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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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南海争端是指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地区的领土、海洋权益等方面的争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海洋权益意识的增强,南海争端日益凸显。

我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存在较大分歧。

为了解决南海争端,各方纷纷寻求国际法的适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概述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有关领土和海洋权益的争议。

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本案作出最终裁决,认定我国对南海九段线内的历史性权利不构成有效的主权依据,同时否定了我国对南沙群岛及相关海域的海洋权益主张。

我国政府对此裁决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该裁决违反了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

三、案例中涉及的国际法法律知识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982年通过,1994年正式生效。

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承担了相应的国际义务。

(1)领海与毗连区根据《公约》第3条,领海是指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

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其具有特定权利,包括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方面的管制权。

(2)专属经济区根据《公约》第57条,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其具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包括对自然资源、航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活动的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不得超过200海里。

(3)大陆架根据《公约》第76条,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及其上覆水域。

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2. 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约是国际法院(又称海牙国际法庭)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945年6月26日通过,1948年生效。

我国是国际法院的创始成员国之一。

(1)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两类:一是对人管辖权,即对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管辖权;二是对事管辖权,即对国际争端的管辖权。

国际法 经典案例

国际法  经典案例

1、挪威公债案——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协议中的声明保留〖案情〗挪威公债案(Norwegian Loans Case)。

1885年至1909年间,挪威政府和挪威两家银行在法国等外国市场发行了各种不同的公债。

根据法国政府的规定,所有这些公债都载有一个黄金条款,这样,这些公债到期兑换时,应当用黄金或用可兑换黄金的货币来支付;而挪威政府认为,公债的偿还只能由挪威法律来调整,据此,这些公债便只能用挪威克郎(钞票)偿还。

为此,法国政府对其国民行使外交保护,并代表和支持本国公债持有人向挪威提出,要求公债用黄金或用可兑换黄金的货币来支付。

两国在谈判中未能达成协议。

1955年7月6日,法国将次争端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请求国际法院做出有利于法国公债持有人的判决;而挪威则反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注:本案当事国挪威和法国都发表过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

挪威的声明是无保留地接受强制管辖权,但法国的声明则附有一项保留,声明其所接受的强制管辖权不适用于法国政府认为在本质上属于其国管辖之事项。

)〖双主及理由〗法国要求国际法院判决:债务的清偿应当是在息票偿付之日偿付债券息票的黄金价值,并在偿债之日偿付应偿清的债券的黄金价值。

法国政府明确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以及挪威和法国分别于1946年12月16日和1949年3月1日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作为国际法院对本案的当事国挪威有管辖权的法律根据。

挪威政府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4条初步反对意见。

其中包括,挪威政府认为,法国提交法院的争端处于国法排他的管辖围之,不属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规定的争端,根据法国的声明中的保留,基于对等原则,挪威也可以援引这一保留并将其适用于本案,因而国际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因为,对法国政府,挪威不应受比法国政府作出的承诺更多的义务的约束。

〖判决及其依据〗1957年7月6日,国际法院以12票对3票作出裁定:法院对法国提交的该争端无管辖权。

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一)蒂诺科特许权仲裁案(英国与哥斯达黎加)事实1917年,通过政变掌握政权的哥斯达黎加原科斯塔·里克政府国防部长弗雷德里克·蒂诺科当选为总统,并制定了新宪法。

1919年,蒂诺科政府被推翻,原科斯塔·里克政府又重新执政。

蒂诺科在执政期间,曾以哥斯达黎加的名义同英国的一家国有公司签订了授予该公司在哥斯达黎加的土地上勘探和开采石油的特许权协议,并印行了钞票,其中一部分掌握在该公司的手中。

1922年科斯塔·里克政府颁布一项法令,宣布蒂诺科政府所缔结的一切契约无效。

对此,英国政府代表该公司向哥斯达黎加政府提出抗议。

英国政府指出,蒂诺科政府是授予英国公司特许权时哥斯达黎加的唯一政府,该政府的行为应该是有效的。

哥斯达黎加则争辩说,蒂诺科政权并不是一个政府,且英国由于没有承诺蒂诺科政权已构成了禁止反证,使其不能主张蒂诺科有权授予英国臣民以权利。

1922年1月12日,英国和哥斯达黎加达成仲裁协议,将案件提交给美国前总统威廉·H·塔夫脱独任仲裁。

“温勃登号”案(英国等诉意大利)事实“温勃登号”是一艘英国船,由法国租用,1921年3月21日,在为波兰但泽的海军基地运送军需品的途中,请求通过德国的基尔海峡。

德国运河交通总监拒绝了该船通过的决定,因为1919年《凡尔赛和约》第380条规定,基尔运河及其入口保持自由,并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与德国处于和平状态下的国家的商船和军舰开放。

但德国方面回答说,该条不能阻止德国中立法对该运河的适用。

这些中立法禁止将运送到波兰或俄国的军用物资过境。

耽搁了11天后,“温勃登号”收到法国方面的指示放弃通过基尔运河,经丹麦海峡继续航行,这样“温勃登号”在途中又多航行了两天。

1922年1月28日继德国政府建议将上述争端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后,法国、英国、意大利和日本于1923年1月16日依《凡尔赛和约》第386条和法院规约第37条,向常设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问题是指中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部分岛屿和海域的领土争端。

其中,中国与菲律宾在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争端尤为突出。

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公约执行机构——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就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认定菲律宾胜诉。

这一裁决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基本情况1. 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2)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问题;(3)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洋权益问题。

2. 案件进程(1)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2)2013年7月,中国向国际海洋法庭提交了初步反对意见;(3)2014年12月,国际海洋法庭正式受理案件;(4)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作出裁决。

三、国际公法法律分析1. 领土主权问题根据国际法,领土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

然而,根据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中国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因此,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主张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2. 海域划界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划定大陆架界线时,应公平解决划界问题。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按照“等距离原则”划定黄岩岛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线。

然而,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实际情况,中国主张在黄岩岛附近海域划定一条符合实际地理情况、公平合理的海域划界线。

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采纳了菲律宾的主张,忽视了中国的合理关切,违反了国际法。

3. 海洋权益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附近海域的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

国际法单方法律行为案例(3篇)

国际法单方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巴黎协定》是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的一份国际气候变化协定,旨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把全球平均气温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将全球气温上升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

2016年4月22日,《巴黎协定》正式生效,成为首个在联合国框架下通过的法律性国际气候协定。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对全球气候变化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巴黎协定》通过的过程中,美国积极参与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2017年6月1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美国将退出《巴黎协定》,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例分析1. 单方法律行为的定义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单方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在国际法中,单方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单方面性:单方法律行为由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单方面作出,无需其他国家的同意。

(2)法律约束力:单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作出行为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具有拘束力。

(3)确定性:单方法律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后果,作出行为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美国退出《巴黎协定》的单方法律行为分析(1)单方面性美国退出《巴黎协定》是单方面作出的决定。

在2017年6月1日的声明中,特朗普总统表示,美国退出《巴黎协定》是因为协定对美国不利,并强调美国将重新谈判或重新加入协定。

这一决定并未征求其他国家的意见,体现了美国单方面的意愿。

(2)法律约束力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巴黎协定》第28条规定,缔约方可以在协定生效后的第三年开始通知退出,并在通知后的一年后生效。

美国在2017年6月1日提交了退出通知,于2019年11月4日正式退出《巴黎协定》。

这一过程符合《巴黎协定》的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3)确定性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具有明确的法律后果。

根据《巴黎协定》第28条规定,退出后的缔约方不再受协定约束。

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后,不再承担协定规定的义务,如减排温室气体等。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指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方面存在的争议。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南海争端一直存在,并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等国家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方面存在争议,主要涉及岛礁主权、海洋划界、渔业资源、油气资源等问题。

二、案例简介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黄岩岛的主权争议。

黄岩岛位于南海中部,是我国固有领土。

2012年4月,菲律宾政府派兵占领黄岩岛,导致中菲黄岩岛争端升级。

我国政府坚决主张黄岩岛主权,并通过外交途径与菲律宾政府进行交涉。

在此背景下,我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黄岩岛主权问题作出裁决。

三、国际法适用1. 约束力本案涉及的国际法主要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和《国际法院规约》(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根据这两部国际法,我国与菲律宾都有义务遵守。

2. 适用范围(1)领土主权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一国家的主权及管辖权均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及领海。

”本案中,我国主张黄岩岛主权,依据的是我国领土主权原则。

(2)海洋划界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及管辖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内水以外,至其领海以外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

”本案中,我国与菲律宾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存在争议,需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进行解决。

3. 解决方法(1)谈判与协商我国一直主张通过谈判与协商解决南海争端,以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2)国际法院诉讼本案中,我国选择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黄岩岛主权问题作出裁决。

四、案例评析1. 我国在南海争端中的立场我国在南海争端中坚持以下立场:(1)主权原则:我国坚决主张黄岩岛等岛礁的主权。

(2)和平解决争端:我国主张通过谈判与协商解决南海争端,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3)国际法适用:我国主张在解决南海争端过程中,充分尊重和适用国际法。

国际法经典案例

国际法经典案例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其内容涵盖了国家间的条约、国际公约、国际法庭的裁决以及国际组织的章程等。

在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一些经典的案例成为了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际法的经典案例,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国际法的实践应用。

首先,我们来谈谈《南京大屠杀案》。

这是指日本侵略者在南京大屠杀期间所犯下的一系列罪行。

1937年12月至1938年1月,日本军队在南京实施了大规模的屠杀、强奸、抢劫等暴行,导致了无数中国平民的死亡和伤害。

这一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成为了国际法的重要案例之一。

在国际法的实践中,南京大屠杀案成为了国际刑事法庭审判战争罪行的重要依据,也为国际法治理战争罪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其次,我们要提及《尼比鲁事件》。

这是指1960年7月1日,刚果(金)的独立国际联合国维和部队遭到了来自比利时和美国的空袭,造成了数百名刚果平民的死亡和伤害。

这一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愤慨,也成为了国际法的重要案例之一。

《尼比鲁事件》成为了国际法治理国际干涉和侵略行为的重要案例,也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经验教训。

另外,我们还需要了解《南斯拉夫问题》。

这是指南斯拉夫内战期间,国际社会对于南斯拉夫分裂和战争的干预问题。

南斯拉夫内战导致了数十万人的死亡和伤害,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安理会等国际组织,对南斯拉夫问题进行了干预和调解,也为国际法治理国际冲突和内战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案例。

最后,我们还需要关注《国际海洋法案件》。

这是指国际社会在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权益争端解决中所面临的一系列案件。

国际海洋法案件涉及到海洋边界划定、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也成为了国际法的重要案例之一。

国际社会通过国际海洋法庭等国际组织,对海洋权益争端进行了调解和裁决,也为国际法治理海洋事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国际法经典案例在国际法的发展和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案例

1983年2月2日,中国外交部向美国国务院递交了备忘录,指出主权豁免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争辩地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地方法院对一项以一个主权国家为被告的诉讼行使管辖权并作出缺席判决,违反了国际法原则。经过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美国司法部和国务院向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出具了美国利益声明书。在此情况下,1984年2月,该法院重新开庭,以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不溯及既往为理由,裁定撤销上述判决。1984年10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1986年7月,杰克逊等人不服,提出上诉,被驳回。1987年3月,美国最高法院驳回原告复审此案的请求。至此,该案圆满终结。
最后,法院判决,瑞士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
〖评析〗本案是一个由区域性司法机关作出的一国违反人权条约义务的判决。在国际法上,对缔约国遵守和执行人权条约的情况,一般通过设立有关组织或机构加以监督的方式进行。但在欧洲,已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声称其在《欧洲人权公约》下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个人对有关国家政府、包括其本国政府提起的诉讼。显然,这种国际司法制度是有利于人权的保护的。
对于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这个规则在英美的实践中早已得到承认。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为了修建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根本不是什么商业行为。该债券在英、法、德、美列强之间认购,是列强划分在华势力范围的历史证据。因此,这笔债务毫无疑问地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不予继承。
一、【ussia v. TurkeyCase)
在1879年2月的君士坦丁堡和约中,土耳其同意赔偿俄国国民在俄土战争期间遭受的损失万土耳其镑。但是一直未偿付。俄国一开始提出支付利息,但未坚持。于是土耳其拒付利息。仲裁院认为,俄国放弃了对延期利息的权利。

国际法经典案例分析大全

15、1988年7月3日空中事件案伊朗诉美国国际法院,1996年1988年7月3日,美国驻扎在波斯湾的部队发射了两枚巡航导弹,在伊朗领海上空击中了一架伊朗民航客机“伊航655号,A—300”,飞机立即坠毁,造成290名乘客及机组人员全部遇难的严重空中事件。

伊朗政府向美国政府提出严重抗议,要求美国政府对飞机的损失和290多名遇难者的生命负国际责任并给予全部赔偿。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就此事件发表声明,指出这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事故。

因美国拒绝给予赔偿,伊朗政府于1989年5月17日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状告美国政府侵犯伊朗领空主权并造成严重的空难事故,请求国际法院宣布:(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1989年3月17日作出的裁定是错误的,因美国已违反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序言,第1、2、3条和第44条和附件十五的规定,并违反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中东地区航空大会”的第26/l号建议;(2)美国政府违反了《蒙特利尔公约》第1、3、10(1)等条的规定;(3)美国政府应负责赔偿伊朗国的损失,其数额应由国际法院根据伊朗国死难者家属所估计的损失来确定,应包括伊朗航空公司和死难者家属因活动受破坏所蒙受的损失。

国际法院接受了伊朗的请求书后,于1989年12月13日以命令规定双方递交诉状和辩诉状的时间表。

后来又根据双方的请求作了两次延长。

美国在这段期间向国际法院提出了它的初步反对主,认为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没有管辖权。

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医院规约》第79条第3款,征求伊朗方面的意见,并对初步反对主目进行初步判决。

初步判决与自外解决:完成当事国的书面诉讼程序后,国际法院对美国探出的初步反对主进行审理。

美国在反对主中认为双方不存在实质性的区争端,因而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没有管辖权。

国际法院在初步判决中判称,在本事件中,对于这件击落伊朗飞机和造成重大损失的空难事件,双方是没有争议的。

伊朗向国际法院起诉的要请法院判定美国应不应该对此事件负赔偿责任和如何赔偿。

国际法经典案例12个

诺特鲍姆案弗里得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

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他有时出差到德国,或到其他国家度假,还曾经去探望他的自1931年起就居住在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的兄弟;但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o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有: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Home corporation)。

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

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

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

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

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

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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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案例分析小组活动对尼加拉瓜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判决Case concerning the 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nd against Nicaragua (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Merits)——对尼加拉瓜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一、背景(一)尼加拉瓜(The Republic of Nicaragua)尼加拉瓜位于中美洲中部,北接洪都拉斯,南连哥斯达黎加,东临加勒比海,西濒太平洋。

它是重要的国际商港,其中重要的港口包括:1.布拉夫(El Bluff)。

位于东海岸,濒临太西洋/加勒比海。

2.科林托(Corinto)。

位于西海岸,濒临太平洋。

3.桑提诺(Puerto Sandino)。

位于西海岸,濒临太平洋。

与科林托(Corinto)相临。

(二)中美地峡中美地峡,地处南美洲和北美洲大陆的连接地带,地峡历来就是南北美洲之间各国联系的桥梁,因而在世界海陆交通上具有重要地位。

东临大西洋的加勒比海,西濒太平洋,是连接北美大陆和南美大陆的天然桥梁。

沟通大西洋和太平洋的巴拿马运河是两大洋及沿岸国家联系交往的捷径,地理位置重要。

(三)尼加拉瓜与美国的关系同美国关系密切。

1979年7月24日美国承认尼民族复兴政府。

1990年3月13日布什总统宣布取消自1985年以来对尼的经济封锁,把尼重新列入美提供发展和贸易信贷的最惠国名单。

(四)案件背景80年代,尼加拉瓜革命胜利后建立了民族复兴政府。

自1981年,奥尔特加担任政府首脑,执行政治多元化、混合经济、不结盟三原则。

然而,新生的尼加拉瓜政权遭到了美国的嫉恨。

73年前,美军在尼加拉瓜遭到惨败,因此十分痛恨反帝反美的游击队领袖桑地诺。

桑解阵高举桑地诺旗帜,因此,奥尔特加从一开始就成为了美国的敌人。

美国不愿一个革命政府出现在眼皮底下,同时考虑到奥尔特加政府与古巴和苏联关系密切,更难为其所容。

美国因此进行政治颠覆和经济封锁,长期实行“以压促变”的政策,大力资助国内反对派。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出于反对尼加拉瓜奥尔特加政府的目的,不断对尼加拉瓜内政进行干涉.并支持该国反政府武装,反对尼加拉瓜政府的军事行动。

在1983年底和1984年初,美国派人在尼加拉瓜的布拉夫、科林托、桑提诺等等港口附近布雷,范围包括尼加拉瓜的内水和领海。

这种布雷活动严重威胁了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已造成了重大的事故和损失。

1984年4月9日,尼加拉瓜就在尼加拉瓜境内及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活动中美国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向国际法院对美国提起诉讼。

二、案件基本事实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对美国政府指使美国军人和拉丁美洲国家的国民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破坏尼加拉瓜的石油设施和海军基地、侵犯尼加拉瓜的领空主权以及在尼加拉瓜组织和资助反政府集团等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提出指控。

尼加拉瓜请求国际法院判定美国的行动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尼加拉瓜内政和侵犯尼加拉瓜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动并对尼加拉瓜及尼加拉瓜国民所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并请求国际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国际法院于1984年5—11月对美国的初步反对主张进行审理,并于11月26日作出初步判决,判定国际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美国表示反对,在1985年1月18日宣布退出此案的诉讼程序。

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53条,对本案进行缺席审判,最后在1986年6月27日,对本案作出判决。

三、争议的焦点美国的军事和准军事行为是否是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尼加拉瓜内政和侵犯尼加拉瓜主权的行为。

(一)管辖权问题。

美国认为国际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原因如下:1.关于尼加拉瓜的当事国资格问题,2.关于美国1984年的通知的效力问题。

3.关于“多边条约保留”问题。

(二)本案的受理问题。

美国认为国际法院不能受理本案。

原因如下:1.尼加拉瓜的请求书没有请萨尔瓦多等国出庭,这些国家如不出庭,本案就无法审理,它们的权利也得不到保护。

2.上述问题安全理事会尚未作出决议,国际法院不应受理。

3.尼加拉瓜所提出的问题是有关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的适用问题,这问题应该由安全理事会解决。

4.本案涉及正在进行中的武装冲突问题,很难取证,不宜用法律程序解决。

5.这问题是中美洲国家之间的争端,尚未用尽“孔塔多拉程序”解决,尼加拉瓜是孔塔多拉集团的当事国,它的请求不符合“孔塔多拉程序”。

四、法院的判决(一)根据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美国所谓的”自卫”不成立。

美国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并以武力相威胁。

(二)美国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的行为是对尼加拉瓜政府的干涉。

美国以提供财政支持、训练、武器装备、情报、后勤支持的形式支持尼加拉瓜境内的反政府武装的军事及准军事活动,美国的行为明显违反国际习惯法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三)“集体对抗措施”的辩解不能成为美国的干涉行为的合法根据。

(四)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主权原则。

美国支持尼加拉瓜的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在尼加拉瓜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为,不仅违反了使用武器原则,也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

五、法官的推理(一)针对“美国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并以武力相威胁。

尼加拉指控美国在其港口设置水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港口和石油设施,以及向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提供训练、武器装备和财政支持”的事实。

法院认为从事上述活动的人员是根据合同由美国政府雇佣的,所以美国政府对上述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法院根据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评价上述活动,认为它们构成对该原则的违反,除非美国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抗辩能够成立。

(二)针对美国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加拉瓜内政的干涉。

美国否认它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的目的是推翻尼加拉瓜合法政府。

但它承认,其目的是迫使尼加拉瓜政府改变其内外政策。

法院认为尽管美国政府的目的不是要推翻尼加拉瓜政府,但美国支持的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的目的却是如此。

如果一国政府出于对另一国政府施加压力的目的.支持、帮助该另一国境内目的在于推翻其政府的武装力量,此等支持、帮助行动无疑构成对该另一国内政的干涉,而不论该提供支持国具有何种政治动机。

(三)“集体对抗措施”的辩解不能为美国的干涉行动提供合法根据。

美国辩解说,它对尼加拉瓜的行动属集体措施,因为尼加拉瓜向邻国运送武器干涉了邻国内政。

法院认为一国干涉另一国内政的行动不能产生第三国采取包括使用武力的集体对抗措施的权利。

法院判定,即使指控尼加拉瓜的行动可以成立,等行动也不能为作为第三国的美国采取的措施提供根据,尤其不能证明涉及使用武力的干涉为正当。

(四)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国家主权原则。

法院判决美国支持尼加拉瓜的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在尼加拉瓜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

这些行动不能因所称尼加拉瓜在萨尔瓦多的活动证明是正当的;假定尼加拉瓜的活动确实存在,此等活动也不能赋予美国任何权利。

六、确立的法律规则(一)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二)“集体对抗措施”的辩解不能为美国的干涉行动提供合法根据(三)不干涉原则(四)国家主权原则七、评述对他国使用武力,侵犯他国领土,干涉他国内政,破坏和平秩序,是违反国际法的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行为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

在本案中,美国对于尼加拉瓜所指控的事实是坦认不讳的,但它在初步反对主张中强调国际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和不能受理,并认为它在尼加拉瓜的行动是由于尼加拉瓜干涉其他中美洲国家内政所引起的,它的行动是一种集体自卫行动。

这些主张在法律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美国在尼加拉瓜所进行的军事性和准军中性的行动构成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美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

这个国际责任是不以美国不参加审判程序为转移的。

美国既然已参加了初步阶段的审判程序,就有接受初步判决的义务,实质阶段的审判对美国是有效的,实质阶段的判决当然对美国是有拘束力的。

本案的重要性不仅表现在它处理的是一个涉及超级大国与弱小国家的、包含极大政治成分的争端,也不仅表现在它在国际法院的历史上几乎是第一次对一个超级大国滥用武力、干涉别国内政的霸权主义行为,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予以否定,更表现在法院第一次系统、全面地阐述了现代国际法的若干基本原则具有公认习惯法的地位。

本案是国际法院第一次对一个大国进行缺席审判,可以认为这是国际法院向司法公正迈开的一大步。

本案判决的公正性,从表决的情况已得到有力的证明。

PS:案例翻译《对尼加拉瓜进行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通过尼加拉瓜对抗美国,在有关尼加拉瓜军事和准军事活动案件所带来的有价值的判断中,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决定在1984年4月9日尼加拉瓜共和国提出申请之前根据正在宣判的争论,法院被要求运用“多边条约保留”原则所包含的附加条件(c)有关管辖权的声明,其援引自美国政府在1946年8月26日确立第三十六条管辖第二项法院规约:通过美国连接了一个军事和准军事活动和对抗尼加拉瓜的案子,拒绝维持集体自卫的美国军事的管辖权:决定美利坚合众国经过培训的,美国武装、装备、融资和提供的力量或其他相反的鼓励、支持和帮助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活动,对抗尼加拉瓜共和国所采取的行动,违反有关在通用国际法之下不干涉另一个国家的事务的义务;决定了美利坚合众国,指导或授权越过尼加拉瓜领权土,并且此行动归因于美国行动所指的第(4)项规定,已经采取了与尼加拉瓜共和国,违反有关在通用国际法之下不得违反另一个国家的主权的义务;决定在1984年第一个月在尼加拉瓜共和国内部和领海铺设地雷,美国采取行动反对尼加拉瓜共和国,违反有关在通用国际法之下不要再使用武力反对另一个国家的义务,而不是去干涉其内部事务,违反主权和中断和平的海上贸易;包括的可适用的法律1.引言:大体的观点法院认为惯例法律适用于这个辩论。

为了这个目的,法院不得不考虑惯例法律是否符合各个州的法律事实,并且惯例法律被实践证明了他们很欣慰。

2.禁止使用武力,自卫的权利法院发现各方当事人都认为武力合并与联合国宪章相符,实际上,就找到了一部国际惯例法。

他们因此接受一个谈判法律合同去避免他们的国际联系是受到恐吓或者用武力侵犯一些州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或者一些其他成员不是联合国的组成部分。

法院然后很满意存在一部惯例法律事实去建立节制的特性。

它认为法律概念从各个成员的态度和各个州联合国大会决议中推断出来,尤其是2625号决议标题为“联合国宪章关于友好合作关系在各个州达成一致的国际法律规则宣言”。

赞成这个决议是法律概念的一个表达形式,它被当作是没有用武力的原则独立的规定国际惯例法律的原则,特别是社会事业机构性质,它是宪章中谈判法律水平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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