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国家领土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解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第四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 第五节 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六节 中国领土边界的几个问题 第七节 南北极
第一节 概述
一、领土的概念 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 定部分,它既是主权的对象,又是国家形成和发 展的基础。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 空与地下层。 领土的意义 领土是国家物质财富的主要源泉,是国家和人 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领土是国家构成要素之 一,并且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二、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 高的、排他的权力。 领土主权包含三个意义: (1)领土不可侵犯。 ( 2 )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 3 )国家对领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 权利,即所有权。
领土与土地
领土与国内法上的土地容易被混淆。领 土是一个国际法概念,而土地是一个国内 法概念。土地可以是私权的对象;私人可 以拥有土地,可以买卖,甚至卖给外国人。 但任何个人都不能转让国家的领土主权。 不管土地归谁所有,国家颁布的法律对所 有土地都适用。国家可以依国内法对土地 进行征用。任何人的土地受到外国侵犯, 国家都有权以其领土受到侵犯而追究侵犯 者的国家责任,等等。可见,领土与土地 两个概念根本不同,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4.割让 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对领土的主权移转给另一 国。但是一国不能把河流、领海或底土等与陆地 有着不可分割关系的部分单独移转给他国。 可分 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两种。 5.征服 是一国以武力占领他国全部或部分领土,并在 战争结束后予以兼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有效 的征服必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征服国须正 式表明其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意向;二是征服国须 以实力控制了战败国的领土。
国际法6(领土法)

边界的形成和划分:
边界的形成有三种情况:一是传统习惯形 成,二是依据条约划定,三是新独立国 家继承已确定的边界。
边界的划分:划界
根据划界所依据的线的性质不同,边界可 分为地形边界、几何学边界、天文学边 界。
关于地形边界,形成了一些惯常的做法。
划界程序,三个步骤:定界,标界,制定 边界文件。
边境制度:
陆地上,中国与14个国家接壤。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与邻国签订了许多边 界协定,积极解决边界问题,基本上集 中于两个阶段:60年代和90年代。
仍然存在的边界问题: 中印边界 南沙群岛 钓鱼岛
链接,链接2,链接3,链接4
泰柬边境争端
国际法院判决尼加拉瓜与洪都拉斯边界争 端
五、南北极的法律地位
南极:
但如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等比较特别, 已国际化。
关于通过基尔运河的权利:温勃登号案
湖泊:陆地上的积水。习惯上将淡水湖泊 称为湖泊,将咸水湖泊称为内海/内陆海。 按其法律地位,可分为两种:国内湖泊 和国际湖泊。
二、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 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主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领土所有权 (2)领土管辖权 (3)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领水: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陆地疆界邻 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总称为领水。由 两部分构成:内水和领海。
内水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 一面的所有水域。
领海指邻接领陆及其内水,处于一国管辖 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领陆及领水的底土:地下领土,对一国也 有重要意义。
底土的深度,国际法上没有规则。
领空:一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随科技发展,对国家极为重要。
中国1983年加入《南极条约》。
国际法领土法笔迹

第七章领土法第一节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概念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地下层。
二、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领土所有权(二)领土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或属地最高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主要内容和标志)(三)领土主权不容侵犯第二节国家领土的构成一、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体结构。
(一)领陆1、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包括岛屿。
2、世界上没有无领陆之国。
3、领陆因调整边界、买卖、交换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附属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及底土也随之变更。
(二)领水1、领水是指一国领陆之内的水域和与其陆地边界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2、一国的内水和领海构成领水。
3、内水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领海指邻接一国陆地和内水(内海),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三)领陆及领水的底土(四)领空二、内水(一)内水的概念及法律地位概念:内水是指陆地领土之内的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包括一国境内河流及其河口与港口、运河、湖泊、封闭性海湾和内海峡等。
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内水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二)河流(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1、内河:从河源到河口完全流经一国领土的河流。
2、界河:流经两国之间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称为国界河流。
(1)界河分属于两岸国家,沿岸国各对分界线的一侧水域行使管辖权。
(2)双方的船舶一般都可在航道上自由航行。
(3)对于界河河水的使用、捕鱼及河道的管理和维护事项,由沿岸国通过协议解决。
(4)界河不论是否通航公海,一般不对他国船舶开放。
3、多国河流: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称为多国河流。
(1)多国河流的沿岸各国对流经其领土的一段水域拥有主权和行使管辖权。
(2)但沿岸国在行使主权或管辖权时须尊重其他沿岸国的利益。
国际法上的领土

内水︰内陆水,内海水→海港,内海湾,内海峡 ↓ 河口湾,领海基线向海岸一面的 ↓ 海域 领陆范围内的水域 河流,湖泊,运河,水库
3
国家领土
界河
将两个不同的国家彼此隔开的河流。 一般以河流的中间线或河流主航道的中间线作 为疆界线。
多国河流
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河流经过的不同的沿岸国各段,分属于各沿岸 国所取得方式
1 交换领土︰国家之间在自愿基础上交换 其部分领土 2 全民投票︰在争议地区进行全民投票以 决定该地区主权的归属 3 收复失地︰收回被他国侵占的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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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第役︰允许他国在自己的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消极地役︰一国承担条约义务为她过得利益而不在本国 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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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
传统国际法获取领土的方式 1 先占︰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它的领土主权
2 时效︰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 相当长时期地继续并安稳地占有,该国 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 3 添附︰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 得增加或扩大 4 割让︰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 5 征服︰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
6
国家领土
苏伊士运河
位于埃及境内, 长172.5公里, 沟通地中海与黄海, 亚欧之间最短的航路 1888【君士坦丁堡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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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
巴拿马运河
位于巴拿马共和国境内 全场81.3公里 沟通大西洋和太平洋 1850年英美两国订立 条约,共同挖掘运河 【关于巴拿马运河永久 中立和营运条约】
8
国家领土
11
国家领土
※中国近代史上出现的租借,是在帝国主 义列强的胁迫和武力威胁下通过一系列 不平等条约产生的。
司考国际法复习资料:国家领土

司考国际法复习资料:国家领土☑一、领土的构成国家领土由四个部分构成:1、领陆。
亦称“陆地”,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陆地和岛屿。
2、领水。
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领陆内的水域(河流、湖泊和内海)和沿岸的“内水”和“领海”。
“内水”,其狭义是指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其广义是指领陆范围内的所有水域。
“领海”专指领海基线向海一面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国家领土范围内的全部水域,称为“领水”。
3、领空。
指领陆和领水的空气空间。
地球表面的上空,自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后,分为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两个空域。
地面国的主权只能及于它所能控制的空气空间,故称为“领空”。
国家在领空有完全的主权。
4、底土。
指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全部底土。
☑二、河流的种类河流有国内河流;国界河流、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之分。
1、国内河流,是指从河源到河口均在一国境内的河流(包括运河),亦称内河。
2、国界河流,是指流经两国之间、边界线所经过的河流,亦称界河。
3、多国河流,法律教育网是指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4、国际河流。
多国河流如经国际条约确定对所有国家开放,便成为国际河流。
☑三、领土主权的含义及意义1.领土主权。
即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的、排他的权力。
2.领土主权的意义:(1)领土不可侵犯。
(2)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3)国家对领土国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利。
☑四、国际惯例和条约对领土主权的限制1.国际惯例对领土主权的限制:(1)国家在利用边界河流、多国河流的时候,或在利用其边境土地的时候,不应损害邻国的利益。
(2)国家在开发和利用其海域资源的时候,应考虑他国在该海域的传统权利,不应加以侵犯。
(3)国家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2.条约对领土主权的限制:(1)租借,:第一种是一国将其部分领土永久租让给他国使用,法律教育网自己不行使主权。
第二种是一国根据条约允许他国占住其部分领土,主权保留,但实际上由占住国管理。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三章 国家领土5.3 第三章国家领土

(一)南极地区
《南极条约》和其他国际条约规定的 南极法律制度为:
1、南极只利用于和平目的; 2、各国可自由对南极进行科学考察并
促进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的主权要求,维持现状;
4、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五、南极和北极地区
(二)北极地区
北极地区是指地球北极圈以内的区域。北 极地区虽没有如南极地区一样形成一个条 约体系来规定其法律制度,但有关国家也 签订了有关条约,如1925年《斯瓦尔巴德 条约》(现有包括中国在内的42个成员 国)、1973年《保护北极熊协定》 (1976年生效)、1991年《保护北极环 境宣言》等。
三、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一)领土变更的含义 所谓领土变更,是指国家基于某种原因
而取得或丧失部分领土而引起领土变化 的情况。
(二)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般认为,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和变更的传 统方式主要有五种,即先占、时效、添附、 割让和征服。从现代国际法观点来看,时 效与征服是以侵占他国领土为前提的,是 违反国家领土不可侵犯原则的行为;根据 不平等条约的割让是国际法所不允许的。 这五种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应取决于它是否 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四)中国的边界和领土主权问题
中国领土包括大陆、岛屿以及大陆和岛屿的 领海。台湾、香港、澳门以及在东海和南 海上的许多岛屿(特别是钓鱼岛和南沙、 西沙、中沙和东沙等群岛)自古以来是中 国领土。
中国与15个国家相邻,陆地疆界长达22, 000多公里,海岸线长约18,000多公里。 中国已与缅甸、尼泊尔、蒙古、巴基斯坦、 阿富汗、老挝、俄罗斯等12国签订了边界 条约和确定了边界。现正在努力通过谈判 解决历史上遗留的边界问题。
2、领水。即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以及与 陆地疆界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分析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分析国际法上的领土分析:领土是国家主权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重要范围。
国际法对领土的概念、获取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国际关系中,领土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首先,领土的概念。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领土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包括陆地、内水、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等。
其中,陆地是最基本的领土形式,它包括国家的国土和领土上的各种建筑物及设施。
内水是处于陆地内部、与陆地相连的水域。
领海是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海域,国家在领海内有权实施主权和管辖权。
大陆架是海底延伸至大陆边缘以下的海底,包括大陆领域和大陆架外缘两部分。
专属经济区是从领海外延伸至200海里的海域,国家在该区域有权开展经济活动和进行管辖。
其次,领土的获取。
国际法规定了领土的获取方式,包括通过原始占有、合法转让、可以获得控制并具有自主行使作用的《联合国宪章》成员资格申请、通过中立化、通过割让、通过纳入等方式。
原始占有是指对尚未有主权的领地进行占有并建立主权。
合法转让是指国家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自己的领土转让给其他国家。
中立化是指国家通过放弃对特定领土的主权,将其中立化,使其在国际间不附属于任何国家。
割让是指国家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自己的一部分领土割让给其他国家。
纳入是指国家将其他领土纳入自己的国土之中。
最后,领土的保护。
国际法对领土的保护给予了重要的关注。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国家的领土是不可侵犯的。
其他国家不得通过武力或任何其他方式侵犯他国的领土主权。
此外,国际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领土保护措施。
例如,在自卫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御措施,以保护自己的领土。
此外,联合国成立后,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宪章》确立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原则,国际社会应根据该宪章的规定来处理任何可能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领土争端。
总之,国际法对领土的概念、获取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应尊重他国的领土主权,不得侵犯他国的领土。
国际法第六章领土

• 〖裁决及其依据〗 常设仲裁法院院长胡伯作为独任仲裁员于1928 年4月4日作出裁决,裁定“帕尔马斯岛完全构成荷兰 领土的一部分”。仲裁员认为,在对某块土地的主权 发生争端时,考虑的关键是领土主权是否继续存在而 且在争端发生时仍然存在。在当代国际法上,领土主 权的取得构成主权的一个最重要因素是它的持续性, 即持续和平稳地行使领土主权。国际法有关发现和取 得无主地或只有土著居民的地区的权利的规则,到19 世纪末发生了变化。
• 19世纪的国际法形成了这样的规则:占领必须是有效的, 有效占领才能产生领土主权。发现不产生确定的主权,只 产生一种不完全的权利。发现的这种权利必须在一个合理 期间内通过对所发现土地的有效占领来完成。所谓有效占 领就是能对在该地区上的该国及该国国民的权利给以最低
限度保护的那种占领。
•
仲裁员认为,西班牙虽然在16世纪首先发现了帕尔
• 〖双方主张及理由〗 美国认为,西班牙以发现取得该岛的主权,主权一 经取得,根据国际法就不会失去,而不在乎有没有实际 行使主权。因此,该岛以《巴黎和约》通过割让转移给 了美国。美国以西班牙权利继承者的身份,取得了该岛 的主权。荷兰则认为,西班牙发现该岛的事实尚没有足 够证据,也没有任何取得主权的形式。即使西班牙在某 个时候对该岛有过权利,该权利早已消失。荷兰自17世 纪以来就在该岛行使主权,在《巴黎和约》签订时,该 岛是荷属东印度的一部分。
5、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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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端寺案
隆端寺是位于柬埔寨和泰国交界的扁担山山脉东部的 一座古寺。柬泰两国长期以来对该寺庙及其周围地区的边 界存在争议。1904年2月,法国与暹罗(现在的泰国)签 订了一个边界条约,规定边界线沿着扁担山的分水岭划出。 双方建立的混合划界委员会对划界地区进行了实地勘察, 最后受暹罗政府的委托,由法国官员负责绘制边界地图, 并在1907年完成。其中一张关于扁担山山脉的地图标明隆 端寺在柬埔寨一边。该地图作为备忘录构成条约的附件Ⅰ, 于1908年在巴黎出版,广为分发,曾呈送泰国政府作为划 界成果,并送混合委员会的泰方官员和泰国内政部长。他 们没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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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家领土名词解释国家领土(state territory):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
领土对国家的重要性体现在:(1)领土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之一;(2)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是排他的权利的空间。
共管(condominium):是对领土主权限制的一种方式,若是国家间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产生的,为现代国际法允许。
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共管可以成为对一些有待以后确定其归属的领土的临时措施,发生在相邻国家间。
共管与共同统治是不同的。
租借(leased territory):是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
在这种租借关系中,承租国取得某种事项的管辖权,但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归于出租国,租期一般是固定的,到期出租国可收回租借地。
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是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
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受限制的有关国家领土。
国际地役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
积极地役是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自己的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消极地役是国家承担义务承诺不在其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领陆(land territory):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领土最基本部分。
国家对领陆行使完全的主权。
领水(territorial waters):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
内水分为内陆水和内海水,除了一些特定河流、湖泊适用国际法上特定的规范,国家对内水行使完全的主权。
领海是连接国家陆地领土及内水或群岛水域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是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
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上的空气空间,也是重要组成部分。
底层领土:是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水床和资源等,完全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
界河(boundary river):界河是将两个不同的国家彼此分开的河流。
界河分属于沿岸国,一般以河流的中间线或河流主航道的中间线作为疆界线。
多国河流(multi-national river):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河流经过的不同的沿岸国各段,分属于各沿岸国所有。
沿岸国对流经它的那段水域行使完全的管辖权。
***国际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国际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通往海洋,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的河流。
(详见P91)先占(occupation):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第一,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由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来占取。
第二,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
第三,在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占领的意思表示。
第四,在客观要件上,国家比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
时效(prescription):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长时期地继续并安稳地占有(没有其他国家继续不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
添附(accretion):添附是指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加或扩大,可分为自然添附和人为添附。
割让(cession):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
割让可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
强行性割让是一国通过使用武力以签订和约的形式迫使他国将其领土转移给自己,在现代国家法上已失去其合法性。
非强行性割让是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缔结条约转移部分领土,其形式有买卖、交换和赠与,它符合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故应被接受。
征服(conquest):是指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战后经过兼并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以征服方式取得领土被现代国际法强烈禁止。
全民公决(referendum):全民公决是指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通过投票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国家边界(state boundary):简称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线。
南极条约:南极条约体系的核心是1959年《南极条约》。
该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其主要内容有:(一)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二)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
(三)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四)缔约国观察员观察制度。
(五)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问答题***1、领土由哪几个部分组成?答:(一)国家领土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
领土对国家的重要性体现在:1. 领土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之一;2. 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利空间。
(二)领土由四个部分组成:1. 领陆(land territory)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领土最基本部分。
国家对领陆行使完全的主权。
2. 领水(territorial waters)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
内水分为内陆水和内海水,除了一些特定河流、湖泊适用国际法上特定的规范,国家对内水行使完全的主权。
领海是连接国家陆地领土及内水或群岛水域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是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
3. 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上的空气空间,也是重要组成部分。
4. 底层领土,是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水床和资源等,完全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
2、领土变更有哪些方面?试加评析。
答:(一)先占(occupation)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第一,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由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来占取。
第二,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
第三,在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占领的意思表示。
第四,在客观要件上,国家比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
先占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在殖民主义时代占有重要地位,在近代国家的形成中,也广泛存在以先占而取得领土的事实,因此先占在解决历史遗留的领土争端时有一定的事实举证作用。
但依据现代国际法,可依先占而取得主权的无主地已极为罕有,因此国家以先占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已成为历史概念。
(二)时效(prescription)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长时期地继续并安稳地占有(没有其他国家继续不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
这里主要是根据有效控制原则来确领土主权。
国际司法实践对以时效方式取得领土的态度不一,但总体上,时效方式取得领土会纵容或鼓励一些国家非法强占他国领土,因此应该摒弃。
(三)添附(accretion)添附是指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加或扩大,可分为自然添附和人为添附。
添附方式获取领土是被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
自然添附是指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是一国领土增加的情况;人为添附是指人为作用致领土扩大,主要是沿岸国岸外筑堤、围海造田。
(四)割让(cession)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
割让可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
强行性割让是一国通过使用武力以签订和约的形式迫使他国将其领土转移给自己,在现代国家法上已失去其合法性。
非强行性割让是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缔结条约转移部分领土,其形式有买卖、交换和赠与,它符合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故应被接受。
(五)征服(conquest)征服是指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战后经过兼并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以征服方式取得领土被现代国际法强烈禁止。
补充问答题一、现代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方式现代国际法中,除了添附、非强制性割让作为领土取得方式仍有事件外,产生了一些新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原殖民地、委任统治地、托管岸领土实现民族自决而成为新独立国家现代国际法确认了民族自决原则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据此,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的民族有权摆脱殖民统治,建立独立主权国家。
民族自决不论是通过当地居民的公民投票来实现,还是通过民族解放战争来实现,还是通过民族解放战争来实现,都为合法。
(二)全民公决(referendum)全民公决是指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通过投票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二、边界争端产生的原因和解决原则(一)产生边界争端的原因复杂,有很多是历史遗留问题。
具体原因主要有:1. 边界未经正式划定,而有关国家对传统边界线的位置、走向看法不同;2. 边界虽经正式划定,但是对边界条约的有效性有疑问,或边界基本法律文件相互之间表述不一或双方解释不一;3. 边界被侵占或边界标志被移动;4. 因自然历史边界地形改变,出现边界条约未预见的情况等。
(二)解决边界争端首先应坚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现代国际法要求争端当事国依据《联合国宪章》第33条所规定的和平方法去解决边界争端。
有关国家通过谈判或协商,订立边界条约来解决边界争端不但是最简单的办法,而且是比较合理的有效的办法。
解决边界争端的过程中一般应适用“承认现状原则”或“保持占有原则”,该原则是非殖民化运动确定下来的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
国际法院在适用该原则时也强调公平原则,主张应考虑当地居民的习惯,尽量不要把一国的国民划到另一国领土内,以免造成不稳定的后果。
三、试述边境制度答:边境制度是有关相邻国家考虑到并经地区的现实,为谋求该地区居民经济、社会生活的便利和利益,维护边境地区的秩序和环境,通过国内立法和双边条约进行合作而确立的法律制度。
边境制度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差别,大致包括几个方面:(一)维护边界标志一般边境制度条约或一些边界条约都规定,双方国家负有保护边界标志,不使其受损或移动的责任。
(二)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边境居民的生活和生产不可能由边界线截然分开,有关边境制度的条约一般都规定,边境居民因航运、贸易、探亲访友、进香朝圣等原因进出国境时享有特殊便利。
(三)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这是边境制度中日益重要的内容。
国家间如果以河流和湖泊为界,那么对界水的利用和保护就要规定在有关边境制度的条约中。
(四)妥善解决边界事件边境地区的社会由国家边防部队负责维持。
通常边境上发生的事件,可以由双方指定的边境代表或其他负责当局共同处理。
四、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南极条约体系的核心是1959年《南极条约》。
该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其主要内容有:(一)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其序言和第1条明确规定,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
(二)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
条约第2条、第3条规定,缔约各方同意在南极科学考察自由的基础上继续国际合作。
(三)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四)缔约国观察员观察制度。
(五)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