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小企业贷款管理规定完整版

小企业贷款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小企业贷款支持力度,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拓展信贷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辖内有发展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具备信贷支持条件的小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特点所发放的不同方式的贷款,能有效的促进小企业快速、健康成长。
小企业贷款方式主要包括:信用贷款、自助担保贷款、联保贷款、个人乐业贷款和一般小企业贷款。
小企业贷款额度应执行银监发(2008)23号文件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小企业贷款的对象为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产品有销路、经营有效益、经营者素质好、能恪守信用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贷款条件。
申请小企业贷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主要经营场所在本县服务区域内;(二)产权关系明晰;(三)无不良记录;(四)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五)贷款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贷款用途。
小企业贷款的用途主要包括原材料采购、短期流动资金周转和固定资产的购建等。
第三章小企业信用贷款第七条信用贷款是指:小企业凭自己的信用向本公司申请免担保发放贷款的一种方式。
第八条信用贷款的条件。
企业申请信用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实有资产负债率在40%(含)以下,现金流量充足;(二)企业开办时间在两年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三)无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和对外担保;(四)未发生欠税、欠费、拖欠职工工资和其他各类欠款(正常应付款除外);(五)经营者个人品行端正。
第九条信用贷款的金额确定。
单户信用贷款累计发放余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应税销售额度的15%或100万元(两者靠低)。
【管理制度)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附件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版)第壹章总则1目的为深入推进二次转型,贯彻执行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业务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2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授信金额(1)500万元(含)以内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和(2)个人运营贷款。
其中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是指向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指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对公贷款业务;个人运营贷款是指向从事合法生产运营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解决运营资金需求的贷款。
本办法中“借款企业”指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借款人”指个人运营贷款借款人(含个体工商户);“借款人运营实体”指向我行申请个人运营贷款的借款人的用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运营字号商户。
“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控制企业运营管理行为的自然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2.1企业单壹最大持股股东,且持股10%之上;2.2有股东会决议及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中股东会决议签字人数占总股东人数不低于2/3,且符合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求的比例。
对于此类实际控制人,客户经理于贷前实地调查中,应通过对企业员工、上下游企业或商户周边运营者进行调查进行认定。
2.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商的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现役军人)等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向我行申请贷款。
2.4我行暂不接受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非盈利性组织作为借款企业或用款企业的小微企业贷款。
不接受承包或挂靠形式的企业或自然人申请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3产品分类本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分为总行标准化产品和分行区域化产品俩类:3.1总行标准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万(含)以内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小微企业POS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一、引言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融资难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之一。
中小企业私募债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工具,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和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定义与特点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具有以下特点:1、发行门槛相对较低:相较于传统的公开发行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信用评级等要求较为宽松,为更多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机会。
2、融资成本相对较高:由于风险相对较高,投资者要求的回报率也相对较高,导致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3、发行方式灵活: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市场情况,灵活确定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条款。
4、资金用途较为广泛:募集资金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补充流动资金等。
三、发行主体资格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小微型企业。
2、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3、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4、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发行条件1、发行人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2、发行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或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 万元。
3、发行人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4、所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五、发行流程1、筹备阶段确定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进行尽职调查,编制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
2、备案阶段向交易所提交备案材料。
交易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无异议,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3、发行阶段选择合适的时机发行债券。
与投资者签订认购协议。
4、转让阶段债券发行完成后,可在交易所的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转让。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发展,私募债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被引入。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和管理,国家发布了《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
一、私募债的定义和分类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债是指由中小企业发行,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债券。
根据债券的性质和用途,私募债可以分为债权融资类私募债和可转债类私募债。
债权融资类私募债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发行私募债融资,向投资者承诺按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可转债类私募债是指中小企业发行的债券,具备转换为股权的权利,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将债券转换为公司的股份。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条件和程序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发行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包括经营稳定、信用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等方面的要求;2. 具备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条件,投资者需要满足相应的资质要求,如机构投资者需要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标准;3. 根据发行规模的不同,需要提交相应的发行材料和申请文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程序包括:发行计划的制定、发行方式的选择、发行文件的编制和审查、发行审核和批准、发行和募集资金的使用等环节。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管理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和投资涉及一定的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需要进行风险管理。
1. 发行人风险管理:中小企业需要对自身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包括财务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确保自身能够按时兑付私募债的利息和本金。
2. 投资者风险管理:投资者需要全面了解中小企业的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降低投资风险。
3. 监管部门风险管理: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的监管,包括加强对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准入条件审查、加强宣传和警示教育、加强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等,保障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场机制和发展前景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展需要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包括市场准入条件的明确、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交易机制的完善等。
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帮助中小微企业、个人维护银行信用并及时获得银行转贷、续贷支持,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48号)、《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浮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下称“融资专项资金”)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或者个人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由市属全资国有企业出资设立融资专项资金,融资专项资金总规模10000万元。
第四条融资专项资金应当遵循“自愿选择、安全第一、专项专用、封闭运作、循环高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成立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云浮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等单位,负责指导和监督融资专项资金运作、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等工作。
第六条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承担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的日常协调工作,履行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的监管职责,按照“规范运作、严控风险”原则,对资金使用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督导。
第七条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下设资金管理平台和风险管理平台,具体职责分别为:资金管理平台负责开立融资专项资金的专款账户,资金实行封闭运作、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风险管理平台负责控制运营风险,为融资专项资金提供担保,制定配套业务制度和流程,审查相关法律合同文件,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
第八条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依法委托第三方作为运营主体负责管理资金管理平台,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委托政府性担保公司负责管理风险管理平台。
资金管理平台和风险管理平台的运营主体与相关银行就本办法的合作事宜签订合作协议,并与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或者个人签订相应合同。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管理,督促金融债券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促进我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进行认定。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我行依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使用募集资金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市场运作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营运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小企业银行部、合规部、金融市场部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小微企业金融债资金的专款专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理顺与外部银行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并相互配合做好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对金融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七条营运管理部负责开立专户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小企业银行部提出的系统需求,对我行公司信贷系统进行管理,确保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信息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标识和统计功能。
第九条小企业银行部负责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进行标识操作、日常额度管控等工作。
小微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融资管理办法1. 引言小微企业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不超过50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并符合一定的就业、税收等条件的企业。
融资是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融资管理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公平公正的融资机会,杜绝利益输送和不公平竞争等现象。
•风险可控原则:对融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确保融资风险可控,保护投资人权益。
•透明公开原则:及时公布融资政策和相关信息,让小微企业了解融资机会和条件,提高融资的透明度。
3. 融资途径•商业银行贷款:小微企业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融资额度和利率。
•信托贷款:小微企业可以通过信托公司获得贷款,信托公司会对企业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股权融资:小微企业可以向投资者出售股份,获得融资资金,投资者持有股份可以分享企业的收益。
•债券融资:小微企业可以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投资者购买债券后可以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
•互联网金融:小微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借款需求,吸引个人和机构投资者进行借贷。
4. 融资申请和审批流程1.小微企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合适的融资途径,并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2.小微企业向融资机构递交融资申请,包括申请书、财务报表、商业计划书等。
3.融资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针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市场前景等进行综合评估。
4.如果申请通过审查,融资机构会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条件、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并签订融资合同。
5.小微企业根据融资合同约定的条件提供相应的担保和抵押物,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还款。
5. 风险管理措施•风险评估:融资机构在审查小微企业融资申请时,应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市场前景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项目具备可行性和回报能力。
•担保措施:小微企业融资时,可以提供担保人或抵押物等形式的担保,以减少融资风险。
小微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营管理,保障公司稳健发展,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是公司管理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公司管理制度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实际情况,确保公司各项业务合规、高效、稳健运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和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决策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
第八条职能部门按照公司制度规定,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和执行。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小微企业贷款、投资理财、融资担保、资产证券化等。
第十条业务开展前,需进行市场调研、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确保业务合规、稳健。
第十一条业务审批流程:业务申请、风险评估、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投资、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贷款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确保贷款利率合理。
第十三条投资业务应遵循分散投资、风险可控原则,确保投资收益。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担保政策和公司担保能力进行。
第十五条资产证券化业务应遵循市场化、合规化原则,确保资产证券化产品安全、合规。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应遵循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财务核算、报表编制、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资金收支实行审批制度,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公司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合规。
第五章人力资源与培训第二十条公司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员工权益。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员工晋升、薪酬、福利等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财务、人力资源等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公司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管理,督促金融债券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促进我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进行认定。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我行依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使用募集资金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遵循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市场运作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营运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小企业银行部、合规部、金融市场部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小微企业金融债资金的专款专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理顺与外部银行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并相互配合做好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对金融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七条营运管理部负责开立专户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小企业银行部提出的系统需求,对我行公司信贷系统进行管理,确保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信息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标识和统计功能。
第九条小企业银行部负责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
企业贷款进行标识操作、日常额度管控等工作。
第十条合规部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相关控管理制度、法律文本及法律文书的审查工作;负责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的外部法律事务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金融市场部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的发行工作。
第三章金融债券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为落实金融债券的专款专用,我行采取“全行集中管理、先行垫付资金、定期集中拨付”的方式进行管理,金融债资金可进行循环使用。
第十三条业务操作步骤
(一)设立柜员、开立账户
小企业银行部在我行核心综合业务系统中设立系统操作柜员,岗位设置为“总行业务核算岗”,并通过部户开户交易开立“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同时由总行会计核算中心开立“小企业金融债券清算往来”科目,该科目账户关于“借、贷记限制”一栏设置为“无限制”并允许其他机构手工记账。
(二)建立账务
金融债券资金到账后,由总行计划财务部在我行资金交易系统中完成发行债券的账务处理。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发行债券
小企业银行部在我行核心综合业务系统中,通过“表通用记账”交易完成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的账务处理。
借:小企业金融债券清算往来(总行会计核算中心)
贷: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总行小企业银行部)
(三)每月月末,小企业银行部根据从我行公司信贷系统中提取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数与收回数,计算当月的轧差数,在核心综合业务系统通过“表通用记账”交易做一笔账务处理。
借或贷:小企业金融债券清算往来(总行会计核算中心)
贷或借: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总行小企业银行部)
第十四条总行计划财务部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计算利息或兑付金额,并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四章金融债券项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贷款对象。
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
第十六条利率规定。
金融债券项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采取优惠、灵活的措施,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和鼓励的项
目实行优惠利率。
同时,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微企业可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担保条件。
适当放宽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担保条件,采用灵活的抵(质)押方式,增加抵(质)押物的品种,鼓励采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动产和其它权利设置抵押或质押,积极探索信用贷款方式。
第十八条尽职调查。
结合小微企业特点,注重现场调查,注重对非财务信息和企业经营外部信息的调研,实地了解借款人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第十九条贷款流程。
简化贷款手续,实现贷款产品和操作流程的规化,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第二十条贷后管理。
小企业银行部应加强贷后跟踪,随时掌握借款小微企业的动态,对于可能影响借款小微企业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及时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及我行部相关机制据实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章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检查及监督
第二十一条小企业银行部应按照监管要求,定期上报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累计投放金额和户数、累计归还金额和户数情况等容。
第二十二条小企业银行部应按照监管要求,定期上报
相关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包括企业类型、贷款金额、期限、到期日、资产质量等容。
第六章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汇报
第二十三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总行董事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在金融债券存续期间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对于拟披露的信息,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审批制度,并由总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口径对外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我行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小微企业金融债相关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原则,按照我行部相关规定,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相关容。
第二十七条对影响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启动【】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应在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监管部门指定的方式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如有违反本规定的,应按照我行相关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移交当地
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银行负责解释、修订等工作。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