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
国际法律私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跨国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
在国际法律私法领域,合同纠纷的解决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跨国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探讨国际法律私法在解决此类纠纷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外方”)与我国一家企业(以下简称“中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外方将一批货物销售给中方。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中方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外方协商未果,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合同准据法的选择在国际合同纠纷中,合同准据法的选择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适用法律,因此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准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由于合同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付,合同履行地在我国,因此可以认为我国法律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
故法院最终确定适用我国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
2. 合同条款的解释在确定准据法后,法院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目的和交易习惯,结合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其含义。
”在本案中,关于货物质量标准的解释成为争议焦点。
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应符合国际通行的质量标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参考了国际通行的质量标准,并结合合同的具体情况,认定外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 案例简介本案例涉及一起跨国环境污染纠纷,涉及甲国某化工厂(以下简称“甲厂”)与乙国某环保组织(以下简称“乙组织”)之间的法律争端。
甲厂在甲国境内的一家大型化工厂,长期从事化学产品的生产。
由于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废水未得到有效处理,导致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特别是对乙国某地区的水源造成了严重破坏。
乙组织作为非政府环保组织,在调查了相关情况后,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厂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国际环境保护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国际侵权责任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法:甲国和乙国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案例分析1. 甲厂的行为是否构成国际环境污染侵权根据国际环境保护法和甲乙两国的国内法,企业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保护环境。
甲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能有效处理废气废水,导致环境污染,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甲厂的行为构成了国际环境污染侵权。
首先,甲厂的生产活动跨越了国界,对乙国环境造成了损害,符合国际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特征。
其次,甲厂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存在过错。
最后,乙组织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甲厂承担赔偿责任。
2. 甲厂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国际侵权责任法和甲乙两国的国内法,甲厂应承担以下责任:- 赔偿责任:甲厂应赔偿乙组织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 治理责任:甲厂应采取措施治理污染,恢复环境原状。
- 惩罚性赔偿:如果甲厂的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可以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
3. 乙组织的诉讼请求乙组织在诉讼中提出了以下请求:- 要求甲厂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 要求甲厂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 要求甲厂支付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甲国法院判决甲厂承担以下责任:- 赔偿乙组织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 支付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我国与周边国家如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在南海的主权及海洋权益方面存在争议。
这些争议涉及到历史性权利、地理边界、海洋资源开发等多个方面。
在国际法框架下,如何解决这些争端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二、案情简介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主权及海洋权益争端。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国际仲裁,要求解决双方在南海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
我国政府对此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菲律宾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损害了我国的主权及海洋权益。
三、法律分析1. 国际法原则在本案中,以下国际法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土和领海拥有主权,其他国家不得侵犯。
- 平等互利原则: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应当平等相待,实现互利共赢。
-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家在解决争端时应当遵守和平原则,避免使用武力。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解决海洋争端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案中,菲律宾依据该公约提起仲裁,我国政府则认为该公约不适用于本案。
- 领土争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对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拥有主权。
本案中,我国对南海的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菲律宾的仲裁请求违反了这一原则。
- 海洋边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在划定海洋边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本案中,菲律宾提出的海洋边界划分方案不符合公平原则,损害了我国的主权及海洋权益。
3. 历史性权利我国对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包括历史性所有权、历史性管辖权和历史性利用权。
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未充分考虑我国的历史性权利,损害了我国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由于我国政府坚决反对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本案未能在国际仲裁庭得到解决。
我国政府主张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五、案例分析本案体现了国际法在解决国家间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为解决国家间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原则指导。
国际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2013年,我国在南海进行“海洋石油981”号钻井平台作业时,遭到菲律宾政府的无端指责和干扰。
菲律宾政府声称我国在争议海域进行钻井活动侵犯了其主权,并向国际海底管理局(ISA)提出申诉。
国际海底管理局随后对这一争议案件进行了审理。
二、争议焦点1. 钻井平台作业区域是否属于争议海域?2. 我国在争议海域进行钻井活动是否侵犯了菲律宾的主权?三、国际海底管理局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审理过程中,收集了双方提供的证据。
我国提供了钻井平台作业区域的海域划界文件、地质勘探报告等证据,证明该区域属于我国固有领土。
菲律宾则提供了相关历史文件、地理证据等,试图证明其对该区域拥有主权。
2. 事实认定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审理过程中,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认定。
首先,管理局认为钻井平台作业区域位于我国固有领土,不属于争议海域。
其次,管理局认为我国在争议海域进行钻井活动并未侵犯菲律宾的主权。
3. 法律适用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审理过程中,主要依据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等相关国际法律法规。
管理局认为,我国在争议海域进行钻井活动符合UNCLOS和DOC的规定。
4. 裁决结果经过审理,国际海底管理局于2014年作出裁决,认为我国在争议海域进行钻井活动并未侵犯菲律宾的主权,且该区域不属于争议海域。
管理局要求菲律宾政府停止对我国的无端指责和干扰。
四、案例分析1. 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证据,并依据国际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这体现了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处理争议案件时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2. 我国在争议海域进行钻井活动并未侵犯菲律宾的主权,这充分说明我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是合理且合法的。
3. 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裁决结果为我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提供了法律支持,有助于维护我国在南海的合法权益。
五、启示1. 在国际争议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
我国应加强相关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支持。
国际上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跨国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往往忽视了对环境和社会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纠纷的案例分析,探讨国际法律在解决此类问题中的作用。
二、案例概述案例名称:某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纠纷案当事人: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与我国某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原告”)争议焦点:被告在我国某地区投资建设工厂,由于生产工艺不当,导致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案件背景被告是一家跨国公司,在我国某地区投资建设了一家工厂。
该工厂主要生产某种化工产品,但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工艺不当,导致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污染物质主要包括重金属、有机物等,对周边土壤、水体和空气造成了严重破坏,对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健康产生了严重影响。
2.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我国《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1)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案件审理过程(1)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2)被告在法庭上辩称,其生产工艺符合我国相关标准,不存在环境侵权行为。
(3)法院依法委托环保部门对被告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周边环境进行评估。
(4)经调查,被告工厂确实存在环境污染问题,且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5)法院根据调查结果,判决被告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并赔偿原告损失。
4. 案件评析(1)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环境和社会利益。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往往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跨国并购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国际经济法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在国内外市场均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
近年来,A公司为了拓展亚洲市场,决定收购一家位于我国的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B公司是一家拥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业绩的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然而,在并购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以及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法律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三、案例分析1.跨国并购的法律风险(1)反垄断审查跨国并购可能引发反垄断审查,这是跨国并购过程中面临的重要法律风险之一。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可能触及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因此,A公司在并购前需进行反垄断申报。
(2)外汇管理跨国并购涉及外汇管理问题。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需要将大量资金从境外调入境内,涉及外汇管理审批。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规定,企业进行跨国并购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结汇等手续。
2.跨国并购的法律问题(1)合同法律问题在并购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并购协议。
该协议涉及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例如,并购协议中可能涉及股权比例、支付方式、交割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签订并购协议时,A公司需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2)员工安置问题跨国并购可能引发员工安置问题。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后,需对B公司员工进行安置。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企业进行并购时,需妥善处理员工安置问题,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跨国并购的法律应对(1)合规审查A公司在并购过程中,需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合规审查。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约束性等特点。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法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南海争端作为当前国际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案例,涉及国际法的多个方面,本文将从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出发,对南海争端进行分析。
二、南海争端背景南海位于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六个国家之间,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渔业等资源。
近年来,南海争端愈演愈烈,各方围绕岛礁主权、海洋权益等问题展开激烈角逐。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 普遍性: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论其大小、强弱。
在南海争端中,国际法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 强制性:国际法具有强制力,国家必须遵守。
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将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
3. 约束性:国际法对国家行为具有约束力,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时必须遵循国际法原则。
四、南海争端中的国际法案例分析1. 岛礁主权问题(1)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根据国际法,领土主权具有继承性,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具有历史和法理依据。
(2)菲律宾等国家主张的“先占”原则与我国领土主权存在冲突。
国际法规定,先占原则是指无主土地的发现者有权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然而,南海诸岛在历史上已被我国发现、命名、开发、管辖,不符合“无主”条件。
2. 海洋权益问题(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法在海洋权益方面的重要法律文件。
根据《公约》,沿海国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洋区域享有相应的权益。
(2)我国主张的“九段线”符合《公约》规定。
我国政府于1958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划定了“九段线”,该线符合《公约》关于领海宽度、专属经济区等规定。
(3)菲律宾等国家主张的“海洋法仲裁案”违反国际法。
我国政府坚决反对菲律宾等国家通过单方面提起仲裁的方式解决南海争端,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公约》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北海大陆架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北海大陆架案这一争端最开始源于19世纪末英国殖民时代,在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上的部分岛屿上建旗并宣称海洋领地。
越南以历史和地理因素为基础,对南沙群岛提出领土主张,并将其划入自己的行政区域。
中国则主张对南沙群岛以及西沙群岛的领土主权拥有合法的历史和地理依据。
北海大陆架案于2024年由菲律宾提起。
菲律宾政府提出请求,要求国际法院就菲律宾与中国之间南海争端的领土及海洋划界问题进行裁决。
由于这一案件牵涉到多个国家的海域及领土主权争议,因此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关于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于2024年7月12日下达,裁决结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际法院确认南沙群岛以及西沙群岛是无人居住的岩石,而不是属于“有权居民的岛屿”。
后者维持12海里的领海范围。
这一裁决使得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在南海划分中的相关权益受到了限制。
其次,国际法院认定中国在对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采取行动时,违反了菲律宾排他性经济区(EEZ)的权利。
具体来说,菲律宾有权在其EEZ 内开展渔业资源的开发和管理,而中国对该区域的渔业资源采取了控制措施,这被认定为违反国际法。
此外,国际法院鉴别了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周边海域的领土并划出了相关的划界线。
但是,国际法院也同时明确指出,其判决并没有对相关领土和划界提出具体的请求,裁决结果不会影响各方在有关领土和海域的所属权上的主张。
北海大陆架案在国际公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此案中,国际法院透过对相关岛屿地理和历史的考量,对有关领土的归属和海域划界做出了判决。
而这一判决结果不仅对中菲两国有重要影响,也对其他南海周边国家的相应领土和海域主张产生了指导性意义。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北海大陆架案虽然为争端各方提供了一个国际法的判决结果作为参考,但是此案的裁决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因此,各方需要通过对话、协商以及多边合作来解决南海争端,旨在寻求一个可持续、和平和合作的解决方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一、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的一位调查法官针对时任冈吐果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刚果(金))外交部长的耶罗迪亚(Yerodia)签发了一项国际逮捕令,指控他在刚果(金)单独或协同他人实施了战争罪和反人道罪。
该逮捕令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向全世界发出,要求相关国家拘留并引渡给比利时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比利时发布逮捕令的依据是比利时国内法以及对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普遍管辖权。
2000年10月17日,刚果(金)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称比利时违反了根据国际法对刚果(金)负有的国际义务,要求法院宣布比利时应当撤销其发布的逮捕令。
2002年2月14日,国际法院作出判决:比利时签发国际逮捕令并请求国际协助的行为侵犯了刚果(金)在任外交部长享有的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权,比利时必须通过自己选择的方式撤销2000年4月11目的逮捕令。
(1)普遍管辖权的含义是什么?(2)普遍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哪些犯罪行为?答:(1)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2)至于哪些犯罪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在国际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已获得明确公认的此类犯罪有: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奴隶贸易和战争罪等。
其他的国际犯罪行为,如灭绝种族罪、空中劫持、贩卖和走私毒品、危害人类罪等,也被较多的国家和学者认为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犯罪。
二、中新网2007年11月1日电:共同社消息,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的职棒日本火腿队投手达比修有(Darvish Yu,21岁)日前选择了日本国籍。
据其父证实,达比修有已向大阪羽曳野市政府机关提交了所需的文件已得到了受理。
至此,达比修有代表日本出征北京奥运的障碍已全部扫清。
达比修有的父亲拥有伊朗国籍,母亲拥有日本国籍。
根据日本的《国籍法》,公民在满22岁之前必须消除双重国籍的身份,由于达比修有将在北京奥运期间迎来22岁的生日,因此他必须就国籍作出选择。
(1)国籍的取得有哪些方式?(2)达比修有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属于哪种?答:1.根据各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另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
(1)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
①血统主义。
②出生地主义。
③混合主义。
(2)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
①自愿申请入籍。
②因婚姻、收养而取得的继有国籍。
2.属于血统主义中的双系血统主义。
三、2004年3月9日,古巴外交部发言人在哈瓦那透露,30名海地难民已于日前抵达古巴,但他排除了今后将有大批海地难民继续涌入古巴可能。
据悉,这30名海地难民目前正在古巴岛最东端的迈西角,此处常年被用于收容进入古巴的海地人。
据悉,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驻古巴代表处的官员已前往迈西角调查这30名海地人是否符合难民条件。
古巴岛最东端距海地仅为50多公里。
1990年海地发生政变时,约有1000多名海地人涌入古巴,居住在迈西角。
古巴政府没有将其遣返,并向其提供了包括饮用水和用电在内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1.难民的概念是什么?2.难民的条件是什么?3.古巴政府的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上对待难民的原则?难民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哪几方面?答:1.难民是指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正当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
2.难民的主观条件:当事人畏惧迫害,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而可能受到迫害。
客观条件:当事人留在其本国之外或经常居住地国之外,且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其经常居住地国。
3.符合,难民的法律地位体现在:(1)不推回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3)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
(4)最惠国待遇原则。
四、震惊全国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中,以赖昌星为首的走私团伙在3年时间内,疯狂走私价值达530亿元人民币的货物,偷逃关税300亿元,逃私多达800亿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1999年8月,赖昌星携家人潜逃到加拿大,并申请难民身份。
2002年6月21日,加拿大政府认为他是企图逃避刑事追诉的逃犯,无权在加拿大居留,因此驳回其难民申请。
2002年8月26日,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重审赖昌星的难民申请案,2005年4月14日,加拿大联邦法院判决赖昌星不具备申请难民身份的条件,因为没有证据显示如果赖昌星被遣返中国后,将因政治问题受到迫害。
之后,赖昌星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受理其上诉,2005年8月31日,加拿大最高法院宣布拒绝受理赖昌星一家的上诉。
赖昌星是否符合难民身份?答:难民地位不适用于下列任何情形的人:已经获得联合国其他机构的保护和援助;被其居住地国家认为具有附着于该国国籍的权利和义务;违犯国际文件中已作出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反人道罪;在以难民身份进入避难国之前,曾在避难国以外犯有严重的非政治罪行;曾有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并经认为有罪。
本案例中,赖昌星因走私罪而逃往加拿大,符合曾在避难国以外犯有严重非政治罪行条件。
五、张振海,男,中国公民,生于1954年1月10日,河北人。
因对检察院审查其贫污行为不满,蓄意外逃。
1989年12月16日,张振海携妻、子登上从北京经由上海、旧金山飞往纽约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981航班82448号飞机,在飞机起飞20分钟后将其劫持,机上共有乘客和机组人员223人。
飞机最后降于日本福冈机场。
中方向日本提出引渡要求,并明确表示只就其所犯劫机罪进行审判和惩罚,而不对劫机罪以外的罪行进行处罚。
日本法院经过审查后同意引渡。
由于中日之间尚无引渡条约,因此日方依互惠原则于1990年4月28日将张振海引渡给中国。
1990年7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劫机罪判处张振海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1.国家之间有无引渡义务?2.在相互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怎样实现引渡。
3.请求引渡的主体可以有哪些?本案中中国能否请求引渡?答:1.国家之间无引渡义务,除非它根据条约承担这种义务。
2.如果国家之间相互没有引渡条约,也准许根据互惠原则引渡。
3.一般情况下,请求引渡的主体,即有权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主要有:犯罪本人所属的国家;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受害的国家,即犯罪结果发生地国家。
本案中,中国是可以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犯罪本人所属国家。
六、2003年7月22日清晨,根据中也两国1993年达成的渔业合作协议,中国中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中水”的CNFC9501号渔轮到也门东部的马哈拉省渔场作业。
9时40分左右,船长应继光突然发现有4条海盗船快速向正在作业的渔轮冲来。
应船长当机立断,命令船员停止作业,立即起网,快速离开危险水域。
然而,载有手持步枪和冲锋枪的蒙面武装分子的海盗船越驶越近,一阵激烈的枪声划破长空。
这伙匪徒约40人,两条船负责警戒和接应,另两条小船分别跳下六七个人,强行登上9501号渔轮。
这伙匪徒命令趴下躲避枪弹的船员不得出声。
其中一伙人则扫射着直扑驾驶台。
枪弹将驾驶台打出片片火星,舵机油泵转换开关和磁罗经罩被子弹打坏。
一个蒙面匪徒将船长和大副李世实推下驾驶台,并向他们开枪,李世实不幸中弹身亡。
匪徒见我船员中弹身亡,又无财物可抢,便快速离开9501号渔轮逃逸。
事件发生后,9501号渔轮立即组织抢救并向指挥船和中水公司驻也门代表处汇报。
在公司另外两艘9503、9505号渔轮协助下,9501号渔轮于当日下午3时30分抵达马哈拉省的尼士顿港口。
1.中国中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中水”的CNFC9501号渔轮可否到也门东部的马哈拉省渔场作业?2.我国渔轮对于海盗行为应该如何处置?3.我国渔轮可否备有一些武器,以防海盗行为?4.此事件发生后,应该由哪一国来处理该事件?答:1.其他国家的国民在专属经济区内捕鱼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
2.任何国家的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授权的政府船舶或飞机,都可以在公海上拿捕海盗船或飞机,并由拿捕国予以审判和惩罚。
3.商船为了防御目的而配备武装是允许的,但若主动攻击敌国舰船,则将失去国际法的保护。
商船如改充为战舰,就具有军舰的地位,但应符合1907年《关于商船改充为军舰公约》的规定。
4.应该由也门政府处置该事件。
首先迅速捉拿海盗及其相关犯罪人,并从严处罚;其次,应该向中国政府就此次事件表示道歉;最后,还应该对在该事件中遇难的中国渔民的家属表示慰问,并给予经济赔偿。
七、最近,据美国国家广播公司报道,美国海洋测量船“鲍迪奇”号多次闯入中国黄海水域进行“勘探工作”,遭遇中国军机和海军舰艇的“拦截”和“尾随”,中国舰船数次向美国测量船发出信号,要求其停止作业并离开这一水域。
事后中国政府向美国国务院提出外交照会,抗议美国海洋测量船“鲍迪奇”号侵入中国黄海“专属经济区海域”,从事监听、侦查等“活动”。
而美国国防部的某些官员则指责中国的抗议“很无理”,因为“鲍迪奇”号没有武装,其水文测量行为并不对中国构成威胁;而且它是在中国海岸以外大约100公里的“公海”上作业,它应享有航行自由权。
笔者认为,“鲍迪奇”号是一艘装满侦察设备的测量船,它在中国黄海所进行的不是一般的探测活动,而是进行“拖拽式声纳探测”及其他水下监听活动,对中国的国家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1.“鲍迪奇”号闯入的海域属于什么性质的海域?2.美国测量船在该海域应享有什么样的“航行自由权”?3.中国政府对“鲍迪奇”号采取的行动是否得当?答:1.专属经济区。
所谓的“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的沿海国海域。
2.“自由通过制”主要适用于公海及沿海国所控制的“专属经济区”及“毗连区”等水域内。
其特点是,它不存在那些必须“事先请求并得到批准”、必须“继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或“毫不迟延地迅速通过”、潜水器必须“上浮水面、展示国旗”等限制性因素。
外国船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航行必须尊重沿海国的权利,至少是不损害沿海国的权利。
3.正当。
在“鲍迪奇”号闯入中国专属经济区后,中国的海军舰艇及军机对之进行了“拦截”和“尾随”,这是符合国际法规定的正当行为。
“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安全地带内,违反沿海国按照本公约适用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包括这种安全地带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应比照适用紧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