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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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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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运动组织2. 立法方式为国家协议制定3. 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二、国际法的渊源1. 独立渊源(正式渊源即法官能把它作为判案的依据)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国际法总论国际法总论 国际法复习笔记-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特征独立渊源条约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渊源辅助资料理论部分国际法与国内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国际法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决议判例 学说元论二元论相互联系民商事条约 WTO 知识产权 外交领事特权豁免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豁免 承认与继承联合国一、国际法的特征:族1.主体是国家, 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世贸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为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资料包括国际组织决议、判例、学说。

(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注意:表现形式和拘束力为重点 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通例的存在,法律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国际组织的决议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安理会,联大决议不是国际法渊源)1).中国宪法为此未作统一规定2) .民商事领域条约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

但知识产权条约除外 3) .WT0协议规则在中国必须经国内法转化方能适用 4) .外交领事方面是并行适用四、 国际法基本原则(可能简答)只答原则即可国际主权平等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注意:内政是指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 事项都是国家内政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其中的独立权适用于殖民地统治下的民族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五、 国家主体问题国际法主体有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1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中央政府,主权2类型:复合国中的邦联与联邦的区别:联邦对外是一个主体(国际法主体),邦联整体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各个成员国是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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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主要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国家间或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争取独立的民族;(二)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三)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三、性质(一)法律性国际法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而不是国际道德规范。

(二)普遍性1.近代国际关系的开端是以1648年结束欧洲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工会为标志。

2.《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终结了罗马帝国的“世界主权”,近代国家由此产生;3.普遍国际法不仅是适用于所有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这个意义上的,而且还指国际法的有些规则对所有国家适用;四、渊源(2014.单38;2008单32)(一)定义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二)国际条约(首要渊源)1.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起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2.分类(1)按缔约方的数目分类,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2)按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3.双边性或契约性条约也可以成为国际法渊源;(三)国际习惯(主要渊源)(2009单46)1.要件(1)物质要件,即“通例”的存在。

通例是指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

需考量:A.时间上的连续适用;B.空间上的普遍适用;C.数量上的多次不断重复;D.方式上的对同类问题采取一致的做法;(2)心理要件,即法律确信,是指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2.除国家的行为可以形成国际习惯外,国际组织的行为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3.寻找国际习惯的法律文件:A.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的外交文件;B.国际机构及国际会议的各种法律文件;C.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相关文件;D.国际和国内司法机关的判决等资料;Tip:国际条约一般只约束缔约国,而国际习惯则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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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习笔记国际法学习笔记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

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

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当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

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

2、普遍国际法是指适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一般来说,国际法这个名称是指普遍国际法。

3、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⑴自然法学派。

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

b、17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普芬道夫。

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主要有: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

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

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

⑵实在法学派。

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

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

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

英国国际法教授奥本海就属这一派。

⑶格老秀斯学派,即折衷法学派。

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

这一学派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又承认国家的同意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4、新自然法学派兴起的同时,出现了新现实主义学派。

这个学派现今有两种比较流行的学说:⑴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效力根据是“势力均衡”。

⑵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

5、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关系的历史发展相适应,经历了四个时期:⑴古代国际法a、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就缔结了最古老的同盟条约。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由各个国家共同承认并遵守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旨在调整各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规范各国之间的相互关系。

2. 国际法的特点•法律体系:国际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不同。

•普遍性: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论其体制、地位或文化背景。

•相对性:国际法是以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行为为基础的,只有当各国都承认和遵守规则时,国际法才能发挥作用。

•不完全性:国际法存在着许多空白和缺陷,需要通过国际社会的不断努力来完善和发展。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1.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它是各国通过协商和谈判达成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旨在规范各国之间的行为。

例如,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都是国际公约的典型例子。

2. 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的另一个重要来源。

它是指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

国际习惯法主要通过国家之间的实际行动和国际社会的一致看法来建立和确认。

3. 法律原则和学说法律原则和学说也是国际法的重要来源之一。

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规则和原理,提供了国际法解决争端和制定新法规的指导。

学说则是国际法学者对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和论述,对国际法的发展和发挥作用有重要影响。

三、国际法的主要原则1. 平等主权原则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受其他国家干涉和侵犯。

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体系的基础,也是建立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前提。

2. 领土完整原则领土完整原则是指每个国家都应当拥有其领土的完整和完全控制权。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得通过武力或其他手段剥夺或侵犯他国的领土。

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国际关系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3. 非干涉原则非干涉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独立。

非干涉原则是维护国际关系稳定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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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概念一.1.名称:(即国际公法)源于罗马法的《万民法》---国际法(18世纪由边沁在《道德与理法原理》中提出)2.定义:国家间的法律,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是在国家间相互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有约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和。

3.特征:(1 从法律体系上看:与国内法相对应,(2 与国内法相对比的特征:1 主体上:国家国际组织 2 调整对象3 创立方式:国家间协议条约4强制力的依据:协议5 强制方式:国家本身单独或者集体行为,(3 有法律性:1 所有国家承认2 规则被很好的遵守3 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多得到追究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近代:产生(17世纪---1917)1 创立:17世纪中叶(维斯特把米亚和会:确立基本原则:主权独立平等,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诞生)推荐:休斯《战争与和平法》2 发展:18世纪(法国大革命:提出新要求范围也扩大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帝国主义的战争3 当代:1945---现在空前发展的表现:(1产生新的分支(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公认海洋法上的重大发展:深海方面空间法的产生国际环境法)(2 国际法向法典化系统化:早期:在西方基督教殖民地霸权现今:和平民主公正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1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例如:适法性条约指有较多的国家缔结的旨在确立或者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双边或者少数国家参加的旨在规定缔约国的特定事件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国际习惯 1 概念:国际交往中由各个公家前后一致的不断重复所形成的被广泛接受据偶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和制度 2 要素:客观要素常例,心理要素主观的(3 一般法律原则:1 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例如:三益原则,禁止反言原则 2 作用:填补法律空白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一般原则的辅助资料司法判例:分国际、国内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间的关系一.概述1.对二者关系:国际法没有统一、完整、具体的规定,各国基本观点: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内法不能对抗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际法一般不干涉国内法的制定2.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及其两者冲突时如何解决(1 无规定由国内法自由规定但是如果违背国际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2 国际法的适用:①国际习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直接使用(西方发达国家较多)但要求该习惯不与国内法相冲突②国际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转换式并入式采纳式原则上认为该国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在该国具有国内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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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一)主权的国内法概念:1、历史渊源:sovereign来源于拉丁文supra,意思为至高无上的权力,近代以前人们把一国看做某个特定的个人相关,主权归于主权者的帝王或者君主个人,后来国家主权逐渐取代了主权与个人的关系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概念是:经过让博丹和启蒙思想家的论述,主权是属于人民群体的2、对内主权意味着(1)国家自己决定事务的权力,(2)国家自己决定哪些方法对管理事务是适当且必要的,(3)国家权力最高属性不是从任何其他可能的权力派生而来,(4)在和平时期由国家机关作出在国内最高决定的权力,(5)在紧急状态下或在展示做出最高决定的权力。

表现:国家可以制定宪法、确定自己国家的形式和政治及经济制度。

制定他认为需要制定的法律,以他认为任何适当的方式处理自己的行政事务,建立陆海空军和国防设施3、对外主权:国际上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进行交往的权力,在单一制国家由政府掌握,在联邦制国家由联邦政府掌握(二)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上的概念1、国家之间:(1)平等之间无管辖权国家之间互不隶属,互不管辖,互不干涉的独立关系。

没有一个国家对其他国家拥有最高的法律权力和权威,而各国一般也不从属其他国家的法律权力和权威。

(2)主权排他性:基于主权的对外独立之义,国家对于在其主权管辖之下的地球的那部分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其他国家不能管辖,不能干涉,不能侵犯。

胡伯在审理帕尔马斯仲裁案建立。

2、国际法:国家不能独立于国际法,没有任何国家主张因为她是主权的所以它不受国际法约束的。

(三)国家主权原则的内容领土管辖权,国家同意原则,领土管辖权,领土之外的管辖权,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法主体在法律上平的原则但是主权是相对的,限制:国家战争权的废弃,人权进入到国际法的领域(四)主权与人权的关系(考题模式)1、什么是主权,主权的特点,对内对外的表现2、主权是相对的,因此主权的限制,一则是对战争权的废弃,二则是人权进入主权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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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责任的免除情形如果一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不当性已被排除,该主体的国际责任便随之免除1、同意:是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之义务不符特定行为时,即排除加害主体一方的行为的不当性,从而免除其国际法责任2、对抗措施:是指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措施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如果起因于不可抗力和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或无法预料和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以致于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应免除其行为的不当性,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

2.条约的解释原则1、依条约之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2、对整个条约及其附件全面研究,并考虑缔结条约的所有有关文件进行解释。

3、如果按照上述办法所作的结论仍意义不明,可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如缔约的谈判记录,条约的历次草案,讨论条约的会议记录等。

4、以两种或两种文字写成的条约,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可同一作准。

5、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译文,解释时只供参考。

6、如作准文本中用语遇有分歧时,各方只受本国文字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7、在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的条约中,解释分歧按上述方法仍不能消除时,应采用考虑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9.国际人权宪章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战后第一个关于人权总理的专门性国际文件,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第一次提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人人享有工作权和休息权等对劳动人民有利的内容,并为以后制定国际人权文件奠定了基础。

为了确保宣言的实施,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这两项公约一般被称为国际人权公约,其重要意义在于它们把《世界人权宣言》内容进一步完善和法律化,使之对缔约国产生了明确的法律拘束力,从而使国际人权保护由无法律状态进入到有法可循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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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一、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国家领土的构成:1、领陆; 2、领水; 3、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 4、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
二、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内容:1、领土管辖权; 2、领土所有权; 3、领土完整不可侵犯。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4、管辖权(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三、自卫权行使的条件:1、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受到武力攻击”。
2、自卫的时间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
3、联合国会员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三、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
1、共管(英国和埃及自1898—1955 年对苏丹的共管)。
2、租借(清政府在1898 年将胶州湾租借给德国,将威海卫租借给英国等)。
3、势力范围(19 世纪末,欧美列强迫使清政府将大片领土作为其势力范围等)。
4、国际地役。
四、传统领土的取得方式:1、先占; 2、时效; 3、添附; 4、割让; 5、征服。
二、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1、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权利(领海上空及海床和底土的专属权利,领海的属地优越权、资源开发权等)。
2、无害通过权(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一般适用于商船)。
3、沿海国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对本国领海内的一切犯罪行为,都有权实行司法管辖)
三、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1、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等);
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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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笔记第一节概论一、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1.古罗马时期认为海洋是“共有之物”。

2.中世纪为欧洲分割海洋时代。

3.17世纪开始了海洋自由论与闭海论的斗争,19世纪确立了公海自由原则和领海制度。

4.二战后的新海洋法制度确立了一些新的海域和制度。

第一节概论三、现代国际海洋法体系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他有关条约和习惯法四、我国的有关立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五、如何从总体上把握国际海洋法?1.一条主线: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的抗衡。

2.两种力量: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

3.三类、八种海域:(1)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内水、领海、群岛水域;(2)沿海国有一定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部分: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3)国际公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五、如何从总体上把握国际海洋法?1.一条主线: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的抗衡。

2.两种力量: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

3.三类、八种海域:(1)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内水、领海、群岛水域;(2)沿海国有一定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部分: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3)国际公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第二节(领海)基线一、基线(一)基线的概念是测算领海和其他国家管辖海域的起算线。

也称领海基线。

(二)基线的类型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群岛基线三种。

1、正常基线也叫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与陆地相接的那条线。

第二节(领海)基线2、直线基线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用直线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

直线基线不应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

3、群岛基线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等其他海域。

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为“群岛水域”。

(三)沿海国可以交替使用各种基线,我国采用直线基线。

第三节内水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为内水(旧称内海),构成国家领水的一部分。

其法律地位与领陆完全相同。

(图为渤海)第三节内水二、港口指在海岸线上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而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域。

包括陆域(码头、仓库、船坞)、和水域(航道)。

港口对外国船舶是否开放,由沿海国自由决定。

第三节内水四、海湾海湾是明显的水曲,以横越水曲曲口所划的直线为直径,向海岸划一半圆,如果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小于水曲的面积,该水域即为海湾,否则不能视为海湾。

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的湾内水域为内水。

历史性海湾是指沿岸属于一国,虽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但被各国历来公认为该国内水的海湾。

第四节领海和毗连区一、领海的概念和宽度1、领海的概念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或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它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但是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外国飞机在领海上空没有无害通过权)。

2、领海的宽度过去主要有大炮射程说和三海里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

第四节领海和毗连区二、领海的法律制度(一)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1、概念: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和管辖。

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

2、主要的领海主权:A、属地优越权,由此产生的对领海内的人和事物行使排他管辖权;B、对资源、领空、航运的专属权利;C、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利。

第四节领海和毗连区(二)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指外国船舶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

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通过,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的航行。

仅在遇到不可抗力或为救助遇难等情况下才能停船或下锚。

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应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外国军舰是否有无害通过权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领海与毗连区法》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国领海须经我国政府批准。

第四节领海和毗连区(三)领海内的管辖权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人、物或事件享有排他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受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限制。

1、刑事管辖权:除特定情况,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

2、民事管辖权:除特定情况外,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第四节领海和毗连区一、毗连区(一)毗连区的概念毗连区是沿海国在领海以外对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行使必要管辖的海域,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4海里。

第四节领海和毗连区(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在毗连区内有权防止和惩治在其领陆领水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节海峡一、海峡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概念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是指构成世界主要水道,而且也是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峡。

第五节海峡二、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地位和通过制度(一)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地位(二)过境通行制度(三)过境通行制度的例外三、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群岛水域外国船舶在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和外国船舶和飞机在群岛海道的群岛海道通过权第六节大陆架一、大陆架的概念大陆架是指在沿海国的领海之外该国陆地领土向海底的全部自然延伸,包括地质学上的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若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可以延长到200海里。

若超过200海里的可延长到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线的100海里。

第六节大陆架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目的对大陆架有固有的主权权利。

但是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三、相邻和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大陆架公约的“协议-等距离中间线和特殊情况原则”和海洋法公约的“公平原则”。

第七节专属经济区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之外并与领海相邻连的一带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

专属经济区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

第七节专属经济区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一)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1、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

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

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4、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

第七节专属经济区(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在别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及相关的权利。

但要顾及到沿海国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节专属经济区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异同(一)权利依据不同:宣告的与固有的。

(二)空间范围不同:不能超过与可能超过200海里。

(三)权利范围不同:所有资源与部分资源。

四、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公平原则。

第七节专属经济区五、我国的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我国大陆从北往南濒临黄海、东海和南海。

1998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明确了我国享有的近海权利及其范围。

我国与周边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非常复杂公平原则和中间线原则“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第八节公海一、公海的概念第八节公海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它是全人类的共同资源。

二、公海自由原则(四或六大自由)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

各国在公海上有航行、飞越、捕鱼、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权。

各国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或其他权利,并应和平利用公海和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二、公海自由原则(四或六大自由)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

各国在公海上有航行、飞越、捕鱼、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权。

各国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或其他权利,并应和平利用公海和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三、公海上的管辖权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

(一)船旗国专属管辖的原则:每条船都应有并只应有一个国籍,国家和船舶间应有“真正联系”。

(二)军舰的登临权和紧追权(船旗国专属管辖的例外)1.登临权:为维护公海正常的法律秩序,军舰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有登临权。

2、紧追权: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以拿捕的权利。

包含行使“必要且合理的武力”。

第九节国际海底区域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1、概念:国际海底区域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占海洋的65%。

2、法律地位:“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据为己有,不得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作为代表行使;“区域”上覆水域及上空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

第九节国际海底区域二、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和管理制度(一)“区域”内活动应遵循的原则:1、和平与安全、合作与了解;2、为全人类的利益;3、开放;4、顾及沿海国的利益;5、促进发展中国家参与和保护海洋环境。

(二)平行开发制“区域”资源的开发由企业部,以及由缔约国或国营公司或在缔约国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

第七章复习题一、重要概念海洋法基线毗连区公海自由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二、思考题1.试述公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2.试述领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3.试述大陆架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4.试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5.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哪些通行制度?第八章空间法第一节空气空间法地球上空可以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空间又可分为领空和公空。

空气空间是指环绕地球的大气层空间.(一)空气空间法的概念适用于空气空间领域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二)国际航空法(航空法)的概念指适用于民用航空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第一节空气空间法(三)航空法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1、以1944年芝加哥公约为主体:基本法律体系(基本原则、规则)宪章性文件。

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中国是成员之一。

2、以1929年华沙公约为主体:损害赔偿制度。

3、以1970年海牙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为主体: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制度。

第一节空气空间法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第一节空气空间法三国际航空的法律制度1.航空器的概念和国籍航空器是指以空气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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