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国际法上讲义的领土
国际法上国家领土管理

国际法上国家领土管理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一个民族在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建立起自己的民族国家,这块土地就成为了它的领土。
国家在这确定的领土范围内行使主权,包括对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可行使管辖权和对领土内的资源享有永久的所有权。
凡是隶属于一国主权之下的领土,都是该国领土,而不问该土地的位置或自然状态。
因此,任何侵犯他国领土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一、国家领土国家对其领土享有主权,国家的领土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但不可能没有确定的领土。
国家领土由四部分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1.领陆亦称陆地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陆地和岛屿。
这是国家领土的基本部分,连成一片的领土,称为“连续领土”。
领土被海面或其他国家的领土隔开,称为“非连续领土”。
部分领土包围在他国之内,称为“飞地”。
2.领水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领陆内的水域(河流,湖泊和内海)和沿岸的“内水”和“领海”。
内水是指领陆范围内的所有水域。
“领海”专指领海基线的外向海面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内海,港口水域,内海湾,内海海峡)。
“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主权向海洋扩展的部分,这部分海域受沿海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领海的范围包括水域,海床和上空。
《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主权及与其陆地,领土及其水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的领域的一带海域。
3.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的空气空间,地球表面的上空。
自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后,分为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两个空域,地面国的主权只能及于它所能控制的空气空间。
国家在领空有完全的主权。
4.底土是指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全部底土。
二、领土主权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高的排他的权利,这就是领土主权。
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传统国际法的规则,也是现代国际法份一项基本原则。
领土主权有三个意义:一是领土不可侵犯,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和范围。
任何国家不得侵犯他国的领土。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家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国际法领土知识点总结初中

国际法领土知识点总结初中一、领土的概念领土是一个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片具有一定地理区域、人口、国土面积、自然资源和生活环境的区域。
领土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是国家的基本组成要素之一。
领土主要包括陆地、内水、领海和空间。
二、领土的种类根据领土的位置、性质和用途不同,可以分为陆地领土、内水领土、领海和空间领土。
1. 陆地领土陆地领土是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陆地区域,可以分为本土领土和海外领土。
本土领土是指一个国家自然地理、人文经济条件所固有的主权管辖范围内的陆地区域。
海外领土是指一个国家在外国拥有的领土,通常是通过殖民、侵略、占领、购买或租借等手段取得的。
2. 内水领土内水领土是国家领土内部的各种水域。
包括内陆湖泊、河流、运河、水库等。
内水领土一般属于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但也受到国际法的限制。
3. 领海领海是指一个国家从其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海域,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
领海内的自然资源和海洋产权都属于国家的管辖范围。
4. 空间领土空间领土是国家对其领土空间的主权权利。
包括国家领空和外太空。
国家领空是指从地理表面向上的一定高度范围内的空间,国家有权管辖并进行监管。
外太空是指国际上认为是属于人类共同利益的空间,但各国也有在外太空进行探索和开发的权利。
三、国家领土的形成和变化国家领土的形成和变化主要包括扩张、收缩和分裂等形式。
1. 领土扩张国家领土扩张通常是通过殖民、征服、占领、购买、交换或合并等手段获取外部领土,并将其纳入国家领土。
领土扩张的主要原因是建立国家的安全、经济、政治和战略利益。
2. 领土收缩国家领土收缩通常是指国家失去领土或割让领土给其他国家。
领土收缩的原因包括战争失败、外交失误、领土争端解决、独立运动或和平交涉等。
3. 领土分裂领土分裂是指一个国家领土内部发生分裂或独立运动,导致领土分裂成两个或多个新的国家。
领土分裂的原因主要包括民族、宗教、政治、经济和文化矛盾等。
四、领土主权原则领土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包括领土完整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
第七讲 国际法上的领土

1.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 2.有无不属于国家主权控制下的地球确定部 分? 3.领土不能狭义地理解为指“陆地”
一、领土的概念及组成
(二)法律地位
国家对本国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这种主权在国际法上称为国家的领土主权, 即国家对其领土本身及领土内的人和物所具 有的最高权力。
二、领土的构成
第七讲 国际法上的领土
教学目的与要求: 1.重点掌握领土的概念与构成。 2. 掌握领土的取得和变更方式及地位;
边界的概念与界山、界水;会分析我国的领 土与边界问题。
3.了解划界程序;南极的法律地位。
一、领土的概念
(一)概念 领土是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特定部
分,它既是国家主权的对象统: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
现代:除承认先占、添附、自愿割让 等传统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的合法性 外,还承认全民投票、恢复领土主权等是 领土变更的新方式。
三、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二)有关先占 1.先占的要件 ❖ 主体:国家 ❖ 客体:无主地(东格陵兰案、西撒哈拉案) ❖ 主观方面:有占领的意思表示 ❖ 客观方面:有效占有——行政管理 (帕尔玛斯岛仲裁案、克利柏顿岛仲裁案) 2.先占与发现
士运河的法律地位和航行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 运河在平时和战时对所有国家的商船和军舰一 律开放。运河永远不得加以封锁。
❖ 运河应保持中立。交战国不得在运河内或在运 河口3海里以内从事敌对行为,领土国为交战 国时,也不应在运河区进行战争行动。交战国 军舰通过运河时不得迟延。两敌国的军舰驶离 这些港口必须相隔24小时。交战国军舰不得在 运河内或港口加添燃料、军火及其他战争物资、 或上下军队。
同学们,以下河流的性质你知道了吗?
长江、黄河、黑龙江、乌苏里江、鸭绿 江、图们江、湄公河、多瑙河、莱茵河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公法—领土

4.领空主权原则
(1)飞行权:外国飞机;擅自飞入;民航。
(2)国内航行权。
(3)领空立法权和空中禁区权。
答案
2.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采取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立即离境或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领水
河流
内河
国家对其内河拥有主权。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位于一国领土内的运河属一国内河,处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
界河
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遇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除外);修建设施须经对方许可;界河分属沿岸国舶开放,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流。
3.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注意】内政一般以领土为基础,但不与领土范围完全相对应,内政不是一个地理概念。
4.领空主权原则
(1)飞行权:外国飞机不得飞入;擅自飞入有权迫降;民航情况不明确不能擅自击落。
(2)国内航行专营权。
(3)领空立法权和空中禁区权。
5.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
传统方式
先占:A:无主地;B:有效占领(主客观)——合法,。【注意】先占在今天的最大作用是被用来澄清和解决某些历史遗留问题。
1.领土的构成和制度
领陆
边界制度,便利、相邻权,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方能恢复原状的维护
领水
河流
内河
国家对其拥有。外国船舶不得进入。位于一国领土内的属一国,处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
界河
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遇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除外);修建设施须经对方许可;界河分属沿岸国家的部分为该国的领土。
多国河流
第七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 (三)多国河流。 • 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领土的河流。如我国云南省的元江(流入越 南为红河)、澜沧江(流入老挝为湄公河)。 • 各沿岸国家对本国境内的该段河流行使 管辖权,并享有排他主权。 • (四)国际河流。 • 1、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的领土而通往海 洋,并根据国际条约规定对一切国家商船 开放的河流。
• •
• (三)交换领土 • 交换领土是指相邻国家之间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 • • • • •
依据平等和自愿的原则,在协议的基础上交换一 部分领土。这种正常的变更领土的方式,是符合 国际法的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因而也是合法的。 (四)收复失地 1. 收复失地是指一个国家为恢复其历史性权利而 收复先前被别国侵占的领土。 2. 收复失地一般采取两种方式: (1)和平方式,即通过谈判签订条约,以和平的 方式解决。 (2)武装斗争方式,即通过武装斗争,夺回失地。
为运河中立化的基础: (2)对于遵守这些原则的各国商船和军舰在完全 平等的条件下一律自由开放, (3)运河不得加以封锁, (4)在运河内也不得行使任何战争权利或作任何 敌对行为。 2、巴拿马运河长期被美国控制,但从2000年开 始,巴拿马共和国完全控制运河和运河区。
• 三、湖泊和内陆海 • (一)湖泊和内海(也称内陆海)在法律意义上 •
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 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 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2. 时效与先占根本区别: 时效是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而先占是对无主 土地的占领。 由于时效是非法占有原属于别国的领土,也没 有一定的期限,以致时效在国际法上没有成为一 致公认的制度,也没有一个判例是适用时效原则 作出裁决的。
第七章 国家领土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归属问题
1895年1月,甲午战争中日本乘胜决定在钓鱼 岛上建立航标,并将该岛编入日本领土。 《马关条约》,割让台湾、澎湖列岛,包含 钓鱼岛。但日本一直未在岛上建立国标。 (直到1969年发现石油才建了国标。) 1947年联合国《关于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 协定》,把琉球群岛和钓鱼岛交给美国托管。 1970年《美日旧金山和约》,把琉球连同钓 鱼岛的“施政权”交给了日本。
第二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
1、先占:主体是国家;客体须是无主地;明 先占: 先占 确表示占领的意图;应实现有效占领。 2、时效:指原先不正当或非法地占有他国领 时效: 时效 土,经过相当长期、安稳的占有,从而取得 领土的方式。 在现代国际法中不再是一种合法的方式。 3、添附: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作用形成新 添附: 添附 的土地,是国家领土得到扩大或增加。 自然添附如涨滩、三角洲等,人为添附如围海 造田等。但一国的近海设施和人工岛屿,以 及一国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上建造 的人工岛屿、设施不构成领土的添附。
第三节 极地的法律地位
(3)鼓励在科学考察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在各 国考察队和考察站之间交换考察成果和科研 人员,有关科研成果应公开。 (4)协商国定期(每年一次)举行南极协商 会议。12个原始缔约国是协商会议的协商国。 其他加入国,只有在南极具有“全年站”的 国家才有资格成为协商国。 其他非协商国没有表决权。 (5)缔约国有权指派观察员,观察员可在任 何时间自由视察南极的一切地区,以促进条 约宗旨并保证条约规定得到执行。
琉球群岛的归属问题
12世纪琉球群岛出现南山、中山、北山三国。 1372年三国开始向明政府朝贡,从此成为中 国的藩属。 1416-1429年,形成统一的琉球王国,每一代 国王都由中央政府册封任命,采用中国年号。 1871年日本大举入侵琉球国,1875年迫使琉 球国王停止向清政府朝贡。
第七讲国家领土法

从地理特征看
• 有的国家领土由领陆连成一片-----“连续领 土”; • 有的国家领土被海面或其他国家的领土隔 开-----“非连续领土”,如日本、英国; • 还有的国家领土的一部分被包围在他国领 土之内-----“飞地”(enclave)。
• • • • •
飞地大多由久远的政治、历史原因造成。 如, 西班牙在法国境内有利维亚, 德国在瑞士境内有比辛根, 孟加拉国在印度境内有达哈格拉姆和安加 波塔两块飞地, • 冈比亚在塞内加尔西南部也有飞地, • 比利时则在荷兰境内有飞地。
2、运河 • 概念:人工开凿的河流 全部位于一国境内的运河 通洋运河 3、湖泊和内海
三、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领土的变更(territorial change)是指领 土主权的取得与丧失。 • 一个国家合法取得领土,不是意味着无主 地的减少,就是意味着他国领土的有效的 丧失。
(一)传统国际法的领土变更方式 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 实例分析:钓鱼岛领土争端 • 关于钓鱼岛领土之争,日本政府的主要理由 是钓鱼岛是无主领土,日本政府于1895年发现后 予以先占而拥有主权。对于日本政府的这一理由 可以从国际法上加以分析 •
• 添附:是指国家领土的新增加。 • 有两种情况: • 一种是自然的作用使国家的领土扩大。
• 如海底隆起形成涨滩、河口沉沙形成三角洲、领 海中出现新岛屿。
“安娜号案”就是承认自然添附的早期判例
• 1805 年,在英国与西班牙的战争中,英国私掠船 米纳瓦号(the Minerva)在密西西比河口附近拿 捕了西班牙船安娜号。英国捕获法庭审理该案时, 美国认为,该船是在美国领海内被拿捕,要求释 放该船。法庭承认了美国的要求,认为拿捕虽然 是在距美国陆地海岸三海里领海以外发生,但却 是在距离一个由河口淤积物所形成的小岛的三海 里以内发生,应当认为是在美国领海内发生。根 据有关的国际法,交战国不应在第三国领海内拿 捕交战对方的船只。
国际法领土与边界法律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领土与边界法律知识点总结在国际社会中,领土与边界的法律问题至关重要,它们不仅涉及国家的主权和尊严,还对国际关系和地区稳定产生深远影响。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探讨一下国际法中关于领土与边界的重要法律知识点。
一、领土的概念和构成要素领土在国际法上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
领陆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组成部分,即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部分。
它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其他部分领土赖以存在的依托。
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
内水是指国家领陆以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港口等。
领海则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 12 海里的海域。
领空是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
底土是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地层,包括地下水、资源等。
二、领土的取得方式在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中,领土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先占先占是指国家对无主地的占有。
要构成有效的先占,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对象必须是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或民族的土地;二是必须通过有效的占领行为,包括国家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采取实际的控制和管理措施。
2、时效时效是指一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和平和公然地占有他国领土,从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然而,时效取得领土主权在现代国际法中存在较大争议,因为它可能掩盖非法侵占的事实。
3、添附添附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使一国的领土增加。
自然添附包括由于河流冲积、河口三角洲的形成等自然力量导致的领土增加;人为添附如填海造地等。
但添附不得损害他国的合法权利。
4、割让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
割让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的。
强制性割让因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而被现代国际法所禁止。
5、征服征服是指一国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
这种方式在现代国际法中也被视为非法。
三、边界的概念和分类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
从分类上看,边界可以分为陆地边界、水域边界和空中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