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领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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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课件第六章领土法

国际法课件第六章领土法

例题:以下关于国际法上领土主权的表述中不 正确的是哪些?( ) A.领土主权是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最高 权力,是国家主权的主要内容和表现,包括所有权 和统治权两个方面 B.领土主权及于领土的全部范围,在领陆、领 水、领空以及领陆、领水下的底土均能行使 C.派遣国对于本国驻他国大使馆享有领土主权 D.领土主权不得施以任何限制
第四节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但领土主权不 是绝对的。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来自两个方面:国际习惯和国 际条约。国际习惯的限制如国家不得禁止外国船舶在其领海 内的无害通过:国家有义务防止任何人在其领土上作有害他 国的行为。国际条约的限制是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形 式有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和势力范围四种。 一、共管 二、租借 三、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可依其性质而分为: ⑴积极地役,是允许他国在其境内建筑及经营铁路、设 立税关、派驻武装部队,或允许他国武装部队通过领土或允 许他国国民从事某些活动。 ⑵消极地役,是一国承担条约义务不在其领土上行使某 方面的属地最高权
国家边界
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具体说, 是分隔国家领土和他国领土、国家领土和公海、以及 国家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限。边界有陆地边界、水域 边界、海上边界和空中边界等。边界多以习惯形成, 现今常由条约划定。相邻国家通常在边界两边建立边 境制度,借以维护边界标志、方便当地居民往来、管 理界河和处理边境争端等。边界争端往往包含复杂的 政治背景和历史背景,既涉及条约的解释和适用,也 涉及国家的领土和主权。边界争端应由有关国家通过 直接谈判解决,在双方自愿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国际仲 裁或其他方式解决。
第一节
概述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
国家领土是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 包括陆地、水域以及这些陆地和水域的底土及上空。 领土主权是指一国对其领土享有最高权力,包括两个方 面:一方面国家的领土神圣不可侵犯;另一方面国家享有排 它的领土管辖权。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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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领土法领土主权将会从国际社会理论及其国际法中消失?P. Allott, Eunomia: New order for a New World(1990), pp. 329-330International society is recognizing itself as a society in which the state-societies are agents and instruments of the survival and prospering of human race….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 will disappear as a category from th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and from its international law….With the exclusion of the concept of 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 international society will find itself liberated at last to contemplate the possibility of delegating powers government not solely by reference to an area of the area of the earth’s surface. Such a liberation will enable international society to do two things, in particular, which will open up rich new possibilities for its self-ordering (1) international society will be able to se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t last as true international society in its own rights, not merely as co-operative ventures of the state-societies. (2) It will be possible for two or more state-societies to share in organizing the public realm of one and the same territory or of one and the same nation….In this way, international society will be able to remove the greatest cause of war and of interminable self-destructive social struggle. Endless international and internal conflicts, costing the lives of countless human beings, have centred on the desire of this or that other state-society, the desire of this or that nation to be or not to nothing to the structure-system of this or that other state-society. International law has contributed next to nothing to the avoidance and the resolution of such conflicts. 1第一节国家领土和领土主权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构成。

第六章 领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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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和支配的永久权利。 • 领土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事拥有排他的管辖
权。 • 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与领土完整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 一、领土的组成 • 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组成。 • 领陆: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 • 领水:指一国领陆之内的水域和与其陆地边界相邻的一定宽度的
第六章 领土法
修文辉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第一节 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
• 一、领土的概念 • 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
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 • 领土是个立体概念。 • 领土是国家的核心构成要素。
第一节 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
• 二、领土主权 •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 领土所有权: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拥有占有、
• 一、南极 • 南极概况 • 《南极条约》及其主要内容 • 中国与南极 • 南极和北极都是人类共同财富,任何国家不应将其据为己有。
《南极条约》及其主要内容
• 南极只能用于和平目的 • 在科学调查方面进行国际合作 • 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 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 实行国际监督
第五节 南北极及其法律地位
第四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 一、边界的概念 • 国家边界是确定领土范围的界线。包括陆地边界,水域边界,海上边界,空
中边界和地下边界。 • 二、边界的形成与划分 • 根据传统习惯形成 • 根据条约形成
边界划分的习惯性规则
以山脉为界时,一般以分水岭为准 以河流为界时,通航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不通航河流以中间线为界 河流上的桥梁以桥的中间为界。
• 内河 • 界河:鸭绿江,黑龙江等 • 多国河流:澜沧江等。对所有沿岸国开放。 • 国际河流:莱茵河,多瑙河等。根据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 • 运河:一国在其境内以人工开凿的可航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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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添附
添附分为自然的和人为的添附两种。自然添附 是由于自然的原因而形成的新土地。人为添附 指人为的作用而形成的新土地。
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 加或扩大 自然添附: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使一国领土 增加的情况,主要有:涨滩,三角洲,废河 床,新生岛屿,即一国领海内出现新生岛屿, 它是沿海国领土的添附,这时领海的范围从 该新生岛屿的海岸起算。一国专属经济区内 产生新生岛屿,也会产生类似的添附
(三)时效 时效是对不正当和非法占有他国领土之事 实的合法化,其目的是为了稳定国际秩序, 条件是占有国在相当长时期内持续而稳定 地占有且争议国默许、不提出抗议或停止 抗议。 时效根据有效控制原则确定领土的归属
时效与先占的区别:先占是占有无主地, 而时效是使得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合法化。
时效起作用需具备两方面条件
苏伊士海上运河在战时同平时一样,应对所 有不论悬挂何国国旗的商船或军舰自由开放。 (第一条) 缔约各方保证决不干涉该运河及其支流的安 全,不妨碍对运河的利用。 (第二条) 通洋运河在战时作为自由航道,即使对交战 国的军舰仍应开放。缔约各方同意在运河及 其港口内并且在这些港口半径三里的区域内 不准有任何战争或敌对行为,或其目的在于 阻碍运河自由通航的行为,即使奥斯曼帝国 是交战一方也不例外。(第四条)
国际河流的特殊制度
对沿岸国的商船、军舰及非沿岸国的商 船开放
对于本国领域内的河段有警察、卫生关 税等权地利、法国、德国、 荷兰 • 多瑙河 德国、奥地利、捷克、斯洛伐 克、匈牙利、南斯拉夫、罗马尼亚、保 加利亚、乌克兰 • 刚果河 扎伊尔、喀麦隆、赞比亚、中 非、刚果 • 澜沧江—湄公河中国、缅甸、老挝、泰 国、柬埔寨、越南
2.“领海”:领海基线向海一面的一定宽 度的海域。 内陆国由于没有海岸,其领水组成中不含 领海。内水和领海都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 分,但是其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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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国能够长时期不受干扰地对占有地行 使主权 可以是善意的,也可以是恶意的 • 这种状况得到领土被占国和其他国家的默 认 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 符合国际秩序的 其他国家持续不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不 是不受干扰
(四)割让 割让可以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转让 两类,通常含义为狭义的强制性割让。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一、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 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 (一)领陆
领陆(land territory)指国家疆界 (boundaries)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岛 屿。陆地是国家领土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领空和领水附着于陆地而存在。
(二)领水
领水(territorial waters)是位于一国领土 内的全部水域,由内水(internal waters)和 领海两部分组成。一国的内水指国家疆界内 除领海之外的所有水域,包括境内的河流、 港口、湖泊、运河、内海、内海湾、历史性 海湾(historical bays)、内海峡等。领海是 指邻接一国领陆及其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人为添附:通过人为作用致领土扩大,主 要是沿岸国岸外筑堤、围海造田 • 人为添附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但人 为添附有一定限制,如界河的沿岸国在改 变其本国领土的自然状态时不得使邻国领 土的自然状态遭受不利。依据《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一国的近海设施和人工岛屿, 一国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公海上建造 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都不构成领土的 添附
三、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国家领土主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一般有两类: 一般性限制和特殊限制。一般性限制是国际 习惯的限制;特殊限制通常是基于条约义务 的限制。 (一)共管 共管(condominium)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国家对某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如1898年至1956年英国和埃及根据英埃协定 对苏丹的共管。

国际法邵沙平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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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边界
一、划定国家边界的制度来自(一)国家边界的概念及种类 (二)划界程序
二、管理国家边界的制度 三、国家领土和边界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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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南北极地区
一、南极地区的陆地和海域 二、北极地区的陆地和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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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讨论
复习思考题:
1.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或变更方式在当代国际法和 国际关系中有何地位和作用? 2.如何认识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维护并限制领土主权的必 要性? 3.南北极地区等国际区域的国际法制度的发展趋势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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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是各国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 础,是各国行使主权的对象和范围。国际法中的领土法对于各个主 权国家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章第一节“国家领土的取得”论述国家领土的概念及其组成 部分,传统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的取得或变更方式。第二 节“领土主权”分析领土主权的内容及其限制。第三节“国家边界” 考察国家边界的划定与管理。第四节“南北极地区”论述南北极地 区的国际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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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领土的取得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
国家领土(state territory)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 地球的特定部分,由以地心为顶点、以与各国的国 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构成, 可以划分为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
二、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1.领陆 2.领水 3.领空 4.底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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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讨论
典型案例:
东格陵兰法律地位案 1931年7月10日,挪威政府宣布对格陵兰岛东部的北纬 71°31′到 北纬 75°40′的无主地拥有主权,丹麦政府随即提出抗议。国际法院在 审理该案时查明,在挪威发表此项声明之前,丹麦连续不断地稳定地对 格陵兰岛行使主权,没有任何国家对丹麦对格陵兰全岛拥有主权提出异 议。在1380年挪威与丹麦结为政合国时,丹麦国王对格陵兰岛的权力已 经确立起来。17世纪初,丹麦派探险队到该岛,并排斥外国人在该岛的 经商活动。 1721 年,丹麦在该岛殖民。 1814 年挪威被割让给了瑞典。 1863年丹麦发布了授予英国人泰勒在格陵兰东岸从事贸易、狩猎和开矿 的特许权的一系列文件。1915-1921年丹麦政府向若干国家发函,请求承 认其对格陵兰岛的主权。1921年5月10日丹麦颁布了有关加强其在格陵兰 岛的统治的法令。以上事实表明。丹麦对格陵兰全岛长期实行有效统治。 此外,挪威在成为有关格陵兰岛属于丹麦的国际条约的当事国而未提出 异议,以及1919年7月22日挪威外交大臣在接见丹麦公使时口头表示挪威 对丹麦拥有格陵兰岛的主权没有异议。根据以上理由,1931年7月10日作 出判决,认为挪威对格陵兰岛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步骤都是非法的和无 第 六 章 领土法 10 效的。

国际法第六章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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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决及其依据〗 常设仲裁法院院长胡伯作为独任仲裁员于1928 年4月4日作出裁决,裁定“帕尔马斯岛完全构成荷兰 领土的一部分”。仲裁员认为,在对某块土地的主权 发生争端时,考虑的关键是领土主权是否继续存在而 且在争端发生时仍然存在。在当代国际法上,领土主 权的取得构成主权的一个最重要因素是它的持续性, 即持续和平稳地行使领土主权。国际法有关发现和取 得无主地或只有土著居民的地区的权利的规则,到19 世纪末发生了变化。
• 19世纪的国际法形成了这样的规则:占领必须是有效的, 有效占领才能产生领土主权。发现不产生确定的主权,只 产生一种不完全的权利。发现的这种权利必须在一个合理 期间内通过对所发现土地的有效占领来完成。所谓有效占 领就是能对在该地区上的该国及该国国民的权利给以最低
限度保护的那种占领。

仲裁员认为,西班牙虽然在16世纪首先发现了帕尔
• 〖双方主张及理由〗 美国认为,西班牙以发现取得该岛的主权,主权一 经取得,根据国际法就不会失去,而不在乎有没有实际 行使主权。因此,该岛以《巴黎和约》通过割让转移给 了美国。美国以西班牙权利继承者的身份,取得了该岛 的主权。荷兰则认为,西班牙发现该岛的事实尚没有足 够证据,也没有任何取得主权的形式。即使西班牙在某 个时候对该岛有过权利,该权利早已消失。荷兰自17世 纪以来就在该岛行使主权,在《巴黎和约》签订时,该 岛是荷属东印度的一部分。
5、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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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端寺案
隆端寺是位于柬埔寨和泰国交界的扁担山山脉东部的 一座古寺。柬泰两国长期以来对该寺庙及其周围地区的边 界存在争议。1904年2月,法国与暹罗(现在的泰国)签 订了一个边界条约,规定边界线沿着扁担山的分水岭划出。 双方建立的混合划界委员会对划界地区进行了实地勘察, 最后受暹罗政府的委托,由法国官员负责绘制边界地图, 并在1907年完成。其中一张关于扁担山山脉的地图标明隆 端寺在柬埔寨一边。该地图作为备忘录构成条约的附件Ⅰ, 于1908年在巴黎出版,广为分发,曾呈送泰国政府作为划 界成果,并送混合委员会的泰方官员和泰国内政部长。他 们没有提出异议。

第六章 领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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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边境制度
维护边界标志、公共服务合作、环境资源、争端解决
风光秀丽的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两国的 边界线确定为该河流的主航道中心线。甲乙两国间没 有其他涉及界河制度的条约。现甲国提议开发纳列温 河的旅游资源,相关旅行社也设计了一系列界河水上 旅游项目。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 项活动不需要经过乙国的同意,甲国即可以合法从事?
〖判决及其依据〗

1962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部分作出判决。法院支持了柬埔寨的意见 ,部分接受了泰国的意见,指出作为备忘录附件Ⅰ的地图不是混合委员 会绘制的,但此图已递交暹罗政府作为划界的成果。暹罗政府有充分的 机会表示反对,但不论是过去,还是许多年来,它都没有这样做,因此 必须认为那是已经得到默认的。泰国以地图的错误作为申辩理由是不能 接受的,因为这样的申辩不能被允许作为使同意成为无效的因素,如果 提出这种申辩的一方以自己的行为促成了这个错误,或者它可以避免这 个错误,或者情况足以使该方注意到错误可能发生的话。泰国在证据中 列举了它在隆端寺这个地方的各种行为,宣称它在所有重要时期都占有 该地,以说明它在很长一段时期里抱着被动的态度是完全正确的。但是 那些行为大部分是地方当局的行为。因此,泰国已经接受了附件Ⅰ,而 且接受附件Ⅰ就使它成为条约。在当时,双方已对条约作了这样的解释 ,使附件Ⅰ上的线具有优于条约规定的效力。没有理由认为双方曾对分 水岭线给予特别的重要性,以至认为它比对边界最后的调整更为重要。
通 洋 运 河
教材 106页
第三节
1.先占
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国家占有
无主地
一、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
有效占领
占有 行政管理
发现
18世纪以前
发现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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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河
• 一国境内人工挖掘的水道 ——国内运河:京杭大运河 ——国际运河: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 河、基尔运河
• 国际运河法律地位 ——由国际条约加以规定 ——向所有国家开放
湖和内海
• 被陆地环绕的水域。(湖——淡水; 内海——咸水) • 内湖 • 界湖:如无协议,以湖的中心为界 • 国际湖泊:湖泊及其通向海洋的水道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包围。(法律 地位除有关国家协议外,还由国际条 约确定,通常向所有国家开放)
边界的划分
• 划界的方法 ——自然划界法 ——几何学划界法 ——天文学划界法 • 划界的程序 ——定界 ——标界 ——制订边界文件
(二)边境制度
• 边境是指紧接边界线两边的一定的区域。 • 边境制度是指有关相邻国家考虑到边境地区 的现实,为谋求该地区居民经济、社会生活 的便利和利益,维护边境地区的秩序和环境, 通过国内立法和双边条约进行合作而确立的 法律制度。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 国家由于领土的取得或丧失而引起 的领土变化。
(二)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变更方式
先占 时效 添附 割让 征服
先占( Occupation )
• 一国采取有意识的行为取得当时不在他国主权下的 无主土地的领土主权,使之成为本国领土的一部分, 并对其行使管辖权。 ——主体:由国家并以国家名义实行 ——对象:无主土地 ——主观:有占领的意图并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发 表宣言、声明;国内立法、行政措施) ——客观:实行有效的占领(显示其对该土地真正行 使了主权) • 先占在现代国际法中已无太大实际意义,但有助于 解决某些领土遗留问题的争端。
第四节 领土主权及限制 1.定义: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 的最高权力。(territorial sovereignty) 2.内容: ——领土不可侵犯 ——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国家对领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 利
3.领土主权的限制
• 一般限制:国际惯例的限制 ——国家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应允许外国船舶 无害通过。 ——国家在利用边界河流、多国河流的时候,或在 利用其边境土地的时候,不应损害邻国的利益。 ——外交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外交特权。 • 特殊限制:国际条约的限制 ——共管 ——租借 ——国际地役 ——势力范围
现代国际法规则已经涉及人类认识的 所有自然空间,国际法对自然空间进行划 分是国家对于空间支配和管辖能力以及在 支配和管辖空间活动中形成的国家关系的 法律反映。不同区域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和法律制度,从而规范国家涉及不同空间 领域的活动。有关空间区域划分和相关法 律制度的规定,分别体现在领土规则、海 洋法、国际航空法、外层空间法等国际法 分支中。
第六节 南北极及其法律地位
一、南极
• 南极条约——12国在华盛顿签署,1961年6月 23日生效,有效期30年。1991年,西班牙马 德里会议确定《南极条约》继续有效,50年不 变。 • 南极的法律制度 ——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促进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 ——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 ——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2年)
• • • • • • • • • • •
一、 名词解释: 时效、先占、添附、国际地役、共管、边界 二、 简答题: 1. 领土的概念及构成? 2. 简述领土主权原则? 3. 传统国际法领土变更的方式? 4. 现代国际法领土变更的方式? 5. 边界的划分方法? 6. 边境制度的内容? 三、 论述题: 试述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制度?
第五节 国家边界
(一)边界
• 国家边界(state boundary)简称 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 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 界限。 • 边界可分为陆地边界、水域边界、 空中边界和地下边界。
边界的形成
• 传统习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根据各方历 来行政管辖所及的范围而逐渐形成的,称 传统边界线或历史边界线 • 条约:有关国家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 来划定,称条约边界线 • 继承:从原国家领土界限或者原国家国内 行政管辖范围继承而来的边界。
第二节 内水
• 国家领陆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 包括港口、河流、湖泊、内海、。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条
河流
• • • •
内河 界河 多国河流 国际河流
内河
• 从河源到河口全部位于一国境内的河 流。 • 法律地位: ——属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的控制与管辖之 下 ——除经所在国同意或另有条约的规定 外,任何外国船舶不得在内国航行。
1921年《国际性可航行水道公约》
• 沿岸国对流经自己的领土的那部分河流行 使管辖权,尤其是对警察、卫生和关税方 面的管辖。 • 承认一切国家的船舶在平时都有运输以及 进行贸易的自由,但沿岸国保留“沿岸航 运权”。 • 沿岸国负责管理和维护属于自己管辖的河 段的航运,并征收为保证通航所必要的捐 税。 • 非沿岸国的军舰不享有航行自由。 • 设立统一的国际委员会,以制定必要的统 一规则保障河流的航行自由。
第六章 国家领土
一、概述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三、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 五、南北极及其法律地位
第一节 概述
一、国家领土
• 定义:处于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 的特定部分。( state territory) • 特点: ——特定性 ——立体性 ——所有权与管辖权的不可分割性 ——地理意义与法律意义的二元性
界标的维护
• 相邻国家对于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 • 1.双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 损坏或灭失; • 2.若一方发现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应 尽快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 下修复或重建; • 3.国家有责任对移动和损毁界标的行为给予 严厉惩罚。
边界土地及界水的利用
• 1.不得采取可使河流枯竭或泛滥的措施,更不得单方故意 使河流改道; • 2.渔民捕鱼通常仅限于在界水的本国一侧;3.相邻国家在 界水上享有平等的航行权,船舶在航行时应该具有明显的 国籍标志,除遇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外,一方船舶未经允 许不得在对方靠岸停泊; • 4.一方如遇在界河上建造工程设施,如桥梁、堤岸等应取 得另一方的同意; • 5.国家还应注意保护界河水质,对本国一侧的各种污染进 行有效的控制和治理,一面污染界水
界河
• 全部或部分流经两国之间,作为分隔两个国家 陆地领土的河流。 • 划界 ——可通航:主航道中心线 ——不可通航:河道中心线 ——有桥梁:桥梁中心线 • 法律地位 ——界河分界线两边的水域由沿岸国行使管辖权。 ——有关界河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正当利益。 ——界河的利用和维护,通过沿岸国间的协议解 决。
多国河流
• 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 法律地位 ——河流经过不同沿岸国的各段分属沿岸国所 有。 ——对所有沿岸国开放,非沿岸国船舶非经允 许不得进入。 • 利用趋势 ——河流的环境和生态系统的保护日益得到重 视。 ——有关沿岸国以河流的流域为系统单位进行 综合开发。
国际河流
• 流经数国并可通航海洋,根据国际条约向一切 国家开放的河流。 • 法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规定。 ——沿岸国境内各段分属其领土。 ——自由航行制度(向所有沿岸国和非沿岸国开 放) • 与多国河流的区别 ——可通航海洋。 ——有专门国际条约确立平时航行自由的原则。 ——向非沿岸国船舶开放。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一)领土的组成部分 • 领陆: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陆地和岛屿。 (最基本、最重要) • 领水: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内 水、领海) • 领空: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 • 底土: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也是国家领 土的组成部分,包括其中的地下水、水床 和资源。 • 虚拟领土、浮动领土、飞行领土与真正的 国家领土不具有同等的法律性质。
征服(conquest)
• 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部分或全部领土, 在战争状态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 的一种取得领土的方式。 • 征服与割让:是否签订条约 • 征服是一种侵略行为,违反现代国际 法。
现代国际法允许的领土变更方式
• 添附 • 非强制性割让 • 民族自决(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 全民公决(referendum):由某土地居民以 投票方式决定土地的归属问题 ——有合法和正当的理由 ——没有外国干涉、威胁和操纵,当地居民能 够自由表示意志 ——由联合国监督投票 • 收复失地
时效( Prescription )
• 一国对属于他国主权的领土进行长期占 有并行使事实上的主权,他国没有或不 再提出反对或抗议,占有国就依时效取 得这块土地的所有权。 • 时效与先占:他主地与无主地 • 时效取得领土方式违反互相尊重主权和 领土完整原则,不被现代国际法所承认。
添附(Accretion)
• 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作用形成新的土 地,从而扩大了原有的国家领土面积。 ——自然添附:涨滩、三角洲、新生岛 屿和废河床。 ——人工添附:围海造田(不得影响他 国利益)
割让(cession)
• 国家根据条约把自己的部分领土主权转让给他 国,从而使他国取得领土。 ——主体:国家 ——客体:一部分领土 ——依据:条约 • 强制性割让(非法) • 非强制性割让: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和 平的转让其部分领土。(赠与、买卖、交 换)——合法。
• 边界标志的维护(相邻国家共同负责) • 界水的利用和保护(平等、合理、妥善、尊重 对方主权) • 边境地区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无害使用、 尊重对方主权) • 边民往来(尽量提供方便) • 边境争端的处理 ——一般事端:边界委员会 ——严重争端:外交途径
• 风光秀丽的丽江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两 国的边界线确定为该河流的主巷道中心线 。甲乙两国没有其他关于界河制度的条约 。先甲国提议开发丽江的旅游资源,相关 旅行社也设计了一系列界河水上旅游项目 。如甲国在丽江甲国一侧修建抵达主航道 的大型观光栈桥、游客乘甲国的旅游船抵 达乙国河岸停泊观光以及游客乘甲国渔船 在整条河中垂钓和捕捞等活动是否必须得 到乙国的同意?游客乘甲国游船在主航道 沿河航行游览则是否必经乙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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