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计价规范宣贯
2013计价规范宣贯

2013《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培训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编制原则二、“13计价规范”的主要特点三、“13计价规范”主要内容及变化一、编制原则(一)依法原则:有关招标控制价的设置就遵循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有效遏制哄抬标价的行为;有关招标控制价投诉的设置,就遵循了《招标投标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保证了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关合理工期的设置,就遵循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促进施工作业有序进行,确保合理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工程结算的设置,就遵循了《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全责对等原则:不论发包人或承包人,有权力就必然有责任。
“13规范”仍然坚持这一原则,杜绝了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的条款。
如“08规范”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责任由招标人承担的规定,就有效遏制了招标人的强势地位设置工程量偏差由投标人承担的做法。
(三)公平交易原则:建设工程计价从本质上讲,就是发包人与承包之间的交易价格,应做到公平,“08规范”关于计价风险合理分担的条文,及其在条文说明中对于计价风险的分类和风险幅度的指导意见,就得到了工程建设各方的认同,因此,“13规范”将其正式条文化。
(四)可操作性原则:“13规范”重视条文的可操作性,如招标控制价的投诉问题,“08规范”仅规定可以投诉,但没有操作上的规定,“13规范”在总结有关省份的做法的基础上,对投诉时限、投诉内容、受理条件、复查结论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五)从约原则: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是发承包双方在法律框架下签约、履约的活动。
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是双方的应尽的之责。
“13规范”在条文上坚持“按合同约定”的规定,但在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发承包双方争议时不能协商一致,规范的作用就会在处理争议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13计价规范”的主要特点(一)扩大了计价计量规范的适用范围“13计价规范”明确规定,“本规范适用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13计算规范”规定“各专业工程必须按照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而“08规范”只规定“适用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2013清单计价规范宣贯稿

四、完善了招标控制价制度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 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 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 诉(书面)。
料 资 载 贯 转 宣 勿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 业 请 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专 , 装 考 安 参 (对于投标单位的提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 不能只答复自行考虑,需明确招标控制价中是如何考虑的) 处 习 价 学 (对合同双方存在的争议,必须双方或三方一起带书面资料 造 人 咨询,不给于任何单方面的回答,如有试探性的咨询,不 州 予认可) 苏 供个 仅
15
料 资 载 3.4.2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 贯 转 宣 勿 承担: 业 请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专 ,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 装 考 安 参 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处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价 学习 的。(成品油:汽油、柴油;水、电、煤气等) 造 人 州 个 苏 供 仅
原1.0.7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以及实施阶段的计 (1.0.6) 价活动。 (1.0.7) 修改 1.0.4
料 资 载 贯 转 宣 勿 业 请 专 , 装 考 安 参 处 习 价 学 造 人 州 个 苏 供 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 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国有资金投资,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2
发布招标 文件
招标控制 价备案
料 资 载 ≤5天 ≤2天 ≤1天 ≤10天 贯 转 ≥15天 宣 勿 业 请 专 , 装 考 安 参 处 习 价 学 投标人 造 州 个人 是 招标人 苏 供 招标人 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 仅
江苏省2013清单计价规范宣贯稿(可编辑)

江苏省2013清单计价规范宣贯稿(可编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孙璐2013年7月 13《规范》的变化 13规范相比08规范,增加了有关工程计量、合同价款(含约定、调整、中期支付、结算支付、争议解决等)各个环节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内容。
部分条款制定依据: 《合同法》、《招投标法》、高院司法解释、九部委5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08条文说明重点 1、术语定义 2、强制性条文 3、价款调整条款 4、程序性规定规范架构变化对比表三、正文部分的变化【条文说明】 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 2、当Q1,0.85Q0时,S,Q1×P1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两种调差方法: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谢谢大家~ A.2 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材料与设备调差 1、当投标价低于基准单价: 施工期间材料涨幅超过风险系数,材料涨幅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1,结算单价投标价+(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基准单价投标价+(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基准单价×风险系数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投标价)-基准单价×风险系数施工期间材料跌幅超过风险系数,材料跌幅 1-施工期间价格?投标价结算单价投标价-(1-施工期间价格?投标价-风险系数)×投标价投标价-(投标价-施工期间价格),投标价×风险系数施工期间价格+投标价×风险系数材料与设备调差 2、当投标价高于基准单价: 施工期间材料涨幅超过风险系数,材料涨幅施工期间价格?投标价-1,结算单价投标价+(施工期间价格?投标价-1-风险系数)×投标价投标价+(施工期间价格-投标价)-投标价×风险系数施工期间价格-投标价×风险系施工期间材料跌幅超过风险系数,材料跌幅 1-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结算单价投标价-(1-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风险系数)×基准单价投标价-(基准单价-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风险系数施工期间价格+(投标价-基准单价)+基准单价×风险系数在材料上涨时,上涨幅度计取基础:投标价与基准单价中的较大值; 在材料下跌时,下跌幅度计取基础:投标价与基准单价中的较小值; 优点:避免了上涨时结算单价大于施工期间价格和下跌时结算单价小于施工期间价格。
(完整本)2013计价计量规范宣贯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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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6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 工程量计算规范》的公告 • 现批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为国 家标准,编号为GB50856-2013,自2013年7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1.0.3、4.2.1、4.2.2、4.2.3、 4.2.4、4.2.5、4.2.6、4.3.1条(款)为强制性条 文,必须严格执行。 •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 版社出版发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12年12月25日
2 术语
2.0.41 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 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 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 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 价款计算的项目。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
2.0.42 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 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 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 计算的项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年) 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年) 宣贯会
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6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
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 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13,自2013年7月1日 起实施。其中,第3.1.1、3.1.4、3.1.5、3.1.6、 3.4.1、4.1.2、4.2.1、4.2.2、4.3.1、5.1.1、6.1.3、 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GB50500-200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 社出版发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12年12月25日
江苏省2013清单计价规范宣贯稿分解

规范架构变化对比表
章 第1章 第2章 第3章 第4章 第5章
2008《清单规范》 名称 总则 术语
工程量清单编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节数 1 1 6 9 2
合计 5章
19节
条数 8 23 21 72 13
137条
章 第1章 第2章 第3章 第4章 第5章 第6章 第7章 第8章 第9章 第10章 第11章 第12章 第13章 第14章 第15章 第16章 合计 16章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 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
2.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 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 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 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15 工程造价指数 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 包括按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 材料、机械价格指数等。
2.0.16 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 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 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 减变化。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2013)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孙璐 2013年7月
1
13《规范》的变化
13规范相比08规范,增加了有关工程计量、合同价款(含约定、调整、 中期支付、结算支付、争议解决等)各个环节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内容。 部分条款制定依据: 《合同法》、《招投标法》、高院司法解释、九部委56号令、建筑工程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计 价管理办法》 、《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08条文说明 重点 1、术语定义 2、强制性条文 3、价款调整条款 4、程序性规定
2013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规范宣贯教材

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宣贯资料“13”规范是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母规范,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与其配套使用的工程计价、计量标准体系。
该标准体系将为深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奠定坚实的基础,并对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该规范共包括1个计价规范和9个工程量计算规范。
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工程量清单计价真正体现了市场竞争的原则。
定额计价方法是各投标单位造价人员的计算水平的竞争,未能真正体现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的真正的价格竞争。
相比与定额计价,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l)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发挥企业自主报价的能力,实现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的转变。
所有投标人均在统一的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力考虑风险因素竞争价格,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适应了市场经济规律。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促进建设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对招标人来说,由于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必须编制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可以促进招标人提高管理水平。
同时由于工程量清单是公开的,将避免工程招标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
对投标人来说,要对单位工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精心选择施工方案,合理组织施工,合理控制现场费用和施工技术措施费用等。
这样符合风险分担,责、权、利关系对等原则。
(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我国工程造价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将过去由政府控制的指令性定额计价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规律需要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由过去政府直接干预转变为对工程造价依法监督,有效地加强了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宏观调控(4)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由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传统“事后算总帐”转入到现行的“事前细算账”的一个过程。
对工程整个实施阶段建设双方投资控制、加强工程实施过程造价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0611)-宣贯 (3)

第一篇修编概况为了适应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建设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建设工程各方的计价行为,进一步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改革,2003年2月17日,原建设部以第119号公吿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03规范”)。
“03规范”的实施,为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奠定了基础。
但是,“03规范”主要侧重于工程招投标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工程合同签订、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合同价款调整、索赔和竣工结算等方面缺乏相应的规定。
为此,原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从2006年开始,组织有关单位对“03规范”的正文部分进行了修订。
2008年7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
“08规范”实施以来,对规范工程实施阶段的计价行为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由于附录没有修订,还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
为了进一步适应建设市场的发展,需要借鉴国外经验,总结我国工程建设实践,进一步健全、完善计价规范。
因此,2009年6月5日,标准定额司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88号),发出《关于请承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修订工作任务的函》(建标造函[2009 ]44号),组织有关单位全面开展“08规范”的修订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主编单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信息产业部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铁路工程定额所、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中国工程爆破协会等11个部门为参编单位。
在标准定额司的领导下,通过主编、参编单位团结协作、共同努力,按照编制工作进度安排,经过两年多的时间,于2012年6月完成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简称“13规范”)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2—2013等9本计量规范(简称“13计量规范”)的“报批稿”。
2013清单计价规范宣贯稿

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
保留的强制性条款由08规范的“应”变为13规范的“必须”。语气加强。
包括按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
材料、机械价格指数等。 2.0.16 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
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 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 减变化。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
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 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13
三、 正文部分的变化
序 号 1 2
3 4 5
条款
13规范新增强制条文规定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 3.4.1 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 及其范围 。
12
(四)有关计量与支付的术语
2.0.41 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
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
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2.0.42 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 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2.0.51 竣工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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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培训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编制原则二、“13计价规范”的主要特点三、“13计价规范”主要内容及变化一、编制原则(一)依法原则:有关招标控制价的设置就遵循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有效遏制哄抬标价的行为;有关招标控制价投诉的设置,就遵循了《招标投标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保证了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关合理工期的设置,就遵循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促进施工作业有序进行,确保合理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工程结算的设置,就遵循了《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全责对等原则:不论发包人或承包人,有权力就必然有责任。
“13规范”仍然坚持这一原则,杜绝了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的条款。
如“08规范”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责任由招标人承担的规定,就有效遏制了招标人的强势地位设置工程量偏差由投标人承担的做法。
(三)公平交易原则:建设工程计价从本质上讲,就是发包人与承包之间的交易价格,应做到公平,“08规范”关于计价风险合理分担的条文,及其在条文说明中对于计价风险的分类和风险幅度的指导意见,就得到了工程建设各方的认同,因此,“13规范”将其正式条文化。
(四)可操作性原则:“13规范”重视条文的可操作性,如招标控制价的投诉问题,“08规范”仅规定可以投诉,但没有操作上的规定,“13规范”在总结有关省份的做法的基础上,对投诉时限、投诉内容、受理条件、复查结论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五)从约原则: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是发承包双方在法律框架下签约、履约的活动。
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是双方的应尽的之责。
“13规范”在条文上坚持“按合同约定”的规定,但在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发承包双方争议时不能协商一致,规范的作用就会在处理争议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13计价规范”的主要特点(一)扩大了计价计量规范的适用范围“13计价规范”明确规定,“本规范适用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13计算规范”规定“各专业工程必须按照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而“08规范”只规定“适用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二)强化了工程计价计量的强制性规定“13规范”在保留“08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又在一些重要环节新增了部分强制性条文,在规范发承包双方计价行为方面得到了加强。
(三)明确了工程计价风险分担的范围“13规范”在“08规范”计价风险条文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细分了发承包阶段工程计价风险,并提出了风险的分类负担规定,为发承包双方共同应对计价风险提出了依据。
(四)统一了合同价款调整的分类内容“13规范”按照形成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归纳为5类14个方面,并明确将索赔也纳入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
(五)提供了合同价款争议解决的方法“13规范”将合同争议专列一章,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为及时并有效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合同争议,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法。
三、“13规范”主要内容及变化“13规范”共设置16章、54节、329条,比08规范分别增加11章、37节、192条。
第一章总则:将原“08规范”规定的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活动,修改为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
第二章术语:“13规范”共计52个术语是在“08规范”23个术语的基础上新增了29个,并明确了含义。
1、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3、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对“08规范”术语中“综合单价”定义作了修改。
变化如下:一是将“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修改为“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更为准确,在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费等项目;在其他项目中的总承包服务费等都是无量可计的项目,但总价的构成与综合单价又是一致的,这样规定更为清晰;二是增加了工程设备费。
4、风险费用:是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的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5、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是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6、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总价合同”是以施工图纸为基础,在工程任务内容明确,发包人的要求条件清楚,计价依据确定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依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商谈确定合同价款。
当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当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变化情况和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但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1)若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2)若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调整确定合同价款。
7、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
8、单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9、总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价的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以及总承包服务费、规费等。
第三章一般规定((共4节)是在“08规范”4.1节的基础上编制的,并将“08规范”1.0.3条、1.0.4条移入。
第一节计价方式中有4条强制性条文: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二节新增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第一条3.2.1条: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甲供材料价格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第四条3.2.4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计算。
第五条 3.2.5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这就是所谓的(甲控乙供),采购保管费、卸力费等问题必须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三节新增设备和承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
(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因为在措施项目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时,计算基数中都要扣除工程设备费)。
第四节新增计价风险,并把原“08规范”有关风险的内容上升为强制性条文: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对发承包双方承担的风险给予了细化,有正文4条1、3.4.2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如水、电、燃油、燃气)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第9.8.3条(合同价款的调整的方法)的规定执行。
2、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3.4.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由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4、3.4.5 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9.10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编制(共6节)是在“08规范第三章的基础上编制的”。
第一节一般规定中有1条强制性条文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充分显示了权责对等原则。
第二节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中有2条强制性条文4.2.l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第三节措施项目中有1条强制性条文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明确具体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由总价措施费和单价措施费。
第四节其他项目的列项与“08规范”内容基本相同,并进一步明确。
第五节规费在“08规范”的基础上取消了定额测定费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新增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将社会保障费更名为社会保险费。
第六节税金在“08规范”的基础上新增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章招标控制价(共3节)第一节一般规定中有1条强制性条文: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