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市政发[2008]58号

【发布部门】晋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15

【实施日期】2008.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8〕58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7月17日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晋中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市殡葬管理机构受市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的工作。

县(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各级公安、卫生、土地、工商、物价、城市规划、环保、防疫、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五条实行火葬的地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划定。

第六条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的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实行火化。

法律、法规允许土葬的死亡人员,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家属自愿实行火葬的,应给予支持。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应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禁止土葬。在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棺木、车辆、墓穴和其他方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