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任免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我分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相关金融机构。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行政许可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进行的同业拆借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以下简称“市场成员”),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与其他市场成员进行的拆借;以及金融机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资金拆借电子备案系统(以下简称“资金拆借电子备案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进行的拆借。
十三种公文写作格式

十三种公文写作格式:(一)命令(令)1、命令(令)的用途:(1)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2)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3)嘉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2、命令(令)的种类:(1)发布令(2)行政令(3)嘉奖令4、命令(令)的写作:(1)发布令:标题:发令机关名称或发令机关领导人职务名称+文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令号:位于标题下面,令号不按年度编排,而是从发令机关领导人任职开始编流水号,至任满为止,下任另行编写。
正文:说明公布的法规名称,通过或批准的机关或会议,通过或批准的时间及施行时间。
落款:签署发令机关领导人的职务名称和姓名,然后注明发令日期。
(2)行政令:标题:发文机关名称+主要事由+文种,如《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正文:①说明发布命令的缘由,做到理由充足,使人信服;②写出命令的具体内容,包括强制性行政措施及执行机关等,要求条目清晰,层次分明,便于执行。
(3)嘉惩令:标题:发文机关名称+主要事由+文种,如:《××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同志“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的嘉奖令》;或仅注明文种,即只有“嘉奖令”三个字。
正文:包括嘉奖缘由、嘉奖事项、发出号召三个方面内容组成。
5、写作命令(令)的注意事项(1)内容要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
(2)态度要鲜明。
(3)文字要简炼,结构要严谨,中心要突出,语言要肯定。
(4)发文机关要合乎要求。
(二)决定:1、决定的用途: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决定是一种重要的指挥性和约束性公文。
2、决定的写法:(1)标题:作出决定的机关或通过决定的会议名称+决定的事由+文种,如:《××市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
(2)题注:会议通过的决定,要加上题注,说明这个决定是什么时间,在什么会议上通过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12.10•【文号】银发[2002]370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规范银行会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制定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附件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中资银行机构(含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办理会计业务,执行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银行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真实提供会计信息。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2000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第一章总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一)(二)(三)(四)(五)第八条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二)担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一级分行(包括直属分行,下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三)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分行行长、副行长,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支行行长、城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十三种行政公文写法示例

(一)命令1、命令的用途:(1)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2)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3)嘉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2、命令的种类:(1)发布令(2)行政令(3)嘉奖令4、命令的写作:(1)发布令:标题:发令机关名称或发令机关领导人职务名称+文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令号:位于标题下面,令号不按年度编排,而是从发令机关领导人任职开始编流水号,至任满为止,下任另行编写。
正文:说明公布的法规名称,通过或批准的机关或会议,通过或批准的时间及施行时间。
落款:签署发令机关领导人的职务名称和姓名,然后注明发令日期。
(2)行政令:标题:发文机关名称+主要事由+文种,如《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正文:①说明发布命令的缘由,做到理由充足,使人信服;②写出命令的具体内容,包括强制性行政措施及执行机关等,要求条目清晰,层次分明,便于执行。
(3)嘉惩令:标题:发文机关名称+主要事由+文种,如:《××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同志“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的嘉奖令》;或仅注明文种,即只有“嘉奖令”三个字。
正文:包括嘉奖缘由、嘉奖事项、发出号召三个方面内容组成。
5、写作命令(令)的注意事项(1)内容要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
(2)态度要鲜明。
(3)文字要简炼,结构要严谨,中心要突出,语言要肯定。
(4)发文机关要合乎要求。
(二)决定:1、决定的用途: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决定是一种重要的指挥性和约束性公文。
2、决定的写法:(1)标题:作出决定的机关或通过决定的会议名称+决定的事由+文种,如:《××市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
(2)题注:会议通过的决定,要加上题注,说明这个决定是什么时间,在什么会议上通过的。
(3)正文:按其具体用途和内容不同分为两类:①对重要事项作出安排的决定。
十三种行政公文写法示例之命令的写法

十三种行政公文写法示例之命令的写法(一)命令(令)1、命令(令)的用途:(1)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2)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3)嘉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2、命令(令)的种类:(1)发布令(2)行政令(3)嘉奖令4、命令(令)的写作:(1)发布令:标题:发令机关名称或发令机关领导人职务名称+文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令号:位于标题下面,令号不按年度编排,而是从发令机关领导人任职开始编流水号,至任满为止,下任另行编写。
正文:说明公布的法规名称,通过或批准的机关或会议,通过或批准的时间及施行时间。
落款:签署发令机关领导人的职务名称和姓名,然后注明发令日期。
(2)行政令:标题:发文机关名称+主要事由+文种,如《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正文:①说明发布命令的缘由,做到理由充足,使人信服;②写出命令的具体内容,包括强制性行政措施及执行机关等,要求条目清晰,层次分明,便于执行。
(3)嘉惩令:标题:发文机关名称+主要事由+文种,如:《××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同志“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的嘉奖令》;或仅注明文种,即只有“嘉奖令”三个字。
正文:包括嘉奖缘由、嘉奖事项、发出号召三个方面内容组成。
5、写作命令(令)的注意事项(1)内容要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
(2)态度要鲜明。
(3)文字要简炼,结构要严谨,中心要突出,语言要肯定。
(4)发文机关要合乎要求。
十三种行政公文写法示例之决定的写法(二)决定:1、决定的用途: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决定是一种重要的指挥性和约束性公文。
2、决定的写法:(1)标题:作出决定的机关或通过决定的会议名称+决定的事由+文种,如:《××市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
(2)题注:会议通过的决定,要加上题注,说明这个决定是什么时间,在什么会议上通过的。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总行机关发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总行机关发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银办发[2004]4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4.03.12
【实施日期】2004.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总行机关发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4年3月12日银办发[2004]43号)
各司局、党委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
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原由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具体监督管理职责划归银监会承担。
目前,人民银行已按中央编委批准的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调整意见履行职责。
根据情况的变化,总行机关发文的有关规定已不适用。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银发[2000]360号)的有关规定,就规范总行机关发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行发文办理的事项
(一)依据法律法规或经国务院授权发布金融规章以及需向国内外公布的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二)金融工作中需请示、报告上级机关的重大事项;部署涉及全局性,政策性、规范性工作的事项;批复分行、营业管理部以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向总行的请示事项;法律授权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
(三)与不相隶属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金融机构法人的工作往来事项。
(四)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
(五)人民银行系统任免事项。
(六)向系统内被检查单位作出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
(七)实。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银发[2011]2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9月2日银发[2011]21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总行对原《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银发[2000]113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基本建设行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各级行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营业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发行库、钞票处理中心等特殊业务用房和其他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批准后,具体实施项目建设的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的建设项目,须按投资规模大小,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上级行审批。
第四条人民银行建设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总行会计财务司和各单位会计财务部门是人民银行基本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建立和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廉政责任制,分级签订工程建设廉政承诺书,落实管理职责。
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
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2003-8-12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规范银行会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制定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附件: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二○○二年十二月十日附件: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中资银行机构(含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办理会计业务,执行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银行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真实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银行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业务。
二、会计机构第五条银行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在有关机构中设置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应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
第六条会计机构对本单位的会计业务实施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银行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和电子化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会计核算体系。
银行附属单位的会计核算,可由会计机构采取并账或并表方式集中反映。
第八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经上级行会计部门同意。
会计机构负责人也可由上级行委派。
第九条会计机构裁撤、合并,应及时办妥会计业务交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1.21•【文号】银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银发[2012]1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国库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促进国家预算收支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反映。
《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326号)、《关于报送国库监管报告的通知》 (银国库[2000]23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修改国库监管情况统计表和年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银国库[2003]25号)、《关于报送国库案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国库[2004]14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建立国库业务案例等有关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国库 [2005]55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监管工作指引》(银发[2006]34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85号)、《关于明确国库监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国库[2007]42号)同时废止。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
附件: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库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促进国家预算收支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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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任免工作人员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银发[1992]217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2.09.10
【实施日期】1992.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
银行任免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0日银发(1992)217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行属大专院校、管理干部学院,印制总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任免工作人员办法》业经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总行党组要求,各级党组(委)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正确执行干部“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从组织上保证金融事业的发展。
附:中国人民银行任免工作人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银行系统任免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各级工作人员在任免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46号文件的精神,实行垂直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银行任免工作人员,必须贯彻执行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民主集中制原则,选拔政治上强、业务素质好、符合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各级岗位职务规范的要求、经过实践锻炼的优秀工作人员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要注意选拔非中共党员干部、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四条干部一般要逐级提拔,凡提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都应具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在下一级两个以上工作岗位的经历。
提拔厅(局)纺干部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担任下一级领导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显著成绩。
越级提拔的干部必须是表现特别优秀,又确属工作需要的。
第五条人民银行所属各级分(支)行工作人员实行委任制。
对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的工会主席,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任职条件进行审核,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其在任职期间享受相应级别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六条人民银行所属各级分(支)行实行党组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其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为:行长、副行长;行属各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校)长负责制,其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为:院(校)长、副院(校)长;印制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同时,也必须坚持和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七条人民银行系统所属各单位任免工作人员时,须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职数范围内进行,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人民银行所属各单位任命工作人员时,必须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分级管理职务名称表》所列职务名称进行任命。
各单位在此名称表以外新列名称,必须报总行批准,未经批准的,总行不予承认,并有权予以纠正。
第九条各级人民银行在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副行级干部时,要主动征求地方党委和有关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