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令(2011)4号-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背景本文档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的流程和程序,从而确保银行能够合理衡量和处理风险,保护银行资产,维护金融稳定。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管理,包括贷款审批、风险评估、贷后管理等环节。
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原则2.1 客观性原则银行应当根据客观证据对贷款的损失风险进行评估,以确保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合理、准确。
2.2 风险敞口原则银行应当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确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比例,以确保银行资本的充足和风险的合理分担。
2.3 预防原则银行应当通过加强内控、风险管理和贷后监控等手段,提前发现和控制贷款风险,降低损失准备计提的风险。
三、贷款损失准备管理流程3.1 贷款申请和审批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确保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贷款资料,并进行风险评估。
3.2 贷款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观证据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担保措施、行业及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
3.3 贷后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贷后管理制度,及时跟踪和监控贷款的偿还情况,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3.4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拖欠情况、担保价值等因素,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确保银行资产的安全性。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贷款申请表、风险评估表、贷后管理报告等。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5.1 贷款损失准备指商业银行为抵御贷款逾期或违约风险而计提的资金准备,用于弥补贷款损失。
5.2 客观证据指能够证明贷款逾期或违约风险存在的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数据。
5.3 风险敞口指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中面临的潜在损失或违约风险。
全文结束\。
1104报表中核心资本中的一般风险准备和附属资本中的贷款损失准备有什么区别

1104报表中核心资本中的一般风险准备和附属资本中的贷款损失准备有什么区别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计提的两个“一般准备”并不相同。
那么,这两个“一般准备”———当前,人们对商业银行的一般准备争议较大,财政部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人民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和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分别站在不同的角度对一般准备作出了阐述,但是由于角度不同而产生的差异给商业银行的执行和实务操作带来诸多不便。
一、辨析“一般准备”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
专项准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计提,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特种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另外,根据该《制度》,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即商业银行)的所有者权益,除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外,还包括一般准备。
一般准备,是指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2002年4月25日,为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银行逐步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要求各银行根据《指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各类贷款损失准备。
根据该《指引》,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我们注意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贷款损失准备只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未将一般准备包括在内。
初级银行业专业人员资格考试2022年银行管理模拟试题27

初级银行业专业人员资格考试2022年银行管理模拟试题27(总分:100.00,做题时间:120分钟)一、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5,分数:30.00)1. 巴塞尔委员会于______年修订出台了《巴塞尔协议Ⅱ》,构建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分数:2.00)A.2001B.2002C.2003D.2004 √解析:[考点] 国际银行业监管改革为了加强银行业资本监管,提高银行抵御风险能力,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通过了第一版巴塞尔协议,随后在2004年又修订出台了《巴塞尔协议Ⅱ》,构建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并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都纳入资本监管要求。
2. 内部审计部门不需要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事项是______。
(分数:2.00)A.制定的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B.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C.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异地审计的,应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D.外部中介机构对银行的审计报告解析:内部审计部门应就以下事项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1.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
2.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异地审计的,应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
3.内部审计部门发现重大问题并报告董事会后,在问题未得到认真查处整改的情况下,应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4.外部中介机构对银行的审计报告。
3. 商业银行的客户管理是指银行持续为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的特定需求,从而______的一种管理方法。
(分数:2.00)A.把市场和客户再分成若干个区域B.培育忠诚客户√C.实现利润最大化D.排斥竞争者解析:商业银行的客户管理是指银行持续为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的特定需求,从而培育忠诚客户的一种管理方法。
中国银监会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11号提案(财税金融类214号)的答复

中国银监会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11号提案(财税金融类214号)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9•【文号】银监函〔2016〕173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11号提案(财税金融类214号)的答复银监函〔2016〕173号李民斌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协助商业银行贡献于供给侧改革的提案收悉。
经商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手段,拓宽处置管道的建议(一)关于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
近年来,银监会、人民银行积极探索拓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渠道,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支持银行化解不良资产。
一是2016年2月,人民银行、银监会召集首批试点商业银行召开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专题会议,调研试点面临的技术问题,并从业务保障、风险防范、信息披露、舆论宣传等方面向试点机构提出工作要求。
二是指导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发布《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加强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规范,提升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标准化水平和透明度。
三是支持指导有关试点机构积极推动具体项目落地。
中国银行作为发起机构的中誉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和招商银行作为发起机构的和萃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取得发行许可。
2016年5月26日,上述两单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完成发行,发行规模共计5.34亿元人民币,涉及不良资产入池资金共计27.39亿,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渠道进一步拓宽。
(二)关于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
近年来,银监会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对市场机构探索开展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尤其是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进行分析总结,多次召开会议与市场各方进行交流探讨,在充分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意见基础上,于2016年4月28日正式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进行规范,并从监管指标计量、投资者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有关要求,以促进相关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关键组成部分,其正常运营对于经济的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日常挑战之一。
为了应对潜在的贷款损失风险,商业银行设立了贷款损失准备账户,并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准备金的计提与管理。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贷款损失准备的定义与目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银行依据风险管理的原则,通过计提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贷款损失风险。
其目的是确保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公允性,同时提升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与分类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实际风险状况,将贷款损失准备分为一般准备和特殊准备。
一般准备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的准备金,用于覆盖整体及不确定风险的贷款损失。
特殊准备是指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风险特征和特定情况逐笔计提的准备金,用以覆盖确定性的贷款损失。
三、贷款分类与风险评估为了准确评估贷款风险,商业银行将贷款进行分类,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进行相应的准备金计提。
常见的贷款分类包括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和可疑类贷款。
商业银行通过对各类贷款风险的评估,确定相应的准备金计提比例,确保贷款损失准备的合理性和充实性。
四、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及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通常基于风险暴露模型和历史坏账率等指标。
具体的计算公式根据不同的银行和监管政策有所不同。
为了确保准备金计提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商业银行应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进行审慎的计算和动态的调整。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使用与回收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使用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批要求。
当贷款损失实际发生时,商业银行可以动用贷款损失准备进行核销,确保损失的及时弥补。
同时,商业银行也可以在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充足的情况下,对准备金进行回收,以提升银行的经营效益。
六、贷款损失准备管理的监管要求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各国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对商业银行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和规定。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标准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标准在金融机构的运营过程中,贷款损失准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财务指标。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标准的概念、制定依据、计提方法和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贷款损失准备的概念。
贷款损失准备是金融机构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贷款损失而提前计提的资金。
它是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因信用风险而可能发生的损失所做的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
其次,贷款损失准备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要求。
在中国,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标准主要依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等因素,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通常有一般准则法和特殊准则法两种。
一般准则法是根据贷款余额的年末余额按比例计提,而特殊准则法是根据贷款分类情况进行计提。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选择合适的计提方法,以保证贷款损失准备的充分性和合理性。
最后,影响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标准的因素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环境、行业风险、借款人信用状况、贷款期限和担保情况等。
在经济繁荣时期,金融机构可以适当降低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比例;而在经济下行时期,金融机构则需要提高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比例,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总之,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标准的制定对于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资产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市场环境和自身风险状况合理制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标准,以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风险控制。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提高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确保贷款损失准备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应对潜在的信贷风险而设立的一种贷款准备金。
它是银行计提的资金,用于弥补可能产生的不良贷款造成的损失。
本文将从定义、计提方法、作用及管理等方面,对贷款损失准备进行详细分析。
一、贷款损失准备的定义贷款损失准备是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预留的一部分资金用于弥补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
它是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旨在保障银行的可持续经营和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贷款损失准备的设立标准和计提方法由各国的金融监管机构确定。
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主要有经验法、分级法和个案法三种:1. 经验法:也称为平均损失率法,根据历史经验和风险评估结果,计算出平均损失率,并将其乘以未偿还贷款的余额,得出贷款损失准备的数额。
2. 分级法:根据不同贷款类别的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并为每个风险等级计提相应比例的贷款损失准备。
3. 个案法:根据对每笔贷款的风险评估结果,对个别贷款计提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
这种方法适用于规模较小、风险明显较大的贷款。
三、贷款损失准备的作用贷款损失准备的作用主要有:1. 防范信贷风险:贷款损失准备可以帮助银行及时应对信贷风险,降低不良贷款对银行资产的冲击。
2. 保障银行可持续经营:通过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银行可以提前准备资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从而保障其可持续经营。
3. 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贷款损失准备可以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减少不良贷款对银行的影响,保证其正常运营。
四、贷款损失准备的管理贷款损失准备的管理包括风险评估、计提、使用及监督等方面:1. 风险评估: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贷款进行分类和评级,确定合理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比例。
2. 计提: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按照相应的计提方法,计算贷款损失准备的数额。
3. 使用:贷款损失准备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并及时核销坏账。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一、总则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和管理,保护商业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业的正常运营,适用于所有商业银行的贷款相关业务。
二、损失准备的计提原则1、损失准备的计提应当按照风险预警模型和风险管理政策进行,并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等级进行分类计提。
2、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对不同类型贷款的风险进行评估。
3、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等级,商业银行应合理计提相应金额的损失准备。
4、商业银行应细化贷款风险分类的等级划分标准,确保准确判断风险程度,合理计提损失准备。
三、贷款风险分类1、商业银行应根据贷款的还款能力、担保情况、抵押物价值等因素,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
2、风险等级应包括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等级。
3、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根据贷款合同、担保情况和还款能力等信息,及时调整贷款的风险等级。
四、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1、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等级,商业银行应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相应金额的损失准备。
2、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应公开透明,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损失准备的计提和审核,确保计提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五、损失准备的管理1、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流程。
2、商业银行应定期对损失准备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准确反映风险状况。
3、商业银行应及时汇报贷款损失准备情况,及时应对风险。
六、监督与管理1、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督与管理,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商业银行应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七、附件本文档附有以下附件:1、商业银行贷款风险评估模型2、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等级划分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商业银行:指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吸收存款与发放贷款等各项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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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1年第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主席刘明康:《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1年7月27日
一、总则
1.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3.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5.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二、监管标准
6.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
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
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7.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
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8.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9.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10.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三、管理要求
11.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12.商业银行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备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审慎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充分覆盖贷款风险。
13.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①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
②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监督机制;
③贷款损失、呆账核销及准备计提等信息统计制度;
④信息披露要求;
⑤其他管理制度。
14.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管理系统,在风险识别、
计量和数据信息等方面为贷款损失准备管理提供有效支持。
15.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16.商业银行应当在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①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
②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③本期计提、转回、核销数额。
四、监管措施
17.银行业监管机构定期评估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与相关管理系统的科学性、完备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将评估情况反馈董事会和管理层。
18.商业银行应当按月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供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①贷款损失准备期初、期末余额;
②本期计提、转回、核销数额;
③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期初、期末数值。
19.银行业监管机构定期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信息,掌握外部审计机构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调整情况和相关意见。
20.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商业银行贷款损失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对贷款损失数据进行跟踪、统计和分析,为科学设定和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提供数据支持。
21.银行业监管机构按月对商业银行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进行监测和分析,对贷款损失准备异常变化进行调查或现场检查。
22.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风险监管的重要内容。
23.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连续三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向商业银行发出风险提示,并提出整改要求;连续六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24.银行业监管机构经检查认定商业银行以弄虚作假手段达到监管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附则
25.商业银行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办法。
26.银行业监管机构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3年底前达标。
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6年底前达标,2016年底前未达标的,应当制定达标规划,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最晚于2018年底达标。
27.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8.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