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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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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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规范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尽职免责管理,保障银行资产安全和银行小企业客户权益,本办法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尽职免责管理。

三、基本原则
1.风险意识原则:银行应充分重视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把握风险控制。

2.责任意识原则:银行员工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上级履行职责,坚持风险防范为本,承担起自己的法律责任。

3.合法合规原则:银行进行小企业授信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市场化原则。

保证客户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4.信息透明原则:银行应向小企业客户详细介绍授信业务的风险、条件、费用和反担保措施等内容,及时公布与授信业务有关的重要信息,保障客户知情权。

四、授信前的尽职免责工作
1.风险评估:银行对小企业授信申请提出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市场环境、行业环境、管理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判断客户能否履行义务。

2.资产评估:银行对客户所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担保人提供的保证金等资产进行评估,客观地确定其成本、价值和市场价格,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3.法律审查:银行在审查小企业授信申请时,应通过开展法律审查,判断授信事项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以保护银行资产的安全。

4.内部审批:银行应建立严格的内控体系,对小企业授信业务进行内部审批,对于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授信,应报批或报告上级确认。

五、授信后的尽职免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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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问责管理办法(修改)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问责管理办法(修改)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问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职责权限 (4)第三章责任行为 (4)第四章问责程序及方式 (9)第五章附则 (11)附件: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微小授信业务相关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授信业务各环节的安全有效运行,根据《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人员行为准则》和《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操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微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人员,是指微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各环节中涉及的操作及管理人员,包括客户经理、后台人员、综合管理人员、业务团队主管、各级拥有决策权限的审批人员和管理人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有决策权限的其他审批人员,总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小微中心”)拥有决策权限的审批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尽职问责,是指依据银行业监管部门及我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微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人员日常工作中存在不尽职、不履职或违反职业操守行为,并对我行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或与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信贷风险存在因果关系的,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第四条微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人员问责按照权责统一,教育、警示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五条日常尽职评价过程中的责任行为,分别由各分中心进行初步责任认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或处罚决定,由所在分中心提出建议,经小微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专项尽职评价过程中的责任行为,由相应的尽职评价工作组进行初步责任认定,相应责任追究或处罚决定由各分中心提出建议,经小微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在尽职评价和责任追究过程中,与被评价的各环节相关人员存在利害关系(即近亲属关系),或经认定也须承担相应责任的工作人员必须予以回避。

第三章责任行为第七条在授信调查分析环节中,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未有效验证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如有)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的合理性、完整性及合法性,或调查分析结论与信息资料反馈的情况不相符;(二)未对担保人基本信息、主体资格和担保意愿进行有效核实;(三)没有将客户的财务信息按要求整理归纳成可供审议决策的规范内容,凭主观臆断或单纯经验得出偿还能力的调查结论;(四)擅自或按照他人授意降低授信准入条件或粉饰调查结论;(五)对不符合授信准入条件的业务,仍然提出同意授信建议;(六)与客户或他人串通,参与或配合其利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不正当交易;(七)隐瞒调查信息中明显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八)违反《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人员行为准则》中的有关要求。

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附件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操作,建立健全普惠信贷业务的激励约束和尽职免责管理机制,根据《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惠信贷业务范围本办法所称普惠信贷业务,是指根据相关监管部门关于普惠金融统计口径界定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及普惠型涉农贷款。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普惠型涉农贷款是指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和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涉农小微企业法人贷款(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不包含票据融资。

本办法中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有关标准划分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第三条普惠信贷业务不良授信定义普惠信贷业务不良授信包括风险分类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的信贷资产,以下问题资产也纳入不良授信范围:(一)被外部监管机构、审计部门检查认定存在重大风险或严重责任问题的资产;(二)提前移交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不良资产管理的正常、关注类信贷资产,包括授信虽未到期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隐形不良授信;(三)其他对我行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资产。

第四条普惠信贷业务在业务经办过程当中不存在不尽职和主观违规等情形,根据本办法规定符合尽职免责规定的,在不良授信责任认定时不进行问责。

第二章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范围及标准第五条尽职免责人员范围(一)直接责任人员:主要包括直接参与普惠信贷业务具体业务流程的经办人员,包括线下信贷业务的经办客户经理,贷款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及相关人员,线上业务的商务、运营、项目负责人以及参与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相关人员。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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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下文简称“我行”)小微企业授信管理机制,促进我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及我行的相关规定,特制定《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是指我行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经办业务时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我行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符合《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包括小型企业贷款、微型企业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微贷等业务,不包括个人消费贷和个人按揭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尽职免责适用于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营销、受理、贷前调查、审查审批、作业监督、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发起环节人员及相关岗位履职人员,不管是否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均要进行尽职免责和责任认定。

第二章容忍度设定第五条本办法针对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发展实际设定小微企业不良容忍度,在不良容忍度范围内,相关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职责、无违规操作、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管理,促进各环节履职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系指对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办理过程中履行了尽职义务的责任人,按照本办法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合规责任(包括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等)的管理措施。

尽职义务,系指业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应尽职责,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行相关制度规定以及岗位职责。

第三条总行成立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领导小组,由分管风险管理部门的行领导担任组长,总行纪检监察、稽核、风险管理、法律事务、内控合规、人力资源以及相关条线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领导小组负责对全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尽职免责情形进行认定,并对重大、复杂以及条线管理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的尽职免责情形予以裁定。

总行风险管理部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工作的牵头主办部门,履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并负责本办法的解释、修订工作。

总行其他相关条线管理部门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

总行监察室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工作的监督部门。

第四条尽职免责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

即认定相关责任人是否尽职以及是否应追责或免责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公平公正。

即对待所有责任人不论职务高低均一视同仁,按照既定的标准予以认定尽职与否,既不偏不倚,又不矫枉过正。

(三)合法合规。

即认定相关责任人是否尽职以及是否应追责或免责,都必须以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为准绳,并遵循既定的程序。

第五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认定的适用范围如下:(一)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垫款,已转入不良类的小微企业贷款;(三)其他已形成不良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办法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企业授信从业人员的授信业务行为,明确授信责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能力,提高小微企业授信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责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我行的信贷政策、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授信从业人员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受理、审查审批、作业监督、放款操作、贷款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中心负责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第三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是指小微企业贷款、承兑、票据贴现、透支、贸易融资、保理、信托、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第四条小微企业授信责任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从业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我行授信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授信责任认定范围(一)被总行或外部监管机构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不良资产。

(二)授信本金逾期90天以上或利息欠息90天以上。

(三)总行认为有必要进行责任认定的授信业务。

第二章授信责任人责任划分及责任金认定标准第六条形成不良的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认定责任金额为对应不良金额(本金)的0%-10%。

第七条小微企业授信责任认定对象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相关环节的责任人,即:(一)责任人及责任认定标准:1.客户经理:60%2.团队负责人:10%3.审贷会委员:15%4.后台人员:5%5.有权签批人:10%(二)特别规定:1.如同一环节涉及多个责任人,可按具体情况共同均摊责任或区分主次责任,其中主要责任人承担90%,次要责任人承担10%。

2.如同一责任人在授信环节中存在多个角色,涉及责任按累加进行追究。

第三章特殊情形下的责任划分第八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人工作变更后的责任划分原则:(一)原授信业务到期归还前,原责任人对原授信承担责任,继办人承接后承担贷后管理责任。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及**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岗位贷款责任人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在**从事信贷岗位或涉及信贷授信业务的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免责的范围(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按风险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或按四级分类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解付,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尽职免责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中原银行小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中原银行小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中原银行小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小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机制,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做得通知》(银监发〔2016〕56号)要求,根据《中原银行授信业务责任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中原银发〔2016〕459号)、《中原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原银发〔2015〕481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昰指符合我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行小企业客户标准得通知》(中原银办〔2016〕51号)规定得小企业客户分类标准得企业客户所办理得授信业务,包括全部本外币、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昰指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做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做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得,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第四条为保证尽职免责落到实处,保护小企业授信工做人员积极性,尽职免责认定工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制度匹配。

应以授信业务办理时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政策要求等为依据进行认定。

(二)尊重事实。

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进行认定,做到有理有据、证据充分。

(三)嵌入流程。

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工做嵌入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做流程中。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营销、受理、审查审批、做业监督、放款操做、贷款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合直接办理业务得工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企业授信业务得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中各环节责任主体及职责依据《中原银行授信业务责任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中原银发〔2016〕459号)合《中原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原银发〔2015〕481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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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及***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岗位贷款责任人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在***从事信贷岗位或涉及信贷授信业务的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 贷款免责的范围
(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按风险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或按四级分类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解付,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 尽职免责要求
第五条 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
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
6.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7.定期(按季)、不定期的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
8.定期(按季)、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完整无损;
9.根据检查分析情况,对发现的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并形成检查报告,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贷款辅助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借款单位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
行分析评价,对贷款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的合理性进行确认;
4.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单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合规性、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分析,有效识别和充分提示风险,提出明确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第六条 贷款审查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客户经理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的贷款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贷款审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调查报告等进行审核,确定提交审查的材料是否全面、完整,调查人提出的观点是否有充分的佐证材料,是否客观合理;
2.审查贷款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系统内部信贷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要求;
3.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借款人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对贷款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的合理性进行确认;
4.按规定对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提示风险,提出明确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 贷款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贷款进行审批,对贷款决策负准确性责任。

贷款审批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审批发放符合国家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的贷款;
2.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发放贷款;
3.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发放贷款;
4.对关系人申请的贷款业务,应申请回避;
5.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外部因素干扰明确决策意见。

第三章 贷款责任划分及界定
第八条 在贷款责任划分和界定时,应首先按照《***贷款责任认定和管理工作方案》内容规定对贷款进行责任认定。

且除“三违”(违法、违规、违程)贷款责任界定另有规定外,对其他每笔贷款的责任界定,应根据其在信贷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四种。

(一)贷款主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1.贷款主办人对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提出同意发放的建议并经有权人批准而发放贷款形成风险,应负主要责任,审查人、审批人负次要责任;
2.贷款主办人在贷款手续上明确签署“不同意发放”字
样的,而贷款审查人、审批人同意发放所形成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客户经理无责任。

(二)贷款继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贷款继办人,指原贷款主办人因工作变动而对该笔贷款进行接收,并承担管理和催收责任的现客户经理。

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继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1.贷款接管后,因贷款继办人管理和催收不力造成贷款损失或丧失胜诉权的。

2.贷款接管后,继办人对原贷款主办人所移交的贷款风险没有在书面移交中提出异议的贷款形成风险(主办人的三违贷款除外)。

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主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1.冒名贷款。

2.违法、违规、违程办理的贷款。

3.贷款主办人在办理贷款移交时,为逃避责任,故意隐瞒风险事实的贷款。

4.丧失贷款胜诉权的贷款。

5.在贷款办理移交时,没有按规定办理书面移交、界定手续的。

6.移交时贷款已逾期或欠息的。

(三)贷款审查人及其责任界定
贷款审查人明确提出同意发放该笔贷款的建议并得到有权人批准,而形成的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应负次要责任;对审查人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审批人决定同意发放贷款而形成风险的,贷款审查人不负任何责任。

(四)贷款审批人及其责任界定
除贷款主办人签署不同意发放贷款的意见后,贷款审批人却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所形成的贷款风险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外,其余贷款审批人只要在贷款手续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形成的贷款风险的只负次要责任;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的,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章 贷款免责条件
第九条 在贷款真实、合规、准确和有效的前提下,贷款发生风险,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贷款责任人在自己岗位的尽职情况,可予以贷款责任人全部或部分免责:
(一)自然人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由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伤残、失踪、死亡的;
(二)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主要经营者(或实际控制者)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意外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
(三)由于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使整体行业、产业出现风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的;
(四)抵(质)押物因市场原因自然降价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抵(质)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经依法处置抵(质)物所得价款或保险赔偿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质)押贷款本息的部分;
(五)落实债务贷款,贷款风险较原来没有增加的;
(六)其他因外部客观非正常原因造成的贷款风险;
(七)其它认定免责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贷款责任人不得免责:
(一)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地方产业政策的贷款;
(二)超越审批权限或逆程序发放的贷款;
(三)发放借名、冒名的贷款;
(四)发放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或抵(质)押登记手续不全的贷款;
(五)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贷款条件的贷款;
(六)其他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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