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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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讲人:荣吉平课程设计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八章条约法第九章国际组织法第十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一章导论知识要点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的概述一、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名称的由来[二]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2、国际法主要是以国家之间的协议方式形成的。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
[四]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议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五]国际法的作用1、明辨国际是非的标准。
2、国家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法律形式。
3、确立国家交往中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4、国际裁判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1、古代国际法2、近代国际法3、现代国际法[二]中国与国际法第二节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3、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其他国际法主体1、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2、非国家政治实体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是指作为有效法律规范形成的形式。
二、国际法的渊源[一]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二]其他辅助方法1、一般法律原则。
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3、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4、‘公允及善良’原则。
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二、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1、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2、国内法在国际法庭的适用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宣布以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所取得的土地不予承认,那么,国家就有权恢复或收复被侵占的领
土。
3.领土主权的限制
(1)一般限制
一般限制是指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规定的,适用于一切国家的一般性限制。
(2)特殊限制
特殊限制是指依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施加的、仅适用于该特定国家的限制。国
际上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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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制定边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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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边境制度
边境是指边界线两边一定宽度的区域。边境制度主要内容有: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 1.边界及其划定 (1)边界的概念 边界亦称国界。是指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 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 (2)边界的划定 ①边界的形成 边界不是自然地存在于一个国家领土与他国领土之间,而通常是依据历史事实或有关国 家签订的条约加以确定的。 ②划界方法 相邻国家之间签订的边界条约是划分边界线的法律依据。 (3)划界程序 边界划定应通过谈判并依一定程序进行,通常包括三个程序: ①签订边界条约; ②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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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共管,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②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他国,并在租借规定期限内用于பைடு நூலகம்约 所规定的目的。 ③势力范围,是指“那一部地域之为占有邻近地的国家所保留以待将来占取者。” ④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的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 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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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家领土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十五章 国际组织法)【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13.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外交关系(1)外交关系①广义上的外交关系。
指国与国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由外交机关通过访问、谈判、缔结条约、设立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②狭义上的外交关系。
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领土上设立常驻使团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2)外交机关①外交机关的概念国家的外交机关是指负责执行国家对外政策,从事外交活动的机关。
②外交机关的分类a.国内的外交机关。
一般而言,国内外交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
有时,具有对外缔约权的政府其他部门也可称为外交机关。
b.派往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
一国派往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又称外交使节、外交使团等,包括临时的外交使团和常驻的外交使馆。
(3)有关外交关系的公约国际上有关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有:1964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1947年《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以及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2.领事关系(1)领事关系①领事关系的概念领事关系是指国家之间互派领事执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关系。
②领事的职务及特权与豁免与外交代表的职务及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区别a.领事主要是政府的商务代表,表明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存在着商务关系,外交代表是政治代表,表明两国之间存在着全面的关系,特别是政治关系。
b.领事执行职务的范围是接受国首都以外的某一地区,因而其与接受国的地方政府联系公务,外交代表则以接受国全境为执行职务的范围,因而直接与中央政府联系公务。
c.领事的职责,只限于保护派遣国国民的民商事权益,外交代表则主要是发展或维持两国的政治关系。
d.领事的特权与豁免在范围和程度上都不如外交特权与豁免。
(2)领事机关一国专门负责领事事务的机关称为领事机关。
国内负责领事工作的领事机关一般是外交部的一个部门。
在我国称为外交部领事司。
派往国外办理领事事务的机关主要是常驻的领事馆。
自考“国际法”课堂笔记(6)

第六章海洋法 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海洋法的编纂 中世纪,如7-9世纪意⼤利《罗得海法》10世纪《阿马斐表》12世纪《奥尼朗法》14世纪《海事法集》 19世纪,海洋法律制度开始由国际条约确定下来。
领海基线:就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正常基线就是沿岸的低潮线,即海⽔退潮降到最低点的那条线。
直线基线:连接沿岸各个适当的点⽽形成的⼀条基线。
内⽔: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海域,称为内⽔,这海域构成沿海国领⽔的⼀部分。
内⽔的法律地位: 1、⼀切外国船舶⾮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在其内⽔航⾏ 2、外国商船如获许进⼊⼀国内⽔,可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该国指定的港⼝,遇难的船舶可以进⼊,但必须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
3、外国军⽤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定的⼿续,才得进⼊⼀国的内⽔。
4、沿海国对于进⼊其内⽔的外国船舶得⾏使属地管辖权,但通常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强制执⾏其法律,对于纯属船舶内部的事务,⼀般由船旗国管辖。
港⼝: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称为港⼝。
海湾:沿岸向陆地凹⼊的地⽅称为⽔曲。
海湾是明显的⽔曲,但只有在该⽔曲⾯积等于或⼤于横越曲⼝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积时才能称为海湾 湾内⽔域的法律地位常取决于湾品的宽度,有三种情况 1、湾⼝的宽度不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
2、湾⼝宽度超过24海⾥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 3、湾⼝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的“历史性海湾”。
历史性海湾:指海湾的沿岸属⼀个国家,湾⼝宽度超过两岸领海的总和,但沿岸国根据历史权利⽽获得承认为其内⽔的海湾。
包含三个要素 1、主张此历史权利的国家对该⽔域⾏使权利。
2、该权利应连续地在⼀个时间内⾏使并已成为惯例; 3、该权利之⾏使为各国所确认。
领海: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及其内⽔以外邻接其海岸的⼀带海域,并规定:沿海国的主权扩展于伪劣以上的空间及其海床、和底⼟。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构成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四个部分组成。
1.领陆领陆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包罗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决定着领水、领空、底土的存在。
2.领水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罗内水和领海两部分。
作为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在领海的主权受到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群岛水域是由群岛基线所包抄的海域。
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
在该水域,国家虽拥有主权,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对此,按照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02年试题)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需得到我国的允许。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需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ABD.本题考查的是无害通过制度。
解题时应理解无害通过制度是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习惯规则,主要适用于外国船舶,而不适用航空器。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无害通过制度是指所有国家,无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享有无须沿海国的许可或事先的通知而连续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只要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该公约排除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等行为为无害通过。
所以,本题中“碧海号”仅以通过为目的前往表演区域的行为是无害通过行为,选项D正确;选项B中“碧海号”表演区域在我国领海内,而赛艇表演是“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因而不是无害通过行为,必需首先得到我国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我国领海上进行,故B项亦正确;依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内水和领海)上空为我国领空,我国对之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外国民用航空器必需按照其国籍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合同或经中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国领空,领空没有无害通过制度。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律责任)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6.1 复习笔记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1.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①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一国的不法行为侵害另一国的合法权益,受害国就可以根据国际法采取一定的方式追究加害国的国际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②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在主权国家林立,又没有强制的司法机制的国际社会,国际法律秩序是靠各国自觉遵循以及对违反国际法和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追究其国际责任来维护的。
③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对于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起着巨大作用由于国际法律责任制度起着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作用,有力地促使国家遵守国际法,对于国家的不法行为通过追究其国际责任使之得到纠正和制止。
(2)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①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相同。
国际责任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个人只是在国际法的少数几个领域的国际法律责任主体。
②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
③国际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要确定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2.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在现代国际法中,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规则也有了新的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由国家是国际法律责任的惟一主体发展为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2)国际法律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了变化。
由国际法律责任多指国家违反对外国人待遇方面的义务的后果到一切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包括严重不法行为在内,如国家从事侵略战争、灭绝种族、种族隔离等引起的国际责任。
(3)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扩大了。
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由单一的过失责任发展为包括无过失责任在内的根据。
构成过失责任的要件如下:①损害事实必须存在,即加害行为实际上造成了损害后果;②加害行为必须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或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③加害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即加害行为必须是行为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④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国际法的规范体系国际法是一个规范体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按规范的效力范围,可分为普遍或一般规范和区域规范。
①普遍或一般规范是指对国际社会所有国家或多数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
②区域规范是指对特定国家或少数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
(2)按规范的约束力,可分类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
①任意性规范是指经国家协议可以变更的国际法规则。
②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予以适用的国际法规范。
国际法上的绝大多数规则属于任意法规则。
(3)按规范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联合国宪章》确立的规范与其他国际条约确立的规范。
宪章确立的规范是一种更高级的规则,当一般国际条约与宪章发生冲突时,宪章具有优先地位。
(4)按承担国际义务的对象,可分为一国对另一国家承担的义务规则与一国对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规则,又称“对一切的义务”(erga omnes)。
①在一国违反对他国的义务时,只有受害国才有资格对引起损害的国家提起诉讼。
②在一国违反其对国际社会的义务,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都有权要求责任国履行义务。
(5)按法律规则的适用顺序,可分为一般法(1ex generlis)规则和特别法(lex specialis)规则。
特别法规则优于一般法规则,但特别法规则的适用并不完全排除相关一般法规则的适用,两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在特别法不起作用时,通常一般法发挥着规范的作用。
(6)按规范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范围,可分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原则、国际法规则。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国际法全部领域或部门具有普遍效力,并构成整个国际法基础的规则。
②国际法原则是指对国际法某一领域或部门具有普遍效力和指导作用的规则。
③国际法规则是指国际法各个领域或部门的具体规范。
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又称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国际社会公认。
自考00247《国际法》授课笔记

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
1、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2、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享有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除国家之外,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内法的主体则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但自然人和法人都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也不是国家之内的法律。
4、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5、国际法是各国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
(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2)立法方式不同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
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1643-1648《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荷兰人格老休斯(近代国际法之父)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我国最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林则徐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
(一)主要渊源1、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一般条约:又称造法性条约,其内容主要是确立一般国际法规范。
特别条约:又称契约性条约,少数国家参加以处理特定事项为目的。
2、国际习惯: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不断重复的一致实践,并被认为具有拘束力的惯例的总和。
国际习惯的两个要素:(1)惯例(2)法律确信3、一般法律原则(二)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1、国家2、国际组织3、民族解放运动组织A、一元论:第一种看法是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所谓的一元论观点1、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2、以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狄冀、波利提斯B、两元论或平行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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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4.1 复习笔记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1.国家的要素
(1)定居的居民
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2)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3)政权组织
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
(4)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国家的类型
(1)单一国和复合国
①单一国。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在对外关系上,它是国际法主体。
②复合国。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的分类:
a.身合国。
身合国又称君合国或人合国,是指两个主权国家共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一
个国家联合。
但是两个国家完全独立。
b.政合国。
政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于一个君主之下,内政各自独立,对外关系合为一体,以共同统治者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国家联合。
c.联邦。
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指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
一般认为,这些联邦成员不是国际法主体。
d.邦联。
邦联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
①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②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a.附庸国。
附庸国指隶属于他国宗主权下的国家。
b.被保护国。
被保护国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3)永久中立国
①概念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②特点
a.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b.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区别于战时中立国,即是指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的不参加战争、不偏袒交战国任何一方的国家;也不同于执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即是指在平时对其他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采取
不介入政策的国家。
③永久中立义务
a.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
b.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也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
c.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的任何条件。
④永久中立国是国际法主体的原因
a.永久中立国由于承担永久中立义务而放弃的权利是有限的,并不放弃国家的基本权利或国家主权。
b.这种放弃是自愿的。
(4)“微型国家”问题
微型国家是指一个地域、人口和人力以及经济资源都格外小,却以独立国家出现的实体。
微型国家在国际法上仍然是独立的主权国家。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
基本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派生权利是指从国家基本权利中引申出来的权利。
前者是由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因此,所有主权国家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没有差别的;后者则是运用国家主权或行使国家基本权利的结果,因而各国享有的派生权利各不相同。
2.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关系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统一不可分离的。
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同时又必须承担尊重他国基本权利的义务。
一国享有的基本权利,正是他国相应承担的基本义务。
在国际关系
中,不容许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权国家,也不应该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无权国家。
3.基本权利的内容
(1)独立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其意义包括:
①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②国家处理这些事务不受外来的干涉。
(2)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其内容包括:一切国家,不问其大小强弱,不问其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性质,也不问其发展水平高低,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由于国家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因此享受权利也是平等的。
(3)自保权
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其内容包括:
①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
②当国家遭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
(4)管辖权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其内容包括:
①领域管辖。
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②国籍管辖。
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
③保护性管辖。
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国家行使保护性管辖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a.该外国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
b.依该国法律应是处以一定刑期以上的犯罪行为。
c.根据犯罪地法也是应受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
④普遍管辖。
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
三、国家主权豁免
1.国家主权豁免的概念
国家主权豁免又称国家管辖豁免,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非经该国的同意,不受外国管辖。
国家元首、外交官在东道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这是一项公认的国际习惯。
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享有豁免权。
这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引申出来的。
此即“绝对豁免原则”。
2.国家主权豁免的发展
(1)20世纪以后,由于国家普遍从事商业活动,一些国家的法院在处理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案件时,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前者可以享受豁免,而后者则不能享受豁免。
这就是“有限豁免原则”或“相对豁免原则”。
(2)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洲许多国家逐渐转向有限豁免的立场。
1976年,美国通过《外国主权豁免法》,列举外国国家不能享受豁免的若干情况,从而采取有限豁免的立场。
(3)目前,发达国家多数采取有限豁免原则,但是许多发展中国家仍然采取绝对豁免
原则。
(4)为了消除各国在国家管辖豁免问题上的分歧,联合国大会于2004年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并开放签字。
3.《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主要内容
(1)规定国家及其财产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原则。
(2)规定有资格代表国家的机关、单位、实体和代表。
包括:
①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②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③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
④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3)规定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包括:
①商业交易;
②雇用合同;
③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④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⑤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⑥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
⑦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⑧仲裁协定的效果。
(4)规定“商业交易”的范围及确定一项交易是否属于商业交易的标准。
①“商业交易”是指:
a.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订立的商业合同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