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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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科学评估小企业贷款质量,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及其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将小企业贷款至少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见附件)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

第六条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第七条贷款发生逾期后,借款人或担保人能够追加提供履约保证金、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等低风险担保,且贷款风险可控,资产安全有保障的,贷款风险分类级别可以上调。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

银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特点和需要,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更准确的方法对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分类方法,并与本办法的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制定的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及实施细则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备。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小企业贷款损失。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科学评估小企业贷款质量,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及其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将小企业贷款至少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见附件)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

第六条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为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监管政策的贯彻落实,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部署,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监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2019年度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组织开展试评价,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

试评价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6月29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科学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银保监会关于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

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定量与定性并行。

为兼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监管评价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指标。

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

(二)总量与结构并重。

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细分小微企业市场和融资需求,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对象、内容的结构,扩大服务覆盖面。

(三)激励与约束并举。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该年度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与执行、现场检查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和奖励等工作有效联动。

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办法

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促进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良性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包括:一、符合《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详见附件)规定的中小企业;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拥有技术监督局代码的个体ⅩⅩ户。

第三条以下企业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一、房地产企业;二、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三、学校、医院、出版社、电视台等非生产流通企业;四、符合我行未评级客户条件的企业(生产流通企业类未评级客户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行指办理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县级支行或城区支行。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贷款行为中小企业办理的贷款、贸易融资、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表内、表外业务。

第五条为中小企业办理信贷业务应遵循总量控制、逐笔归还、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中小企业的认定和分类第六条在我行目前有融资余额的企业和新开户的企业,按照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认定中小企业,并在信贷管理系统(CM2002)中进行标识。

已经认定为中小企业的企业,由于经营规模增大而需要调出中小企业的,经贷款行行长或主管信贷副行长批准后,在信贷管理系统(CM2002)中修改标识。

大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不得认定为中小企业,也不得在信贷管理系统(CM2002)中使用中小企业相关标识。

由于分立、经营战略调整等原因使经营规模缩小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经一级(直属)分行(含三峡、苏州分行,下同)批准后,可认定为中小企业,并在信贷管理系统(CM2002)中进行标识。

第七条中小企业分为1999年以来有新增贷款(不含因兼并、重组、贷款划转而新增的贷款,下同)的中小企业和1999年以来没有新增贷款的中小企业。

两类中小企业分别在信贷管理系统(CM2002)中进行标识。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为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监管政策的贯彻落实,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部署,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监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2019年度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组织开展试评价,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

试评价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6月29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科学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银保监会关于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

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定量与定性并行。

为兼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监管评价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指标。

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

(二)总量与结构并重。

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细分小微企业市场和融资需求,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对象、内容的结构,扩大服务覆盖面。

(三)激励与约束并举。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该年度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与执行、现场检查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和奖励等工作有效联动。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办法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企业授信从业人员的授信业务行为,明确授信责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能力,提高小微企业授信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责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我行的信贷政策、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授信从业人员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受理、审查审批、作业监督、放款操作、贷款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中心负责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第三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是指小微企业贷款、承兑、票据贴现、透支、贸易融资、保理、信托、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第四条小微企业授信责任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从业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我行授信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授信责任认定范围(一)被总行或外部监管机构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不良资产。

(二)授信本金逾期90天以上或利息欠息90天以上。

(三)总行认为有必要进行责任认定的授信业务。

第二章授信责任人责任划分及责任金认定标准第六条形成不良的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认定责任金额为对应不良金额(本金)的0%-10%。

第七条小微企业授信责任认定对象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相关环节的责任人,即:(一)责任人及责任认定标准:1.客户经理:60%2.团队负责人:10%3.审贷会委员:15%4.后台人员:5%5.有权签批人:10%(二)特别规定:1.如同一环节涉及多个责任人,可按具体情况共同均摊责任或区分主次责任,其中主要责任人承担90%,次要责任人承担10%。

2.如同一责任人在授信环节中存在多个角色,涉及责任按累加进行追究。

第三章特殊情形下的责任划分第八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人工作变更后的责任划分原则:(一)原授信业务到期归还前,原责任人对原授信承担责任,继办人承接后承担贷后管理责任。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实施细则(试行)模版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我行小微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是指符合xx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客户认定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客户所办理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是指参与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活动的相关人员。

具体包括小微企业业务客户经理、风险审查人员、授信审批人员以及其它参与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

客户经理应深入客户所在的街道和行业商会,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提高业务营销和客户非财务信息收集分析、整理的能力,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及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人为的外部因素干扰。

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应在授信业务活动中声明是否为授信申请人的关系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是指在xx市商业银行从事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签发、贷后管理、贷款本息回收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全面履行了其岗位职责赋予的各项要求,没有个人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是指按照《xx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xx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符合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范围的授信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和行为评价的工作过程。

第二章授信调查尽职要求第八条客户经理应根据授信种类收集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信息等,具体的客户基本信息主要有以下内容:(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和年检证明;(二)贷款卡、银行开户情况;(三)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身份证明及必要的信息;(四)能用于编制近两年或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基本信息或已编制好的财务报表;(五)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报告期存贷款及对外担保情况;(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一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复印件;(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八)董事会成员和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九)若为有限责任客户、合资合伙客户或承包、租赁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十)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十一)其他必要的资料。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机制,促进小微企业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职,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中,各环节各岗位信贷业务责任人是否按规定严格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有关信贷业务一旦发生风险,可视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者部分信贷业务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员、审批人员。

第二章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风险尽职要求第四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主调查人(管户经理)应按照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收集相应的信息资料,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确保资金用途合规,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辅调查人对主调查人(管户经理)在调查期间的尽职要求负次要责任。

主调查人(管户经理)具体尽职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收集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征信信息、财务及银行流水等基本信息及反映生产经营状况的非财务信息,收集的信息资料需符合对应产品信贷操作流程的要求;2.初步审查借款主体、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当期国家产业政策及本行的信贷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要求;3.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同时对借款人的品行、盈利能力、发展前景作出合理评估;4.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偿债能力、经营效益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5.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国有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国有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国有商业银行是中国国家的重要金融机构,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广泛的金融资源,是支持经济发展和服务民生的重要力量。

随着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小微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而国有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也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

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审批程序繁琐、利率高昂、风险管理严格等。

本文将就国有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以期能够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

一、存在的问题1. 审批程序繁琐国有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融资方面审批程序通常较为繁琐,包括资料准备、审核流程等等,导致融资时间较长,影响了小微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尤其是对于刚刚起步的小微企业来说,时间就是金钱,长时间的等待可能会使企业错失良机。

2. 利率高昂国有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利率通常较高,这不仅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也增加了其经营风险。

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形势下,高额的利息支出可能会加重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而对于一些刚刚起步的企业来说,高昂的利率更是致命的。

3. 风险管理过严国有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核过程中,通常会对小微企业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把关,极致地控制着自身的风险。

这导致了一些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难以获得融资支持,限制了其发展空间,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有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二、解决办法国有商业银行应当针对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简化融资审批程序,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提高办理效率。

可以建立专门的小微企业融资团队,对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给予更快速的回应,同时为小微企业提供一对一的人性化服务,帮助企业更快捷地获取资金支持。

国有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利率进行优惠,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政策性贷款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支持。

也可以引导国有商业银行与小微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在信贷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以更大的灵活度,以便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的需求。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贷款的行为,提高本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和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本行支农支小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信用贷款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用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要求,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为经营方向。

第二章贷款适用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第五条贷款对象:户籍地或经营地在**县域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除了具备《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外,申请信用贷款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2)资产负债率小于60%;(3)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4)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5)税务风险比较小。

(二)借款申请人为农户(个人)(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2)有固定单位的,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行认可的并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行代发工资;(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4)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周转或消费。

第八条贷款利率、额度、期限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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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市场管理部、授信评审部、稽核监督部、总行营业部、分支行:为进一步规范小微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加强贷款客户准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总行修订了《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调查评估规范(试行)》,现予印发,同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对小微贷款的部分管理要求、操作规定进行了调整,重点包括:
(一)适度放宽了对自然人作为小微贷款借款主体的准入限制。

在原来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人、法人机构实际控制人、专业市场商户以自然人名义申请贷款的基础上,本次下发的制度新增接受农业及水产种养殖户、家庭作坊经营户作为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并对经营背景的证明和核实要求作了相应明确。

(二)调整了对客户经营时限的要求。

8月份下发的《ⅩⅩⅩⅩ商业银行信贷政策》(以下简称“信贷政策”)要求申请小微企业贷款的客户必须经营一年以上,且以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作为判断标准。

本次下发制度将对客户经营时间的要求调整为“业主
具有贷款用途对应行业1年以上持续经营经验,借款人实际持续经营1年以上(以调查确认的实际经营时间为准)”。

(三)调整了对客户资信记录的要求。

信贷政策要求借款人、主要经营人近24个月内无经营性贷款逾期及欠息记录,消费贷款及信用卡逾期累计不超过8次。

本制度对客户资信记录的要求调整为“不得有主观恶意逾期,原则上24个月内不得有经营性贷款逾期及欠息记录,非恶意的消费贷款及信用卡逾期累计不得超过8次,且当前所有逾期贷款均已结清”。

对于经营质态优良,客户经理认为确有必要突破资信记录限制受理贷款申请的,由分支行行长在准入前进行审核把关,同意后方可介入调查,审批路径按照一般小微贷款执行,不再履行信贷政策例外事项申报及审批流程。

(四)明确了小微贷款借款额度的测算方法。

一次性(不定期)还款的小微贷款采用基于现金流的还款来源测算方法,根据借款人的主营业务所属行业、销售规模、已有借款和担保方式进行新增贷款限额测算;等额本息分期还款的小微贷款采用基于期间预计可支配收入的还款来源测算方法,通过分析借款人的期间损益来测算新增贷款限额。

(五)统一了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尽职调查报告的格式。

鉴于分支行普遍反映表格式的调查报告无法全面、准确展示客户的真实情况,不便于审查、审批人员对信息的有效把握,此次拟定
的格式化调查报告统一采用文本格式,明确了报告撰写的提纲和基本内容。

由于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经营记录不完善等特点,各部门、分支行信贷人员在信贷调查和报告撰写过程中,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贷款到期能否按期偿还本息”为核心,紧紧抓住反映客户还款意愿、还款能力的关键要素进行分析判断,既不可盲目追求短期效益,而置风险控制于不顾,也不能因害怕承担责任而惧贷惜贷,贻误市场机遇。

二、为充分发挥ⅩⅩ“信融乐”产品优势,经研究,决定对信用贷款的还款方式要求作适当调整,对于期限6个月(含)以内的信用贷款,允许借款人在合同期内随借随还,周转循环使用贷款资金;期限6个月以上的信用贷款仍要求采用等额本息分期方式还款,还款周期可以是按月、按双月或按季。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取消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不再将贷款卡作为贷款必要资料,但要求小微企业借款人在贷款申请阶段提供机构信用代码证。

征信记录需要根据中征码(原贷款卡编码)进行查询和录入,分支行小企业银行部综合内勤负责中征码的查询或生成,进入征信系统后,点击“信息查询”,选择“基本信息查询”模块中的“中征码查询”,录入借款人“机构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号码”、“国地税登记证号”中的任意一项,点击“查询”即可。

如果有符合条件的信息,将会返回借款人的中征码;
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信息,将会转入中征码配码界面,录入“借款人特征”、“企业名称”、“机构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号码”、“纳税人识别号”(国地税)后,点击“下一步”,再录入“借款人特征”、“企业所在地区”、“登记注册类型”等信息,点击“发卡”,系统将自动为借款人生成中征码。

四、各部门、分支行信贷人员应当把小微企业非财务因素分析放在首要位置,特别要重视对主要经营人人品的了解,多角度验证判断借款人是否涉及高利贷,同时注重对现金流、净资产的分析判断,始终把“第一还款来源”作为评价贷款能否发放的首要依据,担保措施仅能作为风险分散和补偿的一种手段,严禁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过分依赖担保,尤其要杜绝以抵押等所谓“强担保”措施替代对借款人信用评价的错误导向。

五、各相关部门及分支行接本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所属信贷人员进行学习。

其中分支行应首先组织班子成员、贷审会成员学习,在确保业务骨干充分领会制度内涵的前提下,再由分支行行长组织对其他信贷人员的培训工作,分批次、有计划地进行制度要求传导,确保所有信贷人员均能在年底前全面掌握制度要求。

总行将适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任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该三项制度自2015年2月1日起试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制度存在不合理或不完善之处,请及时联系总行授信评审
部。

授信评审部应适时做好制度的后评估工作,以进一步提升制度质量,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本次制度下发后,行内相关信贷管理规章与制度内容不符的,以本次下发制度要求为准。

附件:1.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2.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
行)
3.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调查评估规范(试
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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