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关于领土问题的研究112342341
领土争端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领土争端的国际法问题研究一、中国与周边国家领土争端现状我国当今的领土争端问题主要存有于南海和东海,岛屿争端逐渐成为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矛盾焦点。
南海,在国际上被称为南中国海,因海洋生物资源丰富,海底蕴藏大量油气资源,导致这一区域成为兵家必争之地,我国在上世纪就已经在南海划定九段线,确认了海域内诸岛屿的主权,但因种种复杂原因,我国南海相当一部分的岛屿被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窃取,九段线名存实亡。
不仅仅在南海存有与诸多国家的领土争端,东海也存有同样的问题,中日钓鱼岛问题构成了东海区域危机的主要内容,较南海问题而言,钓鱼岛争端的矛盾更加突出,钓鱼岛自古以来便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二战后,日本窃据钓鱼岛,妄图将该岛据为己有,我国为保护领土完整,一直进行不懈的抗争。
一直以来,我国致力于通过政治协商与谈判来解决领土争端,我们相信在国际法日益健全的今天,领土争端问题已经完全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解决。
二、领土主权归属的国际法分析现今国际上所承认的领土取得方式是先占,即对于无主地的长期有效占领。
很明显,先占成立的前提是该土地属于无主物,如果该地已经为他国有效占领,则不适用先占。
另外,先占的另一个条件是长期有效的占领,即官方在宣示主权后必须实行有效统治,如果仅仅是短暂的滞留,则不符合先占原则。
如果对我国南海和东海的岛屿争端追本溯源,我们可以从史料得知,早在明朝时期,中国政府便派遣探险队登上南海九段线以内的岛屿,对其实施有效占领并宣示主权。
钓鱼岛也不例外,据我国史料可证明钓鱼岛在明朝以前就已经被我国所探索,明代已把钓鱼岛纳入其版图内。
另一方面,我们从日本史料得知,在甲午战争之前,日本特务机构曾派遣间谍到钓鱼岛及其海域周围进行调查、巡视,同时策划把钓鱼岛划入日本管辖之下,但在一番探查后,日本自己也得出钓鱼岛已经处于清朝统治范围之内,因此日本便打算通过一切阴谋手段将钓鱼岛夺过来,这在日本官方也有所记载,南海问题也不例外。
国际法背景下的领土争端问题中国立场文件

立场文件代表:学校: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委员会:联合国大会议题:国际法背景下的领土争端问题领土是国家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国家构成的必备要素之一。
而边界作为确定领土范围的界限、显示国家领土主权的象征是不容侵犯的。
领土边界争端向来是人类战争与冲突缘起的根源,也是世界上最普遍、最复杂、最难以解决的争端之一。
目前,世界上仍有相当多的国家之间存在着边界与领土争端,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冲突。
中国对事态的发展表示关注与担忧,同时中国将继续坚持通过和平方式解决领土争端问题,尽本国之力,进一步地参与到确保世界和平、稳定与繁荣中去。
那么为何在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主题的今天,还会有这么多的领土争端?一、历史遗留问题;边界与领土问题大部分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仅极其复杂也极其敏感。
争端国双方都会根据国际法的某一条款或历史上的条约,认为本国拥有充分的历史和现实根据证明此地是本国领土。
二、大国地缘战略;许多国际领土争端背后都有大国因素,特别是超级大国为了遏制“新兴大国的崛起”,通过支持该地区的其他国家与“新兴大国”对抗。
希望借此来阻止其潜在的“霸权挑战者”的出现。
三、经济利益纠纷;现代世界上领土争端产生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经济利益——争议地区发现新的具有超大经济价值的资源,这使得原本降温的争端甚至是可以得到解决的争端更加复杂多变,难以解决。
特别是随着本国已控制地区的饱和开发,使得各国对于争议地区资源垂涎不已。
中国是世界上陆地边界最长、邻国最多、边界情况最复杂的国家之一,面临着严峻的领土争端问题。
到目前为止,虽然已与12个邻国正式解决了边界问题,但中国22,000多公里的陆地边界仍然存在着一些争议领土,作为世界上维护和平的重要力量,中国始终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领土争端问题。
中方对于解决领土争端问题持以下几点看法:1.领土边界问题是历史形成的,解决边界问题不能脱离历史。
在最终解决以前应该维持现状,自我克制,通过分步谈判求得最终解决。
国际法领土与边界法律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领土与边界法律知识点总结在国际社会中,领土与边界的法律问题至关重要,它们不仅涉及国家的主权和尊严,还对国际关系和地区稳定产生深远影响。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探讨一下国际法中关于领土与边界的重要法律知识点。
一、领土的概念和构成要素领土在国际法上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
领陆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组成部分,即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部分。
它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其他部分领土赖以存在的依托。
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
内水是指国家领陆以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港口等。
领海则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 12 海里的海域。
领空是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
底土是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地层,包括地下水、资源等。
二、领土的取得方式在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中,领土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先占先占是指国家对无主地的占有。
要构成有效的先占,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对象必须是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或民族的土地;二是必须通过有效的占领行为,包括国家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采取实际的控制和管理措施。
2、时效时效是指一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和平和公然地占有他国领土,从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然而,时效取得领土主权在现代国际法中存在较大争议,因为它可能掩盖非法侵占的事实。
3、添附添附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使一国的领土增加。
自然添附包括由于河流冲积、河口三角洲的形成等自然力量导致的领土增加;人为添附如填海造地等。
但添附不得损害他国的合法权利。
4、割让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
割让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的。
强制性割让因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而被现代国际法所禁止。
5、征服征服是指一国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
这种方式在现代国际法中也被视为非法。
三、边界的概念和分类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
从分类上看,边界可以分为陆地边界、水域边界和空中边界。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分析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分析国际法上的领土分析:领土是国家主权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重要范围。
国际法对领土的概念、获取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国际关系中,领土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首先,领土的概念。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领土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包括陆地、内水、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等。
其中,陆地是最基本的领土形式,它包括国家的国土和领土上的各种建筑物及设施。
内水是处于陆地内部、与陆地相连的水域。
领海是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海域,国家在领海内有权实施主权和管辖权。
大陆架是海底延伸至大陆边缘以下的海底,包括大陆领域和大陆架外缘两部分。
专属经济区是从领海外延伸至200海里的海域,国家在该区域有权开展经济活动和进行管辖。
其次,领土的获取。
国际法规定了领土的获取方式,包括通过原始占有、合法转让、可以获得控制并具有自主行使作用的《联合国宪章》成员资格申请、通过中立化、通过割让、通过纳入等方式。
原始占有是指对尚未有主权的领地进行占有并建立主权。
合法转让是指国家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自己的领土转让给其他国家。
中立化是指国家通过放弃对特定领土的主权,将其中立化,使其在国际间不附属于任何国家。
割让是指国家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自己的一部分领土割让给其他国家。
纳入是指国家将其他领土纳入自己的国土之中。
最后,领土的保护。
国际法对领土的保护给予了重要的关注。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国家的领土是不可侵犯的。
其他国家不得通过武力或任何其他方式侵犯他国的领土主权。
此外,国际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领土保护措施。
例如,在自卫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御措施,以保护自己的领土。
此外,联合国成立后,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宪章》确立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原则,国际社会应根据该宪章的规定来处理任何可能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领土争端。
总之,国际法对领土的概念、获取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应尊重他国的领土主权,不得侵犯他国的领土。
国际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国际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国际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第一节国家领土和国家主权1、国家领土是指隶属国家主权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
2、国家领土的重要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领土是国家的要素之一。
2)领土是国家主权活动和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
3、领陆是指国家疆界内的所有陆地,也包括岛屿。
领陆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组成部分。
4、领水是指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它包括内水和领海。
内水包括河流、湖泊、通洋运河和内海水等河流一般分四类: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
5、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领土主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领土管辖权;2)领土所有权;3)领土完整不可侵犯。
6、领土主权的限制,虽然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排他的主权,但领土主权并不是绝对的。
根据一般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受到两中限制:一种是一般性限制,即对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如领海无害化通过制度、领土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等。
另一种是特殊限制,即根据国际条约对待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做的限制,主要有四方面:(1)共管;(2)租借;(3)势力范围;(4)国际地役。
第二节领土的取得与领土争端解决1、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五种:(1) 先占.他又称占领,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行为。
(2) 时效。
它是一国原先不整当地和非法地占有某块领土,并且已经在相当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加以占有,以致造成了一种信念,认为事务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那么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3) 添附。
这是指由于自然的因素或人为的原因而形成新的土地,从而使国家领土增加。
(4) 割让。
即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的一部风移转给另一个国家。
(5) 征服。
它是指一国以武力兼并他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从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2、先占作为原始取得领土的一种方式,先占在西方殖民扩张时期占有重要地位。
国际法视角下的领土主权纷争研究

国际法视角下的领土主权纷争研究中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主权争端存在已久,却一直未能合理解决。
不能合理解决的主要原因是日本完全否认其同中国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上存在领土争端和“搁置争议”这一历史事实。
同时,日本还强化了其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管辖和管理”并使其“国有化”,日本的这些行为遭到我国人民的强烈抗议和坚决反对,我国也采取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并对领海制度进行了加强和完善。
中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争端中,双方都有各自的依据和佐证,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视角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论述,以分析日本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主张的错误性和违法性。
一、日本主张主权及其依据日本主张对钓鱼岛行使主权,并提出了相应的依据,虽然日本对钓鱼岛的动作不断,并抛出了许多主权言论和具体行为,但其主张的依据仍是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日本外务省对“尖阁列岛领有权问题立场”的相关文件,按照此文件,日本的主张主要源于实效取得、先占取得和条约取得。
(一)先占取得日本将钓鱼岛看做无人岛,认为其拥有钓鱼岛主权完全符合国际法的先占。
日本提出,根据明治18 年冲绳县对钓鱼岛调查的结果,确定其为无人岛,且无清朝统治迹象。
明治28 年日本将此岛归入其统治区域。
对于中国提出的史证,日本承认史证中的资料对钓鱼岛有记录,却认为这些记录只是把钓鱼岛作为往返路线的停歇地点,或是在制作航海地图时使用了钓鱼岛的名称,或仅仅是在书写航海日志时提到钓鱼岛,因此这些内容不能证明中国拥有其主权。
对于日本文献中关于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的记载,该文献作者言其依据的是1719 年清人编撰的《中山传信录》。
他按照现有资料将琉球王国地图同航海图整合为一体。
然而,从此传信录中相应的航海图中,没有发现任何表明其是中国领土的证据。
一八九三年,原琉球王国(即冲绳县)长官请求建立国标,此后,日本内阁将此岛屿划入其版图,归属冲绳县。
因此,日本认为钓鱼岛没有所属国家,为无主地,日本取得钓鱼岛完全是基于国际法的先占取得。
透析国际法上的国家领土

透析国际法上的国家领土摘要:领土是国家要素之一,也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要素之一,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国家实行统治或管辖权的空间范围,判断一个国家对某一领土拥有主权,必然要在法律上取得证据。
关键词:领土领土主权领土完整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一个民族在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建立起自己的民族国家,这块土地就成为了它的领土。
国家在这确定的领土范围内行使主权,包括对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可行使管辖权和对领土内的资源享有永久的所有权。
凡是隶属于一国主权之下的领土,都是该国领土,而不问该土地的位置或自然状态。
因此,任何侵犯他国领土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一、国家领土国家对其领土享有主权,国家的领土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但不可能没有确定的领土。
国家领土由四部分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1.领陆亦称陆地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陆地和岛屿。
这是国家领土的基本部分,连成一片的领土,称为“连续领土”。
领土被海面或其他国家的领土隔开,称为“非连续领土”。
部分领土包围在他国之内,称为“飞地”。
2.领水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领陆内的水域(河流,湖泊和内海)和沿岸的“内水”和“领海”。
内水是指领陆范围内的所有水域。
“领海”专指领海基线的外向海面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内海,港口水域,内海湾,内海海峡)。
“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主权向海洋扩展的部分,这部分海域受沿海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领海的范围包括水域,海床和上空。
《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主权及与其陆地,领土及其水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的领域的一带海域。
3.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的空气空间,地球表面的上空。
自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后,分为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两个空域,地面国的主权只能及于它所能控制的空气空间。
国家在领空有完全的主权。
4.底土是指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全部底土。
二、领土主权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高的排他的权利,这就是领土主权。
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传统国际法的规则,也是现代国际法份一项基本原则。
国际法中的领土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法中的领土争端解决机制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
然而,领土争端问题一直是国际关系中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
领土争端可能导致严重的政治和军事冲突,危及地区和平与稳定。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法中涌现出一系列的解决机制,以促进国家之间的对话、协商和和平解决。
本文将对国际法中的领土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探讨。
一、谈判与协商谈判与协商是解决领土争端的首选机制。
通过对话,各方可以就争议的领土边界、主权归属等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寻求共识。
例如,中印两国在过去几十年中就边界争议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达成了一些共同的立场。
这种解决机制强调各方通过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方式解决争端,推动对话的持续和深入。
二、调解和斡旋调解和斡旋是一种通过第三方介入解决争端的机制。
调解员或斡旋人可以是双方争端当事国之外的国家、国际组织或个人。
他们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双方争端当事国进行对话,并提出公正、中立的建议。
调解和斡旋的最终目标是帮助双方找到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例如,联合国积极参与了巴勒斯坦与以色列之间的领土争端调停工作,促成了某些局部的协议。
三、仲裁仲裁是一种由第三方仲裁庭或仲裁人解决争端的机制。
争端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庭或仲裁人,接受其裁决。
仲裁庭或仲裁人应根据国际法和相关协定进行判断,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裁决是有约束力的,争端各方应遵循执行。
南海仲裁案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菲律宾向国际仲裁法庭提起诉讼,最终仲裁庭裁决南海部分岛屿及海域属于菲律宾管辖。
四、法律争端解决机构国际法律争端解决机构是解决领土争端的重要机制之一。
例如,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的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
国家可以将领土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端。
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争端当事国应遵守执行。
五、自愿解决机制自愿解决机制是指各方争端当事国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争端。
这种机制需要各方相互尊重、积极参与,通过对话和妥协,找到解决争端的共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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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关于领土问题的研究
------------中国拥有南海诸岛的主权符合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的规定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先占,是通过中国人民首先发现这些岛礁后在那里进行持续不断的生产、开发活动,以及历代中国政府对这些活动的有效行政管理逐渐确立起来的。
因此,中国对南海诸岛领土的主权是在发现和开发的基础上,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通过国家实践逐渐形成和逐步完善的,是充分的和完全的领土主权,符合国际法关于领土主权的理论和实践。
按照国际法,对领土的发现、命名、开发、经营、利用和保护,并将其作为自己生产、生活的永久性资料,称为领土的固定性。
任何一块新领土的发现,根据该地的原始居民属于何国而认定其应属权利,这就是国际法中的原始发现原则。
当一块土地被一个国家发现并实施主权管辖后,该土地就成为该国领土的一部分,除非该国自动放弃,其他任何国家不得重新占领,否则就构成侵略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无效和非法的[1]。
一、中国因发现和先占取得了南海诸岛的主权。
(一)发现。
在物权法上,对无主物的发现可以构成所有权,这一原则被引入18 世纪以前的国际法中,成为认定“无主地”主权归属的重要法律依据。
所谓“发现”,通常是指“自然界的发现或单纯的视力所及”。
也有人将其理解为“视力所及”,登陆或不登陆均可[2]。
考古工作者在西沙群岛甘泉岛发掘出土“史前文化遗址与遗物”(陶器、石器工具等)[3],证明远在原始社会新石器时代晚期,中国人民就已经发现了西沙群岛。
(二)先占。
先占是国际法承认的五种领土主权取得方式之一[5]。
国际法规定“先占”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即未经他国占领的无人荒岛和地区;第二,先占的主体是国家;第三,主观上要有占有的意思表示;第四,客观上要实行有效占有,即适当地行使和表现主权,也就是有效占领。
南海诸岛在被中国发现以前,属于“无主地”,在中国发现以后,按传统国际法,即已成为中国主权下的“有主地”,该地域与中国产生了事实联系,具有阻止其他主权者介入的效力。
越南声称19 世纪就在南海诸岛的一部分岛礁行使了主权,它的主权活动不构成“先占”,只能是构成对中国领土的入侵,因为那时的南海诸岛已经是中国主权管辖下的领土,中国已在该区域实施了有效管治。
(三)时际法原则肯定了中国因发现和先占获得的南海诸岛的主权
领土主权法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不断发生变化。
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Oppenhein)对于领土取得方式在15、16 世纪以前与18、19 世纪以后的差别作了明确的区分,他指出: “在15、16 世纪以前,单纯的发现而无需任何其他行为,就可以取得对无主土地的完整主权;但是对18、19 世纪,特别是以后而言,领土的取得却必须同时符合‘最先占领’和‘有效管理’这两项原则[8],即,“必须要有连续、有效的占领和行使主权,并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而不仅仅是发现”[9]。
英国学者布朗利( Ian Brownlie)也指出: “在15 和16 世纪,单单是‘发现’、而不需要采取任何进一步的实际行动,就可以取得对所发现地区的完整主权”[10]。
由于时代不同领土取得的条件有差异,因此,判断南海诸岛主权的归属,适用什么时期的法律就成为问题的关键[11]。
二、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命名、开发经营与管理完善了主权
东汉杨孚《异物志》、三国时万震的《南国异物志》等典藉中就已对南沙群岛的情况进行过描述,宋代中国人开始把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命名为“长沙”、“石塘”,明代开始南沙群岛被标入中国官方的地图中,并且标出了具体航线和航程。
古代中国渔民长期在南海上航行和生产生活的实践,逐渐发现和开发了南海诸岛,并最早加以命名。
1935 年中国政府正式公布了南沙群岛96 个地名的中英文对照表。
1947 年中国政府再次正式公布南沙群岛102 个地名的新旧中外文对照表,并注明其中一些地名的意义[27]。
从古到今,除中
国以外世界上没有任何第二个国家,如此系统地对南沙群岛实行具有主权管辖意义的地名命名事宜[28]。
三、国际承认确认了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一)国际会议与条约中的国际承认。
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国际承认。
1930 年4 月,中国、法国、菲律宾和香港当局参加的远东气象会议曾经通过决议,要求中国政府在西沙群岛上建立气象台。
日本政府外务省发言人针对1938 年法国殖民当局的安南警察侵入西沙群岛,称:“我们承认(西沙群岛)是属于中国领土”[34]。
1951 年,苏联外交部部长葛罗米柯在旧金山和会上指出,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是中国的“不可分割的领土”[35]。
(二)地图――国际承认的最有力证据
地图是指按照特殊的数学规则,通过地图概括,然后用特定的符号将地面上的自然和人文现象缩小表示在平面上的图形[37],它在解决边界争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如在英吉利海峡的泽西岛和法国海岸之间的曼基耶( Is Minquiers)和艾克里荷( Is Ecrehos)两群小岛和礁石的主权争端案中,法官一致同意英国享有两群小岛和礁石的主权。
法官判决的首要依据是法国海事部长给本国外交部的一封信和两幅海图[38]。
2、南海问题卷入国将南海诸岛划入中国版图的地图。
1960 年越南人民军总参谋部地图处编辑出版的《世界地图》用越南文清楚标明“南沙群岛(中国)”属于中国领土[43]。
1972 年、1974 年越南国家测量和绘图局分别出版的《世界地图集》和《世界政治地图》都按中国名称以越南文标明“南沙群岛”[44]。
这说明越南政府事实上也就是承认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1940 年菲律宾调查统计委员会出版的《多卷本菲律宾调查统计地图》,1950 年出版的《菲律宾地图》,1969 年马尼拉调查委员会、海岸和大地测量局出版的《地图集》都未将南沙群岛划入菲律宾的版图[45]。
3、第三方出版的承认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的地图。
1952 年,日本全国教育图书株式会社出版的《标准世界地图集》,其第15 幅“东南亚”图,划法与中国地图划法完全一致,将南海诸岛用国界线标明属于中国,南海诸岛的名称亦用汉语拼音注明[46]。
1970 年,法兰西普通书店出版的《袖珍世界地图集》第100~101 页对南沙群岛有这样的文字“斯巴拉特利岛(中国)”,“斯巴拉特利”就是指“南沙群岛”,该图标明南沙群岛属于中国[47]。
至于其他在世界上有影响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苏联等国家出版的将南海诸岛全部或部分划入中国版图的地图据不完全统计约有200 种[48]。
如前所述,美国和印度等国的著名法学专家都对地图在划定领土边界时可以作为有力证据予以认定[49]。
因此,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的规定:“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立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50],中国能够以承认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的大量地图作为划定南海诸岛海域边界的依据。
中国政府以及其他国家出版发行的大量地图同中国历史上对南海诸岛行使管辖权说明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无可争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