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一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平衡与冲突

公法与私法的平衡与冲突公法和私法作为法律学的两个重要分支,从不同的角度规范着社会成员的行为。
公法注重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和限制;而私法则侧重于个体之间的关系,以保护民事权益为核心。
这两个分支之间的平衡与冲突,是法律领域一直以来的重要议题。
公法和私法之间存在的平衡与冲突,源于两者的不同属性。
公法是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国家利益和公共权力为出发点,具有强制性和优先性的特点。
公法的主要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的权益。
相比之下,私法则专注于个体之间的自由和自治,强调契约自由和财产权的保护。
私法中的行为主体是平等的个体,因此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契约自由和平等自由。
公法和私法在现实社会中的平衡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法律体系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既要保证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也要保护个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这就要求公法和私法之间在法律制定、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等方面要相互协调,确保两者的权衡。
其次,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如法官和律师,需要明确公法和私法的边界和适用范围,以保证权益的平衡和公正的司法判决。
最后,法律实践中的案例和争议也是公法与私法之间平衡与冲突的具体体现,法律制度需要灵活应对,确保公平和公正。
然而,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平衡并不总是顺利的,也常常存在冲突的情况。
例如,一些公法规定可能会削弱个人的权益,如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可能导致公共权力对个人自由的限制。
此外,公法和私法的适用范围也可能存在重叠和争议,需要法律实践者进行权衡和解决。
例如,在一些适用范围模糊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为了解决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冲突,我们需要寻找一种平衡的方式。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准确界定两个领域的范围和适用规则,避免权力滥用和个人权益受损。
在法律学习和实践中,需要加强对公法和私法的分析和理解,以避免概念的混淆和误解。
其次,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找到更加成熟和有效的平衡方法。
公法与私法法学中的两大分支

公法与私法法学中的两大分支公法与私法是法学中的两大分支,它们在涉及不同领域和对象的法律规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对公法和私法的定义与特点、相互关系以及在法治社会中的意义等方面的探讨,来阐述这两个分支在法学领域中的重要性。
一、公法的定义与特点公法是指以国家和政府为主体的法律规范,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公法是一种相对于私法而言的概念,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首先,公法的主体是国家和政府。
国家在公法中扮演着核心角色,公法为国家提供了实施国家职能所需的法律依据。
其次,公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公法规范了国家权力的行使、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确保了国家的正当性和法制秩序的稳定性。
此外,公法具有强制性和合法性。
这意味着公法的适用是强制性的,国家通过执法机关确保公法的实施,并且公法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国家权威和法律的合法性。
二、私法的定义与特点与公法相对应,私法是指以个人、组织或者法人为主体的法律规范,调整私人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私法也有其独特的特点。
首先,私法的主体是个人、组织或者法人。
私法规定了私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保护个人、组织或者法人在私人关系中的正当权益。
其次,私法主要调整的是私人间的关系。
私法规范了财产权、契约关系、继承关系以及人身权利等方面,保护私人的合法利益。
此外,私法具有自治性和自由性。
私法是相对自治的,它允许个人、组织或者法人在法律框架内享有一定的自由与选择权。
三、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公法与私法虽然在主体和调整领域上有所不同,但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与关联。
首先,公法和私法之间相互渗透。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往往是同时存在的,彼此互为补充与制约。
在一些具体案件中,公法与私法也常常交织在一起,需要综合运用。
其次,公法和私法之间有着相互依存的关系。
公法为私法提供了制度保障,私法在公法的框架下运行和发展。
两者相互支撑,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公法与私法的概念

公法与私法的概念公法与私法是法律领域中两个最基本的概念,它们是法律制度的基石。
公法主要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私法则是指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从定义、特征、区别等方面深入探讨公法与私法的概念。
一、公法的定义与特征公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公权力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公法的主要特征是以国家权力机关为中心,以国家利益为导向,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
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
1. 以国家权力机关为中心公法是以国家权力机关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国家权力机关是公法的主体。
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
2. 以国家利益为导向公法是以国家利益为导向的法律关系,国家利益是公法的核心。
国家利益包括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权利等方面。
3. 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公法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即国家权力机关可以通过强制手段来实现公法的规范。
公法的规范也是统一的,即全国范围内的公法规范是一致的。
二、私法的定义与特征私法是指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个人、家庭、团体等私人行为的法律规范。
私法的主要特征是以个人、家庭、团体等私人为中心,以私人利益为导向,具有自由性和多样性。
私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合同法等。
1. 以私人为中心私法是以私人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私人是私法的主体。
私人包括个人、家庭、团体等。
2. 以私人利益为导向私法是以私人利益为导向的法律关系,私人利益是私法的核心。
私人利益包括个人财产、人身安全、合法权益等方面。
3. 具有自由性和多样性私法具有自由性和多样性,即私人可以自由选择私法的规范,私法规范也是多样的,可以根据私人的不同需求进行调整。
三、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不同公法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公民,私法的主体是私人。
2. 关系不同公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私法是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读书笔记

美浓部达吉的《公法与私法》是难得的一本探讨公法与私法关系的著作。
作者的观点是反对凯尔森等主张的“法一元说”,赞同并修正了“以公法为权力关系的法,私法为对等关系的法”的学说。
但同时,作者也看到了公法与私法的共通性,认为不能将其做截然的区别,并且指出了法学发展中私法公法化的趋势。
成书于20世纪30年代的《公法与私法》对今日理解公法与私法,以及经济法等学科有重要的意义。
本书的论证结构十分清晰:第一章“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作者讨论了公法与私法区分的必要性和区分的标准;第二章“公法与私法的共通性和特殊性”,作者详细论述了公法与私法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第三章“公法和私法的关联”中,作者讨论了公法和私法规定的互相准用情况,并指出了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发展趋势。
一、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是现代国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秩序的基础。
国法的一切规律,一定属于公法和私法中的一方。
有些法条看起来是同时属于双方的,但这不过是将可拆分的两种规律,在文字上被结合规定在一个条文里。
此外,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在实践上有重要意义,是确定法院管辖的标准之一。
凯尔森否认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他认为,国家和人民的关系不是权力服从关系而是权利义务关系,而权力服从关系作为一种事实上的关系不应成为法学研究的观察角度。
作者对此的反驳是,依据权力的支配关系中,“权力”也是经过国法承认的,故而不是单纯事实上的关系,而是法律上的关系。
国家和人民的关系与绑匪和肉票的关系的差异就在于,后者是没有得到国法承认的,而前者是国法所认为正当的关系。
祁克认为,公法和私法区分的根据不是原理的,而是历史的。
美浓部达吉对此的反驳是,公法和私法的概念是用以说明实定法的,而非纯粹论理的、先验的。
区分公法和私法的必要,只存在于国家法而不存在于社会法。
作者认为私法是含有经国家承认和保护的意义的,故而与围棋的法、扑斗的法不同,是具有国法性质的。
美浓部达吉将国家法做了如下的区分。
公法与私法相关知识点总结

公法与私法相关知识点总结一、公法1. 公法的概念公法是指国家机构和公共权力运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财政法、国际法、刑法等。
公法规范关系到国家与公民、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法是以公共利益为核心,以国家和国家机构为主体的法律体系。
2. 公法的特点公法有以下几个特点:(1)以国家机构为主体:公法关系到国家机构的设立、职权范围、行使程序等方面;(2)以公共利益为核心:公法规范的对象是国家与公民、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其目的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3)具有强制性:公法规范具有强制执行力,国家机构对违反公法规范的行为有权采取强制措施;(4)具有相对性:公法往往具有相对性,即国家机构作为一方,对公民具有一定的支配性。
3. 公法的主要内容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行政法、财政法、国际法、刑法等。
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职权范围、人权保障等内容;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行使、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内容;财政法规定了国家财政收支管理、税收、财政预算等内容;国际法规定了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国际组织的运行规则;刑法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和预防措施。
4. 公法的适用范围公法是国家机构和公共权力运行的法律规范体系,适用范围主要是国家机构和公民、国家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法规范的对象多是国家机构的设立、职权行使和行为等,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私法1. 私法的概念私法是指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民法、商法、家庭法等。
私法规范关系到个人、法人之间的各种权利和义务,以及个人与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私法是以私人利益为核心,以个人和组织为主体的法律体系。
2. 私法的特点私法有以下几个特点:(1)以私人为主体:私法关系到个人、法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个人与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以私人利益为核心:私法规范以个人和法人的权益保护为核心,其目的是维护私人的合法权益;(3)具有自愿性:私法规范往往具有自愿性,即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变更多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协商达成;(4)具有绝对性:私法往往具有绝对性的特点,即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对法律关系具有决定性。
法律法规知识:公法与私法

法律法规知识:公法与私法公法与私法是法律学中最基本的两大分支,是法律学习和研究的基础。
公法指的是以国家、政府为中心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国家管理与治理、公共利益等问题。
私法则是以个人和私人关系为中心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合同、财产、家庭、继承等问题。
以下将分别从定义、特征、适用范围、关系等方面,进一步探讨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和联系。
一、定义公法:公法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的法律规范。
主要涉及国家管理与治理、公共利益等问题。
公法是以国家、政府、公民之间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规范。
私法:私法是以个人和私人关系为主题的法律规范。
主要涉及合同、财产、家庭、继承等问题。
私法是以个人、家庭、公司、社团等私人组织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规范。
二、特征公法:公法以国家为主导,是为了保障国家的统一、稳定和长治久安而制定的规范。
公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实施,其规则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公法体现国家的权威与统治,因此公法具有优先地位和重要性。
私法:私法以个人和私人关系为主题,关注的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平等关系。
私法是双方自由意志的自愿行为所形成的合同和财产关系等。
私法是侧重于个人自由、平等、和谐的规范,因此,私法偏重于协调双方的权利与利益。
三、适用范围公法:公法适用于国家行政、司法、军事、财政等方面的管理与治理。
公法规范的对象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国有企业、公民等公共利益的相关方面。
私法:私法适用于民事纠纷、财产和人身关系等私人领域。
私法规范的对象是个人、家庭、公司、组织等私人领域之间的关系。
四、关系公法与私法是两大独立的法律体系,但也有一些联系。
公法是私法的基础和前提,私法又反过来影响公法。
例如,私人财产的保护是私法的一个重要内容,而财产权利也是公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此外,公法与私法同属法律范畴,因此也存在一些交叉的部分,如行政法和民事法之间的交叉点就包括了很多文书、证明的有效性、数据隐私等问题,实际上公法和私法以及有关的规则与标准之间都存在着某种联系。
公法与私法

该说也存在缺陷,其一,在私法中也 存在某种隶属关系,反过来在公法中也存 在平等关系。前者,如亲属法中就存在隶 属关系,公司法和社团法中公司或社团与 其成员的关系也具有一定的隶属性;后者 ,如联邦制国家州与州的公法关系就存在 平等性。其二,传统国际法虽然属于公法 ,但本质上却是享有平等地位的国家之间 的法。
拉伦茨反对利益说。 其一,私法不但保护个人利益,而且 往往也同时保护公共利益; 其二,虽然公法通常涉及公共利益, 但同样也适当地照顾个人利益; 其三,无论公法和私法,其宗旨都不 仅仅在于促进或保护某些公共利益或个人 利益,而在于适当地平衡各方面的利益, 创造正义和公正的局面。
2、意思说。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之差异 上看,公法关系是权力者与服从者间的关 系,私法关系是对等者间的关系的学说。 所以,该说主张,公法所规律的意思为权 力者及服从者的意思,私法所规律的意思 为对等者的意思,故称之为"意思说"。
第四,私法规范对公法关系的适用。公 法上纯粹以财产价值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可以适用私法关于财产关系的制度。 例如,连带债务、保证债务、保证金、 代为清偿、担保物权、延期利息、无因 管理以及不当得利等。又如,刑法追诉 时效与民法诉讼时效的通用。
第五,公法和私法的转换。即原本由公法规范 的关系,在加上某项法律原因后,便转变为私 法关系。 (1)公法上债务之履行,例如,在税法中 ,国家享有的税款征收权为公权,但是在纳税人 履行其纳税义务后,国家便享有该项税金的所有 权,从而发生公权因义务的履行而转换为私权。 (2)公法上取得物权的权力的行使,如土 地征收权的行使,产生国有土地所有权。 (3)为清偿公法上的债权而查封、扣押义 务人财产的行为,如《税收征管法》第38条 。
3、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 定”的定律;私法则以权利为核心,适用 “权利推定”的逻辑。 4、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 念,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私法自治 ”的原则。 5、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 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公法与私法——精选推荐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比较法视角[摘要] 由古罗马法学家最早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分类,已经持续了几千年。
在这期间,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几度演变,分和不定。
公法与私法是法理学上的概念,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却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会存在的。
本文以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对公私法的划分来探讨公私法的区别和划分标准。
[关键词]公法与私法区别意义一、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意义公法、私法划分的意义在于准确的适用法律。
1、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有利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准确定位。
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该适用何种法律规范,首先要确定是公法主体还是私法主体,准确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判断适用哪一种法律规定,采用什么样的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案件由何种性质的法院审理,适用何种诉讼程序。
2、有利于构建法律体系,完善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的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不同社会关系,以及同一社会关系的不同方面,有不同的调整方法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利益的多元化,就是要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3、有利于保护人权,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真正平等。
我国自古就有公法和私法不分。
权力本位的传统,所谓权力本位反映到社会主体上,就是重视义务轻视权力,这不仅导致我国法律体系的混乱,更本质的是对人权的摧残。
4、有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公法私法的划分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国家的宏观调控只是辅助的手段。
5、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国。
重公法,趋向专制。
重私法,倾向于无政府,因此一个理性的社会不能只重公法也不能只重私法。
6、公私法的划分是准确寻找外国准据法的前提。
在冲突法上,学者普遍认为冲突规则不能延伸到公法领域,即一般情况下法院不能适应外国公法。
因为这不符合冲突法解决国际私人法律关系的性质。
如果坚持准据法中包括公法规范,有可能与法院的强制性公法规范发生正面的、直接的冲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读书笔记一:公法与私法一、认真对待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关系当今各国对整个法律材料所做的一个根本性的划分,几乎无一例外地就是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1可以说,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当今整个法律制度基本的、也是首要的分类。
宪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为公法,民法,广义上包括商法、劳动法和其他民事特别法为私法。
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
德国著名学者基尔克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整个法秩序的基础;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也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是现代法的基本原则。
2公法和私法基本划分之下,公法与私法在固有性质、调整方式、司法机制等方面都存在重大差别。
在固有性质上,私法是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决即私法自治为基础,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国家原则上不作干预,只在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才由司法机关出面进行裁决。
它所强调的是平等与自治,直接维护个人利益。
与之相对的公法,则规定国家、被赋予公共权力的机关团体之间的关系,它们与它们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自身的组织结构。
它所强调的是强制与服从,直接维护公共利益。
在调整方式上,私法通过广泛的授权性规定,最大程度地将民事权利的行使交由权利人自我决定,由权利人自享利益也自担风险。
当权利的行使有疑义时,基于“有疑义时为自由”的信念,维护权利人的选择自由。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也要由权利人自主选择救济的方式和程度,同时救济的形式也应当等同于权利本身的性质,救济一方权利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另一方的正当权利。
这种权利的自决性与救济的同质性,是私法的显著特征。
与之相对的公法,更多具有的是强制性、禁止性的规范。
它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运用,分配各种利益与资源,保障公共秩序。
因此其规定更为细致,实体与程序都十分严格。
当权力的行使有疑问时,公法所强调的是权力机关的自由裁量,而相对方由于隶属关系,多数情况下只能服从。
当利益受到损害时,公法会课加严厉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维护秩序。
在争议的司法机制方面,公法与私法也有很大不同。
具体法律的适用以及各个不同法院部门之间的不同分工,都是以公法和私法的区分界定为基础的。
4如欧洲大陆各国,私法争议通常在普通民事法院得到处理,而公法的争端则由普通行政法院管辖。
5有些国家还存在专门的宪法法院或特别行政法院,如社会法院和税务法院等。
即便在统一法院系统的国家,公法、私法审判也采用不同的规则。
总之,在公法和私法区分下,二者的意义是根本不同的。
如何充分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关系,因此就成为立法理念和立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立法的理念、法律的构成以及法律的实践。
我国直到清末法制改革之前,法律制度并没有公法和私法二分,而是采取诸法一体体制,国家观念非常强大,私人的自决性受到压抑,私人主体性和私权得不到应有尊重。
清末法制改革,放弃诸法合体模式,学习西方法律制度,承认私法,承认公法和私法的二分,在此基础上重塑法律制度。
这种改革不只是一种法律形式上的变化,而也是一种法律思想上的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不久即在经济生活领域全面推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否认公法和私法二分,民法名存实亡,这一时期的法律主要表现为以绝对国家主义或集体主义为观念基础的公法。
1979年以后,我国吸取历史教训,推行改革开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表现为逐渐推进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在法律生活中表现为逐渐恢复私法建设,不断出台有关民事单行法,1986年还颁布了《民法通则》,逐步孕育了公法和私法分立的雏形。
二、公法、私法划分的历史追溯公元前2世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极具洞见地将法律一分为二:涉及罗马帝国政体的公法和涉及个人利益的私法。
⑴这种重要的法律分类因被载入查士丁尼皇帝钦定的《法学阶梯》之中而具有法律效力。
这种最为基本、也最为重要的法律分类在经历过罗马法中的有名无实和中世纪的默默无闻之后,最终因商品经济的兴起和民主政治运动而在近代法律中得到普遍确立,从而程度不等地支配或影响着各国法律体系的构建与法学研究思维模式的形成,成为西方人理解法律的一把钥匙和建构法律体系的基础。
(一)起源于罗马法1、罗马法区分公、私法其实只是为了流放公法。
罗马法虽然扬言区分公、私法,但徒有其名,其实是借助于区分公、私法来抑公扬私,其目的只是为了避开公法、流放公法。
2、古罗马公、私法划分有名无实的主要原因。
(1)置于“皇帝高于法律”的主题之下,公法的发展空间与研究空间自然十分狭小;⑵(2)简单商品经济体制对私法的发展需求远远超过政治生活对公法的发展需求,使得私法具有公法望尘莫及的发展动力与发展空间;(3)罗马公法渊源以皇帝敕令为主,导致研究罗马公法的风险性远比研究罗马私法高,使得罗马法学家的研究不得不侧重于罗马私法而罗马公法;(4)罗马法学家因深受斯多葛学派理性的影响,所以情愿将更多精力倾注入罗马私法而非罗马公法之中。
3、虽然罗马法在公、私法划分方面其实只迈出了一小步,但对于人类法律发展史而言,却算得上是惊人的一跃。
(二)在中世纪的漫长沉寂1、遭受一如既往的忽略。
中世纪的法学研究对于这种划分也基本上持忽略态度。
特别是在中世纪前半叶,由于法学理论大多来自传教士而法律人,从而使得法学理论经常把法律视为上帝与其所创造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一部分。
⑶这就注定了笼罩着浓厚的、神秘的宗教色彩的法学研究不可能成为独立于宗教与政治之外的自治、自足学科,一切所谓的理论研究与法学教育都要服从于君权神授和封建等级的统治需要。
2、承受政教不分与“君权神授”的压制。
3、为依托于“采邑制”的私法所吞噬。
以正义和理性作为价值内核的法律之所以在中世纪只能惨淡经营,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中世纪之所以为人们所遗忘,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采邑制”为基础的封建专制。
4、罗马法地位的抬高反而造成公法地位的下降。
公法处于被遗弃,公、私法的划分沉默不语,公、私法划分的研究鲜有提及,公法主题陷入无人问津的荒凉状态,这种现象贯穿整个中世纪。
(三)借商品经济的兴起而复兴1、罗马法复兴催生近代欧洲私法。
新兴商品经济与近代私法二者相互依赖、相互强化,近代私法的充分发展需要得到发达商品经济这个“法律需求市场”,而商品经济的普遍兴起与发展又需要近代私法提供诸如身份平等、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等制度的支持。
以《民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之所以能够在中世纪后期全面复兴、备受推崇,重登历史舞台并大放异彩的原因有:一则罗马法较当时的教会法、地方习惯法、日耳曼法等而言,能够更加直接地回应推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的要求;二则罗马法不仅有助于反映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诉求,而且罗马私法中因包含着君主拥有绝对权力等相关内容而有助于反映与市民结成联盟的君主的利益,从而在客观上有助于削弱当时的封建割据势力、促进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⑷有利于拓展商品市场、节减交易费用;三则当时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尚不存在有能力回应商品经济发展法律需要的立法机关,罗马法在立法技术上远远超出同时代的其他法律,代表着高水平的法律文化;四则“中世纪末叶之前,一般莫不假定中世纪时代之一切政权,皆从古罗马帝国所演绎而来,一切国王与诸侯就某种意义而言,皆不过罗马皇帝之继承人而已,因是之故,罗马法律只要尚未为他种法律所正式排斥以前,当然继续有效”;五则“与罗马法的个人主义—利已的特点相一致,权利这个概念构成了这个概念世界的核心。
2、欧洲近代公法的全面崛起。
公法生存空间的拓展,宗教改革导致人们对国家属性的理解发生根本性变化,公共生活转向世俗化,世俗个人不再听命于教会权威,而是受制于世俗的法律,这就极大地拓展了公法制度的发展空间。
政教分离之后,新兴的民族国家需要借助公法来维护、巩固从教会那里获得的独立主权并加以巩固,这就产生了巨大的公法制度需求。
中世纪后期之后,人们对权力来源的看法发生了重大改变,“上升理论”逐步代替“下移理论”,社会契约理论逐步取代君权神授理论,推动着权力结构朝着民主化方向改造,使得基于契约的“合意”被确立为评价国家统治正当性的新标准,导致公法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
鉴于封建公法甚至罗马公法仅限于消极反映公共权力的运作,助长了权力不受制约、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封建集权专制,公法变异为治民之具,欧洲近代公法的功能自始即被定位为要重构政府—一个商品经济体制相适应、全面体现文艺复兴时期理性诉求的理性政府,一个公共权力受制约、公民权利受保障的法治政府,一个严格受制于立宪主义理念,坚持分权与制衡的有限政府。
3、近代公、私法二元格局的形成。
市场经济体制与民主政治在近代欧洲的确立,就法律角度而言,不仅是一个公法充分发展和私法自我改造同步进行的过程,还是侧重于政治民主的公法与侧重于经济自由的私法由对立转向合作的过程,它不仅见证了近代公法如何从对私法的依附中解脱出来,并最终与私法平起平坐,而且确证了公、私法二分的法律结构之于建设市场经济体制与民主政治而言既是历史的、又是现实的,既是可行的、又是必要的。
三、公法和私法区分的界标我们必须能够对公法和私法做出尽可能精确的区分,这是因为法律制度的基本分类既然是公法和私法,所以对于任何法律材料,必须首先决定其归属于公法范畴还是私法范畴,然后才能够准确地加以规定或者适用。
应由公法规范的,错误地纳入私法规范,或者反过来将应纳入私法规范的错误地归入公法规范,都是严重的立法错位,前者将导致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虚化,后者则势必导致公权力侵蚀私人空间的危险。
(一)主要区分学说关于公法和私法区分,迄今为止比较权威的学说有利益说,隶属说,主体说等。
1、利益说。
也称目的说。
古罗马的乌尔比安最早依此说将公法和私法加以区分。
根据利益说,判断一项法律关系或一条法律规范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应以涉及到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为准,主要涉及公共利益的是公法,主要涉及私人利益的是私法。
后世批评者认为,在今天看来,这种学说具有难以应用的缺陷。
德国当代民法学家拉伦茨认为,今天看来利益说至少有以下不足:其一,私法不但保护个人利益,而且往往也同时保护公共利益。
例如,在婚姻法,同时保护社会秩序,如婚姻和家庭等稳定的利益;在租赁法和劳动法,同时保护社会照顾的利益;在土地登记制度、私法关于形式方面的规定,同时保护交易安全的利益、法律关系的易于识别性和可证明性的利益、司法的利益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社会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利益。
其二,虽然公法通常涉及公共利益,但同样也适当地照顾个人利益。
正是为了维护个人的这一利益,法律才规定了每个人都有权在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其三,无论公法和私法,其宗旨都不仅仅在于促进或保护某些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而在于适当地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创造正义和公正的局面。
德国当代另外一位民法学家梅迪库斯也认为,在现代福利国家,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往往是不能互相分离的,“例如,被归属于私法范畴的婚姻制度和竞争制度,在本质上也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