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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民政局(2021)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民政局(2021)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民政局(2021)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从事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产发布向上向善的优质信息内容,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运营公众账号,生产发布高质量政务信息或者公共服务信息,满足公众信息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鼓励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积极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提升政务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提供充分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第五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第二章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第六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置内容安全负责人岗位,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账号注册、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信息内容生产、公众账号运营等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内容发布权限、账号管理责任等权利义务。

山西省民政厅公告2018年第1号

山西省民政厅公告2018年第1号

山西省民政厅公告2018年第1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8.03.08
•【字号】2018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8.03.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山西省民政厅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17年度山西省省直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公告如下:
5A级
山西省慈善总会
山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山西省广东商会
山西省河南商会
山西省茶业商会
山西铸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山西省医学会
山西省护理学会
山西省道路运输协会
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
山西省基层卫生协会
山西省职业发展研究会
4A级
山西省汇邦慈善基金会
山西省电子商务商会
山西心怡心理咨询中心
山西省气象学会
山西省合唱协会
山西省招标投标协会
山西省演出行业协会
山西省交通企业协会
山西省报业协会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会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
3A级
山西省吕梁东江扶贫助学基金会山西省和顺县扶贫基金会
山西省上海商会
山西智云空间信息技术研究院山西省宏观经济学会
山西省孝文化研究会
山西省抗癌协会
山西省火锅行业协会
本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五年。

山西省民政厅2018年3月8日。

民政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年终总结与计划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诚信发展

民政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年终总结与计划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诚信发展

民政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年终总结与计划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诚信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作为民政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我们对过去一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制定了新一年的计划,以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诚信发展。

以下是我们的总结和计划:一、总结在过去一年中,我们部门重点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展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 建立信用档案:我们积极推动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建立信用档案,收集和整理相关信用信息。

2. 加强信用评价:我们制定了一套信用评价标准,对各个企事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以及时发现和解决信用问题。

3. 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我们修订了相关的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了对信用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监督。

4. 提升社会宣传: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通过举办信用知识讲座、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提升了社会公众对信用建设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

5. 加强协作合作:我们与其他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了联动发展的态势。

总的来说,我们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二、计划基于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我们制定了以下新一年的计划,以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诚信发展:1. 完善信用信息收集与共享机制:我们将加强与各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促进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共享,建立起更加完善和高效的信用信息平台。

2. 建立信用监督与风险管理机制:我们将加强对信用行为的监督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信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信用问题,确保社会信用体系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3. 强化法律法规建设:我们将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完善,为信用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4. 推动信用文化建设:我们将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信用文化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诚信意识,形成社会共识,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晋民函〔2022〕84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晋民函〔2022〕84号各市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63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理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通过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坚决制止和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规范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合法合理收费,加快健全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机制,进一步降低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规模,增强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企业能力,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时间安排2022年5月-12月。

三、整治重点重点对以下社会和企业反映强烈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进行清理规范和专项整治: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5.利用法定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8.强制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10.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11.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3.强制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4.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15.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山西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山西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山西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西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山西省信用与担保协会等30家社会团体、山西现代女子医学研究所等3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调查,山西省信用与担保协会等30家社会团体连续多年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该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团体做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30家社会团体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部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以上社会团体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社会团体名单山西省信用与担保协会山西省草业协会山西省农业信息协会山西省吴玉章研究会山西省世界贸易组织(WTO)研究会山西省外向型经济研究会山西省女知识分子协会山西省副食流通协会山西省合作化养殖业协会山西省营销协会山西省饭店协会山西省三资企业联合会山西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山西省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山西省青年服饰文化艺术协会山西省工业合作协会山西机床工具工业协会山西省汽车与配件管理协会山西省食文化研究会山西电子工业协会山西省观光农业协会山西省新闻学会山西省国际金融学会山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学会山西省裘盛戎艺术研究会山西省企业人才开发研究会山西省司法工作者协会山西省舞蹈竞技协会山西省质量检验协会山西省老年大学协会经调查,山西现代女子医学研究所等3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多年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该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进行2017年度报告公示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进行2017年度报告公示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进行2017年度报告公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晋民函〔2018〕61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进行2017年度报告公示的通知晋民函〔2018〕61号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证照年审和政府指定培训的通知》(晋政发〔2017〕53号)要求,现对全省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进行2017年度报告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报范围凡经我厅2017年7月1日以前登记的所有全省性社团。

二、年报时间从2018年4月上旬开始至2018年6月底结束。

三、年报内容主要从以下九个方面进行报告。

(一)基本条件。

社团有符合《条例》规定的会员数量;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落实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待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比例规范;按时换届选举;社团法人、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变更,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独立的银行账户。

(二)管理制度。

社团有规范的章程;有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以及人事、档案、证件、印章管理制度。

社团应有适合本会特点的管理规定:有会议管理规定(会员大会、年会、换届大会),日常活动管理规定(涉外活动、学术交流、展览、培训等),出版刊物管理规定,以及有关行业专业管理公约、规定等。

社团能严格执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三)财务管理。

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加强社会团体会费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效能等四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民发〔2015〕12号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效能等四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民发〔2015〕12号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效能等四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效能等四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民发〔2015〕12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学习讨论落实活动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全省学习讨论落实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会议要求,省民政厅对2015年1月14日制定的《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效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四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四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四项整治工作的落实,确保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各市民政局、厅直属各单位于3月15日、4月15日前分别向省厅各专项整治责任处室(见方案)报送阶段整治工作的做法、成效、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情况报告,5月15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山西省民政厅2015年3月3日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效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整治内容民政行政审批和民政服务单位服务意识不强、作风不优、效率不高、能力不够等问题。

二、整治范围(一)全省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单位。

包括各级民政部门直接面向社会组织提供登记、备案、年检、评估、培训、人才服务等政务和事务服务单位。

(二)全省优抚安置服务窗口单位。

包括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单位、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军用饮食供应站。

(三)社会福利服务窗口单位。

包括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文明办关于组织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检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文明办关于组织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检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文明办关于组织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文明办•【公布日期】2022.07.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文明办关于组织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民政局、文明办: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推动我省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文明办将联合组织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检查目的通过开展抽查检查工作,进一步促进我省志愿服务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指导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队伍依法规范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确保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信力,维护志愿服务活动参与主体合法权益,激发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确保志愿服务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二、抽查检查内容和重点(一)志愿服务记录情况1.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区域、联系方式、专业技能和服务类别等;2.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3.志愿者的培训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学习时长、培训举办单位和日期等信息;4.志愿者的表彰奖励情况:包括志愿者获得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名称、日期和授予单位;5.志愿者的评价情况:包括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评价以及评价日期;6.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及时性情况: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是否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7.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录入情况:是否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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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
区级
永久
7 行政处罚
对非公募 基金会违 规行为的 处罚
【行政法规】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 社会公开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 0号) 第四十二条
区民政局
社会事务 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8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 动或故意 损毁界桩 或行政区 域界线标 志物的处 罚 对擅自编 制行政区 域界线详 图或改变 行政区域 界线画法 的处罚 对在公墓 和农村的 公益性墓 地以外的 其他地方 埋葬遗体 、建造坟 墓、乱埋 乱葬的处
27
行政给付
28
行政给付
符合政 府安排 工作条 件的转 业士官 、退役 士兵待 烈属、 因公牺 牲军人 遗属、 病故军 人遗属 一次性 符合政 府安置 工作条 件的转 业士官 、退役 士兵自 分散安 置一至 四级残 疾军人 护理费 给付 60周岁 以上烈 士子女 和建国 前错杀 被平反 人员子 60周岁 以上农 村籍退 役士兵 生活补 助金给 付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社会福利 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46
其它
社会团 体年检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社会事务 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47
其它
民办非 企业单 位年检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社会事务 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48
其它
非公募 基金会 年检
【行政法规】 《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00 号)第三条 第三十四条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社会事务 科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安置办
区级
区级
永久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优抚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安置办
区级
区级
永久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优抚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29
行政给付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优抚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30
行政给付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优抚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31
行政给付
烈属、 因公牺 牲军人 遗属、 病故军 人遗属 定期抚 参战参 试退役 人员生 活补助 发放 带病回 乡退伍 军人生 活补助 发放
【行政法规】 《自然灾害救助条 例》(国务院第577号 令)第二十二条 第二 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 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农村五保 供养办法》(山西省人 民政府令第228号) 第 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军人抚恤 优待实施办法》(2015 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40号) 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军人抚恤 优待实施办法》(2015 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40号) 第二十四条 【行政法规】 《退役士兵安置条 例》(国务院、中央军 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 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救灾救济 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社会福利 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21
行政给付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社会福利 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22
行政给付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优抚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23
行政给付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优抚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24
行政给付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安置办
区级
区级
永久
25
行政给付
26
行政给付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社会事务 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社会事务 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13
行政强制
对被限 期停止 活动非 公募基 金会的 登记证 书、印
【行政法规】 《基金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400号)第 三条 第四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民政厅关 【行政法规】《退役士 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 号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0 〕54号)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军人抚恤 优待实施办法》(2015 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40号) 第十一条 第 二十一条 第四十条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 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 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10 号)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全面 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 知》(国发〔2014〕47 号)第二条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社会事务 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44
行政确认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社会事务 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45
行政确认
福利企 业资格 认定初 审
【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印发<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的通知》(民发〔2007 〕103号)第五条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号)第六条 第二十 七条 【行政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1号)第 六条 第十九条
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模板)
以省住建厅部分目录为例:
信用事项 序 号 职权类型 职权 编码 项目
社会团体 设立、变 更、注销 登记及修 改章程核 准 民办非企 业单位设 立、登记 事项变更 、注销登 记及修改 章程核准 非公募基 金会设立 、变更、 注销及分 支(代 表)机构 设立、变 更、注销 及修改章 养老机构 设立、变 更、注销 许可
【行政法规】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社会公开 》(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 七条
区民政局
社会事务 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9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社会公开 》(国务院令第 353 号)第十 八条
区民政局
社会事务 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10 行政处罚
11
行政强制
12
行政强制
对被限 期停止 活动民 办非企 业单位 的登记 证书、 对被限 期停止 活动社 会团体 的登记 证书、 印章和
永久
2 行政许可
0500-A00200140724
【行政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社会公开 251号)第五条 第十五条 第 十六条
区民政局
社会事务 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3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 社会公开 号)第二条 第三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第十八 条 【法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5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社会公开 【部门规章】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政部令第48号)第四条 第八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公开 》(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 十三条
【行政法规】 《退役士兵安置条 例》(国务院、中央军 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 三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军人抚恤 优待实施办法》(2015 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40号)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 改革工作的通知》(晋 政发[2012]29号) 第 二条 第三项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军人抚恤 优待实施办法》(2015 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40号)第二十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军人抚恤 优待实施办法》(2015 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40号) 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 《关于给部分烈士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军人抚恤 优待实施办法》(2015 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40号)第三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 《关于给部分农村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优抚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32
行政给付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优抚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33
行政给付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优抚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34
行政给付
残疾军 人抚恤 金发放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优抚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35
行政给付
烈士褒 扬金和 一次性 抚恤金 发放 人民警 察因公 伤亡抚 恤金发 放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优抚科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优抚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38
行政给付
流浪乞 讨人员 救助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社会事务 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39
行政确认
中国公 民收养 子女办 理收养 登记的 确认 光荣院 集中供 养待遇 的确认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社会事务 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40
行政确认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优抚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41
行政确认
1.1办 理结婚 登记 婚姻登记 1.2办 理离婚 登记
子项
信用信 息记录
信息项
职权依据
信息公开 属性
信用信 息提供 单位
责任 部门
更 新 报送方式 频 率
更新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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