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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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8•【字号】宿政办秘[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2.0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宿政办秘〔20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农村金融机构改革,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农商行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罗宏市政府副市长成员:马红钟市政府副秘书长马鹏飞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王学保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孝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牛洪杰市监察局局长江利亚市公安局局长王超英市财政局局长贺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邓晓玲市房管局局长乔森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吴健市审计局局长戴泽清市国税局局长陈俊市地税局局长左宁市工商局局长佘锋市政府金融办主任李云新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高昌淼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行长宁建刚宿州银监分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4个工作组,具体负责各县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农商行工作。

一、市区联社改革工作组:组长:马红钟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牛慧琴埇桥区委常委、副区长佘锋市政府金融办主任二、泗县农合行改革工作组:组长:王法立泗县政府县长副组长:程乃跃泗县县委常委、副县长三、萧县联社改革工作组:组长:王共伟萧县政府代县长副组长:朱新奇萧县政府副县长四、砀山县联社改革工作组:组长:王广敏砀山县政府县长副组长:李峰砀山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8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及时、合法、规范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宿州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其职责是:(一)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二)履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责;(三)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上报;(四)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五)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作出决定:(一)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二)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三)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责令其受理的;(四)行政复议期间需要停止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五)依法应当终止行政复议的;(六)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延长期限的;(七)依法应当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八)依法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九)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需要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十)需要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意见书的。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7•【字号】宿政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宿政发〔2016〕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纲要》描绘了我市“十三五”时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是打造创新型“四个宿州”的行动纲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增强执行《纲要》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各级政府要把《纲要》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作为工作重点,认真分解落实,综合运用市场、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障《纲要》顺利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做好规划实施的衔接与协调。

市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推进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为主抓手,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主动作为,圆满完成“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奋力开创美好宿州建设的新局面!2016年5月17日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目录第一章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节“十二五”发展成就 7第二节“十三五”发展环境 14第三节“十三五”发展思路 16第四节“十三五”发展目标 19第二章突出创新发展,培育提质增效新动力第一节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 24第二节构建发展新体制 28第三节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30第四节拓展网络经济空间 32第三章突出协调发展,形成统筹推进新格局第一节优化城镇空间格局 37第二节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39第三节加快美丽乡村建设 42第四节强化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43第五节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50第六节推动军民融合发展 53第四章突出绿色发展,实现生态环境新改善第一节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 54第二节节约集约利用资源 56第三节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58第四节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59第五节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61第五章突出开放发展,打造合作共赢新高地第一节主动融入国家三大战略 63第二节加强区域合作交流 64第三节提升招商引资水平 65第四节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 66第五节强化大通道建设 67第六章突出共享发展,着力增进民生新福祉第一节打赢脱贫攻坚战 70第二节加快发展教育事业 72第三节提高就业创业和居民收入水平 74第四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75第五节推进健康宿州建设 76第六节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78第七节推进安全发展 79第七章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努力实现中高端发展第一节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程 81第二节实施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工程 86第三节实施服务业加快发展工程 92第四节实施创新型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 98第五节实施县域经济振兴工程 105第六节实施园区转型升级工程 107第七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工程 109第八节实施民营经济提升工程 110第九节实施质量品牌提升工程 111第十节实施人才高地建设工程 112第八章保障规划实施第一节加强党的领导 116第二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16第三节建设法治宿州 117第四节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118第五节优化发展环境 119第六节完善规划实施机制 119“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的五年,是深化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的五年,是依法治市全面推进的五年,是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最为关键的五年。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县区实施工作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县区实施工作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县区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宿政明电〔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级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县区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精神,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更大激发市场活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的总要求,现就市级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事宜通知如下:一、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范围将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县区办理。

具体事项详见附件1、附件2。

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方式与责任划分(一)授权。

市级相关单位职责:1.统一给定授权事项的空白许可证样本(另行交各地自行印刷);2.对审批办理的申请表格、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检测检验、现场勘查等提出具体实施要求,对下放后的审批管理依法作出具体规定(模板见附件3);3.负责做好授权事项的业务培训和日常指导;4.指导县区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定期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进行督查,纠正、查处县区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5.受理或办理授权审批管理相对人投诉。

县区责任:1.及时明确承接事项的工作人员、流程、各环节责任等要求。

承接事项一律进驻辖区政务中心窗口受理,并做好审批服务指南的信息公开;2.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承接事项的咨询、受理、办理、发证、存档、审批事后日常监管及处罚等工作;3.将下放项目批准后的许可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4.接受授权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根据授权单位的要求,处理审批管理相对人投诉等事项;5.承担授权实施中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委托。

市级相关单位职责:1.统一给定委托事项的空白许可证样本(另行交各地自行印刷),统一制定委托事项行政审批委托专用印章给各县区;2.对审批办理的申请表格、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检测检验、现场勘查等提出具体实施要求,对委托后的审批管理依法作出具体规定(模板见附件3);3.负责做好委托事项的业务培训和日常指导;4.指导县区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定期对委托下放的审批事项进行督查,纠正、查处县区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5.受理或办理委托审批管理相对人投诉;6.承担委托方的行政、法律责任。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38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38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8日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直接投资的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市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参与以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投向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领域。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等。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筹集、预算编报、预算批复和预算执行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全覆盖。

市住建、国土、规划、环保、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储备和年度投资计划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2014年5月22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4日宿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为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积极性,扩大全市社会融资规模,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一)工商银行宿州分行、农业银行宿州分行、中国银行宿州分行、建设银行宿州市分行、交通银行宿州分行、徽商银行宿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宿州市分行、宿州农村商业银行(筹)、淮海村镇银行。

(二)农业发展银行宿州市分行。

(三)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

(四)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省信用担保集团宿州分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

二、考核指标(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增量存贷比考核得分。

1.当年新增贷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50分)。

以各行当年新增贷款完成数/市政府下达的各行当年新增贷款目标任务数×50分计算得分,得分上限为75分。

市政府下达的各行当年新增贷款目标任务数计算公式为:各行存款余额市场份额×全市当年预计新增存款额×各行上年余额存贷比×存贷比调整系数×任务调整系数。

其中,存贷比调整系数=1+(75%-各行上年余额存贷比)/(75%-上年最低行余额存贷比)×最低行新增存贷比计划增长数,其中,上年余额存贷比超过75%的行,调整系数为1;任务调整系数=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数/根据上述公式得出的各行新增贷款总数;按照新增贷款规模不减的原则,测算后的各行新增贷款任务如低于上年度实际完成数的,以上年度实际完成数为该行新增贷款任务数。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省政府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意见任务分解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省政府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意见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7•【字号】宿政办秘〔2015〕96号•【施行日期】2015.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省政府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意见任务分解的通知宿政办秘〔2015〕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好《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用好用足政策,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任务分解如下:一、设立续贷过桥资金1.依据省政府分配的续贷资金数额,按不低于其2倍的比例,落实市级配套资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2.设立市级续贷过桥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合理确定服务对象、申请条件,资金额度、期限、费率,科学设置审核程序和资金划转流程,切实加强管理,严密防范风险,于10月底前正式运作。

建立科学评价机制,按季度考核通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年度资金周转率达到12次以上。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审计局、宿州银监分局、市城投集团、市担保公司,列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实施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3.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发生的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以下各类融资担保业务全部纳入“4321”政银担合作试点。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宿州银监分局、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4.不动产登记部门和工商、公安、林业等部门要为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最高额抵质押、余值抵质押、多个债权人共同抵质押等多种形式的登记服务,合理设定抵质押有效期,不得指定或强制评估。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5.积极运用业务补助、创新奖励、增量业务奖励等方式鼓励和引导银行、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4321”模式应用范围。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5•【字号】宿政秘〔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埇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已经2018年1月19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5日宿州市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83号)精神,推进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充分调动市区两级政府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问题导向,权责匹配。

改变原体制税收范围边界不清、入库级次不规范、结算程序繁琐问题,实现财政体制高效运行。

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促进权力与责任、办事与花钱相统一,提升政府治理效率。

(二)层级管理,正向激励。

进一步理顺收入划分,合理划分市级、埇桥区、市管园区财政收入征管范围。

财政收入和地方财力向区级倾斜,支持区级做大做强,调动区级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三)尊重历史,着眼长远。

对现有市区财政体制实行大稳定、小调整,收入和财力基本不变,对入库级次进行结构调整。

对部分税种和部分行业税收,实行市与埇桥区共享,促进市区共同发展。

二、收入划分(一)市级固定收入。

市本级单列企业的全部收入,主要包括:金融行业,邮政电信行业,电力行业(含供电与发电),煤炭行业,自来水、天然气、石油等行业。

市本级投资及参股的基金公司缴纳的各项税费收入。

市级(不含埇桥区乡镇、埇桥区循环经济示范园、市管园区)契税(含土地契税、增量房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双招双引”工作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双招双引”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宿政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双招双引”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有效投资、强化科技创新相关要求,发挥好招商引资项目主渠道、招才引智创新源动力作用,切实加快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宿州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至2025年,全市实际利用内资年均增长10%以上、实际利用省外亿元以上项目投资年均增长12%以上,实际利用外资结构进一步优化;年均新增亿元以上项目300个以上,其中10亿元以上项目20个以上。

集聚国家级领军人才30人、省市级领军人才300人、高级人才3000人,集聚创新创业大学生3万人。

新成立10家左右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组建50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扶持科技人才团队200个。

二、重点任务(一)突出产业导向。

1.打造先进制造业投资洼地。

突出重点制造业企业招商,精准制定重点招商目标企业清单,集中力量攻坚。

对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或内资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内资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项目,借鉴外地先进城市经验做法,在法定权限内给予“N+1”特殊支持政策。

鼓励企业加大工业投资,结合“三重一创”“制造强市”等奖补政策统筹实施;支持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出台扶持政策,对上一年度新增地方财力的招商引资落地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补助。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宿政办秘〔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业经2021年9月22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24日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实施意见》(宿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奋力推动我市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内贸发展(一)鼓励流通主体做大做强。

支持企业升限入库,对完整年度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大个体),按照销售规模与增速,视其贡献率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支持优势企业上台阶,对限上商贸企业年零售额超过2亿元且增速超过20%的,分档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支持培育电商龙头企业,对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超过20%的限上电商企业,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对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或区域性总部、大型知名连锁企业,纳入限上统计的,依据综合贡献情况,按“一事一议”政策给予奖补。

(二)鼓励商业企业模式创新。

推动直播电商孵化载体建设,对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有专业团队运营并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各类创业服务的直播电商园区(基地),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建)3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给予初创型电商企业用房支持,对新落户的电商企业、直播平台、MCN机构以及其他直播电商企业,营收超过100万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对成功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给予当年租赁办公用房租金不超过80%的补贴,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3000平方米,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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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
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济统计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1〕4号
【发布部门】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15
【实施日期】2011.02.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修订后的《宿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宿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
(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农村信用联社宿州办事处(视同市级法人机构考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宿州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宿州分支机构;
(三)省信用担保集团宿州分公司、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二、考核指标
(一)商业银行宿州(市)分行、省联社宿州办事处
1.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00分)
(1)增量存贷比:基本分2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度存(贷)款的月平均余额与上年度该项指标的比较值为考核依据。

达到本市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平均水平的得20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20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当年对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年末市经信委提供名单)和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末市农委提供名单)贷款余额:基本分30分,达到上年末余额得30分,余额比上年末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30分,余额比上年末每减少100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

(3)当年对小企业贷款增长率:基本分20分,当年小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上年余额得10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每减少100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当年小企业贷款增长率达到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得10分,每高于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0分;每低于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4)当年银企对接履约率:基本分20分,当年签订的合约类贷款及授信类贷款总额不低于上年度,且年终合约类贷款100%完成投放、授信类贷款80%完成投放,得2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授信类贷款完成投放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20分。

(5)县域贷款增长率:基本分10分,对农村信用社,达到20%的得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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