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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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金融政策,促进农业发展,支持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开展贷款业务的操作、管理和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农行贷款业务应遵循“科学、合规、稳健、公正、服务”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保障农行的风险可控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四条农行贷款业务必须遵循审慎经营原则,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有效的贷款方案和授信额度。

第五条农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农行相关规定,确定贷款用途,审查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和担保情况,并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六条农行通过内部审批程序提供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担保。

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农行应确保贷款资金用于贷款用途,并加强贷款追踪和监督,防范贷款风险,及时处理逾期和不良贷款。

第九条农行要定期对贷款业务进行回顾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改进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章管理、监督和内控第十条农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实行业务分工、信息联动和风险共管。

第十一条农行应加强对贷款操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农行应积极开展内部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能力和风险意识,加强业务人员对贷款政策和操作规程的理解和遵守。

第十三条农行要加强业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及时准确地报送上级机构和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农行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保障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定运营。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行对已有贷款业务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整合,并及时对内外部进行宣传。

第十六条本规程解释权归农行所有,农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程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按照相关程序公告实施。

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规范操作行为,简化办贷流程,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单一借款人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主要满足农户农业种植、养殖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以及城乡个体商户经营者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三条小额贷款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步骤,坚持“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产品、条件、用途及额度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根据客户对象的不同分为农户小额贷款和商户小额贷款。

第五条根据贷款方式的不同分为小额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其中,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本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原则上以小额信用贷款为主,可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提高授信额度。

采用保证方式的以联保贷款为主,即农户1联保小额贷款和商户联保小额贷款,农户联保小额贷款由3至5户农户组成联保小组,商户联保小额贷款由3户个体商户(微小企业主)组成联保小组,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1.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3.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4.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农户申请小额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1.客户书面申请书;2.客户近期一寸同版照片2张;3.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4.抵(质)押贷款需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房地产证件等)原件;5.保证担保贷款需提供保证人资料和担保承诺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12-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小企业贷款,是指农发行为解决农业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 程中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农业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 定》、《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 补充标准(草案)》的规定。 第三条农业小企业贷款遵循“政策引导、择优扶持,科学高效、精细管理,严控风 险、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小企业贷款实行单独核算和单独考核。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不得发放其 他种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贷款对象为从事农、林、牧、渔业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的各 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企业。以下企业不得作为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 (一)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 (二)大中型企业因生产经营恶化或业务下滑导致规模缩小的企业。 (三)达不到农发行规定的相关行业信贷准入标准的企业。 第六条贷款种类。农业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一)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 (二)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农业小企业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 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示范效应,体现 地方产业特色和行业优势;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借款人信用等级在 A-级(含)以上; (四)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农发行规定标准; (五)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方式 第八条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生产经营周期在 1 年以上的 农业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为 1-3 年,最 长不超过 5 年。 第九条贷款展期。农业小企业贷款到期后原则上不办理在有效落实合法足额担保的前提下, 可按照农发行有关规定办理贷款展期。 第十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价格应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贷款风险、预期收益、客户 综合贡献度和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下浮。 第十一条贷款方式。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担保方式应以抵(质)押担保为主、 保证担保为辅,同时可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采用 保证担保的,应以专业担保机构为主,优先选择政府主导的专业担保机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9.12•【文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9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小企业贷款,是指农发行为解决农业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农业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的规定。

第三条农业小企业贷款遵循“政策引导、择优扶持,科学高效、精细管理,严控风险、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小企业贷款实行单独核算和单独考核。

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不得发放其他种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从事农、林、牧、渔业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企业。

以下企业不得作为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一)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

(二)大中型企业因生产经营恶化或业务下滑导致规模缩小的企业。

(三)达不到农发行规定的相关行业信贷准入标准的企业。

第六条贷款种类。

农业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一)流动资金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

(二)固定资产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农业小企业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示范效应,体现地方产业特色和行业优势;(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三)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四)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农发行规定标准;(五)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4.02•【文号】农银函[1998]148号•【施行日期】1998.04.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2日农银函〔1998〕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金计划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方式的转变,完善内部约束机制,自觉控制贷款规模,提高全行的资金营运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和《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信贷计划管理,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后,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一级法人对各分行贷款规模进行控制的方法和手段。

其主要内容为取消取各分行年度贷款增量的指令性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存贷款比例管理。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总的原则是:比例控制、适时调节、分类指导、综合平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第二章年度存贷款增量比例的核定第五条为改善中国农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扭转超负荷经营现状,从1998年起的三年时间内,全行存贷款增量比例应从紧控制,力争到2000年底全行的存贷款余额比例达到75%的法定比例。

第六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根据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存款制约贷款的原则,在控制风险、提高效益的前提下,确定全行和各分行的存贷款增量比例。

第七条总行取消对各分行的贷款限额控制,实行以存贷款余额比例为目标、存贷款增量比例为手段的管理方式,调控各分行全年贷款投放总量。

信贷管理专业四基学习测试题库(第二部分 投行 理财和小企业)

信贷管理专业四基学习测试题库(第二部分  投行 理财和小企业)

信贷管理专业“四基”学习测试题库(第二部分投资理财和小企业部分)--公司业务部一、投行、理财业务(一)单选题1、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是指农业银行专业人员凭借专业知识、行业经验、人力及金融资源,利用农业银行网络、电话、传真等多种渠道,通过书面报告、会议、专题培训等方式,为客户提供的(1)的财务顾问服务。

(1)标准化、日常化(2)日常化、经常化(3)标准化、经常化(4)经常化、常规化2、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普通服务的年均协议收费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

(1)2 (2)5 (3)10 (4)203、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白金服务的年均协议收费金额在(3)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

(1)5 (2)10 (3)20 (4)304、常年财务顾问业务采取协议定价方式,收费金额需与服务内容相匹配,原则上签约期限为(1)年,收款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收取或分次收取等方式。

(1)一(2)二(3)三(4)五5、二级分行或一级支行应在协议签订后(1)个工作日为客户开通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平台,并按照协议内容为客户提供服务。

(1)五(2)八(3)十(4)十五6、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银行并购贷款总额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尽职调查由客户部门牵头,成员包括投资银行部门人员。

(3)(1)2;20% (2)3;30% (3)5;50% ;(4)10;50%7、企业申请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时,其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境外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券类融资工具累计余额相对于企业(3)的比例,应符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具体规定。

(1)总资产(2)总负债(3)净资产(4)所有者权益8、人民币对公“双利丰”可以办理()天或()天通知存款转存业务,外币对公“双利丰”只能办理()天通知存款转存业务。

(2)(1)1;5;7 (2)1;7;7(3)1;5;10 (4)1;7;109、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自相关文件形成之日起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之日后(2)年内(1)31 (2)5 (3)10 (4)2010、对公双利丰起存金额原则上为(3)万元,由一级分行进行客户准入的审核审批。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报备)、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76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22日农银发[200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同意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

为了规范这项业务操作,促进其发展,防范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经总行批准。

批准开办此项业务的行,应持总行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三、各行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农业银行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农业银行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农业银行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小企业简式快速贷

小企业简式快速贷
出台目的:
适应小企业信贷业务发展需要,方便快捷地服务小企业客户。

产品定义:
指农业银行面向小企业办理,落实全额有效抵(质)押、保证担保等受农行认可的担保形式的前提下,审批速度快的一系列信贷业务产品。

包括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贴现、保函、信用证等信贷产品。

产品优势:
1.担保灵活:可接受抵押、质押等方式。

2.审批快捷:为授信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大幅提高审批效率,资料齐全情况下,审批时间一般为一周。

3.利率优惠:农行推行授信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普惠利率优惠政策,大幅减轻企业负担。

产品要点:
抵押率:一般为60%,最高可达70%。

授信额度: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单户信用总额最高为3000万元;采用保证担保的,单户信用总额最高为1000万元。

担保要求:
1、抵押方式: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清晰的居住用房地产和商用房地产(含商铺、宾馆酒店、写字楼、工业厂房)抵押;
2、质押方式:出质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票据质押;
用途和期限:贷款和保函业务期限原则上在1年(含)以内,其他业务(包括贸易融资、票据承兑、贴现、信用证等)期限原则上在180天(含)之内。

贷款还款方式:一次性还本按约还息。

适用对象:
1.小型企业;
2.证件齐全,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3.在农行开立结算账户;
4.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5.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高管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已整改;
6.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7.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1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有效发展规范信贷业务授权行为有效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三农金融部管理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农金融部管理的信贷业务以下简称“三农”信贷业务是制定年度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授权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三农”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坚持“适度下沉、风险可控、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原则。

适度下沉是指三农信贷业务要适度下放审批权限使决策更加贴近市场和客户。

风险可控是指在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要配套派驻独立审批人等风险垂直管理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分类管理是指对不同区域、客户和信贷产品业务授权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动态调整是指根据三农金融分部和经营单元的风险控制目标对“三农”信贷业务授权实行停复牌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三农”信贷业务授权纳入年度基本授权管理。

第五条概念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授权是指各级行行长三农金融部总经理下同根据所辖分支机构三农金融分部和经营单元下同的信贷经营2 管理综合评价和审批人资质等级授予所辖分支机构行长网点负责人、本级机构审批人和派驻下级行独立审批人各类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审批人是指可转授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人员包括各级行行长网点负责人、分管协管副行长包括行长助理下同和独立审批人。

第二章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第六条一级分行应建立对二级分行和县域支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制度制度。

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至少应包括经济信用环境、规模贡献、信贷资产质量、经济效益、内控综合评价、信贷基础管理等指标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

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分值、计分标准由一级分行编制。

一级分行每年可适当调整具体评价指标、分值以及各项指标的计分标准。

二级分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由一级分行实施县级支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由二级分行负责实施报一级分行备案。

第七条根据各级行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结果将二级分行、县级支行信贷经营管理划分为A、B、C、D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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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押担保。限于出质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票据,质押率不超过面值的90%(或按照不超过质物面值扣除贷款利息和变现费用后的净额掌握)。
第十七条?各级行可根据小企业一定时期内的信贷需求,积极运用最高额抵押担保方式,在限额内可办理多笔、多次简式快速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原则上要求抵押人就抵押物办理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我行作为该保险标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五条?签订合同和贷款发放。经营行根据审批意见与客户签订合同文本及借款凭证,办理抵(质)押登记、质物交付、冻结、止付等手续。客户经理要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客户基本信息、借款主从合同、借款凭证等内容。
第五章?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以合法有效、价值稳定、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作担保。
(一)抵押担保。限于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抵押率不超过60%。一级分行应根据抵押房地产所处区域位置制定更为具体的抵押率标准。
(一)抵(质)押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足值性;
(二)借款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
(三)借款人经营效益、还款能力;
(四)借款人发展的可持续性;
(五)借款人的贷款用途;
(六)主要投资人资信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和经营管理能力;
(七)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贷款审查。审查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我行小企业信贷准入条件;
(一)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特殊行业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书、环保许可证明等;
(二)公司制企业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出资协议等;
(三)公司制企业章程对借款有限制性条款的,须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借款意见书;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对借款有限制性条款的,须提供全部合伙人同意借款意见书;
(一)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的小企业信贷业务准入标准(信用等级方面准入条件除外);
(二)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抵(质)押担保;
(三)单户信用总额控制在200万元以内;
(四)经营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要素
第七条?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根据客户所提供的抵(质)押物直接核定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
第八条?贷款用途和期限。主要解决小企业在真实合法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转性、季节性、临时性的短期流动资金需要,贷款期限原则在1年以内(含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贷款利率。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为小企业标准化贷款产品,由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确定所辖各地区贷款利率上浮下限,《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贷款风险定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的最低可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优惠贷款利率部分除外。贷款审批行在规定的上浮利率下限以上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和自身谈判能力自主定价,无须逐户测算和定价审批。未经总行批准,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利率下限应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5%执行。
第四条?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除可实行审贷岗位分离的低风险信贷业务以外,一律实行审贷部门分离。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借款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管理办法(试行)》中所界定的小企业,对大中型企业不按本办法办理。
第六条?申请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的客户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贷后管理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管理要求,对其定期检查的频率每半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条?经营行应建立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业务监测台帐,重点关注以下情况:
(一)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变化情况;
(二)主要投资者及管理人员个人资信状况、健康状况;
(三)企业工资发放情况,水、电费缴纳情况,纳税情况是否正常。
第二十一条?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营行应暂停或终止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的发放,并要求客户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抵、质押物,追加担保或停止违约行为;对达不到要求的,要求客户在规定期限内还清所欠本息。经营行应在与小企业客户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体现本条内容。《借款合同》中已约定的,无须再次提出;《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在《借款合同》的附加条款中补充。
第十条?贷款偿还应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确定还款方式。贷款期限不超过半年的,可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贷款期限超过半年的,可实行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或按月(季)偿还本息等多种还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贷款申请与受理。借款人办理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时,应向经营行提交书面申请书。经营行受理后,须提供以下资料:
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管理办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小企业信贷业务发展需要,规范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的操作和管理,方便快捷地服务小企业客户,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是指对单户信用总额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下同)的小企业,在落实全额有效抵(质)押担保的前提下,不单独进行评级和统一授信,根据提供的抵(质)押物直接进行授信和办理贷款业务,贷款业务结束时等额减少授信额度的贷款产品。
第三条?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按照现行授权制度及《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实施授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相关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未经总行同意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总行就该办法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对部分行已有批复的按批复要求执行。
(五)客户发生或涉入重大法律纠纷;
(六)客户在其他债权人的合同上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七)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我行债权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小企业提供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信贷业务时,在业务流程上可比照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业务执行,在落实全额有效抵(质)押担保前提下,不单独进行评级和统一授信,根据提供的抵(质)押物直接进行授信和办理信贷业务,业务结束时等额减少授信额度。
(一)抵押物的价值明显减少,可能影响我行债权;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困难;
(三)客户出现拖欠我行资金、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未按我行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拒绝或阻挠我行对融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违约行为;
(四)客户未经我行同意,实施或计划实施兼并、分立、承包、租赁、破产等可能影响我行债权的行为;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股东、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预留印签;
(五)企业最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近半年电费、水费缴纳清单或有效汇总缴纳凭证(新建企业可不提供);
(六)抵(质)押物相关资料;
(七)经营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贷款调查。客户经理必须进行实地调查,调查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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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人及抵(质)押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合法、合规性;
(三)抵(质)押担保是否合法、足额、有效;
(四)借款人对该笔贷款的还款能力;
(五)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贷款期限、利率确定是否合理;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审批。调查、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按照规定将有关资料提交贷审会审议或直接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超经营行审批权限的贷款业务,经本级调查、行长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审查、审批。由一级分行确定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是否经贷审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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