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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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银行逐步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配合《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实施,经商财政部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各银行应根据《指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各类贷款损失准备。

国内银行无法一次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制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及核销方案,采取分年平均或逐年递增(递减)的方式,分年逐步提足各类准备,但最晚不超过2005年。

各银行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分年计提及核销方案应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特此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二00二年四月二日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2002年4月26日)第一条为了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损益,保持银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银行监管指标

银行监管指标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附件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口径说明一、风险水平〔一〕流动性风险1、流动性比例本指标分别计算本币及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指标释义: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资产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及其他应收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合格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一个月内到期可变现的资产〔剔除其中的不良资产〕。

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负债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已发行的债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及各项应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中央银行借款、其他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2、核心负债依存度本指标分别计算本币和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核心负债依存度=核心负债/总负债×100%●指标释义:核心负债包括距到期日三个月以上〔含〕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以及活期存款的50%。

总负债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总计的余额。

3、流动性缺口率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缺口/90天内到期表内外资产×100%●指标释义:流动性缺口为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减去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负债的差额。

〔二〕信用风险4、不良资产率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不良资产率=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信用风险资产×100%●指标释义:信用风险资产是指银行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

主要包括:各项贷款、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资产、银行账户的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承诺及或有负债等。

不良信用风险资产是指信用风险资产中分类为不良资产类别的部分。

不良贷款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的一部分,定义与“不良贷款率”指标定义一致;贷款以外的信用风险资产的分类标准将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另行制定。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导言2013年1月1日执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资本定义,详细定义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并允许商业银行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银行资本,那什么是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在权重法下如何计算了?本文一一道来,并回顾下已全面停报的《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中存在的附属资本计算漏洞,以便大家明白为要用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代替“一般准备”。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并没有明确定义,因为这是一个人为计算的指标,会随情况变化而发生变化,并且可计入二级资本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有相应的限制条件。

1权重法计量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

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就是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中的分子项。

最低要求是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两者中的较大者。

在银监会新的贷款减值准备出台之前,仍然依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关于专项准备的计提标准,即“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所以,超过最低要求即为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但不是所有的都可以计入二级资本,还必须满足另外一个条件,即“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2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

内部评级法的预期损失结合了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有效期限等因素通过模型更加准确的计量出六类信用风险暴露,因此预期损失就是一种相对科学的计量方法。

但商业银行按照2.5%贷款拨备率和150%拨备覆盖率来计算必然导致实际计提大于应计提的减值准备。

农村信用合作社如何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农村信用合作社如何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投 资理 财
农村信用合作社如 何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 备
西安 市雁 塔 区农村 信 用源自 作联 社 郭林 权 限报经批 准后转销各项贷款 , 转销 时应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 目, 贷记 “ 贷款” 等有 关科 目; 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 , 失准备 的会计 处理 中, 如计提 比例 过 高将不 当影响 当年利润且不 当夸 应在原已计 提的贷 款损 失准备金额 内 , 按恢复增加 的金额 , 借记贷款损 大企 业 的 经 营 风 险 , 如 计 提 比 例 过 低 则 扩 大 了企 业 的 经 营 风 险 。根 据 失准备 , 贷记 “ 资产减值损失 ” 科 目; 贷款损失准备 已转销后 又收 回的 , 对工 、 农、 中、 建、 交五大行 近三年的不 良贷款 率与拔备 覆盖率的 比较 , 按实际应收回金额 , 借记“ 客户贷款” 等有关科 目, 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 笔 者 认 为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作 为 支持 “ 三农” 发 展 的银 行 类 金 融 机 构 。 应 目, 同时 , 借记“ 单位存款” 等科 目, 贷记 “ 客户贷款 ” 等科 目, 转 回的资产 当适 当参考 中国农业银行 关于贷款损 失准备计提 的标 准 , 以适 当高于 减值准备作增加 当期损益处理 。贷 款损失准备期末贷方余额 , 反映企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进行 计 提 。 业已计提但 尚未转销 的贷款损失准备。 关键词: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计 提 贷款 损 失 准备 根据 9 8 号文规定 , 银行针对 不同类 别的贷款可 以参照规定确定 的 比例按季计提专项 准备 : 贷 款 损 失 准 备概 述 关 注类 贷 款的 计提 比例约 为 2 %; 次 级 类贷 款 的计 提 比例 约 为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 , 贷款损失准备有广 义与狭义之分 , 狭 义的贷款 2 5 %; 可 疑类 贷 款 的计 提 比例 约为 5 0 %; 损失 类 贷款 的计 提 比例为 损失准备 , 如中国银监会 2 0 1 1 年4 号令《 商业银行 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 1 0 0 %。其中 , 次级和可疑类贷款可在规定 比例基础上上下 浮动2 0 %计 法》 ( 以下简称“ 4 号令” ) 规定的 , 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 、 用以抵御贷款 提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 风险 的准备金 ; 以及 2 0 1 1 年财政部财金[ 2 0 1 2 1 2 0 号《 银行 等金融 机构 准 三、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相关 主要 经 济 参 数 备金计 提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2 0 号文 ” ) 规定 的, 银行等金融机构对 承 不 良贷款拨 备覆盖率 , 即银行 等金融机构 当期应计 提的贷款损失 担风 险和损 失的金融资产计提 的资产减值准备 , 具 体是指银行等金融 准备与该期不 良贷款余额之 比, 公式 : 不 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 贷款损 失 机构对其债 权 、 股权等金融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 量现值低于该金融 资 准备金÷ 不 良贷款余额 , 在不 良贷款余额不 变的情 况下 , 计提更多 的贷 产账 面价 值 的部 分所 计提 的 , 为弥补 可能 的资产 损失所 计提 的准备 款损失 准备金则意味着金融机 构应对不 良贷款风 险的准备越充足 , 反 金 。广义 的贷款 损失准 备 , 如2 0 0 2 年 中国人 民银行银 发 [ 2 0 0 2 ] 9 8 号 之 则不 足 。根据 4号 令 的规定 , 不 良贷款 拨备 覆盖 率 的基本标 准 为 5 0 %。 《 银行贷 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 以下简称“ 9 8 号文” ) 规定 的 , 银行应 当 1 按照谨慎会计原则 , 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 , 及时计提贷款损失 贷款拨备 率 , 即银行等 金融机构计提 的贷 款损 失准备与贷款 总额 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 、 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之 比, 简称 拨 贷 比 , 公式: 贷 款拨 备 率= 贷款 损 失 准备 ÷ 贷 款 总额 X 根据上述 规定可知 , 4 号令 与2 0号文规定的狭义贷款损失 准备 即 1 0 0 %, 根据 4 号令 的规定 , 拨贷 比的基 本标 准为 2 . 5 %。同时, 银行在 计 应 为9 8 号 文规定 的专项 准备 , 9 8 号文规定的贷款损失准备即包括一般 提贷款损失准备时 , 如依据标准 的拨备覆盖 率与贷款拨备率得 出不同 贷款准备与狭 义贷款损失准备 , 而前者 区别于后者之处在于 : 一是一般 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额时 , 以计提较 高者为准 。 准备 根据一定模型 或标 准计划 , 而狭 义贷 款损失准备根据资产 减值风 不 良贷款率 , 是评价银 行等金融机构信贷 资产安全状况 与经 营风 险确 定 ; 二是一般准 备计提的 目的是减少银 行等银行等金融机 构的周 险的重要指标之一 。如不 良贷款率较高 , 说 明收回贷款本息 的风险较 期性 经营风险 , 而狭 义贷款损失准备则是 为了减少具体经营事 项的风 大 ; 反之 , 不 良贷 款率 低则说 明收 回贷款本 息的风险较小 。公式 : 不良 险; 三是一般准备在利润 中计提 , 而狭 义贷款损失准备一般在成本中列 贷 款率= ( 次级类贷款 + 可疑类贷款+ 损失类贷款 ) ÷ 各项贷款× 1 0 0 %= 贷 支。 款拨备 率÷ 拨备覆盖率xl O 0 %。 由于4号令与 2 O 号文 的规定新于 9 8 号文 , 本 文认 为贷款损失准备 虽 然银行监督管理 部门未规定不 良贷 款率 的基本标准 , 但根据上 的定 义应采纳前两 者的意见, 即将其理解为狭义 的贷款损失准备 , 如无 述公式可 知 , 在基本标 准情况下 , 不 良贷款率 =贷款拨备率, 拨备覆盖 特别说 明本文所称 的贷款损失准备亦指狭 义的贷款损失准备。 率x l O 0 % =2 . 5 %/ 1 5 0 %x 1 0 0 % =1 . 7 %。 二、 计 提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的 一 般 会计 处理 贷 款拨备率 和不 良贷款率 、 拨备覆 盖率 都是银行业重要 的资产质 银 行应 当设立 “ 贷款损失准备 ” 科 目, 可根据不 同的贷款类别等设 量监管指标 , 但他们的意义各不相同 , 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 立分 、 子科 目进行核算 。期末 , 根据借款人 还款情况 、 还款 的可能性 、 担 和拨备覆 盖率 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 款损失准备 的充足性 , 设置不 良贷 保的 可实现情况等和银行 内部有 关贷款 五级分类及其他信贷管理等 因 款率是评价金 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 状况。其 中, 不 良贷款率受五级贷 素, 分析并判 断贷款是否存在减值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的资产包括发 款分类 中次级 、 可疑和损失五类 贷款余额及贷款 总额 的影响 , 其作用更 放贷款和垫款 、 可供出售类金 融资产 、 持有 至到期投资 、 长期股权投 资 、 多 的是一种客观的被动评价指标 , 体现了贷款 经营风 险的客观情况 ; 而 存放 同业 、 拆 出资金 、 抵债资 产 、 其他应收款项等 。但银 行等金融机构 贷款拨备 率与拨备覆盖率都 与计提 的贷款损失准备余 额有关 , 体现 了 进行 的委托 贷款业务 以及购买 的同债等无须承担 风险的金融资产 , 企 金融机 构为应对贷款经营风 险所 作的工作 , 这 也是银行监督管理部 门 业无须计提贷款损失 准备金 。 规定 了明确的基本标准 的原 因。其 中, 拨备覆 盖率 更能体现计提 的贷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 , 需要计提贷款损失 准备时 , 借 记 款损失 准备与不 良贷款之 间的关系 , 因此在衡 量贷款经营安全性 时一 “ 资产减值损失” 科 目, 贷记贷款损失准备 ; 本期应计提的全部不 良贷款 般 以拨 备覆盖率作为主要经济参数 , 我 国“ T、 农、 中、 交、 建” 五大银行 损失 准备大 于其 账面余 额的 , 应 按差额补 提贷款损 失减值 准备 , 借 记 等近几年的拨备覆盖率 为 : “ 资产减值损失 ” 科 目, 贷记贷款损失准备 ; 由于贷款损失准备提取后通 过转入 资产减值损失而影 响当期税前利润 , 为防止单位通过对 贷款损 失准备 的不当调整进而 实现调整税前利润 的 目的 , 会计准则要 求不得 转 回已经确认的贷款损失准备 ; 对于确实无法收 回的各项贷款 , 按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2〕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2〕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颁布时间:2002-4-2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银行逐步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配合《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实施,经商财政部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各银行应根据《指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各类贷款损失准备。

国内银行无法一次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制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及核销方案,采取分年平均或逐年递增(递减)的方式,分年逐步提足各类准备,但最晚不超过2005年。

各银行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分年计提及核销方案应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特此通知二○○二年四月二日附件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第一条为了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损益,保持银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第三条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

第四条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银行提取的一般准备,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按《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纳入银行附属资本。

最新 贷款损失准备的税收政策探讨(1)-精品

最新 贷款损失准备的税收政策探讨(1)-精品

贷款损失准备的税收政策探讨(1)一、我国现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使用的基本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呆账拨备制度自1988年建立以来,已作过若干次调整。

目前现行呆账准备、核销的金融、财政与税务规定如下:1.央行的相关规定。

2002年,人民银行在《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规定,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2.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业银行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在当期损益中计提专项准备金,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在当期损益中计提特种准备金,商业银行也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一般准备。

2005年6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明确将贷款损失准备划分为: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规定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并将一般准备的计提基准从原来的不低于期末贷款余额的1%调整为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3.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局在自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的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

这是一种对一般准备金进行所得税税收减免的税务处理方式。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国税发[2003]73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决定的事项、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清理的跨省区的呆账损失和单笔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

除以上情形外,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由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办公室关于执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办公室关于执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办公室关于执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公布日期】2003.01.08
•【字号】上海银办发[2003]4号
•【施行日期】2003.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办公室关于执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
计提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银办发[2003]4号2003年1月8日)
福州、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
根据我分行2002年4月27日下发的《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上海银发[2002]270号)的要求,各外资银行应当遵照执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执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2]893号)的精神,考虑外资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经请示我总行,允许外资银行比照中资银行的做法,在执行时可分年逐步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最晚不超过2005年。

请相关中心支行将此通知转发所辖地各外资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办法第一条为增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保全资产,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ⅩⅩ]127号)、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ⅩⅩ]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损失准备金是指贷款损失准备金。

应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资产包括:各项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贴现、信用垫款(如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信用证垫款等)、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

第三条人民币和外币贷款的损失准备金以原币计提,分别核算和反映。

第四条贷款损失准备金分为一般准备金、专项准备金。

一般准备金按期末应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余额的1%计提;专项准备金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与资产风险程度于ⅩⅩ年底前足额计提。

第五条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

(一)贷款损失准备金由总行统一计提;(二)贷款损失准备金按季计提,提取日为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三)按应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各类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期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即:当期应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期末应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余额×提取比例-期初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当期收回已核销贷款金额+当期核销贷款金额。

其中:一般准备金:根据年末贷款余额的1%提取;专项准备金:根据风险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足额提取,提取比例为:关注类为2%,次级类为25%,可疑类为50%,损失类为100%。

(四)按季评估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保证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使之与贷款的内在损失评估结果相适应,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六条损失贷款的核销。

总行按照经核准的核销贷款损失项目与金额,将贷款损失准备金划拨支行(含营业部,下同),进行损失贷款的核销。

第七条已核销贷款损失的收回。

对于已核销损失类贷款,继续保留对贷款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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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2〕98号
颁布时间:2002-4-2发文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银行逐步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配合《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实施,经商财政部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各银行应根据《指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各类贷款损失准备。

国内银行无法一次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制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及核销方案,采取分年平均或逐年递增(递减)的方式,分年逐步提足各类准备,但最晚不超过2005年。

各银行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分年计提及核销方案应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特此通知
二○○二年四月二日附件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第一条为了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损益,保持银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第三条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
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

第四条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银行提取的一般准备,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按《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纳入银行附属资本。

第五条银行可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
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第六条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第七条贷款损失准备由银行总行统一计提。

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可由其总行统一计提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由分行分别计提。

第八条银行应以贷款风险分类为基础,建立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

(一)银行应建立贷款风险识别制度,按贷款风险分类的要求,定期对贷款进行分类,及时识别贷款风险,评估贷款的内在损失。

(二)银行应建立贷款损失准备的评估制度,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进行评估,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使之与贷款的内在损失评估结果相适应,准确核算经营成果,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银行应建立贷款损失核销制度,及时对损失类贷款或贷款的损失部分进行核销。

贷款损失的核销要建立严格的审核、审批制度,对于已核销损失类贷款,银行应继续保留对贷款的追索权。

第九条贷款损失准备必须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

损失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第十条贷款损失准备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处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定期报送贷款质量五级分类、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及损失贷款核销的情况。

第十二条银行的损失准备计提及核销数据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及相应的损失准备提取情况进行监督,对贷款损失准备的充分性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本指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机构,包括中资商业银行以及中外合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政策性银行可参照本指引执行,具体办法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本指引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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