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晋中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38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38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晋中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于2019年9月30日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18日晋中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9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晋发〔2018〕39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不包含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费等经费补助类资金。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市财政局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退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
专项资金优先保障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晋中市财政支出预算执行考核办法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晋中市财政支出预算执行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晋中市财政支出预算执行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预算单位: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晋中市财政支出预算执行考核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31日晋中市财政支出预算执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核依据。
为贯彻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全市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更好更快地落实各项财政政策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4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财政支出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0 号)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直各预算单位。
第三条考核范围。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第四条考核原则。
支出预算执行考核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制原则。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强化预算执行领导责任意识,预算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意识,建立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切实负起严格预算执行的责任和义务,提升预算执行管理水平。
(二)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衔接原则。
预算单位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应将当年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支出预算结余情况(历年结转指标及资金结余)与下年预算编制统筹考虑。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备案公示制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备案公示制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0•【字号】市政发〔2018〕83号•【施行日期】201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备案公示制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8〕83号榆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晋中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备案公示制管理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0日晋中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备案公示制管理试点方案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以及《山西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20号)有关精神,借鉴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成功做法,对政府投资项目从选址立项到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事项进行流程再造,建立规划先行、程序简化、内部办理、合并审查、强化验收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试点范围除重大项目(列入国、省重点工程的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及PPP项目之外的,全额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试点范围。
全额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包括市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直接投资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基本原则(一)审批便捷高效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对投资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法治辩证统一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既要有敢为人先、探索创新的精神,又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改革,着力破除审批服务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构建新的制度体系。
财政运行科学化精细化

四、持续推进财政改革创新,提升财政管理绩效,提高财政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主动适应经济和财税体制改革发展新常态、新要求、新任务,致力于深化财政改革和提升科学精细管理效益,着力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运行机制。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主动研究预算管理改革政策,以新《预算法》的颁布为契机,精心编制学习解读资料,对全市财政系统干部、市四套班子领导及市直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多次、多层面、多角度的解读培训,并对下一步预算管理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
同时,出台了《晋中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追加管理暂行办法》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见》。
推进预决算公开。
在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上,公开了2014年的晋中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全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首次以表格和文字说明的形式公开了50个市直部门的部门预算。
同时,通过《晋中日报》、晋中市政府网站及晋中市财政局内部网站、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完善资金绩效评价体系。
制定下发了《晋中市财政局2014年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明确了绩效评价目标、评价对象和方式、评价内容、实施评价的程序。
对市级50万元以上的绩效性资金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并将绩效目标纳入预算编制环节,根据确定的目标管理范围,要求预算部门在申请项目预算时必须按规定申报相应的绩效目标。
深化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全面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全市124个乡镇全部实现了集中支付。
完善公务卡支持系统,优化完善公务卡受理环境,市级公务卡全年累计执行704.91万元,同比增长34.78%。
制定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晋中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晋中市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晋中市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考核计分标准》,开展了政府权责发生制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
强化投资评审。
研究制定了《晋中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运转程序》和《晋中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9〕66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9〕66号榆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晋中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试点方案》经2019年11月4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5日晋中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试点方案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发〔2017〕20号)有关精神,借鉴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成功做法,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对政府投资项目从项目筹备、选址立项到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建立项目储备、投资决策、编制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管理流程,制定本方案。
一、政府投资范围市本级全部或部分使用预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政府投资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的PPP项目全部列入改革范围。
政府投资资金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二、改革基本原则(一)于法有据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既要有敢为人先、探索创新的精神,又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改革,着力破除审批服务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构建新的制度体系。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点工作督办落实制度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65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点工作督办落实制度的通知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点工作督办落实制度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65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市政府重点工作督办落实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10日市政府重点工作督办落实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拓展延伸“13710”信息化督办制度,确保市政府重点工作落实到位,按照省政府关于落实“13710”信息化督办工作要求及《晋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本着“高效、规范、严谨、细致”的工作标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进一步强化对市政府重点工作落实的刚性约束,确保任务“清零”落地,将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纳入“13710”督办系统,实行台账化管理,形成电子台账,严格执行“13710”信息化督办制度。
第二章督办任务来源第三条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来源主要包括:(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二)省“13710”督办系统交办任务;(三)《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重要工作任务;(四)市政府通过全市性、综合性重要会议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议定事项;(六)省、市领导批示和安排的重要事项等。
第三章督办原则第四条坚持“三个导向”。
以市委“三个三”工作思路和举措为总抓手,按照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要求,以高质量完成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为目标,加强过程监管,切实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聚焦“销号清零”,做到件件有结果。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市政办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2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晋中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元月十九日晋中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16 号),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5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晋中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资或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代表市人民政府投资形成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市级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
具体包括:(一)应缴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中水回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36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中水回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6a3f2277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10.png)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中水回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中水回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36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晋中市城区中水回用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8日市政府第4次(总第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17日晋中市城区中水回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拓宽城市水资源来源,推进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根据《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中水设施的建设、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优质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在中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中水水质符合相关用水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中水:(一)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二)电力等行业冷却用水、洗涤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三)观赏性景观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中水回用管理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向中水设施建设领域。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
第七条中水设施建设应遵循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应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晋中市本级财政预
算资金追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4]6号
【发布部门】晋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4
【实施日期】2014.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晋中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追加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市政办发〔2014〕6号)
市直各单位:
市财政局制定的《晋中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追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4日
晋中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追加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市级各单位预算追加,根据《预算法》和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追加预算的指导原则
(一)坚持预算执行刚性原则。
市本级年度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
除有上级政策规定及市委、市政府决策安排,确需增加的专项经费外,一般在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支出。
(二)坚持轻重缓急原则。
对必须追加的支出项目,要按预算执行中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其他能纳入到下一年度预算中的支出项目,要在下一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完善监督机制,促进资金分配公开透明,预算追加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
(四)坚持量入为出原则。
市本级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既要保证机关正常运转、事业发展的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