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导言2013年1月1日执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资本定义,详细定义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并允许商业银行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银行资本,那什么是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在权重法下如何计算了?本文一一道来,并回顾下已全面停报的《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中存在的附属资本计算漏洞,以便大家明白为要用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代替“一般准备”。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并没有明确定义,因为这是一个人为计算的指标,会随情况变化而发生变化,并且可计入二级资本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有相应的限制条件。
1权重法计量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
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就是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中的分子项。
最低要求是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两者中的较大者。
在银监会新的贷款减值准备出台之前,仍然依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关于专项准备的计提标准,即“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所以,超过最低要求即为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但不是所有的都可以计入二级资本,还必须满足另外一个条件,即“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2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
内部评级法的预期损失结合了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有效期限等因素通过模型更加准确的计量出六类信用风险暴露,因此预期损失就是一种相对科学的计量方法。
但商业银行按照2.5%贷款拨备率和150%拨备覆盖率来计算必然导致实际计提大于应计提的减值准备。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背景本文档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的流程和程序,从而确保银行能够合理衡量和处理风险,保护银行资产,维护金融稳定。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管理,包括贷款审批、风险评估、贷后管理等环节。
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原则2.1 客观性原则银行应当根据客观证据对贷款的损失风险进行评估,以确保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合理、准确。
2.2 风险敞口原则银行应当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确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比例,以确保银行资本的充足和风险的合理分担。
2.3 预防原则银行应当通过加强内控、风险管理和贷后监控等手段,提前发现和控制贷款风险,降低损失准备计提的风险。
三、贷款损失准备管理流程3.1 贷款申请和审批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确保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贷款资料,并进行风险评估。
3.2 贷款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观证据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担保措施、行业及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
3.3 贷后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贷后管理制度,及时跟踪和监控贷款的偿还情况,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3.4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拖欠情况、担保价值等因素,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确保银行资产的安全性。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贷款申请表、风险评估表、贷后管理报告等。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5.1 贷款损失准备指商业银行为抵御贷款逾期或违约风险而计提的资金准备,用于弥补贷款损失。
5.2 客观证据指能够证明贷款逾期或违约风险存在的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数据。
5.3 风险敞口指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中面临的潜在损失或违约风险。
全文结束\。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关键组成部分,其正常运营对于经济的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日常挑战之一。
为了应对潜在的贷款损失风险,商业银行设立了贷款损失准备账户,并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准备金的计提与管理。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贷款损失准备的定义与目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银行依据风险管理的原则,通过计提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贷款损失风险。
其目的是确保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公允性,同时提升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与分类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实际风险状况,将贷款损失准备分为一般准备和特殊准备。
一般准备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的准备金,用于覆盖整体及不确定风险的贷款损失。
特殊准备是指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风险特征和特定情况逐笔计提的准备金,用以覆盖确定性的贷款损失。
三、贷款分类与风险评估为了准确评估贷款风险,商业银行将贷款进行分类,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进行相应的准备金计提。
常见的贷款分类包括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和可疑类贷款。
商业银行通过对各类贷款风险的评估,确定相应的准备金计提比例,确保贷款损失准备的合理性和充实性。
四、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及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通常基于风险暴露模型和历史坏账率等指标。
具体的计算公式根据不同的银行和监管政策有所不同。
为了确保准备金计提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商业银行应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进行审慎的计算和动态的调整。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使用与回收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使用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批要求。
当贷款损失实际发生时,商业银行可以动用贷款损失准备进行核销,确保损失的及时弥补。
同时,商业银行也可以在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充足的情况下,对准备金进行回收,以提升银行的经营效益。
六、贷款损失准备管理的监管要求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各国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对商业银行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和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模版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管理,保护商业银行客户的利益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要求准备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定义为了便于理解和实施,本管理办法中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商业银行:指综合性、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贷款损失准备金:指银行为应对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损失而根据贷款风险评估和管控体系和评估模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提取的资金。
3、贷款损失准备金率:指行业和单家银行确定的存量信用风险在账面价值上的应计准备金规模与债务合同本金余额的比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二章贷款损失准备金基础第四条制定贷款损失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主管部门规定和自身信用风险管理实践,制定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率,并适时进行修订调整。
商业银行应该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贷款风险评估和管理:1、建立完整的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和评估模型,保证贷款风险的识别和监控状况。
2、根据贷款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和评估模型,合理确定各类贷款准备金率。
3、严格执行贷款准备金计提标准和要求,有效保管准备金账户资金。
第五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贷款分类、账龄及资产质量评级等要素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贷款审批、使用、监控情况,及时发现和应对信用风险,及时调整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第六条监督管理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商业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管理。
第三章附则第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开始施行,期限为()年。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中如未作规定的内容,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执行。
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监管标准第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
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
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27•【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监管标准第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
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
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2022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试题及答案(最新)

2022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试题及答案(最新)1、[题干]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金融机构控股模式的代表有( )。
A.光大集团B.中信集团C.中国工商银行D.宝钢集团。
E,海航集团【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综合化经营。
金融机构控股模式的代表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
参见教材2、[单选]商业银行的代理业务不包括( )。
A.代发工资B.代理财政性存款C.代理财政投资D.代销开放式基金【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代理业务。
代收代付业务主要包括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等。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代理资金结算、代理现金支付、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业务。
代理中央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代理财政性存款、代理国库、代理金银等业务。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包括:代理结算业务、代理外币清算业务、代理外币现钞业务等。
3、[题干]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总体上不包括()。
A.财产管理B.风险管理C.银行内部资金管理D.损益管理【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财务管理概念。
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处理资本来源和成本、管理银行资金、制定费用预算、进行审计、财务控制、进行税收和风险管理等具体内容。
总体可以分成三部分:财产管理、银行内部资金管理和银行的损益管理。
参见教材P143。
4、[多选]《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规定了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应该具有的基本要素,包括( )。
A.合规政策B.合规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资源C.合规风险管理计划D.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
E,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答案】ABCDE【解析】本题考查合规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规定了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应该具有的基本要素,包括:合规政策、合规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资源、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
5、[题干]产品开发的目标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中不包括(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3•【文号】银保监规〔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0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为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质量,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5月13日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质量,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及时充足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期信用损失法是指商业银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所承担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评估,并依此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的方法。
第四条预期信用损失法适用于商业银行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贷款、债券、同业业务、应收款项、租赁应收款、其他债权类投资等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以及财务担保合同、贷款承诺等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项目,以下统称信用风险敞口。
商业银行应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承担信用风险的其他金融资产进行预期信用损失评估,以判断其公允价值计量的合理性。
第五条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
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应全面覆盖表内外各项信用风险敞口,相关内部控制和决策审批流程覆盖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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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717804719/2011-00123 主题分类:法律法规
办文部门:财会部发文日期:2011-07-27
公文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
文号:银监会令[2011]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令[2011]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监管标准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
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
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备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审慎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充分覆盖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
(二)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监督机制;
(三)贷款损失、呆账核销及准备计提等信息统计制度;
(四)信息披露要求;
(五)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管理系统,在风险识别、计量和数据信息等方面为贷款损失准备管理提供有效支持。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
(二)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三)本期计提、转回、核销数额。
第四章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定期评估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与相关管理系统的科学性、完备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将评估情况反馈董事会和管理层。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月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供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贷款损失准备期初、期末余额;
(二)本期计提、转回、核销数额;
(三)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期初、期末数值。
第十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定期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信息,掌握外部审计机构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调整情况和相关意见。
第二十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商业银行贷款损失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对贷款损失数据进行跟踪、统计和分析,为科学设定和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提供数据支持。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监管机构按月对商业银行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进行监测和分析,对贷款损失准备异常变化进行调查或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风险监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连续三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向商业银行发出风险提示,并提出整改要求;连续六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监管机构经检查认定商业银行以弄虚作假手段达到监管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3年底前达标。
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6年底前达标,2016年底前未达标的,应当制定达标规划,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最晚于2018年底达标。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