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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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规第2章 物业权属法律制度

物业管理法规第2章   物业权属法律制度

(四)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五)业主的诉讼权利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
1.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有权 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 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 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 3.业主对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 利。
(三)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1.共有部分的界定 (1)共有部分基本界定 (2)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 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所有权归属 (3)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 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内容 物权法第72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内容明确规 定,即“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1.专有部分的界定 有四种理论主张。(1)“壁心说” (2)“空间说” (3)“最后粉刷表层说” (4)“壁心说兼最后粉刷表层说” 2.专有部分的专有权的内容 (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 (2)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 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3)业主转让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4)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 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一、《物权法》与物业管理
(一)促进物业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二)促进物业管理的加快发展
(三)促进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防范化解
(四)促进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郑州市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郑州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相关争议解决。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是保护建筑物的外部、公共区域、共有设施设备及其他共有财产。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基于公平、公正、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加强社会公约束,维护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注重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业主的需求。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建筑物和公共区域的安全。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促进业主自治,推动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九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如电梯、供水、照明等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及时处理建筑物及公共区域的故障维修。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组织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和谐。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安全保卫、巡逻服务,确保建筑物和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咨询服务,解答业主的疑问,协助业主解决问题。

第三章物业维护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定期进行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的检查,及时发现并修复问题。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维护建筑物的外墙、屋顶、窗户等部位,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美观。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应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保洁和垃圾清运。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应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业主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应做好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工作,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和维修。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九条物业管理费按照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业主应按时缴纳。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用于物业管理事务、设备维护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业主对物业管理费用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方提供详细的费用使用情况,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五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二条进行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管理能力。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的物业管理活动和物业管理行为,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服务居民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制度,维护与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充分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与合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保洁、绿化、安全巡查、设备维修、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等。

第六条物业服务应当遵循高质量、高效率、高安全的原则,向业主提供便捷、优质、全面的服务。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体系,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有关物业服务的信息,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等。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九条物业费用是指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清洁费、绿化费等。

第十条物业费用应当依据业主大会决议确定,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收取。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业主权益与义务第十三条业主有权知情、参与和监督物业管理事务,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行使权益。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便捷、优质、全面的服务,要求物业公司及时解决物业管理问题。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制度,不得干扰物业管理工作,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并配合物业公司的工作,不得恶意拖欠物业费用。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第十七条居民应当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发现物业管理问题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或有关部门反映。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安全、卫生、环境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予的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人员应根据业主或居民的合法需求,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维护、保安巡逻、设备检修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及时修缮和更换损坏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接受业主或居民的合理诉求,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业主大会、居民议事会等形式的沟通交流活动,听取业主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改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收取、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一条物业费用应当以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标准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向小区业主公示。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不得擅自改变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就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向业主或居民公开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拖欠或逃缴物业费用。

第四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其组织和运作进行规范。

2024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2024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2024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1.2 合同适用范围1.3 合同定义第二章:物业管理基本原则2.1 物业管理的定义2.2 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2.3 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第三章:物业管理主体3.1 物业管理公司3.2 业主委员会3.3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4.1 物业的日常管理4.2 物业的维护与修缮4.3 物业的安全与秩序第五章:物业管理费用5.1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5.2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5.3 物业管理费的监督第六章:物业管理合同6.1 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6.2 物业管理合同的履行6.3 物业管理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七章:物业管理纠纷处理7.1 纠纷的调解7.2 纠纷的仲裁7.3 纠纷的诉讼第八章:法律责任8.1 违反物业管理法规的责任8.2 物业管理中的民事责任8.3 物业管理中的刑事责任第九章:签字栏9.1 甲方签字9.2 乙方签字9.3 签订时间9.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明确物业管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物业管理的顺利进行。

1.2 合同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所有参与物业管理的主体,包括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等。

1.3 合同定义1.3.1 物业管理:指对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的日常管理、维护、修缮、安全保障等服务活动。

1.3.2 物业管理公司:指依法设立,具有物业管理资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1.3.3 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参与物业管理的组织。

第二章:物业管理基本原则2.1 物业管理的定义2.1.1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的维护、修缮、管理等服务活动。

2.1.2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诚信、专业的原则。

2.2 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2.2.1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服务质量。

2.2.2 物业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居民自治、物业服务、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居民应积极参与小区事务,维护小区环境和谐。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绿化景观、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安全防范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组织公共设施及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更新换代;组织和维护小区内的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和谐。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住户档案,做好入住、迁出和变更登记工作;对新入住的住户进行居民手册发放及入户指导。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维修请求,确保住户合法权益;定期向住户通报物业管理服务情况。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的计收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商定,并经住户认可。

第九条物业管理费应按月收取,提前一个月通知住户缴费,并及时在小区内公示。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应用于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修缮、更新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业主和住户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业主和住户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和管理行为,并可以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业主和住户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并依法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对物业管理单位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范,如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居民发现物业管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进行赔偿。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民住宅、商业办公楼宇、工贸企业园区、物流仓储中心、旅游景区等不同用途的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在运营管理过程中直接关系到日常生活秩序和正常经营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居民住宅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有序、公开透明、服务便利、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办公楼宇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竞争、效率优先、合理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工贸企业园区物业管理应遵循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物流仓储中心物业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七条旅游景区物业管理应遵循景区旅游服务、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保护业主权益,提供安全、便利、高效、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将业主投诉、建议等信息及时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并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及时处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与登记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注册,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经营能力;(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专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应当清晰真实,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相近。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护业主隐私,不得泄露业主姓名、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是业主依法行使物业共有权益,管理物业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保证小区环境的安全与卫生,根据《城市物业管理法》、《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及乡村地区的住宅、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其内的业主、住户、物业服务公司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经营、市场化运作,推动物业服务业的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平衡,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提高物业管理的智能化和便捷化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主自治,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住户之间要建立合作共赢的关系,积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合理配置物业经费,确保业主和住户使用权益的平等性和公平性。

第二章业主权益与义务第七条业主有权享受物业管理服务,并对服务质量有监督和评估的权利。

第八条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明细,并对其进行合理监督。

第九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和规划,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保证物业经费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区生活秩序,不得从事违法、损害社区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物业服务公司的权益与义务第十三条物业服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规范、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公司有义务维护小区安全,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物业费用使用和管理制度,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小区居民的安全感。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妥善处理业主和住户之间的纠纷,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

第四章小区环境与设施管理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应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美观和卫生,定期进行清扫、绿化等工作。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吉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提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合理、协商一致、依法管理、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小区内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二)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三)收取费用并提供相应服务。

(四)协助业主开展自治管理。

(五)提供保安、消防等服务和维护安全管理。

(六)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

(七)推动小区环境卫生整治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下列服务:(一)物业维护服务,包括小区公共设施维护、绿化养护、保洁等。

(二)安全保卫服务,包括保安、消防等。

(三)环境卫生服务,包括垃圾清运、环境整治等。

(四)机动车辆管理服务。

(五)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关从业人员和设备。

(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七条物业管理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和公共维修资金。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应由业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缴纳,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开支,并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第九条公共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按照公共区域和设施的不同面积所占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对物业费用的使用进行公开,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业主自治第十一条业主应主动参与小区的自治管理,行使以下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参与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对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参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五)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配合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管理工作。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在北京市范围内设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所有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的建设。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房屋、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提供良好的公共环境和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包括以下内容:1. 日常清洁、环境卫生的维护;2. 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修;3. 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4. 业主大会及物业委员会的组织工作;5. 物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的报告;6.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并且应当保质保量地进行。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定期与业主召开协商会议,听取业主意见,及时调整和改进服务。

第三章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第八条物业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进行收取,并且应当详细说明费用的项目和金额。

第九条物业费的使用应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用于维修、保养公共设施设备,改善物业环境和服务,以及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物业费的使用应进行公开,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向业主报告物业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权益与责任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业主团体的利益。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提供规范的管理和维修服务,保证小区内的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若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业主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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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一节 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和内容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三节 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节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一、考试目的和基本要求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考察应试人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特点、内容,物业服务收费、物业使用和维护等有关政策,解决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业务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物业服务成本的构成、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的原则、包干制和酬金制收费形式,(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物业使用和维护的有关规定。 熟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标准,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审核的方法和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和时效,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秩序的方式,物业服务企业在安全事故中的法律义务。 了解: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防范协助义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

二、要点说明(要点内容部分一般为命题点,本课程以要点内容部分作为重点,并按要点顺序来讲授,对照大纲要求把要点内容分为ABCD四个等级) 1. 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A级) 2. 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A级) 3.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A级) 4.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B级) 5. 物业服务收费的原则(B级) 6. 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A级) 7. 物业服务费用的计费方式(A级) 8.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C级) 9. 物业服务费用的成本构成(A级) 10.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原则和依据(A级) 11.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审核的方法和标准(B级) 12.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C级) 13. 物业服务费的缴纳和督促(C级) 14. 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各项公用事业费用的规定(D级) 15.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A级) 16. 物业管理资料的移交(C级) 17.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A级) 18.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B级) 19.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时效(B级) 20. 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B级) 21. 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C级) 22. 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相关法律规范(A级) 23.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相关规定(C级) 24.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规范 (C级)

三、要点内容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一节 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和内容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三节 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节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一节 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和内容 1. 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A级) 2. 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A级) 3.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A级) 4.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B级)

1. 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A级) (一)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共性和综合性 (二)物业管理服务受益主体的广泛性和差异性 (三)物业管理服务的即时性和无形性 (四)物业管理服务的持续性和长期性

2. 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A级) 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二是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具体地说,物业管理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与绿化管理服务; (5)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消防、交通等协管事项服务; (6)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7)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8)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服务。

3.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A级)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理解这条规定,需注意以下几点: (1)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并不是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义务。 (2)合同以外的服务事项需由特定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3)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

4.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B级)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于2004年印发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从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个方面界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制定了三个等级的服务标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以及测算物业服务价格的参考依据。 一、二、三级服务标准内容参见教材

三个等级中的一些数字上的差异,要特别引起注意,很容易作为命题点。可以做一表格对比,如下示例(还有很多不同,不一一举例): 项目 等 级 一级服务标准 二级服务标准 三级服务标准 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 80%以上 75%以上 70%以上

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巡查 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 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 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

垃圾每日清运 2次 1次 1次

路灯、楼道灯完好率 不低于95% 不低于90% 不低于80% „„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在使用以上标准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标准》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试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高档商品住宅的物业服务不适用本标准。 (2)《标准》根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服务等级,级别越高,表示物业服务标准越高。 (3)《标准》各等级服务分别由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大项主要内容组成。《标准》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由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协商约定。 (4)选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设备、服务功能及业主(使用人)的居住消费能力等因素,选择相应的服务等级。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5. 物业服务收费的原则(B级) 6. 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A级) 7. 物业服务费用的计费方式(A级) 8.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C级) 9. 物业服务费用的成本构成(A级) 10.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原则和依据(A级) 11.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审核的方法和标准(B级) 12.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C级) 13. 物业服务费的缴纳和督促(C级) 14. 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各项公用事业费用的规定(D级)

5. 物业服务收费的原则(B级) 《条例》第四十一条对物业服务收费作出原则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6. 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A级) 《价格法》对于包括服务收费在内的价格管理,规定了三种定价形式: 一是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二是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三是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后,物业服务收费就不再以政府定价形式,仅采取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

7. 物业服务费用的计费方式(A级) 物业服务收费形式(重点) (1).包干制收费形式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2).酬金制收费形式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8.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C级)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的定义 (1)、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 (2)、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为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成本实施监督和审核的行为。

9.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构成(A级)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共10项)。

10.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的原则和依据(A级) (一)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的费用。 (3)对应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相对应。 (4)合理性原则。影响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的依据 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与账册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

11.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审核的方法和标准(B级)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审核的方法和标准 (1)、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 (2)、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 固定资产残值率按3%—5%计算 (3)、物业服务企业将专业性较强的服务内容外包给有关专业公司的,该项服务的成本按照外包合同所确定的金额核定。 (4)、费用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只从事物业服务的,但有好管理好几个小区,其所发生费用按其所管辖的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计费面积或者应收物业服务费加权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兼营其它业务的,应先按实现收入的比重在其它业务和物业服务之间分摊,然后按上述方法在所管辖的各物业项目之间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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