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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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小微企业信贷管理流程

中信银行小微企业信贷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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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防范贷款业务风险,使贷款业务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高效开展,有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受托人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贷款业务是指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贷款和处理贷款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贷款项目是指受托人根据贷款文件的约定,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贷款财产的基本单位。

第二章贷款业务准入条件及定价第四条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贷款业务准入条件的制定,经公司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审批通过后执行。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准入条件进行解释。

第五条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贷款业务的价格基本标准或价格标准范围的制定,经公司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审批通过后执行。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定价进行解释。

第三章贷款项目营销第六条贷款业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贷款项目营销与推介;理财中心负责资金贷款营销与推介。

第四章贷款项目尽职调查第七条贷款业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贷款项目尽职调查,调查原则上一次性完成,由两名(含)以上人员进行,并设主调查人一名,主调查人由贷款业务部门人员担任。

调查人员一般需由贷款业务部门派人进行,对于新客户、重大项目或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合规风控部等部门联合进行项目尽职调查。

第八条贷款项目调查一般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完成后,贷款项目主调查人员负责撰写《贷款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主调查人员、其他共同调查人员、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报告上签字确认。

合规风控部参加调查的,由合规风控员负责撰写《贷款项目合规与风险调查报告》,合规风控员、合规风控部负责人在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贷款项目立项第九条在贷款业务部门对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后,对认为符合公司贷款业务准入条件并具有可操作性的项目由贷款业务部门负责发起贷款项目立项。

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合规风控员、负责人、分管总裁审核贷款项目符合公司业务准入条件后,签批《贷款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1)。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二、业务流程:1. 客户咨询:小微企业客户可通过银行官方网站、电话,或直接到银行网点进行咨询,了解贷款产品和申请流程。

2. 风险评估: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记录、担保能力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贷款的可行性和授信额度。

3. 客户申请:小微企业客户根据银行要求,提交相应的贷款申请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银行流水账户、税务登记证等。

4. 材料审核:银行按照内部流程审核客户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确保其真实、完整、合规。

5. 贷款审批: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的申请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并确定贷款利率、期限和担保要求等。

6. 贷款发放:银行在贷款审批通过后,根据合同约定和客户需求,将贷款资金划入客户指定的账户。

7. 还款管理:小微企业客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8. 贷后管理:银行对小微企业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提供贷后支持和金融服务,确保贷款的正常回收。

三、业务要求:1. 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客户必须符合国家和银行的相关政策要求,包括企业注册时间、产业类型、经营规模等。

2. 材料准备:客户需按照银行要求提交相关的贷款申请材料,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3. 风险防控: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评估小微企业的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以降低风险。

4. 利率和期限:银行根据市场利率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确定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并在合同中明确。

5. 贷款额度:根据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银行确定合适的贷款额度。

四、风险控制:1. 信用评估:银行应根据小微企业的信用记录、经营情况等进行评估,确保客户具备良好的还款能力。

2. 担保要求:对于风险较大的小微企业,银行可以要求提供担保物或担保人,降低贷款风险。

3. 监控与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定期跟踪和监控贷款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还款状况。

4. 不良资产处置:对于出现逾期或不良贷款的小微企业,银行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保障资产回收。

商业银行退役军人小微企业创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最新版)

商业银行退役军人小微企业创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最新版)

退役军人小微企业创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合作事项管理 (2)第三章授信方案管理 (3)第四章业务流程 (5)第五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决策部署,加强政银合作,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做好退役军人服务工作,根据《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关于迅速做好退役军人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等,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退役军人小微企业创业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是指我行各级分支机构通过与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政府机构合作,向退役军人创办的符合创业扶持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退役军人小微企业创业贷款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等损失补偿。

在小微企业创业贷款业务发生损失时,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按事先约定比例对我行损失履行代偿责任。

第四条本规程仅对小微企业创业贷款业务特殊要点进行规定,未特殊说明事项均按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开办小微企业创业贷款业务的我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合作事项管理第六条合作协议。

我行应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业务合作范围、合作期限、授信额度、风险分担、代偿期限等。

合作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机构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审核借款企业,推荐符合条件的借款企业到贷款行申请贷款。

第七条我行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机构主要合作内容如下:(一)借款企业首先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机构负责对借款企业的相关申请材料及贷款资格进行审核,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企业出具相关手续。

(二)开设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与贷款行进行合作的、以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约定比例损失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机构须在贷款行开立专用账户,用于存放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的最大放大倍数为15倍。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终稿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终稿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终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操作行为,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保护客户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贷款业务操作人员。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操作流程,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二章贷款审批操作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制定合理的贷款审批流程,包括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借款需求等。

第六条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采集借款人的社会信用信息,并在审批过程中加以考虑。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应当确保操作人员的独立性和审慎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借款人的利益安排。

第八条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审核通过的贷款进行统一编号,记录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贷款发放操作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确保贷款发放操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篡改贷款发放记录。

第十一条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借款人出具贷款合同,并保留合同签署记录。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出借资金的去向进行审查,确保贷款资金的合法使用。

第十三条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护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四章贷款管理操作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还款提醒、逾期催收、风险识别等。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及时与借款人沟通,提醒还款到期,并向借款人提供还款方式和相关账户信息。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风险识别和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贷款。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对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对贷款业务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操作行为的合规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贷款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贷款业务操作行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进行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授权审批基本规程

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授权审批基本规程

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授权审批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有效投放,防范信贷风险,切实提高服务小微企业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我行办理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应根据商业化运作的基本要求和内在机理,坚持发展与管理并重,坚持数量与质量、速度与结构、风险与效益的协调统一。

按照低平台、短流程、高效率、控风险的目标和“贷审分离,权限制约”的基本机理,制定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授权审批决策机制。

第三条微贷中心总经理根据总行授权对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审批进行转授权。

微贷中心总经理将根据微贷人员过去贷款调查的质量,历史上贷款建议的准确性,在贷审会中决策的准确性,所审批贷款的质量以及其他与贷款决策和风险评估相关的业务能力给予不同额度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审批权限。

该转授权仅限于在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贷审会中审批时使用。

转授权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按贷审会集体审批方式进行贷款审查审批。

在微贷中心可根据转授权灵活组织贷审会,负责对权限内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审议审批。

第五条贷审会成员执行回避制度,一笔贷款的调查人或客户的相关联人不能担任该贷款贷审会成员。

第六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审会由至少三名成员组成,按“贷审分离”的原则,负责对信贷经理上报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进行合议审批。

第七条对信贷经理上报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由后台人员根据信贷经理所建议贷款金额组织具有相应权限审贷委员召开贷审会。

贷审会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审议,贷审会成员形成统一审批结论,交给后台,后台再次对贷审会组成合规性审查。

后台根据总中心对贷审会成员的授权对贷审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查。

如果贷审会进行了超权限审批,贷款审批结果无效,后台告知微贷中心总经理并记录在案。

经审批通过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方可实施贷款发放。

第八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审会审查审议审批流程:信贷经理双人调查→辅调信贷经理风险审查→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审会审议→贷审会成员签署审批意见→后台审查贷审会组成的合规性。

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流程

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流程

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流程
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是指银行向小微企业提供的一种资金支持方式。

以下是小微
企业银行贷款的一般流程:
1. 提交贷款申请:小微企业主需要提交贷款申请,通常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2. 资格评估:银行会对企业的资格进行评估,包括企业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

如果企业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将进入下一步流程。

3. 申请审批: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的信用情况和还款能力,进行贷款申请审批。

审批过程可能包括风险评估、信用调查等。

4. 合同签订:一旦贷款申请得到批准,银行将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

合同中会
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

5. 放款: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金额划入企业指定的账户。

6. 还款:企业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还款。

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按月等额还款等方式。

7. 贷后管理:银行会对贷款进行贷后管理,监控企业的还款情况,帮助企业解
决运营问题。

请注意,以上流程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流程,实际流程可能会
因银行和企业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议咨询具体银行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xx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xx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服务小微客户发展战略,推进小微客户金融服务,解决小微客户融资难、担保难问题,根据《贷款通则》、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我行信贷管理有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小微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有经营背景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贸易、服务以及经营性投资过程中的资金需求,授信后单户借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含人行征信系统查询到的所有银行贷款)的贷款。

第三条小微贷款坚持“简化流程、注重调查、灵活担保、控制风险”的原则。

小微贷款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权限第四条小微贷款业务实行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分支行自主经营模式。

总行基本组织架构如下:第五条总行行长室审定全行小微贷款业务发展规划,负责全行市场拓展和风险监管工作,督促经营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及分支行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对小企业信贷产品的效益和安全负总责,对董事会和监管当局负责。

在小微贷款业务管理方面主要职责如下:(一)审定全行小微贷款业务发展规划;(二)审批经营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及分支行小微贷款年度工作计划、季度重点工作及月度具体工作措施;(三)督导全行小微贷款业务发展,对业务发展情况进行全局把控;(四)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负责行内部门间的协调工作以及业务发展过程中问题的决策。

第六条总行市场管理部在总行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的领导下管理全行小微贷款业务。

在小微贷款业务管理方面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我行小微贷款业务发展规划,确定小微贷款年度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思路;(二)制定小微贷款业务各项制度、规章、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并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三)指导和推动各分支机构开展小微贷款业务能力建设;(四)检查各分支机构开展小微贷款制度执行情况、业务发展情况、风险控制情况,负责将小微贷款技术复制到新开设的异地分行;(五)管理监督与评价考核分支机构业务的质量、业绩和风险,分析、研究小微贷款业务的发展质量和盈利能力;(六)规范、设计和完善信贷人员的培训体系、方案和课程,指导和帮助各分支机构选拔、培养信贷人员,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七)配合总行风险合规部、稽核监督部做好小微贷款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指导分支机构落实小微贷款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八)负责小微贷款业务整体营销策划,监测、评价和反馈已实施营销宣传方案的市场效果;分析研究小微贷款市场以及目标客户,研发推广新的小微贷款产品;(九)总结小微贷款业务的管理模式和专业技术,有条件的实施技术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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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小微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小微贷款作业程序,提高授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等监管指引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小微贷款作业应落实以“双人调查、审贷分离、授权审批、独立放款”为核心特征的风险管理机制,建立专业的调查、审查、评审和审批人员队伍,体现专业分工、岗位制衡的原则。

小微贷款业务流程应涵盖申请受理、尽职调查、尽职审查、评审审批、放款执行、贷后管理、到期收回等环节。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是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办理单户授信总额300万元(含)以内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小微贷款作业程序的基本依据,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小微贷款业务流程第四条申请受理各分支行小企业银行部客户经理按照总行信贷政策指引、社区化经营的相关要求,多渠道选定营销目标客户,通过电话访谈和上门拜访等方式初步了解客户意向和企业经营概况,按照前期面谈、征信查询、筛选准入的流程对客户进行接触和判断,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受理其贷款申请,并准备安排上门调查;反之,任一环节发现客户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即可中止贷款业务发起流程,由客户经理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并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完善小微贷款客户信息库。

第五条尽职调查(一)调查准备:客户经理根据我行小微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进行初步筛选,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客户收集必要的贷款资料,准备好调查提纲、工作底稿、交叉验证的项目和方法。

(二)业主面谈:通过面对面交流,了解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借款人的从业经历、经营思路、贷款用途、家庭状况方面的信息,同时根据面谈时业主的行为举止、动作习惯,初步评判其处事风格、素质品格、经营思想及经营能力。

(三)现场核实: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必须对授信业务进行现场调查。

对生产企业,着重实地观察企业经营情况,如设备开工情况、生产流程、产品工艺、库存状态、资产分布、生产环境等,调阅主要结算银行流水,抽查水、电、气费缴纳情况。

对非生产企业,着重实地观察办公环境、仓储、物流、主要合同等,调阅主要结算银行流水。

对于首次向我行申请贷款的客户,还应着重调查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借款人的家庭资产情况。

(四)非现场调查:调查人员应当利用人行征信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行业协会、上下游客户、周边商户等外围渠道对借款企业、主要经营人的资信状况进行查证,了解客户为人人品、从业经历、经营能力、信用状况等非财务信息,特别关注客户是否存在诉讼、环保、处罚、质量、纠纷等负面信息和高利贷、赌博、吸毒、涉黑等不良行为。

(五)分析评估:调查人员运用交叉验证方法,核查客户提供的证件资料、财务数据(核实后作为自编报表依据),结合贷前调查和核实结果,从申请人背景、主体资格、资信状况、资产负债、现金流、财务结构、经营管理、担保能力、贷款用途与还款来源等方面,分析授信合理性和偿还能力。

对于有关联企业的客户,应当将存在关联关系的经营实体合并起来进行分析。

对于存量客户,分析过程可以适当简化,重点关注企业股权结构、管理结构、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和生产经营较上次贷款的变化情况,关注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是否出现新的不良纪录和负面传闻,担保方式是否发生变化,上年度是否被列入我行的预警客户名单等,并分析变化原因及对贷款的影响。

(六)撰写报告: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分别独立出具《小微企业贷款尽职调查报告》。

客户经理报告应如实反映尽职调查过程,对客户的基本情况、业务信息、财务状况以及综合回报率进行充分详实的分析说明,客观评价贷款用途真实性、测算客户资金缺口,明确贷款业务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基本要素,以及贷后管理的要求。

风险经理报告侧重反映尽职调查过程、核查关键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揭示授信业务主要风险点(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行业风险、市场风险、经营管理风险、财务风险、集团或关联企业风险、授信担保风险等),针对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建议,对不同观点或未涉及信息进行补充。

审查人员出具《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审查报告》,重点从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角度对客户经理、风险经理提交的信贷资料和报告进行审核,进一步提示风险点和管控要求,并独立发表审查意见。

第六条评审审批分支行、小企业银行部贷审会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对经营部门提交的小微贷款业务进行审议,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后,逐级报送给有权审批人审批。

小微贷款的评审与审批须严格遵守贷审会工作制度和总行授权规定,严禁越权审议、审批贷款。

第七条放款执行客户经理根据最终审批意见约请小微贷款客户签署合同、取印核保,落实贷审会、有权审批人要求的前置条件后提交放款。

放款审核岗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表面合规性负责,通过后出具《放款通知书》,随借据、支付凭证一同送交柜面办理下账和支付手续。

第八条贷后及日常管理管户客户经理负责小微贷款业务发生后的日常管理,包括贷款资金用途检查、常规检查、资产质量风险分类、贷款到期收回、总结评价等,贷款出现风险时还要做好相应的风险提示、预警处理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

小企业银行部负责人负责对客户经理的用途检查、常规检查、风险分类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预警信号或处于不良处置阶段的贷款客户,还应当按照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要求,陪同客户经理进行上门检查和信息核实,形成预警或逾期贷款处置方案后报批。

第三章申请受理第九条申请途径小微贷款既可以由本行客户经理通过上门或电话方式主动营销,也可以由有贷款需求的客户通过以下途径主动提出申请:(一)直接上门向分支行小企业银行部提出贷款申请。

(二)向本行自助银行客服人员提出贷款需求。

(三)通过我行小微贷款专用邮箱jscjcbankx一八9x发起贷款申请。

(四)通过客服电话向本行客服人员提出申请。

小微贷款专用邮箱管理人员及电话银行客服人员应最迟在次日上午,将收到的贷款需求信息转达给总行市场管理部。

自助银行客服人员应最迟在次日上午,将贷款需求信息转达给属地分支行分管业务的副行长。

对上述途径获得的贷款申请,总行市场管理部或异地分支行分管行长每天根据区域归属原则,按照申请人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将借款申请传递给相应区域的分支行小企业银行部负责人。

分支行小企业银行部负责人应及时将潜在贷款客户信息分配至相关客户经理,并做好分配记载。

客户经理应及时联系客户,初步接洽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和贷款意愿,对于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客户,应立即上门或通知客户前往相应的分支行进行前期面谈。

各分支行小企业银行部均单独配备综合内勤岗,专职负责本团队内部的小微贷款受理和服务事宜,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1.受理分支行上门客户的贷款咨询及申请。

2.担任分支行及小企业银行部贷审会秘书。

3.协助客户经理对上门客户的贷款合同、借据进行核保面签,负责放款资料的集中报送。

4.负责征信查询、分户帐查询以及银票签发受理。

5.分支行及小企业银行部内部事务处理。

第十条贷款申请面谈向我行申请小微贷款的客户必须提交书面贷款申请,并由客户经理进行接洽和前期面谈,面谈可在本行进行,也可在客户经营场所进行。

(一)首次申请面谈客户经理应围绕《小微企业贷款客户面谈笔录》(附件2-1)中列出的要点内容,从客户基本情况、经营信息、主要负责人及其家庭情况、贷款申请信息、历史信贷记录、拟提供的担保措施等6个方面,逐项与申请人进行交流,结束后根据面谈获取的信息整理形成《小微企业贷款非现场调查记录表》(附件2-2),给出对经营业主印象的大致评价,并对照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准入标准,提出初步筛选意见。

面谈认为符合我行小微贷款准入基本条件的,应要求客户填写征信查询授权书并签字、盖章,查询征信记录作为进一步筛选的依据。

对不符合基本准入标准的客户,应及时将贷款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并在《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咨询台账》(附件2-3)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分别进行登记,为后续小微贷款营销对象梳理和风险防范提供参考。

(二)非首次申请面谈对申请续贷、变更已放款业务条件的客户,面谈内容应根据前期已了解的客户信息予以适当简化,仅需针对应当关注的核心问题进行重点沟通。

虽曾在我行办理过一般授信业务,但截至本次申请日,我行贷款结清已超过一年的客户应视同首次申请客户进行面谈。

第十一条信用记录查询面谈认为申请人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客户经理应要求申请人填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或《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个人授权书应由查询对象本人亲笔签名,单位授权书须加盖企业公章,授权客户经理查询征信记录,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筛选准入受理征信系统查询结束后,客户经理要据实记录查询结果,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非现场调查记录表》,并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筛选判断,提出贷款受理与否的意见。

认为符合准入条件的,由管户客户经理向业务管理部(同城支行为支行行长或指定人员)申请安排风险经理,共同上门进行实地调查;认为不符合贷款准入标准的,客户经理应及时将理由及原因告知申请人,同样需做好解释工作,并在《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咨询台账》、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贷款申请分配客户经理自营贷款按照“谁营销、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任务和业绩分配,以充分激发客户经理的营销积极性。

通过其他渠道受理的贷款申请,由小企业银行部负责人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分配:(一)客户经理的工作经历及信贷风险评判能力。

(二)客户经理在手待处理的贷款申请量及管户数量。

(三)社区化经营区域划分等其他因素。

小企业银行部负责人将贷款申请分配给客户经理的同时,应基于自身了解的情况进行信息共享和风险提示。

客户经理在接到贷款申请后,应及时对《小微企业贷款申请表》中的信息进行解读,并联系客户履行前期面谈手续。

第四章尽职调查第十四条小微贷款尽职调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原则。

贷款尽职调查必须建立在合规、真实的基础之上,调查人员要按照制度要求履行调查职能,确保调查行为的合规性和调查内容的真实性。

(二)实地调查原则。

尽职调查人员应到贷款申请人生产经营场所及办公地点实地观察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注重收集小微企业及其业主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作为分析判断贷款风险的重要依据。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应遵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财务信息方面不单纯依靠客户的财务报表,而应根据实地调查获取的客户资产、负债、销售、成本及费用信息进行数据调整和自编报表。

(四)关注非财务信息原则。

非财务信息在小微贷款的风险判断过程中占有尤为重要的地位,调查人员需重点关注业主或主要股东人品能力、资信状况、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投资理念等信息,留意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客户渠道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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