检总局令第46号2003-06-0190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局令第1号2005-09-019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2005-10-1392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监检总局令第92号2007-06-019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局令第17号2009-05-019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4号2012-03-0195电线电缆等13类产品14个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质监总局2013年第60号2013-05-019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安监总局令第80号2015-07-0197特种设备目录质监总局2014年第114号公告2014-10-3098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质监总局2015年第5号公告2015-01-0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章文件99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1-01-01100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2014-04-01101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发通[2013]146号2014-01-01其他部门规章文件102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国卫疾控发〔2013〕48号2013-12-23103职业病报告办法〔88〕卫防字第70号1989-01-0110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2013-04-10105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75号2000-03-01106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05-01107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2009-12-14三山西省法规规章文件序号名称实施日期山西省法规1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省人大1989-03-012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1996-12-033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修改)省人大1997-07-304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省人大1999-09-265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省人大2011-12-016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省人大2004-07-017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人大2006-01-018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2008-01-019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人大2008-12-0110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省人大2010-01-0111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省人大2011-01-0112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省人大2011-07-0113山西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修订)省人大2002-11-0114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省人大2007-07-01山西省政府规章15山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省政府1985-05-1616山西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1990-09-2217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2011年修改)省政府令第20号1991-01-0118山西省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审查规定1993-02-11 19山西省征收固定源超标、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暂行管理办法1995-04-0120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7年修改)省政府令第96号1997-10-2521山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001-06-0122山西省实施IS0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管理办法2001-08-0623山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1-10-0124山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实施办法2002-08-23 25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1年修改)省政府令第161号2003-02-0126山西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03-06-01 27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7号2004-01-0128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2011年修改)省人民令第170号2004-01-1929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2006-02-0130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晋政办发〔2012〕18号2012-05-10山西省部门规定文件31山西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细则晋建建字[2004]326号2004-10-0132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通知晋建建字[2006]114号2006-04-0633民用建筑工程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2006-07-3134山西省建筑工程汾水杯质量奖评审办法(2006年5月25日修订) 2006-05-2535省优良工程评审办法晋建建字[2006]449号2007-01-0136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晋建建字[2006]450号2007-01-013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11-0138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局2008-12-2439山西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晋建协安[2009]5号2009-05-2340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晋建标字〔2014〕89号2014-01-01 41关于下达山西省建筑行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评价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晋经信技术字〔2013〕397号2013-07-24 42关于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及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有关工作的通知晋经技术字便函(2008)002号)2008-034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令2014-10-01四太原市法规规章文件序号名称实施日期太原市法规规章1太原市消防条例省人大2011-09-01 2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城建委2007-11-12 3太原市城乡建设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试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厅2010-03-124太原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2013-08-01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5房屋建筑基础主体结构施工和质量预控要求50条并建监字[2000]3号2000-01-126关于贯彻强制标准的几点意见并建监字[2000] 4号2000-01-127关于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现场质检必须配备常用检验工具的通知并建监字[2000] 33号2000-05-188关于优良工程评定问题的通知并建监字[2000] 35号2000-05-159太原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质量监督程序细则并建监字[2002] 4号2002-03-0510关于执行新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并建监字[2003] 2号2003-03-0111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的通知并建监字[2003]3号2003-03-0112关于工程监督档案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资料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3] 5号2003-03-01 13关于贯彻新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3] 6号2003-03-0114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并建监字[2003] 7号2003-03-24 15太原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补充细则并建监字[2003] 9号2003-06-1016关于统一使用工程质量验收表格的通知并建监字[2003]22号2003-09-0417关于优良工程评审及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3]23号2003-11-0418关于太原地区建筑工程优良质量标准(70条)的通知并建监字[2003]24号2003-11-0419关于确保太原地区建筑装饰和安装工程质量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5] 5号2005-03-0720关于太原地区建筑装饰安装工程隐蔽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5] 6号2005-03-07 21关于使用砌筑砂浆外加剂的几点要求并建监字[2005] 10号2005-04-2022关于对混凝土结构植拉结钢筋质量控制的规定并建监字[2005] 14号2005-04-2723关于太原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6] 1号2006-01-1524关于竣工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6] 2号2006-01-1825关于太原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并建监字[2006] 12号2006-03-2726关于民用建筑工程节能施工质量验收的通知并建监字[2006] 51号2006-11-0427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建管字[2008]54号2008-02-1428关于太原市冬期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的暂行规定2008-11-06 29关于对建筑节能材料控制和检测要求的通知2009-02-16 30关于对钢结构工程材料及焊接质量检测的几点要求2009-10-13太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文件31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规定2013-05-01。
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

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11.30•【字号】•【施行日期】1989.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198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8年11月30日公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三章劳动保护监察第四章工程建设和劳动场所第五章生产设备第六章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第七章安全保护用品第八章工作时间第九章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第十章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十一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及其他企业和有生产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劳动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和制止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的行为。
第四条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体制。
各级劳动部门行使劳动保护监察权;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本行业的劳动保护行政管理;工会组织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所辖区域的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实施。
劳动保护工作及专项投资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各级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负责制定和管理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的劳动保护规划,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和实施劳动保护年度计划,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指导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劳动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和防止尘毒危害;组织和参加事故调查。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20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20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保障了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山西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近日,由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王晓明和山西省总工会副主席、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王荣带队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组到我区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工会进行专题调研,太原市总工会副主席郎学军、高新区党工委委员、总工会主席刘建刚陪同调研。
调研组一行在企业与企业负责人、工会主席、人力资源主管、职工代表等进行了座谈,听取了非公企业一线女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019年,《条例(草案)》开始起草,2019年3月30日,《条例(草案)》走上立法程序,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今年年内将进行二审。
《条例(草案)》走上立法程序将女性公务员、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条例(草案)》明确以保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立法宗旨,"女职工"的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包括女农民工在内,均适用本条例。
合同不得有限制结婚生育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女职工有痛经病史,每月可享受至少1天带薪休息用人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经期经本人提出,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
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至少一天的带薪休息。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经期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工间休息。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据8月30日《山西晚报》报道,8月28日山西省人大召开《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针对这部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它的亮点在于,不仅对《劳动法》和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关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权益的保障进行了具体细致地贯彻,而且首次将女职工“更年期” 也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
在此之前,今年6月,湖北省武汉市曾出台《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提出对更年期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
作为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把保护的人群范围又扩大了,提供依据的法律位阶也推进了一步。
考虑到今年全国人大对女性劳动者退休年龄作出的延后调整,山西省和湖北省武汉市的立法工作彰显出了与时俱进的色彩。
医学上将更年期定义为一种综合征,是生理规律,男性和女性到一定年龄都或多或少会有相关症状。
更年期的女性曾被戏称为“难以理喻的‘第四类人’”。
每一位女性,随着年龄的增加,几乎都要经历这个阶段。
进入更年期的女性,经常身体上不舒服,情绪上不舒畅,容易患病。
反映在工作上,她们往往需要拿出更多的精力来调整自己适应体力、心理、情绪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
可时常由不得自己的'是不被理解。
因此,对这个阶段的女职工给予一定照顾和理解,是所在单位应该考虑到的。
武汉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应与其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并根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工资制度调整其工资。
山西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
虽然仅列出调整工作岗位的权利,但这个突破很有意义,武汉和山西女职工需要这样的权利义务安排,全国的女职工亦然,地方立法工作为全国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的扩大作了有益的探索。
山西提出女职工更年期劳动保护

山西:提出女职工更年期劳动保护山西:提出女职工更年期劳动保护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
山西:提出女职工更年期劳动保护《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山西省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
在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只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保护作了规定,山西在制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时,在大量的调研中发现,女性对更年期的被保护欲望更加强烈。
在此基础上,山西省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
《条例》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
此外,山西省在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中,也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
比如经期保护,规定女职工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可给与一至二日的休息;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条例》中规定,“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并且延长哺乳期,规定“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还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哺乳室等设施,以保护女职工哺乳期的合法权益。
关注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年期保护”入法更要落地担忧或致权益“更年期”对更年期中的女职工进行保护,规定虽好,却难以实施;即便是得以实施,也难以惠及所有女性劳动者。
特别是身处生产一线的女工,非但无福消受,反而有可能诱发权益“更年期”。
目前企业生产大都执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就算有女工患上了“更年期综合征”,她们也无岗位可调;再者,调离了生产一线,等于是“闲杂人员”,谁给她们发工资?即便是更年期保护规定得以实现,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可能会采取极端的应对措施,设置歧视性门槛,在招工上拒收正处在更年期中的妇女。
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
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90-9-22执行日期:1991-1-1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确定管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专、兼职人员。
第四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
第六条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地减少其劳动定额。
第七条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在上下午工间各休息半小时,并相应地减少其劳动定额,有条件的可暂做其他工作;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劳动。
第八条女职工怀孕和分娩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九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推至产后休息。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可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十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疗保健或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十一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后,应经过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再恢复原劳动定额。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工作期间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其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地减少其劳动定额。
婴儿满周岁后,由县以上医疗保健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14关于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山西右玉玉龙煤业有限公司文件玉煤字[2011]60号签发人:周建忠关于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全矿各科室、队组:
为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增强企业管理水平,促进我矿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企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二、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四、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六、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此页无正文
2011年12月1日
主题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抄:全矿各科室、队组
山西右玉玉龙煤业有限公司二Ο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共印20份)。
山西立法依据初稿
正文依据(初稿)山西省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草案)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与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负责。
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协助和监督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妇女保障,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15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应当协助和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二)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三)对女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四)执行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书面告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六)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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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颁布时间:1990-9-22发文单位:山西省政府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确定管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专、兼职人员。
第四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
第六条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地减少其劳动定额。
第七条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在上下午工间各休息半小时,并相应地减少其劳动定额,有条件的可暂做其他工作;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劳动。
第八条女职工怀孕和分娩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九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推至产后休息。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可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十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疗保健或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十一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后,应经过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再恢复原劳动定额。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工作期间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其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地减少其劳动定额。
婴儿满周岁后,由县以上医疗保健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五条女职工较多的企业,有条件的,可设立孕妇休息室、婴儿哺乳室、女职工浴室。
第十六条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凭县以上医疗保健或妇幼保健机构的证明,由所在单位根据条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第十七条各单位每隔一至二年应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宫颈癌、乳腺癌、滴虫性阴道炎、霉菌性阴道炎等妇女病检查,并对患者积极给予治疗。
第十八条凡在职女职工,由所在单位每月发给二元卫生费或相当价值的卫生用品,此项开支,企业从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职工福利费中解决。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时,必须严格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女工卫生设施。
第二十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违反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规定时,应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山西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