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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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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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笔记整理第1章导论1.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院,亦称国际法学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由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9国11名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制定国际法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等。

2. 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

二者最终融合。

3. 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 Austin 奥斯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

5. 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提出“国家间的法”的名称。

6. Zouche 苏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代表作《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以“万国法”取代了“国家间的法”。

7. Bentham边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中,把“万国法”改为“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学界都认为他是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个名称的人。

8. 就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不同学派做出的不同回答。

《国际公法学》-6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称为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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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 opec )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 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 1 、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 、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 、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那些年坑死我的国际公法,为人民服务重点笔记

那些年坑死我的国际公法,为人民服务重点笔记

3)必要时由联合国监督3、领土交换4、添附
二十、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一)一般限制:依据一般国际法规则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
(二)特殊限制:特定的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所作的限制。
包括: 国际地役共管 租借 势力范围
1、国际地役的概念:根据国家间的特殊协定,
2)必须对这块土地能行使有效的占领和管理。(国家适当的行使或表现其主权如:升旗、驻军、划界等)
2、时效:一国对某些他国领土进行安稳的占有后就取得了该土地法律上的权利方式。
3、添附:由于自然力或人工的作用而形成的新的土地,是国家增加原始领土的一种方式。
人工添附——围海造田
国际公法笔记重点
一、国际法定义: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三、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自然添附——沙流形成的三角洲
4、割让——领土所有国根据条约将领土转移给其他国家。
强制性:一方非自愿情况下无代价转移领土主权。
非强制性:双方自愿情况下转移领土主权—交换、买卖、赠与领土等。
5、征服——一国以武力占领他国的全部或一部分,并迫使被占领国停止反抗,从而取得该领土主权的方式。
2.条件1)符合相同原则。(principle of identity)(2)对所控罪行的惩罚达到一定的严厉程度。
3.程序:(1)提出引渡请求 (2)被请求国的审查(3)引渡的执行
4.效果:(1)罪行特定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ty )(2)未得到被请求国同意,不得再次将该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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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opec)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 ---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 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国际公法原理布朗利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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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公法的主要原理包括权利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原则、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原则、互不侵犯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

2. 权利平等原则是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强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根据这一原则,每个国家都应该受到尊重和平等对待。

3. 国家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都拥有独立决定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

其他国家不能干涉其内政事务,如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模式等。

4. 领土完整原则是指每个国家的领土应该是不可侵犯的。

其他国家不得通过使用武力或其他方式对其领土进行侵犯或占领。

5. 不干涉原则是指一个国家无权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事务。

这包括国内政权的选择、国家政策的制定等。

不干涉原则是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的重要原则之一。

6. 互不侵犯原则是指每个国家都有权享有自己的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

其他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其领土和国家安全。

7. 国际合作原则是指各国应该通过多边协商、合作和协调解决国际争端和问题。

国家之间应该积极合作,共同推进国际和平与发展。

8. 布朗利指出,国际公法原则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基本规范,对于国家之间维持良好关系、解决争端和促进合作具有重要作用。

9. 布朗利还强调,国际公法原则不是僵化的,而是根据国际社会的变化和需求不断发展和演变的。

国际社会需要不断适应新的挑战和变化,以保持国际和平与稳定。

10. 布朗利的研究对国际公法的发展和实践有很大的影响,为
国际公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指导。

国际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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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概念一.1.名称:(即国际公法)源于罗马法的《万民法》---国际法(18世纪由边沁在《道德与理法原理》中提出)2.定义:国家间的法律,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是在国家间相互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有约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和。

3.特征:(1 从法律体系上看:与国内法相对应,(2 与国内法相对比的特征:1 主体上:国家国际组织 2 调整对象3 创立方式:国家间协议条约4强制力的依据:协议5 强制方式:国家本身单独或者集体行为,(3 有法律性:1 所有国家承认2 规则被很好的遵守3 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多得到追究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近代:产生(17世纪---1917)1 创立:17世纪中叶(维斯特把米亚和会:确立基本原则:主权独立平等,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诞生)推荐:休斯《战争与和平法》2 发展:18世纪(法国大革命:提出新要求范围也扩大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帝国主义的战争3 当代:1945---现在空前发展的表现:(1产生新的分支(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公认海洋法上的重大发展:深海方面空间法的产生国际环境法)(2 国际法向法典化系统化:早期:在西方基督教殖民地霸权现今:和平民主公正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1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例如:适法性条约指有较多的国家缔结的旨在确立或者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双边或者少数国家参加的旨在规定缔约国的特定事件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国际习惯 1 概念:国际交往中由各个公家前后一致的不断重复所形成的被广泛接受据偶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和制度 2 要素:客观要素常例,心理要素主观的(3 一般法律原则:1 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例如:三益原则,禁止反言原则 2 作用:填补法律空白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一般原则的辅助资料司法判例:分国际、国内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间的关系一.概述1.对二者关系:国际法没有统一、完整、具体的规定,各国基本观点: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内法不能对抗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际法一般不干涉国内法的制定2.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及其两者冲突时如何解决(1 无规定由国内法自由规定但是如果违背国际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2 国际法的适用:①国际习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直接使用(西方发达国家较多)但要求该习惯不与国内法相冲突②国际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转换式并入式采纳式原则上认为该国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在该国具有国内法地位。

国际公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国际公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国际公法复习题一.名词解释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47)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47)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目录第一章绪论 (1)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3)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6)第四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2)第五章国家责任 (14)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16)第七章国际人权保护 (19)第八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22)第九章海洋法 (24)第十章空气空间与航空法第十一章外层空间法 (30)第十二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32)第十三章条约 (35)第十四章国际组织 (39)第十五章国际争端的解决第十六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41)第一章绪论概述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

答:相对于国内法而言,国际法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1、法律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数量较少;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数量很多。

当然,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2、立法机构不同。

国际社会是一个分散的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构,调整国际社会关系的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产生的,不是由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构制定并颁布的。

而国内社会是一个有组织的社会。

每一个国家都有一定的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权力机构,其中包括专门的立法机构。

国内法是通过专门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的。

3、司法和执法机制不同。

国际法的实施与国内法不同,国际社会不存在专门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而国内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有强大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

这是因为,在以主权国家为主要成员的国际社会里,平行关系是各个成员关系的基本特征。

自从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国际关系后,国家就开始逐渐遵守一些规范。

一旦国家认为它有义务必须那样做时,它就是在遵循法律的规范。

因此,国际法是法律,它与国际礼让和国际道德是不同的社会现象。

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

答:与近代国际法相比,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主要体现在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的实体内容等方面。

1、国际法主体的扩大。

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已经不限于主权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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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笔记整理难点重点:国际法的特征是什么?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定来实现的,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的强制力与国内法不同;4〃国际法的效力涉及整个国际社会;5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两者不是互不隶属的平行关系,而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紧密联系的。

联系: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来自于国内法,国内法的一些规则和原则也来自于国际法;国际法的做出的规则和原则国内法为了实施国际法需要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国际法不得干涉国内法依据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内法,国家也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改变国际法的现行原则规则和制度。

但是两者在法律主体法律渊源适用范围调整对象效力根据等方面也有不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且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为其表现形式2〃国际法是由作为国际法制定者的众多国家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3〃国际法的效力已经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4〃国际法与一般法律一样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定,准条,软法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特点是什么?概念:那些为各国公认的,贯彻到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特点:具有普遍约束力,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性,构成国际法基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原则2〃国际合作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5〃不干涉内政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8〃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领土和主权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互不侵犯,和平共处)国际法主体的含义和类别?含义: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并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的实体类别:个人,国家,正在解放的民族和民族解放的运动组织对国家承认的掌握?条件:对象为国家实体;被承认的新国家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方式:明示,默示效果;奠定两国全面交往的基础;承认立法,司法,行政效力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区别?1〃国家承认是在新国家成立时发生的,属于承认一个新的国际主体。

政府承认是在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变一国政治出现非宪法更替的情况下发生的事实,是承认一个新政府有代表该国的资格2〃国家承认包括了对政府的承认,对新政府的承认则不同,即使承认国对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已经做过承认当新政府产生时国家也必须对新政发做出明示或暗示的承认,才能正常交往。

承认的不同效果?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缔结条约等;承认被承认国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行政管辖权;承认被承认国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以及对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这种承认是永久的事实上的承认的效果:可撤销,具有临时性,不稳定性;只发生业务关系国家继承的规则?条约继承:凡是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的条约一般不予继承;关于处分性条约,一般继承国家财产继承: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地方化国家债务继承;恶债不继承。

国家档案继承:一般有协议解决;无协议的一般将于所涉及领土有关的档案转属继承国,但受殖民统治的新独立国家,对档案的继承可予以特殊处理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国家作为国际主体所固有的权利,这种基本权利是直接从国家主权中引申出来的,包括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自卫权,独立权是指国家按自己的意志处理对内对外的事物不受他国干涉,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平等地位,管辖权是指,在国际法允许范围内,有本国家的国家机关依照本国法律处理或管理本国事物的权利,自卫权是指国家在招到外来武力攻击时,实施的独立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以保卫自身独立安全和自由的权利理解国家豁免?主体:国家放弃:必须明确是自愿放弃;有明示或暗示放弃;并不意味着对国家财产执行的豁免理解国家责任?概念:是指国家对其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承担的责任特征:主体主要是国家;原因是国际不法行为和不加禁止的损害行为;是以国际法为依据且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作用:纠正国家不法行为;树立正确的行为规范;维持正常国际关系秩序;使受害国利益得到合理补偿形式:限制主权;赔偿;停止行动;保证不重犯;道歉;恢复原状理解国籍在国际法上的意义?是区分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依据,决定其不同的法律地位的依据,确定国家属人管辖的依据,个人与国家联系的纽带(我国采取双系血缘关系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外国人法律待遇的一般标准?国民待遇原则——与本国国民享有相同待遇最惠国待遇——给予以外国国民不低于现在以及未来会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互惠待遇——以该外国人所属的国籍国给予该国在其境内的国民的某些优惠利益为前提理解领事与外交代表的职务?领事:在国际法允许范围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商业经济文化政治交流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的友好关系;以一切合法手段获得接受国的各种发展情况冰箱派遣国政府报告;发放护照;帮助派遣国国民;公正登记;监督和协助派遣国的航空器船舶以及航行人员外交代表:又称外交使节,是由一国派驻他国或某个国际组织的代表使馆馆长或使馆外交人员两者的区别:大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且管辖派遣国在此国的所有领馆,领事馆仅限于领区使馆与领馆的特权和豁免内容?使馆:使用国旗和国徽;使馆馆舍不受侵犯;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通讯自由;行动和旅行自由;免纳捐税关税领馆:使用国旗国徽;领馆馆舍不受侵犯;领馆工作的便利;通讯自由;行动和旅行自由;档案文件不可侵犯;免纳捐关税;与派遣国联系,得到接受国通知外交人员与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内容?外交人员:人身不受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管辖豁免领事:人身自由尊严受保护;人身不可侵犯;管辖豁免;作证义务;特权与豁免的放弃;免纳捐税关税;免受检查;其他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1〃是国家通过外交手段对在外国的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2〃基本条件是,被保护者必须具有保护国国籍,被保护者必须在所有国用尽当地的救济手段3〃国家不得滥用外交保护权更不得以此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机构组织法律地位:是国际法的主体,有限的或派生的国际法主体;存在法律人格但本身无主权,其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从基本文件中引申的,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结果;拥有类似国家的其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机构组成: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秘书处国际组织的职能和程序规则职能:依据国际组织基本文件设臵的机构以国际组织的名义进行活动,分工负责并作出决策,职能因各个组织基本文件不同而不同程序规则:依据各个组织的基本文件规定何为国际法院的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的当事国提交诉讼案的权利2〃当事国包括联合国会员国,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其他国家31受理的案件为当事国自愿提交划分海域的法律原则和标准内水: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所有水域领海: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河以外邻接的出于其主权之下的海域,对群岛国而言之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海域毗连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海域对于大陆架这一概念的掌握?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地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力是勘测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其他国家可以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沿海国无特殊必要原因不得对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或维持加以阻碍。

对于专属经济区的掌握?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两百海里的海岸区域。

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领土的构成和领土主权的含义国家领土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部分,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之一,是国家形式最高权力并且通常是排他性权利的空间,包括领陆,内水,领海,底层领土,领空含义: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领土所有全不可侵犯掌握国家边境制度问题?维护边境标志;在边境公共服务区的合作;在边境地区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上的合作;妥善解决边境问题掌握和理解民用航空制度空中交通规则:实行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领空管理制度航空器及其国籍管辖制度:航空器具有登记国家的的国籍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展示识别,遵守飞入国的法律与规章,在设关机场降停应携带必备文件特殊规定:公海专属经济区自由飞行过境通行权,群岛海道通过权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1〃外层空间探索和利用自由,但要遵守国际法和为人类谋福利2〃各国不得对外太空主张主权或权利3〃探索和利用外太空以和平为目的政治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谈判,协调,调查,斡旋,调停,和解调查:在特别涉及对事实发生分歧的国籍争端中,有关争端当事同意一个与争端无关的第三国动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议的事实,查明是否存在争端当事国所声称的情势,亦有助于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斡旋: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主动或应争端当事国请求进行的有助于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借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和解的特点?1〃争端当事国根据协议同意将争端交个一个由数人主持的和解委员会2〃和解委员会有固定的组织和工作方法和程序等3〃不仅调查争端事实,还提供解决的具体方法4〃和解的结果对争端当事国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的特点?(仲裁,司法判决)1〃适用解决法律性质的争端或者混合型争端2〃裁判争端的依据是法律规则3〃有相对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较为固定的程序规则4〃结果具有约束力5〃是最后一个方法名词解释:主权:国家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自主的地位,是国家的固有属性国家承认:寄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采取某种方式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与其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政治法律行为国际法上的继承:由于出现某种具有国际意义的事实或情势,使得国际法上的权力与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打另一个承受者,从而引起的国际关系的变动自卫权:国家在遭到外来攻击时,实施的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对抗攻击,以保护自身的生存,安全,独立的权利管辖权:国家对本国事务的管理,在不违背国际法的情况下,由本国国家机关根据本国法律管制与处理的权利国家豁免:一国的国家行为与国家财产不是其他国家立法司法以及行政等方面的影响最惠国待遇:在相同条件和特定范围下,一国给与某外国国民不低于她现在和外来给与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被另一国指控或判罪的人,应该过请求,移交该国处罚或审判的行为庇护:国家间对于招受追诉或迫害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与一定办保护,拒绝将其引渡给其他国家的行为共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块领土共同行使主权领空先占:一国有意识的占据当时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之下的空间的范围,将其作为自己国家一部分的国家法律行为航班飞行:运载客货邮件的航空器所坐的定期的跨国界飞行低潮高低:低潮时四面环水,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领海:连接国家领土及内水或群岛水域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对于群岛国家而言,就是群岛水域以外属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水域正常基线:海水退潮时退到的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无害通过:外国船只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情况下,快速不间断的通过沿海国的领海而无需事先通告或取的沿海国的同意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领土主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的最高权毗邻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海域领事关系:国家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定,互相在对方一定区域内设立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国际组织:两个以上的国家为实现合作,以实现共同的利益的目的,通过缔结条约的方式,形成的常设性机构国际习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约法互不侵犯原则: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不得违背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以武力威胁或其他方式侵犯别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内政:一国管辖内,不受国际法限制的国家活动领域民族自治权:任何处在外国殖民统治下,被压迫的民族都有权摆脱殖民统治建立独立主权国家的权利不承认主义:各国对于严重违背国际法所造成的形势有权利也有义务不承认国家继承:由于出现国家领土变更的事实,使得与便跟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继承国转移至被继承国同意:一国对另一国不符合国际法义务的特定行为以一种有效方式表示同意,该行为在对该国的关系上排出了不法性国际罪行:违背过义务以致构成国际犯罪的行为双重归罪原则:成为印度理由的行为必须对于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的法律都属于犯罪的行为国际地役:一国领土根据条约为他国的利益所承受的永久性特殊服务基线:沿海国测算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起算线领事:一国为实现其外交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到该国一定地点,一边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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