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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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案第一篇:国际法教案第一章导论(General Introduction)教材内容简介:对国际法的基本含义,以及国际法作为一门法律科学产生的历史来源和特点作了系统介绍,同时对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特点和彼此关系作详细的分析。

教学要求:1、了解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历史发展;2、学习国际法的渊源;3、分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特点和彼此关系。

重点: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的特征和法律性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难点: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各国司法实践如何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我国司法时践如何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课前准备:制作幻灯片、图片、背景资料。

课时安排:6学时。

教学手段:运用多媒,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提问。

第一、二学时(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教学目的:1、掌握国际法的概念;2、理解国际法的性质教学过程:揭示课题,导入新课从国际社会同样需要规则,引出国际法的概念、性质等问题。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重点讲解: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这些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从国际关系中产生,又调整着国际关系中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各方面的关系。

国际法的分类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或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特殊国际法(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有以下几个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具有拘束力;它是法律中的特殊体系。

它有四个特点: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的自觉行动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

国际法第五版教学设计

国际法第五版教学设计

国际法第五版教学设计一、教学目标本教学设计的目标是帮助学生掌握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理解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掌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具备分析和解决国际法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1. 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国际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国际法的来源和适用•国际法的主体和客体2. 国际法的基本规则•主权平等原则•非干涉原则•国际责任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3.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法律效力•国际法如何在国内法中适用•国内法、国际法冲突的解决办法4. 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国际法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中的作用•国际法在促进国际经济和合作中的作用三、教学方法本课程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包括讲授、案例分析、小组讨论、课堂演练等。

具体方法如下:1. 讲授通过讲述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引导学生对国际法有一个全面和深入的了解,为后续的案例分析和小组讨论提供理论基础。

2. 案例分析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国际法案例,让学生分析案例中的问题和争议,理解国际法如何解决争端和维护和平与安全。

3. 小组讨论根据教师提供的话题,让学生在小组内进行讨论,探讨国际法中的复杂问题,培养他们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4. 课堂演练结合具体案例和争议,让学生在课堂上进行模拟法庭案例分析和辩论,锻炼学生的书面表达和口头表达能力。

四、教学评估本课程中,教师将采用多种评估方式,包括作业评估、考试评估、小组讨论评估、课堂表现评估等。

具体方式如下:1. 作业评估根据教师布置的作业,对学生的作业进行评估,检验学生对国际法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的理解和掌握情况。

2. 考试评估通过期末考试,对学生对国际法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的掌握情况进行全面的测试。

3. 小组讨论评估对学生在小组讨论中的表现进行评估,检验他们的分析和判断能力以及团队合作能力。

4. 课堂表现评估考核学生在课堂演练中的表现,检验他们的口头表达能力和辩论技巧。

国际法教案

国际法教案

国际法教案国际法一、为什么学习国际法?二、怎样学习国际法?第一节国际法的性质一、概述名称17世纪以前,罗马人的“万民法”--“市民法” 1625年格老秀斯“国际法之父”《战争与和平法》“国家间的法”或“万国法”18世纪末,英国边沁称“国际法”国际法的定义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主要以国家为主体发生的关系☆主要是不同国家的私人之间的关系,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例:民法通则146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2、主要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订的3、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主要靠国家自助国家单独制裁-政治、道义、舆论、外交、经济、军事方面集体制裁-联合国安理会强制执行行动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法律性:国际法是不是法律。

奥斯汀: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是实在的国际道德,类似于社团的那些规则主权政治权威 2.普遍性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学说的发展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苏亚利兹、普芬道夫自然法--与实在法相对,理性、人性、公平、正义,高于实在法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共同法律意识实在法学派 19世纪取代自然法学派宾刻舒克奥本海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格老秀斯学派-综合法学派1国际法的历史一、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从何时开始?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地区问题?发源于欧洲、发展以欧洲为主,形成欧洲中心主义国际法的遗迹应追溯到中国、印度、埃及、伊斯兰世界等古代国际法-国际法萌芽时期中世纪国际法-国际法萌芽时期近代国际法-国际法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时期标志-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现代国际法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苏维埃国家建立后逐步形成的二、中国与国际法林则徐将瓦特尔的《万国法》几段译作《各国律例》丁韪良将惠顿的《国际法原理》译作《万国公法》国际法的渊源一、概述1、国际法渊源的概念与历史渊源不同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2、《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权威性的说明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习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国际习惯的形成:首先,要形成惯例-物质因素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反复、前后一致其次,通例被各国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心理因素默示的行为 1927年国际常设法院审理的荷花号案在公海发生的碰撞事件中船旗国享有排他管辖权法国The Lotus 土耳其The Boz-kourt 三、国际法的其他渊源-一般法律原则为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时效、善意禁止反言起补充渊源作用,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渊源2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1、司法判例 2、公法家学说各国权威最高之国际法学家的著作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日德尔创造的“毗连区”概念3、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宣言等文件国际法的编纂一、国际法编纂的定义和类别二、历史发展三、联合国与国际法的编纂隆端寺案定界划界制定边界文件边界条约---议定书---地图---界桩地图有错?地图有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概说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但国内法的效力优先国内法-私法-公法分为对内公法、对外公法国际法为对外公法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说二者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但国际法的效力优先会导致取消国家主权的效果二元论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个体系是对立的、互不隶属的二、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互相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二者互相渗透、互相补充、互相制约原则、规则相互吸收、补充和发展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强行法概念实施方面互相配合人权的国际保护国籍问题/ 引渡制度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三、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1、国际习惯规则若不与国内法相抵触,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不需经纳入程序纳入(incorporation) 转化(transformation)3英国、法国、德国、美国2、对待国际条约,各国作法分歧较大英国王国政府的君权权力议会的立法垄断权条约在国际法上的效力与在国内法上的效力是有区别的 1880年比利时国会号案-国家财产豁免权美国自动执行条约非自动执行条约一些国家,如比利时规定几乎所有条约都须经立法或立法批准才能在法院适用3、我国的实践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作用塞尔维亚公债案- 黄金条款思考题1.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若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20XX年司考题2.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

国际法学教案0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学教案0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明确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整个世界,各国依据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及宗旨进行国际往来和活动受国际法保护。

本章的教学难点与重点:如何正确理解主权、内政、民族自决的概念和正确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制法、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关系这一章共分为三节进行组织教学:第一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概说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制法第三节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概说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指在国际法体系中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

二、特征:1它们是各国公认的;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4它们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是超越国际法个领域的全局性原则三、确立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国际文件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二战后的国际实践和一系列的国际文件确定的。

1970年10月24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对确立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决定性作用。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主权的概念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利。

主权表现在:对内最高权(自主权)和对外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特征:1)固有性2)国家最重要的属性3)不可分性4)总是与独立联系在一起5)相对性主权的观念产生于16世纪国家是有主权的,但不是绝对的,其行使受到某些合法限制;互相尊重主权原则本身就包含着在国际社会如何限制和协调主权行使的问题。

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使国家主权受到的限制越来越多,但这些限制是解决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所必要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主权。

国家主权和管理职能的让渡与转移是为了更好地巩固主权;主权是客观存在的,主权总是受习惯法和条约的限制;2主权平等原则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2)每一个国家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3)每一个国家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4)各国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5)每一个国家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6)每一个国家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二)禁止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引申和保障;所禁止的是非法使用武力或战争;(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1内政的含义与范围内政是指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物;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如确定政治和经济体制,立法、社会和文化发展等;判断标准是看有关行为是否在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件和是否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内政不仅仅是一个地域的概念;2干涉的含义和形式(四)民族自决原则:指受到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的被压迫民族,有自主决定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本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国际法课程6.1 国际法电子教案

国际法课程6.1 国际法电子教案

国际法电子教案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一)定义所谓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并具有其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二)特征相比国内法而言,国际法表现出诸多与之不同的特征,即:a主体特征;b制定方式特征;c强制实施特征;d效力范围特征;e法律渊源特征;f调整对象特征;g效力根据特征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一)涵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又称国际法效力的来源,是指国际法根据什么对国家具有拘束力或国际法的约束力是哪里来的。

(二)主要的学派1、自然法学派。

此学派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自然法上的一些抽象概念,如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的正义感、法律良知等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2、实在法学派。

此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

3、格老秀斯学派。

此学派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同时也承认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因而此学派又称之为折衷学派。

三、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国际法1、产生。

随着国家的产生,国家基于政治、经济、外交等因素要进行不同程度的交往,就产生了对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古代国际法。

2、特点。

a内容十分零散,并不系统;b具有宗教色彩;c使用范围仅限于地区之间,不具有普遍性效力。

(二)中世纪欧洲国际法由于整个欧洲实际上备神圣罗马帝国所主宰,其他国家的主权因而被否定,因而这一时期的国际法发展极为缓慢,几乎处于一种停止状态,所以中世纪欧洲国际法与古代国际法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它们仅仅处于国际法的萌芽阶段。

(三)近代欧洲国际法1、产生条件。

a独立主权国家的兴起。

其标志是1643—1648年的威斯特伐里亚公会。

b国际法理论研究的深入。

其主要标志是1625年问世的《战争与和平法》。

2、特点。

a确立了一系列调整近代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原则;b国际法的领域扩大了,国际法取得了系统的发展;c国际法的使用范围扩大了,从欧洲扩大到整个美洲以至亚非一些国家。

国际公法教案

国际公法教案

国际公法教案国际公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演变1、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与国内法一起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

2、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以独立国家兴起为基础。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荷兰人格老秀斯发表《战争与和平》为近代国际法奠定的基础,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我国最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林则徐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

二、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法的特点:主权平等(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2)立法方式不同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

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4)强制方式不同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2、国际法的法律性A.得到所有国家的承认B.在绝大多数场合被很好地遵守C.绝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都受到法律追究D.战争、合平、发展等根本性问题不是国际法单独所能解决。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一、国际法的渊源A.国际条约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B.国际习惯两个构成要素:一是物质要素和客观要素,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

一项国际习惯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特别是心理要素。

C.一般法律原则D.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国际组织协议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二、国际法的编纂A.把原有的国际法规则法典化B.对正在形成中的或不明确的规则进行整理和完善。

第三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A.一元论:认为二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B.两元论或平行说:认为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C.一元与二元这间。

【K12学习】国际法教案

【K12学习】国际法教案

国际法教案国际法一、为什么学习国际法?二、怎样学习国际法?第一节国际法的性质一、概述名称17世纪以前,罗马人的“万民法”--“市民法” 1625年格老秀斯“国际法之父”《战争与和平法》“国家间的法”或“万国法”18世纪末,英国边沁称“国际法”国际法的定义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主要以国家为主体发生的关系☆主要是不同国家的私人之间的关系,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例:民法通则146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2、主要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订的3、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主要靠国家自助国家单独制裁-政治、道义、舆论、外交、经济、军事方面集体制裁-联合国安理会强制执行行动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法律性:国际法是不是法律。

奥斯汀: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是实在的国际道德,类似于社团的那些规则主权政治权威 2.普遍性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学说的发展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苏亚利兹、普芬道夫自然法--与实在法相对,理性、人性、公平、正义,高于实在法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共同法律意识实在法学派 19世纪取代自然法学派宾刻舒克奥本海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格老秀斯学派-综合法学派1国际法的历史一、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从何时开始?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地区问题?发源于欧洲、发展以欧洲为主,形成欧洲中心主义国际法的遗迹应追溯到中国、印度、埃及、伊斯兰世界等古代国际法-国际法萌芽时期中世纪国际法-国际法萌芽时期近代国际法-国际法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时期标志-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现代国际法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苏维埃国家建立后逐步形成的二、中国与国际法林则徐将瓦特尔的《万国法》几段译作《各国律例》丁韪良将惠顿的《国际法原理》译作《万国公法》国际法的渊源一、概述1、国际法渊源的概念与历史渊源不同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2、《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权威性的说明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习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国际习惯的形成:首先,要形成惯例-物质因素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反复、前后一致其次,通例被各国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心理因素默示的行为 1927年国际常设法院审理的荷花号案在公海发生的碰撞事件中船旗国享有排他管辖权法国The Lotus 土耳其The Boz-kourt 三、国际法的其他渊源-一般法律原则为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时效、善意禁止反言起补充渊源作用,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渊源2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1、司法判例 2、公法家学说各国权威最高之国际法学家的著作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日德尔创造的“毗连区”概念3、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宣言等文件国际法的编纂一、国际法编纂的定义和类别二、历史发展三、联合国与国际法的编纂隆端寺案定界划界制定边界文件边界条约---议定书---地图---界桩地图有错?地图有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概说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但国内法的效力优先国内法-私法-公法分为对内公法、对外公法国际法为对外公法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说二者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但国际法的效力优先会导致取消国家主权的效果二元论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个体系是对立的、互不隶属的二、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互相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二者互相渗透、互相补充、互相制约原则、规则相互吸收、补充和发展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强行法概念实施方面互相配合人权的国际保护国籍问题/ 引渡制度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三、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1、国际习惯规则若不与国内法相抵触,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不需经纳入程序纳入(incorporation) 转化(transformation)3英国、法国、德国、美国2、对待国际条约,各国作法分歧较大英国王国政府的君权权力议会的立法垄断权条约在国际法上的效力与在国内法上的效力是有区别的 1880年比利时国会号案-国家财产豁免权美国自动执行条约非自动执行条约一些国家,如比利时规定几乎所有条约都须经立法或立法批准才能在法院适用3、我国的实践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作用塞尔维亚公债案- 黄金条款思考题1.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若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20XX年司考题2.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

《国际法》课堂教学设计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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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课堂教学设计Word文档教案:《国际法》课堂教学设计一、教学内容本节课的教学内容选自《国际法》教材的第四章,主要涉及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法的主体。

具体包括: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平等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2. 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

二、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主体,提高学生的国际法知识水平;2. 培养学生运用国际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3. 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1. 教学难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相关概念;2. 教学重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特点。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1. 教具:多媒体教学设备、黑板、粉笔;2. 学具:教材、笔记本、文具。

五、教学过程1. 情景引入:通过播放国际法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视频,引起学生对国际法的兴趣;2. 知识讲解:讲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相关知识;3. 案例分析:分析典型国际法案例,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4. 课堂讨论:组织学生就案例展开讨论,分享各自的观点和思考;5. 随堂练习:布置相关练习题,巩固所学知识;7. 板书设计:将课堂重点内容以板书形式呈现,便于学生记忆;8. 作业布置:布置课后作业,巩固所学知识。

六、板书设计板书内容:1. 国际法基本原则主权平等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2. 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七、作业设计1. 作业题目:请结合所学内容,分析国际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2. 答案:国际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表现在诸多方面,如国际关系中的争端解决、国际贸易、环境保护等。

通过学习国际法,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领域的法律问题。

八、课后反思及拓展延伸1. 课后反思:本节课通过案例分析和课堂讨论,学生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特点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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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杨帆版有助理解)
1.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的不当行为受到侵害。(公民的侵害行为不可以)
2.国际继续原则:外交保护前,受害者要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
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外交保护之前,受害者已经用尽当地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
三.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
1.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对人的权利的规定
2.有关国际犯罪的公约对个人责任的规定
3.某些解决争端公约对个人在解决争端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的规定
四.国家
(一)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权组织;主权
(二)类型
1.结构:国家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
2.主权:国家可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
3.经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
2.永久中立的具体义务:
A除自卫外,不得发动和参加战争;
B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冲突的条约;
C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违背中立义务的行为;
五.国家主权豁免
1.概念: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2.对象:国家元首、外交官员、国家行为、国家财产
3.绝对豁免原则:目前仍是绝对豁免原则
相对豁免原则:国家的主权行为享受豁免,商业行为不享受豁免;
(四)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1性质:损害赔偿责任
2.适用范围:A仅限有关自然环境利用所造成的跨界有形后果
B包括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从事的一切活动
(五)国际损害责任的归属和赔偿原则
1.归属:属地原则,即按一国管辖或有效控制下进行的活动所造成的损害确定其责任。(包括国家行为和个人行为)
2.赔偿原则:
公约尚未生效
4.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不意味执行豁免的放弃
六.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区别:
1.原因:国家继承是基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政府继承是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 迭,旧政府的权利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
2.主体:国家继承的参加者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继承是同一国际法主体继续存在的情况下的新政权和旧政权的取代;
3.范围:国家继承因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有全部和部分继承之分;而政府继承一般只有全部继承。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国际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作的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责任。
二、国际损害责任
(一)概念:国际法律责任主体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空气空间法(航空法)(Air Law),外层空间法(航天法)(Law of Outer Space)
二.国际航空制度—各个条约(细节题 186-192)
(一)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
国家主权论、航空器国籍(注册)、航空器类别(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军用和公务)、国内两地间空运独占。
(二)1929年《华沙公约》私法序列
条件:(课本版)
1.损害求偿的本国性,即外交保护所针对的应该是其本国人的损害求偿,求偿者须在损害发生直至外交保护提起时持续地保有保护国的国籍,保护国才能给予外交保护,这就被称为国籍持续原则。
2.用尽当地救济,即在受到损害后,求偿者应首先利用居留国的国内救济方法,只有当地救济被穷竭后,才能诉诸外交保护。
(二)国家在领海的管辖权
原则上对领海内的一切人、物和行为行使管辖权(享有豁免除外),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三.无害通过和过境通行的区别和联系
相同点:
1.都要求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不得对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2.都必须遵守沿岸国的法律法规。
不同点:
1.适用的范围不同
过境通行适用于公海与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无害通过适用于领海。
(二)特点:
1.这些活动都是国家或实体在其本国领土或控制范围从事的,但其危害具有跨国性;
2.其活动具有通常的潜在危险性;
3.活动都是现行国际法不加禁止的;
4.受害国有权要求加害国给予合理赔偿;
(三)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应遵循的原则:
1.合作原则;
2.通知和磋商原则;
3.评估有害影响原则;
4.预防和消除损害后果原则;
1.各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原则;
2.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3.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4.男女国籍平等原则;
5.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原则;
二.外交保护(保护境外的本国人)
是一国采取外交行动,保护本国公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所在国不法行为的侵害。
(三)永久中立国(瑞士和奥地利)
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1.永久中立国与战时中立国
A行为性质不同:战时中立国是单方行为的结果;永久中立国除其自愿承担之外,尚须其他国家承认;
B成立方式不同:战时中立国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宣告;永久中立国一般要通过国际条约;
C持续时间不同:战时中立国具有临时性质,无时间上的明确要求;永久中立国承担的是“永久”的义务;
(三)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三、空中劫持
狭义:“劫夺”“强夺”飞机的罪行;
广义:在航空器内任何犯罪行为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1963)(1970)(1971)
范围:“违反刑法的罪行;危害民用航空 “非法劫持航空器”“使用中:飞行准备安全和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装载结束,机舱外部时起至降落后24小时止”
“飞行中”各门关闭至打开卸载
止或主管当局接管”
管辖:登记国为主的并行管辖体制登记国、降落地国、承 同《海牙公约》
租人主要营业地国或永
引渡:无引渡义务,仅规定航空器内久居所地国强调引渡,
的犯罪可视为在登记国领土上但无义务。“或引渡或起同《海牙公约》
诉原则”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一章 国际法上的人
一.中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重点
第一章
一.国际法的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特点:
1)国际法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如规范性,强制性,确定性、权利义务为内容等。
2)国际法具有特殊性。
a、是国际社会的法律。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即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非国内关系。国家是最主要,最重要的主体,这也与国内法很不一样。
7.紧追权: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
8.捕鱼制度
9.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制度
10.防止海洋污染
六.登临权
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1.主体:军舰 对象:商船
2.可检查的情形:
A该船从事海盗或贩卖奴隶的行为
B从事非法广播
要件:通例
被接受为法律
证据查找:
3.一般法律原则
4.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
四.国际法的编纂(codification)-----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五.国际法基本原则(论述题)
(一)特点:1.国际社会公认
2.具有普遍约束力
3.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万隆会议
八.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国家主权对内最高权
对外独立权
第四章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二、国际法主体: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三.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论述题 74)
3.是否可以被沿海国终止不同
特殊情形下,沿海国可以终止外国船舶在本国领海的无害通过;过境通行权不受沿海国的阻碍或中止。
四.大陆架
1.概念:沿海国的陆地在海水下面的自然延伸部分,与大陆形成一个连续完整的整体。
2.1982年《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的划分 163
3.1982年《海洋法公约》关于大陆架法律地位的要点 164
区别: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切领域内的一般指导性原则;国际强行法是特定部门法的具体规则
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内容及含义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根本
互不侵犯:引申与重要保证
互不干涉内政:引申与重要保证,时代意义
平等互利:真正的、实质性的平等
和平共处:既是归纳也是单项原则
2.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赔偿经营人单独承担
道歉
第七章领土法
一、内水(细节题 看书)
(一)概念
陆地领土之内的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
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
(二)通洋运河: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基尔运河
(三)湖泊
二、国际地役
一国根据条约将其特定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
三、南北极
(一)南北极的法律地位: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不干涉内政原则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6.国际合作原则
7.民族自决原则
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
六.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联系和区别
强行法,绝对法、强制法、强制规律,指必须要执行的法律规范。
相同:1.确定的程度
2.效力的性质上
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强行法的范畴
b、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从国际法的形成看,是由平等的主权者经协商,同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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