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WTO)读书笔记之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WTO总结

第一章世界贸易组织的确立与发展基础一、自由贸易理论的产生P2自由贸易理论起始于法国的重农主义,成论于古典派政治经济学。
法国的重农主义提倡商业的自由竞争,反对重商主义的贸易差额论,并反对课征高额进出口关税。
英国学者休漠主张自由贸易,并提出“物价与现金流出入机能”的理论,批驳贸易差额论。
二、自由贸易理论的要点P21. 可以形成互相有利的国际分工。
2. 扩大国民真实收入。
3. 减少国民消费开支。
4. 可以阻止垄断,加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
5. 有利于提高利润率,促进资本积累。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存在与发展的基础P4(1)战后美国对外经济扩张的需要。
(2)世界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3)生产的国际化与资本的国际化。
(4)国际分工向广化与深化的发展。
(5)各国经济相互联系、相互依靠的加强。
四、二战后贸易自由化的特点P4(1)贸易自由化的基础雄厚。
(2)贸易自由化发展很不平衡。
五、世贸组织贸易理论与贸易政策的取向,有节制的自由贸易理论与政策P61.世贸组织的定位是一个致力于公开、公平和无扭曲竞争的规则体制。
公开是指世贸组织成员按照世贸组织协定与议定书履行义务,相互进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扩大市场准入度;公平是指贸易对象在市场经济下,通过供求形成的实际成本进行贸易,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无扭曲是指贸易企业不借助垄断和特权等行为进行业务经营活动。
2.世贸组织下有节制自由贸易的特点P61.)把贸易自由化作为世贸组织的基本目标2.)贸易自由化范围受到局限3.)世贸组织自由化政策实施中要结合两大因素:贸易自由化与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防止发展中国家边缘化,在自由化过程中,还要“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
4.)世贸组织允许自由贸易与正当保护贸易并存5.)贸易自由化政策的确定与途径六、世贸组织贸易自由化理论基础: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学说比较优势理论的主要内容P8(1)它揭示了世界各国获取最大贸易利益的途径,反映了价值规律,这只“无形手”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是一个负责管理国际贸易规则的组织,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
WTO的成立旨在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和经济合作,维护世界贸易秩序,成为国际贸易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之一WTO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它于1947年签订,并在1995年转变为WTO。
GATT的目标是减少关税和贸易壁垒,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
而WTO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了其职能和权力。
WTO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执行国际贸易规则,包括贸易自由化、非歧视性、公平竞争和透明度等方面;(2)监督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确保贸易政策的合规性和透明度;(3)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公正处理贸易争端,并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协商解决争端;(4)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帮助其更好地参与全球贸易。
WTO采取决策的原则是一国一票,所有成员国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WTO的决策是通过成员国之间的协商和一致达成的。
在决策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WTO每两年举行一次部长级大会,讨论和决定相关重要事项,并通过工作组和委员会开展具体的工作。
WTO的工作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知识产权等。
例如,在农业领域,WTO通过减少关税和贸易壁垒,提高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自由化;在知识产权领域,WTO通过制定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促进创新和技术转让。
然而,WTO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由于成员国的利益差异和发展水平不平衡,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日益增多,解决争端的程序和机制也面临压力。
另一方面,一些非政府组织和发展中国家批评WTO在一些问题上偏向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不够关注。
此外,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也对WTO的工作产生了影响。
WTO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

WTO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段丽娜郭晶进入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速度日益加快,经济形势不断变化,协调与规制经济发展的国际经济法也需要不断地调整和更新。
而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主要体现在国际贸易方面,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自然也主要体现在国际贸易法的发展上。
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规范国际贸易的组织,在国际贸易法的形成、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为国际贸易法的制订提供了商讨、谈判、立法和制度创新场所,同时也为国际贸易法的履行和实施提供了可能保证。
21世纪,世界贸易组织在立法和制度创新以及加强国际贸易法实施的力度方面将会有较大发展,这对我国人世后有效地加入到国际贸易中颇有意义。
一、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内容国际贸易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贸易关系,国际贸易关系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国际贸易法内容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
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国际贸易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法律。
这部分法律规范主要包含在各国民商法中,也有的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
2.关于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以及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包括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保险法、国际票据法和国际结算惯例等;国际技术贸易法律有专利法、商标法、技术转让法等;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体现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制订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服务贸易已纳入国际贸易统一法体系之中,乌拉圭回合结束后的服务贸易后续谈判以及2000年开始的服务贸易新一轮谈判所达成的协议,都大大丰富和推进了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
3.关于各国对外贸易管制和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法律。
各国对外贸易管制包括海关法、关税法、反倾销法、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外汇管制法等进出口管制法。
而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法律则体现在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两个方面。
二、世界贸易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1.世界贸易组织对国际贸易十分重视,积极推进贸易自由化。
WTO课程笔记

Chapter I Conspectus(A general survey of GATT and WTO)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1、History of GA:二战之后,大国的领袖们设计了以安全理事会为核心的联合国,还设计了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贸易组织”为三大支柱的世界经济体系。
由于种种原因,只有“国际贸易组织”没有形成。
但由23个国家发起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A T)于1948年1月1日生效了。
GATT是一项多边贸易协定。
缔约方全体大会是总协定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开一次会议,审议重大问题。
缔约方全体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和管理缔约方之间关税与贸易关系。
总协定设有关贸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
从1948年至1995年的47年间,它是100多个主权国家和单独关税区参加的、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制定多边贸易规则和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场所。
总协定缔约方从1947年以来,已进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内瓦举行第一轮多边减让关税谈判。
中国、美国、日本等23个国家参加了谈判,达成双边减税协定123项,涉及商品关税45000项。
关贸总协定本身就是这次谈判的产物。
1949年4月至10月在法国的安纳西举行的第二轮多边减税谈判,有33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协议147项,增加关税减让5000项。
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国的托奎举行的第三轮多边减税谈判,有39个国家参加,谈判中达成双边协议150项,增加关税减让8700项,参加谈判国家的贸易占当时世界进口额的80%和出口额的85%以上。
1956年1月至5月在日内瓦举行第四轮多边减税谈判,有28个国家参加,所达成的关税减让涉及25亿美元的贸易额。
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第五轮多边关税减让谈判,又称“狄龙回合”,有45国参加,减让所影响的贸易额约为49亿美元。
了解加入世贸的心得感悟

了解加入世贸的心得感悟一、前言世贸组织(WTO)是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多边贸易协定的签署。
加入WTO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决策,需要经过深思熟虑和周密考虑。
二、了解WTO1. WTO的历史与背景WTO的前身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成立于1947年。
GATT 旨在通过谈判达成多边贸易协定,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
1995年,GATT转变为世贸组织。
2. WTO的职责与作用WTO主要职责包括:管理全球贸易规则、监督会员国遵守规则、解决争端以及提供技术援助等。
WTO还通过谈判达成多边贸易协定,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
加入WTO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开放市场、遵守国际规则、保护知识产权等。
加入程序包括提交申请、进行双边谈判、进行多边谈判、签署协议和批准协议等。
三、加入WTO的心得感悟1. 加入WTO的优势与挑战加入WTO可以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提高国际声誉,增强国际竞争力。
但同时也会面临市场开放压力、知识产权保护等挑战。
2. 加入WTO需要的准备工作加入WTO需要进行全面的改革和准备工作,包括推进市场经济改革、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技术水平等。
3. 加入WTO后的应对策略加入WTO后,需要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包括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开拓新市场等。
加入WTO后,将面临更广阔的市场和更激烈的竞争。
同时也将有更多机遇和挑战,需要灵活应对。
四、结语加入世贸组织是一个重大决策,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
只有做好充分准备,并制定合理应对策略,才能在全球化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世贸组织法pdf

世贸组织法
世贸组织(WTO)是一个国际组织,旨在推动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协调。
世贸组织法是指与WTO相关的法律和规则体系。
世贸组织的法律基础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The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协定),该协定于1995年生效。
WTO协定是一个多边协议体系,涵盖了贸易自由化、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贸易争端解决、贸易政策审议等方面的规定。
世贸组织法还包括其他与WTO相关的协议和文件,例如《全球贸易体制下的服务贸易协定》、《农业协定》等。
这些协议和文件为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提供了具体的规则和标准。
世贸组织法通过设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争端解决机制等来确保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公平和互利。
成员国必须遵守WTO协定和其他相关协议的规定,如果发生违反行为,其他成员国可以提起争端解决程序,最终由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裁决。
世贸组织法的目标是促进全球贸易的发展和合作,并且在贸易摩擦和争议解决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然而,世贸组织法也面临一些争议和挑战,例如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效力等问题,这需要不断的调整和改革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变化。
世界贸易组织(WTO)-第二章

世界贸易组织(WTO)赵维田*自从1948年哈瓦那宪章夭折,原要成立的“国际贸易组织”流产后,国际社会和国际贸易业界要求改变CATT作为国际组织的不正常状态的议论和提议,一直没有间断。
1955年对GATT 条款作大的检修时,就有改换名称,在立“贸易合作组织”(OTC),又因美国国会反对而未果。
接着,1963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又有成立国际贸易机构之议,其目的在于有一个能执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的建议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对贸易决策的机构,而将GATT变成类似“关税委员会”性质的机关。
结果由于贸易大国的反对,仅于1994年设立了“联合国贸发会”(UNCTAD),而且分工只管国际贸易中司法方面的事务。
鉴于美国国会一贯坚持反对的态度,发起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埃斯特角部长宣言”中,在列出的诸多谈判议题中,根本没有成立国际组织这个项目。
一直到谈判进程过半的1990年,加拿大在欧共体的支持下,才提出一项内容极简单的成立“多边贸易组织”(MTO)的建议。
起初,美国仍坚持怀疑态度,后来态度有所转变。
这是因为不论从货物贸易,还是扩大到服务贸易乃至知识产权协定,都需要有个强有力的国际组织机构作依托,才得以有效执行。
何况,当时美国坚持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乌拉圭回合的重要理由之一,是因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缺乏执法权力,想依靠GATT的有效解决争端机制。
因此,到1994年马拉喀什会议上终于达成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共识。
后来,美国国会在审议并批准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时,虽仍存有WTO“侵害美国主权”的疑虑,但考虑到WTO只不过是把GATT已有的现状的合法化认可而已,就没有坚持反对态度。
一、三位一体的功能和GATT基本相同,用外文缩写WTO所代表的功能,有三个:国际组织,国际贸易条约群体(或称“WTO体制”)和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Negotiation forum)。
这里需说明一下,WTO作为一个国际组织本应该有一个“WTO宪章”(和当年“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亦称“哈瓦那宪章”)一类名字来称呼规定它的实体法规则的条约[群体],这个条约或协议群的正式名称,现在叫做《多边贸易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最后文件》。
世界贸易组织WTO讲义法若干

世界贸易组织WTO讲义法若干世界贸易组织(WTO)讲义法若干一、引言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是一个致力于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则化的国际组织。
自1995年成立以来,WTO已经在国际贸易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WTO的机构架构、功能和重要原则。
二、机构架构WTO的机构由三个核心组成部分构成,分别是最高决策机构——部长级会议、日常工作由总干事和秘书处负责,以及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机构相互协作,为WTO的运作提供了保障。
1. 部长级会议部长级会议是WTO最高决策机构,所有成员国拥有一个代表的投票权。
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主要职责是审议和决策有关贸易政策的重大问题。
2. 总干事和秘书处总干事是WTO的最高行政官员,由成员国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总干事负责组织和协调WTO的日常工作,并代表组织与外部机构进行谈判和协商。
秘书处是总干事领导下的执行机构,负责协助总干事履行职责。
3. 争端解决机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致力于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它由争端解决机构和上诉机构组成,通过听证会和裁决程序来解决争端。
三、功能WTO的功能主要体现在贸易自由化、贸易规则制定和贸易政策审议等方面。
1. 贸易自由化WTO致力于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通过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等手段,为成员国提供平等的贸易机会。
此外,WTO还鼓励成员国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待遇,推动贸易的包容性增长。
2. 贸易规则制定WTO制定了一系列的贸易规则,旨在规范全球贸易行为,保护成员国的贸易利益。
这些规则涵盖了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农业补贴、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等多个领域。
3. 贸易政策审议WTO定期对成员国的贸易政策进行审议,旨在促进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审议过程中,各成员国可以就其他成员国的贸易政策提出问题、表达关切,并提供建议。
四、重要原则WTO的运作依据一些重要原则,这些原则是确保全球贸易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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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规范表达肖 波内容提要:正当程序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中都有广泛的法律实践,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正当程序的多项原则在DSU和其他行为规则及组织程序中的广泛表达。
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属性和正当程序是本质和形式的关系,正当程序的原理促进了争端解决机制的纠纷解决功能,同时可能也蕴涵着该机制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正当程序 争端解决机制 司法化GATT/WTO的发达史,就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的历史,而正当程序的建立则是这种司法化过程的表征。
在GATT成立之前,以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国际贸易秩序为例,世界贸易体制类似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无政府状态。
但是GATT的缔约方没有象霍布斯或者洛克所指出的那样在国际社会建立君主专制或者有限政府,而是建立了一个通过一致同意进行决策的体系,这点倒像是卢梭所称的公意(至少在语义上)。
作为一个法律体系,WTO是政府间契约的体现,是直接民主而非代议制民主。
1因此,强求在国际社会推行国内法意义上的司法制度是不可能的。
但是,努力使国际贸易争端能够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使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能够正当化、制度化、理性化并具有公信力,却是GATT/WTO的不懈追求。
这样的争端解决机制至少应该体现一些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这些程序要求,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今天的生命力所在,也是其明天的发展契机和空间。
一、正当程序的原则要求及其司法适用(一)国内法体系中的司法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Due Process)或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作为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最早是一个国内法意义上的概念,肇始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完善于美国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
1215年英王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承诺,"未经法律或陪审团的合法判决,任何自由人都不能被拘捕、囚禁、没收、驱逐、流放,或受任何其它形式的伤害",2其中"法律和陪审团的审判"即蕴涵了正当程序的意义。
美国1791年的第5条宪法修正案和1868年生效的第14条宪法修正案,分别对"正当法律程序"做出了如下规定:"任何人不得未经由法律程序即被剥夺生命自由与财产";"各州亦不得未经由法律正当程序,即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国内法上的正当程序开始主要用于刑事司法程序中防止国君和政府对臣民和公民权利的非法剥夺;后来正当程序的范围逐渐扩展到民事审判以及其它法院、仲裁程序,甚至行政决策程序等。
因此正当程序的目的也被学者更为宽泛地表述为:"防止政府专断,避免错误剥夺,允许人们对针对自身的指控能够知悉并应对,促进公共行为的合法性。
"3随着美国司法实践的发展,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和范围不断扩大,被分为"程序性"( Procedural)和"实体性"( Substantive)两个方面:程序性正当程序从形式上要求程序本身要符合人们的公正感(如赋予当事人主体地位、申诉权等);实体性正当程序从实体上要求程序的结果和内容应公正合理,更关注裁决结果的公正。
在英美国家,对审判者而言,正当程序包括两条基本原则:中立原则和听审原则。
4中立原则(bias rule)来源于拉丁法彦"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nemo debet esse judex in propria sua causa),5意味着案件的裁断者不能审理和自己利益攸关的案件、排除偏私,蕴含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审判之意味。
听审原则(hearing rule)来源于拉丁法彦"听取另一方的意见"(audi alteram partem),要求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保障其知悉指控权、辩护权,要求法官能够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
而对当事人而言,正当程序也是"任何其权益受到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听审的权利。
"6也就是说,合理的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提出主张、进行抗辩等,是正当程序的题中之义。
这就是参与原则。
国内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平等参与诉讼,共同决定程序的进程影响诉讼的结果;诉讼的进行是程序主体选择、决定程序,即程序自治的结果。
基于美国的正当程序分析框架,这三条原则属于程序性而非实体性的正当程序。
第四项正当程序原则是证明原则(no-evidence rule),因强调结果的合理性而涉及裁决结果的实体性公正。
虽然法官或者案件的裁决者遵守上面三项程序性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却并不能保证产生结果的公正,比如他们采用掷硬币或者抽签的方式来决定案件的话,案件结果就会变得荒唐而没有合理性。
所以裁决者必须把裁决结果建筑在不会自相矛盾的法律和事实上,并把这些理由在裁决书中充分说明,否则正当程序就没有任何意义。
(二)国际法体系中的正当程序法律实践。
在国际法中,正当程序有广泛的司法实践。
在联合国国际法庭、国际刑事法庭的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程序和判决结果的正当性与公信力,国际法院的审判均遵循正当程序的一般标准,即遵循法官中立、听审、参与和证明原则;而在国际人权法中,我们也清楚地看到正当程序保障的规定,这些国际人权公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和基本自由保护公约》、《美洲人权保护公约》。
另外大量的与外国人待遇有关的双边贸易和投资协定体现着正当程序的要求。
其中最常见的规定是"公正和平等的对待",这要求一个国家"通过各种措施达到这样的结果:在任何情况及事件中都能确保外国人受到公正和同等的对待"。
7正当程序在国际法中的实践广泛而深刻。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正当程序 正如WTO上诉机构在US-FCS案中所指出的,这些"WTO争端解决的程序规则是设计以促进国际贸易争端之公正、迅速和有效地解决。
"8在国内法体系中确立的正当程序原则在DSU的条款以及相关运作机制中依然可以得到检验。
在这些正当程序原则框架下,贸易争端得以公正解决,而且争端方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有效保障。
(一)中立原则。
WTO争端解决机构的独立性是正当程序之中立无偏原则的体现。
国内法中,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是程序正义的前提。
GATT设立时没有专门负责争端解决的机构,这方面的工作由理事会来承担。
WTO汲取前者的教训,专门建立争端解决机构(DSB)负责争端解决工作。
DSB有权设立专家组、通过专家组和常设上诉机构的报告、监督对裁决及建议的执行、授权中止减让和其他适用协定的义务,其设置的专门化系中立原则的体现之一。
专家组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不断法院化、非政治化(中立化)和专门化。
专家组具有专门的职责范围,即协助DSB履行本谅解和适用协定项下的职责。
因此,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评估,包括对该案件事实及有关适用协定的适用性和与有关适用协定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并作出可协助DSB提出建议或提出适用协定所规定的裁决的其他调查结果(DSU11)。
9专家组成员的选任程序也具有专门性和中立性,所以具有相当的公信力。
DSU明确要求专家组摆脱任何现实的或者可能的偏见:专家组成员的选择应以保证各成员的独立性、完全不同的背景和丰富的经验为目的进行(DSU8.2);争端方政府公民或者争端第三方的公民不得在与该争端有关的专家组中任职,除非争端各方另有议定(DSU8.3);专家组成员应以其个人身份任职,既作为政府代表,也作为任何组织的代表。
各成员因此不得就专家组审议的事项向他们作出指示或试图影响他们个人(DSU8.9)。
实践中,专家组的中立是通过专家选择程序和类似国内司法中的回避制度实现的:秘书处应向争端各方建议专家组成员的提名。
争端各方不得反对提名,除非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DSU8.6),这其实是赋予了当事国以"无法控制的原因(compelling reasons)"为由反对被提议的专家组成员的机会。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还明确规定限制争端解决者和某一当事方以及证人的不当接触,这种不当的接触和交流会破坏中立原则和正当程序的公正性。
当事方不得就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审议的事项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进行单方面联系(DSU18.1)。
专家组工作程序第10条规定,为保持充分的透明度,一方的陈述、辩驳及说明均应在各方在场的情况下作出;而且,每一方的书面陈述,包括对报告描述部分的任何意见和对专家组所提问题的答复,均应使另一方或各方可获得(Appendix 3.10)。
(二)听审原则。
听审原则的第一层要求是提前通知受裁决影响的当事人,告知其审理时间、地点和案件情况,使其能进行充分的防御准备。
DSU的大量规则体现了这一点,例如请求磋商时,所有磋商请求应由请求磋商的成员通知DSB及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
任何磋商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应说明提出请求的理由,包括确认所争论的措施,并指出起诉的法律根据(DSU4.4)。
还有请求建立专家组时(DSU6.2)、书面陈述递交专家组(DSU12.6、15. 1)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专家组的职权范围(DSU7)授权专家组"审查(争端方名称)在.. ....文件中提交DSB的事项",其实质是达到了正当程序的一项重要目的--给予当事方和第三方系争案件充分信息,使他们有机会对起诉案件进行应对。
在上诉审理阶段同样如此,根据上诉机构审查工作程序的规定,上诉方必须清楚列明他所宣称的专家组的审理错误并将理由书面呈递上诉机构。
上诉机构已经在US-Upland Cotton,EC-BananasⅢ等案件中明确,如果对方没有收到充分的案件通知,那些没有进行适当上诉通知的上诉请求将遭到驳回。
10 听审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私人律师代理参与。
私人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参与争端解决经历了一个从禁止到被接受的过程。
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当事人有权自己选择律师并获得有效代理。
但是出于对程序秘密性的考量,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各种书面规定并没有明确赋予成员国该项权利。
在诉讼过程中,各个成员国只能派遣自己的官员参加诉讼。
规则导向型的制度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保护,但是也增加了不发达国家的负担,因为获得有效的信息、熟知各种程序规则和进行高水平的辩论需要训练有素的人力资源。
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或者小国家拥有经验丰富的国际贸易律师,美国和欧盟却正好相反。
为什么像国际法院规约11等众多国际法院均允许政府拥有律师代理,WTO争端解决机制却拒绝这一点呢?后来在EC-BananasⅢ案上诉阶段,上诉机构发展了这一正当程序原理,认为WTO的协定和国际习惯法以及目前的国际法庭实践中都没有材料证明,WTO的成员国无权自己决定代表团的组成;并裁定在上诉程序的审理过程中可以自己决定委托什么人员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