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和国际热点问题 提纲
国际法整理提纲.

国际法重点概念:国际法: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格劳秀斯: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
被尊称为国际法之父,著有《战争与和平的权利》。
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调整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两者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法律规范被分为各种不同的等级,每一级规范的效力都来自于上级规范,国际法是高于国内法的法律规范,国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际法,国内法必须服从于国际法。
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体系,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的法律,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它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近代国际法实际源头,对国际法发展有划时代的意义,创立了以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是国际习惯法逐步形成。
条约的转化:为了使国际法能在国内有效地加以适用,通过其立法机关,将国际法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用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条约的并入:为了使国际法能在国内直接适用,一般地作出原则规定,从总体上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国际法渊源:狭义:作为有效国际法规则的形成方式和表现形式;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广义:除狭义之外,还指其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历史意义上的渊源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包括主要国家在内的的多数国家参加的普遍性条约。
(一般条约)契约性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
(特别条约)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编纂:一般是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包括国际习惯和条约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系统地制定出来。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际法复习大纲

国际法复习大纲(国际条约:最主要渊源,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
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对所有国际法主体都有约束力。
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不是渊源。
)(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所以其他条款有效,但原保留条款内容及保留条款新设置的内容都无效。
)6.条约无效的原因:违反国内法有关缔约权的规定;错误;诈欺;贿赂;强迫;与强行法规则冲突(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1、6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特别注意: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国家四要素: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国家的管辖权:属人、属地、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主权豁免的放弃:明示和默示的方法。
默示包括“主动起诉,出庭应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应该是“新政府的承认”。
承认的主体只能是国家!!(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国家机关的行为;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A、同意B、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
国际法复习提纲

《国际法》复习提纲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一)定义和特征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它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它有法律拘束力,它不同于国际道德和礼让。
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有它自己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它们是国际社会的成员。
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此外还有国家与其国际法主体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内法主要是调整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的协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因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之间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就国家而言,相互没有管辖和支配的权力,在它们之上也没有世界政府、没有立法机关,因此,只能是在它们交往中通过达成协议而产生共同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3.国际法的强制遵守和执行是依靠国家对违法者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加以保证的。
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靠国内的司法机关、警察和军队及其执法机构保证。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所谓效力根据就是国际法为什么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根据是什么。
对这个问题重点抓住传统的国际法学派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基本主张。
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是人的理性和良知。
国家代表人民与别国交往遵守的规则是民族的理性和法律良知。
这样的民族法律良知就成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实在法学派基本观点认为国际法不是自然法而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是国家同意的结果,因此,它的效力根据是国家的同意。
不是什么民族的理性和良知。
格老秀斯对国际法效力根据提出自己的主张,他认为国际法大部是自然法,其次是实在法。
因此它的大部分规则的效力根据是民族的理性或法律良知,其次是国家的同意。
国际法提纲

国际法提纲一. 介绍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和国际组织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如今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法律框架。
国际法涉及领土、贸易、人权、武装冲突等各个方面,对于国家间的相互影响和合作至关重要。
二. 发展历程1.古代国际法–古埃及和巴比伦的法律文献–古希腊和罗马的国际法思想2.现代国际法的形成–西菲尔德的国际法学派–制定国际公约的重要事件:《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凡尔赛条约》3.联合国时代的国际法–联合国宪章的建立和原则–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角色三. 国际法的原则1.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的意义–国家之间平等相待的要求2.领土完整原则–领土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领土争端解决的方式3.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谈判、调解和仲裁的作用–国际法院在争端解决中的职能4.非武力威胁和武力行动禁止原则–联合国宪章关于武力威胁和武力行动的规定–世界范围内的武装冲突处理机构5.人权保护原则–《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国际人权保护机构的职责和作用四. 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1.国家履行国际法的义务–国家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国家如何履行国际合约和义务2.国际法的责任追究–国家间的争端解决方式–国际刑事法庭和其他国际刑事司法机构3.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国际法的适用原则–国际法的解释和司法实践五. 国际法的挑战和前景1.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跨国公司和全球经济对国际法的挑战–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问题的合作与协调需求2.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推动国际法治理和法治文化的建设–增强国际法的可执行性和适用性的努力结论国际法是维护国家间关系和全球合作不可或缺的法律框架。
通过尊重主权平等、维护和平、保护人权等原则,国际法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基本的秩序与保障。
然而,随着全球化和复杂的国际事务的发展,国际法面临着诸多挑战。
将来,国际法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应对全球性问题和维护国际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国际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导论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源于罗马法中的“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的关系。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用“万民法”来称呼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则,从而使这一术语具有了“万国法”(the law of nations)的性质。
清朝末年,受日本的影响,中国以“国际法”或“国际公法”代替“万国公法”一词,约定俗成至今。
国际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
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但是,国家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的价值和目标1.国际正义;2.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3.国际法治。
拓展思考题: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法律性?(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思考)1.国际法是否是法律?2.国际法是否得到了有效地遵守?国际法的法律性,自产生起,就一直受到质疑。
从国内法角度而言,构成法律性的重要因素:立法机构;强制管辖权;法院(立法、司法与执行);国际法并不能适用这一模式。
约翰·奥斯汀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发布的以制裁或处罚为后盾的命令。
国际法因此被视为“实在道德”。
国际法上没有国内法意义上的制裁体系。
即使承认有国际法,其有效性也常常受到质疑。
在国际社会中,自联合国产生后,虽然有过集体的武力制裁行为,但具有偶然性。
“自助”仍然是一些国家诉诸武力的原因,其合法性也没有一个最大机构来裁定。
自卫和报复仅仅是国家行为,而非国际法律制裁体系。
因而,通过制裁来判定国际法是否为法律的方式,并不能揭示国际法律秩序的性质。
国际社会的特征:各国构成的国际体系是横向的,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组织。
国际法的制订、遵守依靠国家本身。
那么,在实践中,国家是否遵守了国际法呢?国际交往中的对等因素;“回报”;诉诸国际法律规则更加便捷、有效。
虽然一些国家常常反对或试图改变某些具体的国际法规则,但不会随意反对整个国际法体系。
国际公法热点问题及其评述

国际公法热点问题及其评述
通过《国际公法》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从中学到了很多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潜
移默化的扩大了视野,加深了思想的深度。
在老师的热心教导下,慢慢的学会了理性思考,帮助我树立了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让我受益匪浅。
学习过程中,为了更好的科学系统学习,为了学习效率更快更高,我会切实制定并遵
循适合自己的学习规划:
一、课堂自学整体表现。
每周我都会利用周末两天空闲时间至平度电大站点展开统一
自学,那里存有专业的讲课老师。
1、课堂上我会认真听讲,记住老师讲的每一个知识点,做好笔记,勾画重点。
积极
举手发言,并且与同学们相互交流、讨论。
2、课后,我会按时、按质、按量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
二、自主学习表现。
除了统一上课外,我还自己抽出时间学习。
1、早上我会早早下班早操半个钟头,把老师谈过的知识点记诵诵读,重温备考,稳
固累积。
2、晚上回到家,再抽出半个小时对老师在课堂上讲到的知识点进行归类复习,对于
还没理解的主动电信联系老师,老师也会耐心热情的讲解指导,直到我弄明白为止。
三、自律自学整体表现。
为了更好的顺利完成课程自学,我会严格要求自己。
1、每天规定必须按时登陆,学习1—2小时。
2、积极参与评论区解惑发帖。
发帖后,高度关注老师的答复,与老师、同学交流互动,共同排忧解难。
3、积极完成分部组织的面授课程。
4、认真完成课堂教学教学任务及其他自学任务。
5、认真开展网上学习,完成课程的网上形成性考核。
6、积极参与网上TrackBack问卷。
国际法知识点提纲(未整理和查找)

这里只是罗列知识点提纲,因为内容实在太多而且时间有限,先发上来让大家知道都考啥,可以慢慢整理……基本上,根据课件的章节就能找到下面的内容(找书也是一样的)考试范围:第一章到第十三章,除去第十一章题型有选择、名词解释、论述和案例,其他未知……案例题是老师上课讲过的讲过的案例都是课件里的……第八、九、十章主要讲了第一节的课件;第十二和十三章没讲,直接说的重点PS:以下所有内容基本都是老师原话……第一章导论国际法概念、特征、渊源,效力根据是什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实践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8个原则)概念第二章国家国家要素、基本权利、国家管辖和豁免国家承认概念、条件、范围和效力政府承认的条件国际法继承是什么继承主要规则政府继承规则(书61页)第三章居民国籍的概念和意义、国籍取得国籍的冲突与解决外国人待遇,外交保护引渡规则和概念庇护是什么第四章领土领土主权内容,领土特殊限制,领土的四部分构成领土变更方式,划界程序第五章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公海第六、七章空间法航空主权的体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航空运输体制国际航空安全保护公约或引渡或起诉的制度外空法原则制度第八章环境法:环境法原则第九章国际组织重点第一节国际组织概念,国际组织(政府间)的特点现代国际组织发展特点现代国际组织类型国际组织法的概念、法律地位、组织成员、机构和职能,国际组织的表决(书274到275页)联合国的宗旨,主要机关第十章外交法重点第一节外交关系和使馆,使馆职务和人员外交特权和豁免中的使馆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领事特权和豁免参照使馆特权和豁免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的特权和豁免参照使馆特权和豁免第十二章人权概念与内容,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人权国际保护的概念和方式,其中重点是国际机构监督和保护第十三章条约的概念和特城,条约缔结的概念和程序条约保留,条约信守,条约冲突条约解释:谁来解释,条约解释规则条约中止里面,单方废约的情况无效条约的情况以上是这次考试的重点范围以下是司法考试还涉及的内容,这次考试不考,有需要的同学可以看一下:第十四章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免除和承担第十五章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第十八章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中立的权利和义务对战争受害者的保护惩治战争罪行有哪些纽伦堡、东京国际军事审判的判决原则(书543页到544页)。
国 际 法 重 点 问 答 题及答案

国际法重点问答题及答案国际法重点问答题及答案第一章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特征]。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3.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
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
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4.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
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
“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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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和国际热点问题 提纲
1.丁韪良是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把西方国际法介绍到中国来的外国人。
2. 主张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取决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这种学说称为宣告说。
3.南森护照——颁发“南森护照”的目的是使难民具有旅行证件,从而使其可以尽快前往第三国,在1922年由国际联盟首任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弗里德约夫·南森首创,并以国际联盟名义颁发。
4. 引渡的罪名特定原则是指请求引渡国只能以请求引渡时的特定罪名对犯罪嫌疑人加以审判和处罚
5.外交职员:广义的外交职员(即通常所说的外交官)包括馆长、武官、参赞、秘书、随员。
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6. 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国家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要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规定的战俘待遇:战俘不应受侮辱、虐待、报复和杀害;战俘的衣、食、住应能维持在保持其健康的水平;医疗应有保障;战俘的宗教信仰应受尊重;战俘保有其被俘时的衣、物、财产和民事权利;战俘应被允许和家庭通信;战俘拘留所应设在比较安全的地方;战事停止后战俘应立即释放和遣返 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的基本制度,包括: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或武力的威胁;允许受到侵略的国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授权安全理事会对侵略行为采取强制执行行动。
国际组织的常设机构及其各自的职能:大会,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决策。
理事会,最高执行机关,负责执行大会的决策。
秘书处:日常行政事务的处理。
联合国专门机构:自身是独立的国际组织。
在长期的运行中和联合国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业务和法律联系。
诸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等。
中国认为人权不但是个体权利、政治权利而且还有集体权利、经济权利(更强调集体权利);认为人权领域的迫切问题是解决西方的殖民统治遗留下来的贫困与发展问题;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必须和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联系;世界上不存在统一的人权标准,更坚决反对把西方的标准作为统一标准。
可以联系新中国建立以后在人权领域的具体进步作为论据。
国际刑事责任制度是一种国际法律责任的新形式。
由于国家的职能都是通过政府首脑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来实现的,而国家又是抽象实体,刑罚不能施于国家,但能施于代表国家的个人,所以代表国家制定和实行政策的个人应负国际刑事责任。
这种责任制度的规定始于一次大战后,真正实践和发展是在二次大战后对战犯的审判活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 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73年——1982年,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
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
)
最后会议上通过。
1994年11月16日(即第60份批准书交存一年后),生效。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
该公约对有关“群岛”定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床资源归属、海洋科研以及争端仲裁等都做了规定。
“光华寮案”法理分析
答:不符合国际法。
因为台湾当局已经不是国际法主体,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政府继承中不存在部分继承的问题,中国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未被分割。
光华寮由国家出资购置,一直用于公共教育事业,不是“私性财产”,属于政府继承范围。
而且“私性财产”这一概念本身就只是被大陆法系部分国家所采用的,并非世界通行标准。
中日建交条约已对日本国家生效,因此日本的全体国家机构(立法、行政、司法)都应该受其约束。
即使在三权分立体制下,立法、行政、司法既相互分立,也相互制约,行政也可以制约司法。
“胡广铁路债券案”法理分析
答:中国在美国享有绝对的豁免。
因为主权平等,两国之间无相互的管辖权,有了豁免才能保证国家之间的正常交往。
外国政府为援助旧政府进行内战和镇压革命而借给的债务属于“恶性债务”,不在继承之列。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义务继承该项债务。
注意事项:
1.本次为闭卷考试,请大家认真复习。
2.指南只是给出了复习的基本提示,答题时还需大家补充相关知识才算完整,尤其请结合当前的国际关系生动事例,以努力获取高分。
课堂笔记:
1.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最早例子是在奥地利
2.联合国会旗是橄榄枝。
3.维和的两个原则:
(1)同意维和部队进来
(2)最低限度自卫
4.世贸组织、XXX各种组织,不是联合国的一部分,只是在联合国的序列里。
5.战争法
两项条约,两项规则
《海牙公约》是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重要条约
《日内瓦公约》是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
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
(1)战争规则
(2)中立规则
战争法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调整交战国相互关系
的规则,称为战争规则,另一部分是调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关系的规则,称为中立规则。
调整交战国之间的关系和调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关系的规则的总体,就是国际法体系中的战争法。
6.死刑
(1)人类自然法层面:人的生命是不能被剥夺的
(2)死刑在法律层面存在误判的可能,一旦误判不能被修正
(3)从根治犯罪的角度,死刑多少与犯罪率高低并没有相关性
7.在南海问题上,中菲没有进行过相关谈判,只发表过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