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领土法笔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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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宣布以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所取得的土地不予承认,那么,国家就有权恢复或收复被侵占的领
土。
3.领土主权的限制
(1)一般限制
一般限制是指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规定的,适用于一切国家的一般性限制。
(2)特殊限制
特殊限制是指依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施加的、仅适用于该特定国家的限制。国
际上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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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制定边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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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边境制度
边境是指边界线两边一定宽度的区域。边境制度主要内容有: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 1.边界及其划定 (1)边界的概念 边界亦称国界。是指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 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 (2)边界的划定 ①边界的形成 边界不是自然地存在于一个国家领土与他国领土之间,而通常是依据历史事实或有关国 家签订的条约加以确定的。 ②划界方法 相邻国家之间签订的边界条约是划分边界线的法律依据。 (3)划界程序 边界划定应通过谈判并依一定程序进行,通常包括三个程序: ①签订边界条约; ②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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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共管,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②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他国,并在租借规定期限内用于பைடு நூலகம்约 所规定的目的。 ③势力范围,是指“那一部地域之为占有邻近地的国家所保留以待将来占取者。” ④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的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 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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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家领土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领土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领土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构成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

它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

1.领陆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

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的部分,是领土其他部分的依附。

世界上不存有没有领陆的国家。

2.领水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内水包括国家领陆内的水域(或称内陆水)和沿海岸的内海。

内水与领海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水,但能够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内海和领海的内容在下面海洋法中介绍)。

3.领空是领陆和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

领空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它的高度界限国际法中尚没有确定(相关问题将在外层空间法中介绍)。

4.底土是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

国家对于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

(二)领土主权领土作为国家构成的要素之一,是一国主权行使的空间和对象。

国家的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领土的的排他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内容:(1)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

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拥有、使用和处分的权。

(2)国家享有排他的领土管辖权。

指国家对在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及事件行使属地管辖权。

相互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一方面表明领土主权不可侵犯,另一方面表明一国领土主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别国的领土主权。

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应遵守相关国际法规则或条约义务的规定。

这个点在国家利用边境领土以及某些特定水域上尤为重要。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排他的领土主权,但是国家间能够通过国际法或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加以若干限制。

领土主权的限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适用于一切国家或者绝大部分国家的一般性限制。

这种限制是各国相互尊重主权的要求或旨在相互和平合作而自愿承担的。

如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主权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外国商船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外交官在接受国内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等等。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家4.1 复习笔记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1.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3)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

(4)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和复合国①单一国。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在对外关系上,它是国际法主体。

②复合国。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的分类:a.身合国。

身合国又称君合国或人合国,是指两个主权国家共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一个国家联合。

但是两个国家完全独立。

b.政合国。

政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于一个君主之下,内政各自独立,对外关系合为一体,以共同统治者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国家联合。

c.联邦。

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指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

一般认为,这些联邦成员不是国际法主体。

d.邦联。

邦联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①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②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a.附庸国。

附庸国指隶属于他国宗主权下的国家。

b.被保护国。

被保护国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3)永久中立国①概念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②特点a.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b.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区别于战时中立国,即是指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的不参加战争、不偏袒交战国任何一方的国家;也不同于执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即是指在平时对其他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采取不介入政策的国家。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构成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四个部分组成。

1.领陆领陆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包罗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决定着领水、领空、底土的存在。

2.领水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罗内水和领海两部分。

作为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在领海的主权受到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群岛水域是由群岛基线所包抄的海域。

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

在该水域,国家虽拥有主权,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对此,按照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02年试题)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需得到我国的允许。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需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ABD.本题考查的是无害通过制度。

解题时应理解无害通过制度是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习惯规则,主要适用于外国船舶,而不适用航空器。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无害通过制度是指所有国家,无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享有无须沿海国的许可或事先的通知而连续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只要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该公约排除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等行为为无害通过。

所以,本题中“碧海号”仅以通过为目的前往表演区域的行为是无害通过行为,选项D正确;选项B中“碧海号”表演区域在我国领海内,而赛艇表演是“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因而不是无害通过行为,必需首先得到我国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我国领海上进行,故B项亦正确;依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内水和领海)上空为我国领空,我国对之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外国民用航空器必需按照其国籍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合同或经中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国领空,领空没有无害通过制度。

《陆地国界法》知识点

《陆地国界法》知识点

《陆地国界法》知识点
《陆地国界法》是指规定国家陆地边界的法律。

这个话题涉及
到国际法、领土主权、国界划定等多个方面的知识点。

首先,我们可以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

根据国际法,国家有权
确定和划定自己的陆地边界。

这涉及到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

《陆地国界法》规定了国家在确定陆地边界时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解决边界争端的方式和途径。

这包括依据历史、民族、地理等
因素进行划界,以及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解决边界争端。

其次,从地理和地图学的角度来看,《陆地国界法》涉及到如
何确定和标示实际的边界线。

这包括使用地图、地理信息系统等工
具来精确定位和划定边界线,以及规定边界线的标示方式和标志物
的设置。

此外,从历史和政治角度来看,《陆地国界法》还涉及到国家
间的领土争端和边界变更的历史背景、原因和影响。

这可能涉及到
历史事件、条约、战争等因素,以及国际社会对于边界变更和争端
解决的态度和立场。

最后,从国际关系和地区安全的角度来看,《陆地国界法》也涉及到国家间的互信、合作和安全保障。

国家之间的边界稳定和争端解决对于地区和国际的和平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总的来说,《陆地国界法》涉及到国际法、地理学、历史、政治、国际关系等多个学科领域的知识点。

深入了解这一法律对于理解国家间关系、地区安全以及国际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二)添附
添附分为自然的和人为的添附两种。自然添附 是由于自然的原因而形成的新土地。人为添附 指人为的作用而形成的新土地。
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 加或扩大 自然添附: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使一国领土 增加的情况,主要有:涨滩,三角洲,废河 床,新生岛屿,即一国领海内出现新生岛屿, 它是沿海国领土的添附,这时领海的范围从 该新生岛屿的海岸起算。一国专属经济区内 产生新生岛屿,也会产生类似的添附
(三)时效 时效是对不正当和非法占有他国领土之事 实的合法化,其目的是为了稳定国际秩序, 条件是占有国在相当长时期内持续而稳定 地占有且争议国默许、不提出抗议或停止 抗议。 时效根据有效控制原则确定领土的归属
时效与先占的区别:先占是占有无主地, 而时效是使得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合法化。
时效起作用需具备两方面条件
苏伊士海上运河在战时同平时一样,应对所 有不论悬挂何国国旗的商船或军舰自由开放。 (第一条) 缔约各方保证决不干涉该运河及其支流的安 全,不妨碍对运河的利用。 (第二条) 通洋运河在战时作为自由航道,即使对交战 国的军舰仍应开放。缔约各方同意在运河及 其港口内并且在这些港口半径三里的区域内 不准有任何战争或敌对行为,或其目的在于 阻碍运河自由通航的行为,即使奥斯曼帝国 是交战一方也不例外。(第四条)
国际河流的特殊制度
对沿岸国的商船、军舰及非沿岸国的商 船开放
对于本国领域内的河段有警察、卫生关 税等权地利、法国、德国、 荷兰 • 多瑙河 德国、奥地利、捷克、斯洛伐 克、匈牙利、南斯拉夫、罗马尼亚、保 加利亚、乌克兰 • 刚果河 扎伊尔、喀麦隆、赞比亚、中 非、刚果 • 澜沧江—湄公河中国、缅甸、老挝、泰 国、柬埔寨、越南
2.“领海”:领海基线向海一面的一定宽 度的海域。 内陆国由于没有海岸,其领水组成中不含 领海。内水和领海都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 分,但是其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 侵占国能够长时期不受干扰地对占有地行 使主权 可以是善意的,也可以是恶意的 • 这种状况得到领土被占国和其他国家的默 认 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 符合国际秩序的 其他国家持续不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不 是不受干扰
(四)割让 割让可以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转让 两类,通常含义为狭义的强制性割让。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一、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 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 (一)领陆
领陆(land territory)指国家疆界 (boundaries)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岛 屿。陆地是国家领土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领空和领水附着于陆地而存在。
(二)领水
领水(territorial waters)是位于一国领土 内的全部水域,由内水(internal waters)和 领海两部分组成。一国的内水指国家疆界内 除领海之外的所有水域,包括境内的河流、 港口、湖泊、运河、内海、内海湾、历史性 海湾(historical bays)、内海峡等。领海是 指邻接一国领陆及其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人为添附:通过人为作用致领土扩大,主 要是沿岸国岸外筑堤、围海造田 • 人为添附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但人 为添附有一定限制,如界河的沿岸国在改 变其本国领土的自然状态时不得使邻国领 土的自然状态遭受不利。依据《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一国的近海设施和人工岛屿, 一国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公海上建造 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都不构成领土的 添附
三、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国家领土主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一般有两类: 一般性限制和特殊限制。一般性限制是国际 习惯的限制;特殊限制通常是基于条约义务 的限制。 (一)共管 共管(condominium)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国家对某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如1898年至1956年英国和埃及根据英埃协定 对苏丹的共管。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由各个国家共同承认并遵守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旨在调整各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规范各国之间的相互关系。

2. 国际法的特点•法律体系:国际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不同。

•普遍性: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论其体制、地位或文化背景。

•相对性:国际法是以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行为为基础的,只有当各国都承认和遵守规则时,国际法才能发挥作用。

•不完全性:国际法存在着许多空白和缺陷,需要通过国际社会的不断努力来完善和发展。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1.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它是各国通过协商和谈判达成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旨在规范各国之间的行为。

例如,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都是国际公约的典型例子。

2. 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的另一个重要来源。

它是指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

国际习惯法主要通过国家之间的实际行动和国际社会的一致看法来建立和确认。

3. 法律原则和学说法律原则和学说也是国际法的重要来源之一。

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规则和原理,提供了国际法解决争端和制定新法规的指导。

学说则是国际法学者对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和论述,对国际法的发展和发挥作用有重要影响。

三、国际法的主要原则1. 平等主权原则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受其他国家干涉和侵犯。

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体系的基础,也是建立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前提。

2. 领土完整原则领土完整原则是指每个国家都应当拥有其领土的完整和完全控制权。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得通过武力或其他手段剥夺或侵犯他国的领土。

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国际关系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3. 非干涉原则非干涉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独立。

非干涉原则是维护国际关系稳定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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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领土法第一节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概念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地下层。

二、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领土所有权(二)领土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或属地最高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主要内容和标志)(三)领土主权不容侵犯第二节国家领土的构成一、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体结构。

(一)领陆1、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包括岛屿。

2、世界上没有无领陆之国。

3、领陆因调整边界、买卖、交换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附属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及底土也随之变更。

(二)领水1、领水是指一国领陆之内的水域和与其陆地边界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2、一国的内水和领海构成领水。

3、内水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领海指邻接一国陆地和内水(内海),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三)领陆及领水的底土(四)领空二、内水(一)内水的概念及法律地位概念:内水是指陆地领土之内的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包括一国境内河流及其河口与港口、运河、湖泊、封闭性海湾和内海峡等。

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内水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二)河流(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1、内河:从河源到河口完全流经一国领土的河流。

2、界河:流经两国之间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称为国界河流。

(1)界河分属于两岸国家,沿岸国各对分界线的一侧水域行使管辖权。

(2)双方的船舶一般都可在航道上自由航行。

(3)对于界河河水的使用、捕鱼及河道的管理和维护事项,由沿岸国通过协议解决。

(4)界河不论是否通航公海,一般不对他国船舶开放。

3、多国河流: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称为多国河流。

(1)多国河流的沿岸各国对流经其领土的一段水域拥有主权和行使管辖权。

(2)但沿岸国在行使主权或管辖权时须尊重其他沿岸国的利益。

(3)多国河流应对所有沿岸国开放,沿岸国各国享有在河流全线通航的权利。

4、国际河流:流经数国,可以通航公海,并且根据条约向所有国家商船或船舶开放的河流。

(1)国际河流流经各沿岸国的部分属于各有关国家的领土(2)经国际条约规定,包括非沿岸国在内的各国商船或船舶平时都可以在河上自由航行(3)沿岸国设立委员会共同管理国际河流。

【国际河流与多国河流的区别】(1)通过国际河流,船舶能够直接通航至海洋。

(2)国际河流有专门的条约来确立平时的航行自由。

(三)通洋运河1、运河:运河是一国在其境内以人工开凿的可航水道,属于该国的内水,完全处于该国排他的主权之下,其法律地位和适用规则与一般国内河流相同。

2、通洋运河(1)苏伊士运河:苏伊士运河是埃及的内水,由埃及行使完全和排他的管辖权,但埃及按照条约(《君士坦丁堡公约》)规定,保证航行自由。

(2)巴拿马运河(3)基尔运河:基尔运河属于德国的内水,目前无关于基尔运河国际化的新条约,德国目前只是依其国内法规定,对各国商船开放基尔运河,而外国军舰的通过须事先得到许可。

(四)湖泊有的湖泊通海,通常称为国际湖泊,实际上对一切国家的船舶开放,如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安大略湖。

第三节:领土的取得与变更一、传统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先占1、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

2、条件:(1)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

凡在社会上或政治上有组织的部落或民族居住的土地不能被认为是无主地,不能成为以先占方式取得领土主权的对象。

(2)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私人行为如果得到国家的授权或事后追认也可被认为是国家的行为。

(3)实行有效的占领。

其一,先占国必须明确表示将某个无主地置于其主权之下,这种意思表示可以在国家公开声明中或国家的外交文件中作出。

其二,先占国在无主地上实行有效的占领和行政管理,即国家对无主地行使主权,并要求这种主权的行使在发生争端时能保持。

4、先占的范围以有效占领的土地为限,不能主张连带占有。

(二)时效(1)时效是指一国原先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占有他国领土,而占有者已经长期而安慰地占有并行使事实上的主权,丧失国予以默认或不提出抗议,以致造成一种信念或错觉,以为事物的现状是合乎国际秩序的,占有国即取得被占领土主权。

(2)现代国际法应毫无保留地摒弃时效作为取得领土的方式。

(三)添附(1)添附是指由于自然的原因或人为原因而形成新的土地。

是合法的。

(2)如果在界河的一边出现新岛屿或沙滩,属于该侧的沿岸国所有,但不构成添附,因为它产生在该国领土内,并未引起领土的增加。

(1)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2)国家之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而作出的非强制性的领土转移是合法的。

(5)征服(1)征服是指一国以武力兼并他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

在现代国际法上是无效行为。

(2)征服和割让的不同之处是:征服并不缔结条约,而将战时所占领的敌国领土,在战时或战后宣布予以兼并;如果战后订有条约,则征服变为割让。

二、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一)民族自决(二)公民投票(1)公民投票:是指由居民以投票方式决定领土的归属问题。

在殖民地或托管领土取得政治独立的场合,往往举行公民投票。

(2)条件:其一,有合法和正当的理由;其二,没有外国的干涉、威胁和操控,当地居民能够自由地表示意志;其三,应由联合国监督投票。

(三)收复失地(四)交换领土三、对领土主权的限制1、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通常受到两方面的限制:其一是收到国际习惯的限制,即一般性限制;其二是受条约义务的限制,即特殊性限制。

2、根据条约对国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1)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块土地或领土共同行使主权(2)租借: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另一国,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

租借领土只有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才是合法的。

租方只是在条约规定的租借期内,取得对领土的使用权和管理权,不享有任意处理领土本身的权利。

(3)势力范围:列强要求对这种区域或领土享有次于领土主权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尚未达到殖民地或附属国所享有的权利的程度。

势力范围以取得殖民地为最终目标,利益范围则主要是为了经济利益,不一定以取得领土或殖民地为目的。

(4)国际地役: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特定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

国际地役的主体只能是国家。

过境权也属于国际地役的范畴。

第四节:边界和边境制度一、边界的概念1、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割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2、边界≠边境:前者指分界的线,后者指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即国家领土的边缘地带。

二、边界的形成与划分1、国家边界的形成主要基于以下两种事实:一种是由传统习惯形成,称为传统边界线,传统边界线经过有关双方以条约确定,即称为确定边界线;另一种是依条约划定。

2、边界可分为自然和人为两种。

3、划界通常包括三个重要步骤:(1)签订边界条约,边界条约称为母约(2)由缔约双方依据边界条约设立划界委员会,实地进行勘测,树立界桩,作为标志(3)由双方起草边界议定书并绘制地图。

议定书和地图作为边界条约的附件,称为边界条约的子约。

4、由于某种原因使边界条约、划界议定书和地图之间出现矛盾时,解决原则为:地图<议定书<条约(一)边界标志的维护(考点)1、边界标志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侵犯一国的边界标志是侵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严重国际不法行为。

2、边界双方都负有保护边界标志的责任。

3、《中缅边界议定书》第38条规定:“为了有效维护界桩,双方分担责任;如果一方发现界桩已被移动、损坏或毁灭,应尽速通知另一方,负责维护界桩的一方这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在原址按原定规格予以恢复、修理或重建。

”(二)界河与边境土地的利用1、界河(1)界河河水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不得使河水污染(2)在界河上,双方船舶均可在主航道自由航行(3)沿岸国有权在分界线的一方水域内捕鱼,但对界河生物资源的养护负有共同责任(4)因界河自然改到而引起的界线变化及岛屿归属问题,一般通过协议解决2、边境土地(1)边境陆地领土的利用不得危及邻国的安全(2)彼此不得污染邻国边境的空气和环境(三)方便地方居民的来往对边境居民从事航运、小额贸易、探亲访友、求医治病、进香朝圣为目的的出入国境,提供特殊便利,无需护照、签证或许可证,不受有关出入国境的正规手续的限制。

(四)边境争端的处理1、设立边界委员会或其他机构处理边境事故和一般争端2、通过外交途径处理特别严重的争端四、解决国家之间的边界争端的主要方式:(一)通过有关争端当事国的谈判,以缔结条约的方式解决(二)通过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程序解决第五节:南北极及其法律地位一、南极及其法律地位(一)南极洲是地球上迄今为止尚无固定居民的唯一大陆(二)《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1、南极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2、在科学调查方面进行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领土的要求4、实行国际监督5、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原来参加南极条约会议的12个原始缔约国是协商会议的协商过,其他加入国,只有在南极具有“全年站”的国家才有资格成为协商国。

其他非协商国没有表决权。

协商国不仅具有表决权,而且具有否决权。

协商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

(三)中国极地考察事业:“一船”(雪龙号极地科学考察船)“三站”(南极长城站、中山站、北极黄河站)“一中心”(中国极地研究中心)二、北极及其法律地位迄今为止,北极的法律地位,尚无国际协议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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