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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概念和演变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了其所覆盖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调整对象。

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国际法”一词,后被广泛采用。

有人使用“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一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

后者的主要内容属国内法范畴,虽然在其内涵和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参见国际私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一些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是以独立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一批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同一时期,荷兰人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并努力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这部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在此后的200余年间,国际法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用,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产生了包括“不干涉内政”在内的一些进步原则,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受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在国家之间建立合作关系、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保护人权和推动全球发展的重要工具。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具有广泛的应用领域和不断适应国际关系变化的灵活性。

一、国际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际法是国家间互动的法律准则。

它规范了国家之间的行为,包括各类国际合同、条约、惯例等。

国际法通过确立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和相互尊重。

其次,国际法是以国际共识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形成需要得到大多数国家的共同承认和接受,以确保国际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第三,国际法的适用是普遍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几乎所有国家,而且其规范力量需要国家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予以履行和尊重。

最后,国际法是一个动态的体系。

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国际法也在不断演进和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社会需求。

二、国际法的来源和形成过程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国际合同和一般原则:首先,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社会上普遍接受的一种用法规则。

国际惯例源于国与国之间长期的实践和相应的普遍接受,如外交特权和豁免、领土主权等。

其次,国际合同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合同可通过双边协议或多边条约等形式达成,用于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如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贸易协议等。

第三,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它包括比较广泛的法理原则,如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原则以及禁止武力威胁和使用的原则等。

三、国际法的应用领域国际法的应用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主要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国际人权法是保护和促进全人类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体系,如《世界人权宣言》等。

通过国际人权法,国家和国际社会保障了个人的尊严和基本权益。

国际人道法致力于保护受冲突影响的人群,包括战俘、平民和人道救援人员。

它规范战争行为,禁止滥用武力和采取残忍行为。

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1、国际法的概念、特征。

P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体现为国家。

除此之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强调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间的关系。

(4)、在强调事实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在国内有强大的执法手段,如法院、警察、军队、监狱等;而国际法则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3、国际法体现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

(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2、国际法的主体、类型。

P 7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类型:(1)、国家 (基本主体)(2)、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3)、政府间国际组织。

(4)、现代比较通行的看法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的渊源 P 12(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准条约”,“软法”等4、国际法效力根据 P 17我国法学界认为:各国的协调意志 P 215、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P 20(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2)、国际法义务在国内实施的方式有直接适用:民商事条约并行适用:如维也纳外交公约与国务院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转化适用:人权方面条约和WTO条约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一元论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存在两种学说;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凯尔逊和菲德罗斯,他们主张国际法的地位高于国内法,因此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

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他们主张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法律,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国际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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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籍法的编纂(codification):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的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

问答题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答:(一)世界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存在及其约束力;(二)任何单位(单个)的国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规范;(三)遵守国际法是通常状况,违法国际法是例外;(四)违反国际法是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1.建立国际性司法机构(前南法庭,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2.限制并禁止条约的保留(《国际海洋法公约》)追求公平公正。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当前,普遍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书面协定,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一般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它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包括其主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不断实践后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及客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实践中不断重复某种行为。

三、一般法律原则。

是“为文明各国国内法共同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

周鯁生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入这样一项规定,只能认为是准许法院在审判某种案件时,在从习惯或条约中都找不出适用的规范的场合,比照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办法;而那并不具有新创一种国际法渊源的作用。

国际法的内容

国际法的内容

国际法的内容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之间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由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大领域组成。

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国与国之间的条约和协定等。

而国际私法则是指规范私人之间跨国行为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民事法等。

国际公法包括了许多重要的原则和规范,其中之一是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没有国家可以干涉其他国家的主权。

这一原则是维护国际秩序和和平的基础。

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一个国家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事务。

每个国家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内政和政府体制,其他国家不得干涉或干预。

国际法还涉及到战争与和平的规范。

根据国际法,战争只能在极端情况下进行,并且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例如,战争必须是最后的手段,并且必须具备正当性、合法性和必要性。

此外,国际法还规定了战争期间保护平民、战俘和财产的规则,以减少战争对无辜平民的伤害。

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也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公约是国家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例如《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等。

国际协定则是国家之间达成的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例如国际经济合作协定和环保协定等。

这些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各国在特定领域的义务和责任,如人权保护、环境保护、贸易和投资等。

此外,国际法还包括国际司法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法律机构,负责解决国家间的纠纷。

它听取来自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案件,并根据国际法规则作出裁决。

国际法院的裁决对各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总的来说,国际法旨在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和平共处。

它确保各国平等地参与国际事务,维护国际秩序和和平,并保护人权和环境等重要利益。

虽然国际法有其局限性和缺陷,但它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不同国家间的合作与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

国际法

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是指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进行交往的行为规范;是在平等基础上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的法律形式;是确立国家及其他国际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基础。

国际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

②关于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一些制度,例如:国际法上的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国家的基本权力义务、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

③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例如: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

二、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故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在某种范围或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和支配下的个人间以及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故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②制定方式不同。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是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故国家订立国际条约表现了国家的明示协议;国家长期的交往实践中确立国际习惯法的原则及制度表现了国家的默示协议。

*国内法是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

③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具有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通过国家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处于各国之上的强制实施国际法的机关,尽管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但它们并无管辖权。

*国内法的实施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机关(军队、监狱、警察和法院)来强制实施和执行的。

国际法第一讲


政策定向说
• 以权力为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核心。 • 认为权力表现为政策,因此国际法 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 • 国际法与各国外交政策有着密切联 系,国际法的发展是受各国对外政 策的影响的。但是不能把国际法与 国家外交政策等同起来。
我国学者的观点
• 我国学者在该问题上的主流观点是,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国的协调 意志”,即国家之间的协议。 • 因为,国家受国际法的拘束,同时 又是国际法的制定者,所有国际法 效力的根据只能取决于国家意志或 同意的作用。
– 一方面主张国际法主要依据自然法, 认为自然法是约束国家的最高法律, 自然理性是检验国家行为的标准。另 一方面又坚持国家的共同同意是国际 法效力的根据
• 代表人物
– 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 – 格老秀斯本人更倾向于自然法
(四)其他
• 新现实主义学派 • 我国学者的主张
权力政治学说
• 认为:国际政治支配着国际法,而 国际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权力。 • 因此,他们认为“势力均衡”是国 际法存在的基础,也就是国际法的 效力根据。 • 应该承认,国际政治与国际法有密 切的联系,但是,如果把“权力” 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实际上就 把国际法与国家权力等同起来了。
注意:
•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国际法不能借 助国内法那样的强制执行机制来处 理国际违法行为,但是有越来越多 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发展了各自的解 决国际争端机制,如联合国的解决 国际争端机制、世界贸易组织的争 端解决机制和欧洲法院的争端解决 机制。
• 一些新设的国际司法机构,如南斯 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 事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刑 事法院。
• 特殊国际法
– 只对于两个或少数国家有拘束力的特 殊国际法。
二、国际法的特征及作用

国际法


与国内法关系
与国内法关系
国际法
二元论 自从19世纪末叶以后,在国际法学界流行的是二元论,即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没有隶 属关系,而处于同等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彼此“转化”、“采纳”、“接受”等。他们认为,两者的主体、 对象、渊源都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国际法调整 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习 惯,而国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和习惯,等等。但是,这两个不同法律体系是互有联系的。国内法和国际法 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区别只是在于前者是一个国家的意志的表现,后者是协议的各国意志的表现。国内法和国 际法同是国家制定的,区别之处在于,前者由一个国家独自制定,后者是由各国协议制定。因此,它们是互有联 系的两个法律体系。
国际国内关系
国际国内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一元论的观点
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另一派认为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狄骥、波利提斯
第二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奥本海、 特里佩尔、斯特鲁普、安茨洛蒂、费茨摩里斯、卢梭
2.通过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对国际法的规则进行间接的修改,联合国大会虽然不是行使造法职能的机构。但 是它的许多决议具有间接的修改,因为这些决议确定了国际法的新规则,如果联合国的大多数成员国和联合国的 绝大多数主要机构都接受这些国际法规则,认为它们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那么,这些国际法规则迟早终究会过 渡成为新的法律。
公海自由

国际法(第六版)课件完整版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一般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组织的职能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推动全球治理与可持续发展
提供国际公共服务与援助
联合国体系与国际组织法的发展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体系包括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 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等六个主要机关。
边界与边境制度
边界的概念
边界是确定一国领土范围的界线, 也是一国主权行使的地理空间范
围。
边境制度
边境制度是一国为维护边境安全、 促进边境地区发展而制定的一系
列法律、政策和措施的总和。
边界争端与解决
边界争端是指相邻国家在边界划 分上存在的分歧和争议。解决边 界争端的方式包括谈判协商、国
际仲裁和司法解决等。
04
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概念与分类
国际组织的概念
按成员质分
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 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 建立的各种机构。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按地域范围分
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按职能范围分
综合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职能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国籍的取得方式包括出生、继有和归化。国籍的丧失原因包括自愿 放弃、被剥夺和因婚姻等原因。
外国人的地位与权利
外国人在国际法上享有基本的权利和地位,包括人身安全、财产权、 言论自由等。同时,外国人也有义务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规定。
外交保护与人权保护
外交保护的概念与条件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一门涉及不同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学科,其目的是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自愿性的特点,适用于所有主权国家。

在国际社会中,国际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促进合作和维护人权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行为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等。

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并没有统一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但其遵守和执行由国际社会共同承担。

国际法的特点包括普遍性、平等性和自愿性,即适用于所有主权国家,国家在国际法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参与国际法的利益都是基于自愿的基础上。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可以是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就是一部重要的多边条约,规定了联合国的组织和职能等内容。

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国家长期遵循的实行方式,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约束力。

例如海洋国际法中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即为国际惯例。

3.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国家通过一系列行为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例如,在国际关系中普遍存在的主权平等原则就是一种国际习惯。

4.普通法原则:普通法原则是指法院对于类似案例的判决和实践的归纳总结,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三、国际法的主要领域国际法涵盖的领域广泛,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

其中,国际人权法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等文件中有具体规定。

国际人道法则是保护不参与武装冲突的平民、红十字会、战俘和受伤人员等的法律规范。

国际经济法则是规范国际贸易、投资等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则。

四、国际法的执行和争端解决国际法的执行是个复杂的过程,没有世界政府和统一的法院,国家依靠国际合作和多边机制进行治理。

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主要通过谈判、调解和仲裁等方式来进行。

例如,在国际刑事法领域,国际刑事法院负责处理个人犯下的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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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主权争端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岛屿领土主权归属问题;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海洋剩余权利问题。

面对南海主权争端问题,我们至少应当在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法律上的努力和准备:从法理上论证我国南海主权和海洋权益的正当性,驳斥他国错误主张;以国际法中的有关制度作为武器,发挥其法律战功能;对国际法律制度中的立法空白和立法漏洞进行深入研究,作公平、有利的解释;结合和回应国际法律制度,完善相关国内法律制度;推进相关国际法律制度及理论的新发展;进行武力使用的法律准备。

关键词: 南海主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大陆架; 专属经济区; 剩余权利; 法律准备(一)南海概况中国南海,是中国近海水最深、面积最大的海区。

整个南海几乎被大陆、半岛和岛屿所包围。

南海海域呈东北至西南伸展,长约1600海里、东西宽约900海里。

南海东至菲律宾群岛,南部位于南苏门达腊和加里曼丹之间,西南至越南与马来半岛,通过巴士海峡、苏禄海和马六甲海峡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北边及东北至广东、广西、福建及台湾海峡。

其中,仅在南沙群岛及附近海区就分布有十多个油、气盆地,面积约有41万多平方千米,油、气储量可达350亿吨,资源开采条件也相当理想。

根据中国地质部门的调查数据显示,整个南海至少有250个油气田,其中至少有12个可能成为大型油气田。

③大陆架,是指陆地向海的自然延伸部分,通常也被称为陆架、陆棚、大陆棚等。

“大陆架,也叫大陆棚、大陆台或大陆礁层。

指从大陆沿岸逐渐地向外自然延伸到大陆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纵观以上各邻国对南海诸岛主权主张所谓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原则:先占原则、邻近原则、大陆架的延伸、专属经济区范围之内说、禁止反言原则以及时际法原则等。

以下将对这些原则逐一分析,对某些邻国对南海诸岛主权要求进行驳斥,通过证伪与证实相结合,论证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一、南海主权争端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一)岛屿领土主权归属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在南海海域发现石油天然气资源以后,一些南海沿岸国家也对南海诸岛中的岛屿和海域提出了主权要求。

领土主权是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事、物的排他性的最高权力,具体体现为领土管辖权、领土所有权和领土不可侵犯权。

“国家领土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国家行使其最高并且通常是排他权威的空间。

”[ 2 ]菲律宾、越南、印尼、马来西亚、文莱等国通过各种手段,觊觎南海诸岛。

主要包括: (1)抢占岛屿宣示主权。

抢占南海的岛屿,进行军事占领以达到其目的。

如菲律宾政府侵占中页岛等岛屿;越南政府出兵侵占我国珊瑚岛、甘岛、南威岛等岛屿;印尼、马来西亚、文莱等国则是利用其相对优越的地理位置,采取了悄无声息占领的方式,对邻近其领土的南海海域和岛屿进行小规模占领;马来西亚总理巴达维登陆南沙群岛的弹丸礁,以总理的身份宣示马来西亚“拥有”该片领土。

(2)开发经营。

在岛屿上修筑军事设施和建设民用设施,开发资源并形成其长期经营岛屿的态势。

如越南将南沙海域划分为上百个油气招标区,在国际上公开招标。

(3)理论论证其主权的正当性。

如菲律宾提出“安全原则”、“邻近原则”、“发现无主地”等理论作为其领土取得的依据。

(4)国内法确证。

菲律宾通过“领海基线法”,将中国的南沙部分岛礁和黄岩岛划入菲律宾领土。

岛屿领土主权问题是南海争端中最为重要或最为根本的问题。

主权因为其以领土为物质基础才具有现实性,领土主权一旦遭到破坏,一国的其他主权也就难以幸免,甚至于荡然无存[ 4 ]。

岛屿领土主权的归属直接会影响到本文后面提到的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划界问题、海洋剩余权利问题等。

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之后,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划界问题开始成为各国关注的重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每个国家领海的宽度为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毗连区为从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每个国家有权在领海以外拥有从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直至大陆边的外缘,最远可延伸至350海里;如不到200海里者,则可扩展至200海里等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这些规定,使南海周边的东南亚国家最大化地扩展自己的海洋管辖范围,他们纷纷宣布实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然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这些规定适用于海岸相向而海域宽度小于400海里的国家之间,就会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即使是海岸相邻的国家之间,由于海岸线的曲折变化,同样可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海域部分重叠的问题。

这种现象在南沙群岛海域尤其突出,也加剧了那里原先已经存在的主权争端。

部分国家不顾南海作为半封闭海域以及中国对南海拥有历史主权的事实,单方面宣布实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200海里的大陆架,大肆抢占南海海域。

并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专属经济区原则”、“大陆架原则”作为它们占领相关海域内岛屿的理由。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都是以边界的划定为基础的,从来都只有以陆地领土为依据来划分海域,而不是以海域边界来反推陆地归属[ 3 ]。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是由《公约》的立法技术所决定的,在海域宽度小于400海里的国家之间是无法适用《公约》的规定来解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的。

但是,承认和保护各国的既得权利既是《公约》贯穿始终的立法精神,也是一般国际法所承认的原则。

《公约》在规定新的海洋法律秩序、赋予各国新的海洋权益的同时,并不完全打破既有的海洋法律秩序,不得损害各国既得的海洋权利。

《公约》规定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大陆架制度,允许沿海国扩展享有主权或主权权利的海域,但只能向传统的公海海域扩展[ 5 ]。

中国对南海断续国界线内的历史性水域享有的各项历史性权利是在《公约》生效以前很久就已经确立的既得权利。

(一)从法理上论证我国南海主权和海洋权益的正当性,驳斥他国错误主张各国对南海地区的岛屿提出主权主张往往首先会寻找法理上的理由。

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开放签署以来,一直有少数外国学者以该公约的个别条款和相关理论为由,否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及中国对南海断续国界限内的历史性水域享有的其他历史性权利[ 5 ]。

从理论上论证享有主权和相关权益的正当性,是各国在南海主权争端中进行法律战交锋的首要武器。

我国很多学者从法理上对南海主权正当性进行了论证,总结来看,主要循由以下几个路径:历史路径,从历史学或文献考据的角度论证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开发南海诸岛;既得权利保护的路径,承认和保护各国既得的合法权利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中国政府长期对南海诸岛实行了主权管辖,并长期享有既得权利;国际承认的路径,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国际承认[ 9 ]。

法理论证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我国主张主权的前提,也是寻求道义支持的重要手段。

但是,在进行法理论证时要防止违反“禁止反言”原则,对于不同的利益主张采取截然相反的标准。

禁止反言已经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任何法律体系都应接受这样一条规则,即一个人作出或赞同一项声明,而与其有关的另一个依据这项声明改变了自身的地位,则应禁止前者就有关情势作出不同的声明。

”[ 10 ]在国际法上,一个国家基于善意和公正的要求,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事实情况或法律情况,应当采取前后一致的法律立场,以免其他国家由于它前后不一致立场而遭到损害。

所以,如果一个国家对某一具体问题已作出一个表示或行动,并且其他国家因信赖其表示或行动而对该国承担义务或予以权利或利益时,该国即不得采取与其以前的表示或行动相反的法律立场[ 11 ]。

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主权的正当性论证时应统筹考虑全局利益,避免违反“禁止反言”原则。

(六)武力使用的法律准备禁止国家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是国际法长期发展和进步的产物。

但是,《联合国宪章》和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也明确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肯定在特定情况下使用武力是合法的,如自卫作战、民族独立和民族解放战争、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的或授权的军事行动等[ 14 ]。

在武力使用方面作一些法律准备,是进行法律战的必然要求。

争取、论证和宣传自己一方使用武力的合法性,揭露和攻击敌对一方使用武力的非法性, 使自己“得道多助”, 令对方“失道寡助”[ 15 ]。

在现代战争或现代战争准备中,战争法具有满足作战需要的军事价值,减轻战争灾难的人道价值,实施有效心理感召、威慑和防护的心战价值,促成实现战争的政治目的的政治价值,是克敌制胜不能不用的法律武器[ 15 ] 。

在南海主权争端中,尽管我国一直积极寻求和平解决争端的道路,但对使用武力合法性的研究也是整个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外,对于战争规则尤其是海战规则的研究与准备也(五)淡化“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提议,强化“行政管辖、有效控制”?1992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在第2条规定中重申了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实际上也明确了中国对南海“九段线”的法律地位。

在1996年5月,中国政府批准1982年《海洋法公约》时发表了《中国政府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在《中国政府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中,中国宣布了其领海的部分基线与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并声明将在日后另行宣布其余领海基线。

可见,尽速完成对南海海域“九段线”内剩余领海基线的宣布,为“九段线”提供法律依据,提高南海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对“九段线”的认识,划被动为主动。

笔者建议摒弃“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

首先,从现阶段在南海海域发生的现状来看,该主张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中国既无法搁置在南海海域的岛礁和主权争议,更从未说服或利诱南海周边国家与中国一同开发南海海域的油气资源。

更为讽刺的是,周边国家肆无忌惮地单边行动,攫取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丰富资源。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提法,过去没有在南海海域成功过,笔者窃以为,在可预见的未来也不会成功。

其次,该“搁置争议”并非一个最终的解决方案,中国已经在南海问题上回避和忍让了太久太多,纵容了南海周边国家熟视无睹自行其事,如果再一味以该主张为指导,势必会导致整个南海问题失控,让南海周边国家形成既成事实并获得更多的国际认可。

依笔者之拙见,积极谨慎的行动将是更为可取的方法。

如目前中国采取的派遣渔政船在南海海域巡航管理,在南海海域彰显主权的护渔护航行动就不失为一种主动出击的睿智方法。

既避免了派遣军事船只可能引起南海周边国家对“中国威胁论”的敏感,又达到了在南海海域实际显示主权的目的。

依笔者之见,中国除了加强已成规模的渔政巡航以外,还应当有计划地让海监、海事乃至军事船只执行在南海海域的巡航和护航活动,包括扩充南海舰队的军事力量,必要时配以航空母舰战斗群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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