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为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监管政策的贯彻落实,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部署,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监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2019年度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组织开展试评价,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
试评价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6月29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科学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银保监会关于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
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定量与定性并行。
为兼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监管评价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指标。
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
(二)总量与结构并重。
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细分小微企业市场和融资需求,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对象、内容的结构,扩大服务覆盖面。
(三)激励与约束并举。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该年度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与执行、现场检查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和奖励等工作有效联动。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为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监管政策的贯彻落实,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部署,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监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2019年度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组织开展试评价,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
试评价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6月29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科学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银保监会关于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
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定量与定性并行。
为兼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监管评价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指标。
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
(二)总量与结构并重。
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细分小微企业市场和融资需求,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对象、内容的结构,扩大服务覆盖面。
(三)激励与约束并举。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该年度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与执行、现场检查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和奖励等工作有效联动。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贷款的行为,提高本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和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本行支农支小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信用贷款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用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要求,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为经营方向。
第二章贷款适用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第五条贷款对象:户籍地或经营地在**县域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除了具备《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外,申请信用贷款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2)资产负债率小于60%;(3)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4)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5)税务风险比较小。
(二)借款申请人为农户(个人)(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2)有固定单位的,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行认可的并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行代发工资;(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4)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周转或消费。
第八条贷款利率、额度、期限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办法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企业授信从业人员的授信业务行为,明确授信责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能力,提高小微企业授信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责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我行的信贷政策、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授信从业人员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受理、审查审批、作业监督、放款操作、贷款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中心负责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第三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是指小微企业贷款、承兑、票据贴现、透支、贸易融资、保理、信托、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第四条小微企业授信责任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从业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我行授信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授信责任认定范围(一)被总行或外部监管机构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不良资产。
(二)授信本金逾期90天以上或利息欠息90天以上。
(三)总行认为有必要进行责任认定的授信业务。
第二章授信责任人责任划分及责任金认定标准第六条形成不良的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认定责任金额为对应不良金额(本金)的0%-10%。
第七条小微企业授信责任认定对象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相关环节的责任人,即:(一)责任人及责任认定标准:1.客户经理:60%2.团队负责人:10%3.审贷会委员:15%4.后台人员:5%5.有权签批人:10%(二)特别规定:1.如同一环节涉及多个责任人,可按具体情况共同均摊责任或区分主次责任,其中主要责任人承担90%,次要责任人承担10%。
2.如同一责任人在授信环节中存在多个角色,涉及责任按累加进行追究。
第三章特殊情形下的责任划分第八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人工作变更后的责任划分原则:(一)原授信业务到期归还前,原责任人对原授信承担责任,继办人承接后承担贷后管理责任。
小微企业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最新版)

小微企业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业务,是指银行支行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和银行支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银行支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
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是指县政府向助保金账户中注入的一定数量的增信资金,在助保金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成立县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贷款和助保金账户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管委会主任由分管金融副县长担任。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成员单位由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县经信委、县农委、县工商局、县商务局。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县贷款的组织实施;(二)负责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三)负责推荐优质企业进入“小微企业池”;(四)协调银行支行向“小微企业池”企业发放贷款;(五)负责审核确定“小微企业池”企业退出机制;(六)管委会的决策机制为助保金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
第二章助保金池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组建与管理第五条助保金池资金由小微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不低于贷款合同金额2.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助保金。
第六条管理机构在银行支行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该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仅限于提供业务的担保及代偿。
除经管理机构和银行支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银行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续贷通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续贷通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发展战略,培育具备一定成长性、发展前景良好、可与本行长期合作的小微企业客户群体,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依据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x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x银行小企业授信管理基本制度(暂行)》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行授信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仅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续贷通业务是指借款人在本行的人民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前,经有权审批机构在各自审批授权权限内重新审批,通过新发放贷款专项用于归还其在本行尚未结清但因自身经营收入回款期与贷款偿还期错配而无法归还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办理续贷通业务仅适用于小微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用途为满足借款人主营业务日常经营周转所需,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债权、期货等投资、不良资产置换及国家政策禁止或限制领域的生产经营需求。
第五条办理续贷通业务应坚持“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公平诚信”理念,坚持支持实体经济、重点支持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不得借机人为操纵贷款分类、掩盖贷款真实风险状况,防止小微企业借机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
第六条办理续贷通业务的各级经营机构应强化内控管理,深入识别和判别企业潜在风险,并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辖内各级经营机构。
第二章办理对象、条件第八条申请办理续贷通业务,借款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方可申请办理:(一)企业成立两年以上,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财务信息真实完整,能够提供一年以上财务报表,现金流及利润稳定增长,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还款来源,但存在临时性还贷资金紧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25•【文号】银监发[2005]54号•【施行日期】2005.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进一步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改善信贷资产结构,中国银监会制定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给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请各银行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业务规程。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本指导意见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实施细则(试行)模版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我行小微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是指符合xx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客户认定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客户所办理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是指参与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活动的相关人员。
具体包括小微企业业务客户经理、风险审查人员、授信审批人员以及其它参与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
客户经理应深入客户所在的街道和行业商会,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提高业务营销和客户非财务信息收集分析、整理的能力,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及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人为的外部因素干扰。
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应在授信业务活动中声明是否为授信申请人的关系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是指在xx市商业银行从事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签发、贷后管理、贷款本息回收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全面履行了其岗位职责赋予的各项要求,没有个人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是指按照《xx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xx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符合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范围的授信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和行为评价的工作过程。
第二章授信调查尽职要求第八条客户经理应根据授信种类收集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信息等,具体的客户基本信息主要有以下内容:(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和年检证明;(二)贷款卡、银行开户情况;(三)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身份证明及必要的信息;(四)能用于编制近两年或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基本信息或已编制好的财务报表;(五)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报告期存贷款及对外担保情况;(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一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复印件;(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八)董事会成员和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九)若为有限责任客户、合资合伙客户或承包、租赁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十)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十一)其他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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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市场管理部、授信评审部、稽核监督部、总行营业部、分支行:为进一步规范小微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加强贷款客户准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总行修订了《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调查评估规范(试行)》,现予印发,同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对小微贷款的部分管理要求、操作规定进行了调整,重点包括:
(一)适度放宽了对自然人作为小微贷款借款主体的准入限制。
在原来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人、法人机构实际控制人、专业市场商户以自然人名义申请贷款的基础上,本次下发的制度新增接受农业及水产种养殖户、家庭作坊经营户作为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并对经营背景的证明和核实要求作了相应明确。
(二)调整了对客户经营时限的要求。
8月份下发的《ⅩⅩⅩⅩ商业银行信贷政策》(以下简称“信贷政策”)要求申请小微企业贷款的客户必须经营一年以上,且以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作为判断标准。
本次下发制度将对客户经营时间的要求调整为“业主
具有贷款用途对应行业1年以上持续经营经验,借款人实际持续经营1年以上(以调查确认的实际经营时间为准)”。
(三)调整了对客户资信记录的要求。
信贷政策要求借款人、主要经营人近24个月内无经营性贷款逾期及欠息记录,消费贷款及信用卡逾期累计不超过8次。
本制度对客户资信记录的要求调整为“不得有主观恶意逾期,原则上24个月内不得有经营性贷款逾期及欠息记录,非恶意的消费贷款及信用卡逾期累计不得超过8次,且当前所有逾期贷款均已结清”。
对于经营质态优良,客户经理认为确有必要突破资信记录限制受理贷款申请的,由分支行行长在准入前进行审核把关,同意后方可介入调查,审批路径按照一般小微贷款执行,不再履行信贷政策例外事项申报及审批流程。
(四)明确了小微贷款借款额度的测算方法。
一次性(不定期)还款的小微贷款采用基于现金流的还款来源测算方法,根据借款人的主营业务所属行业、销售规模、已有借款和担保方式进行新增贷款限额测算;等额本息分期还款的小微贷款采用基于期间预计可支配收入的还款来源测算方法,通过分析借款人的期间损益来测算新增贷款限额。
(五)统一了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尽职调查报告的格式。
鉴于分支行普遍反映表格式的调查报告无法全面、准确展示客户的真实情况,不便于审查、审批人员对信息的有效把握,此次拟定
的格式化调查报告统一采用文本格式,明确了报告撰写的提纲和基本内容。
由于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经营记录不完善等特点,各部门、分支行信贷人员在信贷调查和报告撰写过程中,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贷款到期能否按期偿还本息”为核心,紧紧抓住反映客户还款意愿、还款能力的关键要素进行分析判断,既不可盲目追求短期效益,而置风险控制于不顾,也不能因害怕承担责任而惧贷惜贷,贻误市场机遇。
二、为充分发挥ⅩⅩ“信融乐”产品优势,经研究,决定对信用贷款的还款方式要求作适当调整,对于期限6个月(含)以内的信用贷款,允许借款人在合同期内随借随还,周转循环使用贷款资金;期限6个月以上的信用贷款仍要求采用等额本息分期方式还款,还款周期可以是按月、按双月或按季。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取消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不再将贷款卡作为贷款必要资料,但要求小微企业借款人在贷款申请阶段提供机构信用代码证。
征信记录需要根据中征码(原贷款卡编码)进行查询和录入,分支行小企业银行部综合内勤负责中征码的查询或生成,进入征信系统后,点击“信息查询”,选择“基本信息查询”模块中的“中征码查询”,录入借款人“机构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号码”、“国地税登记证号”中的任意一项,点击“查询”即可。
如果有符合条件的信息,将会返回借款人的中征码;
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信息,将会转入中征码配码界面,录入“借款人特征”、“企业名称”、“机构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号码”、“纳税人识别号”(国地税)后,点击“下一步”,再录入“借款人特征”、“企业所在地区”、“登记注册类型”等信息,点击“发卡”,系统将自动为借款人生成中征码。
四、各部门、分支行信贷人员应当把小微企业非财务因素分析放在首要位置,特别要重视对主要经营人人品的了解,多角度验证判断借款人是否涉及高利贷,同时注重对现金流、净资产的分析判断,始终把“第一还款来源”作为评价贷款能否发放的首要依据,担保措施仅能作为风险分散和补偿的一种手段,严禁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过分依赖担保,尤其要杜绝以抵押等所谓“强担保”措施替代对借款人信用评价的错误导向。
五、各相关部门及分支行接本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所属信贷人员进行学习。
其中分支行应首先组织班子成员、贷审会成员学习,在确保业务骨干充分领会制度内涵的前提下,再由分支行行长组织对其他信贷人员的培训工作,分批次、有计划地进行制度要求传导,确保所有信贷人员均能在年底前全面掌握制度要求。
总行将适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任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该三项制度自2015年2月1日起试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制度存在不合理或不完善之处,请及时联系总行授信评审
部。
授信评审部应适时做好制度的后评估工作,以进一步提升制度质量,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本次制度下发后,行内相关信贷管理规章与制度内容不符的,以本次下发制度要求为准。
附件:1.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2.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
行)
3.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调查评估规范(试
行)
二
主题词:风险管理小微贷款制度通知
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办公室2014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