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年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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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发布涉上海自贸试验区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发布涉上海自贸试验区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发布涉上海自贸试验区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10月28日,浦东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涉自贸试验区审判工作白皮书和涉自贸试验区十大典型案件,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第三方评估结果也同期公布。

案例一卡得万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顾某商业保理合同纠纷案小微商户转让未来可能发生的POS机刷卡账款获得商业保理融资,保理商从该POS机上直接回收账款的商业保理创新模式有效【基本案情】2015年3月31日,卡得万利公司与从事酒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顾某签订商业保理合同,卡得万利公司以过去三个月内顾某经营的酒吧通过银联商务有限公司POS机刷卡收款额136,796元为核算基础,对未来三个月内该POS机上可能发生的账款额进行估算,以账款估算额约22%的比例向顾某支付融资对价款3万元,以承购该未来可能发生的应收账款及收款权利,顾某向卡得万利公司支付保理手续费1,800元。

双方还约定,上述POS机为顾某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唯一收款工具,POS机结算账户变更为卡得万利公司账户,由卡得万利公司在保理合同期间从该POS机每日所收账款直接回收每日应归还的最低融资对价款400元,超过约定最低还款额部分返还顾某;如顾某未能按期足额归还,卡得万利公司有权要求顾某偿还剩余对价款。

后卡得万利公司到期未能通过POS机收款足额回收对价款,起诉要求顾某偿还剩余融资对价款及逾期违约金。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卡得万利公司与顾某之间约定的保理融资方式,是顾某向卡得万利公司转让未来一定期限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使用POS机收款工具将形成的应收账款及收款权利,卡得万利公司支付相应融资对价款并直接以POS机刷卡账款回收对价款。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商业保理融资方式未禁止或限制,且涉案合同亦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故缔约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卡得万利公司未能从POS机刷卡账款足额回收融资对价款,构成顾某违约,判决顾某依约偿还剩余融资对价款及支付逾期违约金。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大案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大案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大案例1.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某故意杀人案,依法判处死刑。

这是中国依法治国的一个典型案例,体现了法治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2.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王某某贩卖毒品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这个案例展示了中国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决心和能力。

3.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个案例反映了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方面取得的成果。

4.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的刘某某强奸案,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这个案例彰显了中国司法机关对性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决心。

5.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某贪污受贿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这个案例展示了中国反腐败斗争的坚决态度和取得的成果。

6.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这个案例反映了中国在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方面加强法治建设的努力。

7.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审理的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这个案例体现了中国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治成果。

8.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某某盗窃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这个案例反映了中国在打击小额盗窃等普通犯罪方面的法治建设成果。

9. 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审理的赵某某贩卖人体器官案,依法判处死刑。

这个案例展示了中国对人体器官交易等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法治原则。

1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这个案例反映了中国在金融领域加强监管和打击违法行为的法治实践。

王娟与杨永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娟与杨永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娟与杨永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0【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8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慧陈敏马丽【审理法官】丁慧陈敏马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娟;杨永华;上海呈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宝娟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周庚玉【当事人】王娟杨永华上海呈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宝娟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周庚玉【当事人-个人】王娟杨永华周庚玉【当事人-公司】上海呈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宝娟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平亚伟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丁汝兰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平亚伟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丁汝兰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平亚伟丁汝兰【代理律所】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娟【被告】杨永华;上海呈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宝娟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周庚玉【本院观点】就周庚玉事发时的雇主之认定,一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所做判断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王娟以《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装卸工作由呈理公司完成、周庚玉得以驾驶涉案叉车等为由主张周庚玉系受呈理公司雇佣,明显依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就周庚玉事发时的雇主之认定,一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所做判断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王娟以《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装卸工作由呈理公司完成、周庚玉得以驾驶涉案叉车等为由主张周庚玉系受呈理公司雇佣,明显依据不足。

王娟称周庚玉是呈理公司自行寻找的工人,只是由其具体负责王娟的装卸工作,该说法与其他当事人的陈述均不相符,且无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此难以采信。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执行异议申请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执行异议申请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执行异议申请摘要:1.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执行异议申请的概述2.执行异议申请的种类3.执行异议申请的流程4.执行异议申请的注意事项5.执行异议申请的典型案例正文:【一、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执行异议申请的概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执行异议申请,是指当事人对法院执行过程中涉及的财产、行为等具体执行措施提出不同意见,要求法院对该执行措施进行审查、修改或撤销的诉讼行为。

异议申请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执行异议申请的种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异议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当事人认为执行标的确有错误,请求法院予以纠正。

2.对执行方式的异议:当事人对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提出不同意见,如拍卖、变卖等。

3.对执行过程中的行为异议:当事人对法院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异议。

4.对执行管辖权的异议:当事人认为执行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法院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

【三、执行异议申请的流程】1.提交异议申请书:当事人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的异议申请书,载明异议的事项、理由及相关证据。

2.法院审查: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条件的异议申请,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异议申请,法院应予驳回。

3.裁定结果:法院审查后,对于异议申请成立的,应作出裁定,修改或撤销原执行措施;对于异议申请不成立的,应作出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4.申请复议: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四、执行异议申请的注意事项】1.异议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载明异议的事项、理由及相关证据。

2.异议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终结前提出。

3.当事人在提出异议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4.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

【五、执行异议申请的典型案例】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公司因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00 万元。

上海法院破解“执行难” 十大典型案例(2016)

上海法院破解“执行难” 十大典型案例(2016)

上海法院破解“执行难” 十大典型案例(2016)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2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法院破解“执行难” 十大典型案例(2016)今天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今年上海法院开展破解“执行难”专项治理工作的阶段性情况,并公布了上海法院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

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去感受这些典型案例背后的一波三折、险象环生……典型案例一一中院:黄浩等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执行案一、基本案情被执行人黄浩等人于2006年至2007年,通过随机拨打电话和向亲友介绍等方式,以高收益、分红和超额回购股份等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出资,设立了汇乐公司、汇义公司、汇仁公司等多家公司,骗取公众出资共计1.68亿余元。

2010年12月23日,上海一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各被害人。

判决生效后,黄浩等未履行义务,500余被害人遂向上海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历时六年,上海一中院四任执行法官执行接力、锲而不舍,目前已追回赃款6000余万,被害人受偿率达四成,远高于诈骗案件10%-15%的平均受偿率,之后还将对估价6000万的房产进行拍卖,预计届时受偿率还将大幅提升。

二、“执行难”主要表现1、涉案金额高,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大。

本案涉案标的高达1.68余亿,被害者数百人,且多为六七十岁老人。

因将平生积蓄倾囊投入,却面临着血本无归的可能,不少被害人情绪激动,有的老人甚至病倒、病亡。

2、赃款追回和财产变现难。

被执行人黄浩将诈骗所得的部分钱款以汇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投资项目散布在上海、安徽、辽宁、海南等多地,异地执行客观上增加了执行的难度,涉案财产庞杂且产权不清,巨额赃款的追回和房产、汽车等财产的变现,都给执行工作带来巨大的考验。

3、案情复杂、任务繁重。

2013-2018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涉自贸区十大案例

2013-2018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涉自贸区十大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例(2013—2018年)案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德迅物流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在涉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中,若无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识别冲突规范时,综合各方因素以保险事故发生地为适用准据法的连接点为宜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31日,苏州博世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与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2012年6月29日,德迅物流公司根据其与苏州博世公司签订的长期货物运输合同承运苏州博世公司一批转向柱系统马达产品,运输路线从德国到中国苏州。

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单车事故导致共2,736件货物不同程度的受损,造成苏州博世公司损失人民币709,831.39元。

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公估公司关于货损情况的公估报告,向苏州博世公司赔付了人民币704,831.39元,故起诉至法院判令德迅物流公司赔偿人民币704,831.39元及相应利息。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涉案货物运输保险事故发生地位于中国境内,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作为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人向作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德迅物流公司代位行使赔偿请求权所依据的货物运输合同之运输目的地亦位于中国境内,故与本案涉外保险代位求偿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涉案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苏州博世公司支付相应保险赔偿金后可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由于涉案货物运输属国际航空运输,出口国德国和目的地国中国均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5月28日订立于蒙特利尔,一般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且该公约已对两国生效。

根据该公约的相关规定在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为限。

2009年国际民航组织对该公约责任限额数值进行修改,修改后每公斤货物的赔偿限额提高至每公斤19特别提款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佳案例(202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佳案例(202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佳案例(2020)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2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佳案例(2020)目录1.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抢购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认定2.“百威啤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知名商品商业外观模仿行为的规制3.“怪兽”诉“来电”共享充电宝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员工通过社交账号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4.《暗箱》诉《人民的名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思想表达区分理论在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中的适用5.“小老板”海苔商标侵权纠纷案--比例原则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判定中的适用6.美国“宝拉珍选”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对恶意抢注商标并滥用权利行为的规制7.支付宝与斑马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国内首例涉App唤醒策略网络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8.方某等假冒“dyson”注册商标系列案--戴森“全国打假第一案”9.菲桐公司假冒“波尔多”葡萄酒注册商标罪案--上海地理标志侵权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案10.美国李维斯公司起诉商标侵权纠纷案--全国首例境外争议解决机构参与调解知识产权案件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抢购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认定【推荐理由】近年来科技金融产业不断发展,通过网络平台推出的科技金融产品广受用户欢迎,但同时也催生了各类网络抢购服务。

网络抢购服务作为经营者实施的市场竞争行为,如何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评价与规范,不仅关乎科技金融企业竞争利益的保护和投资用户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更对维护金融平台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涉案网络抢购服务利用技术手段,为目标平台的用户提供不正当抢购优势,破坏目标平台既有的抢购规则并刻意绕过其监管措施,对目标平台的用户粘性和营商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六、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化。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法〔2016〕399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对象均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争议才为劳动争议,因此,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

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用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统称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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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黎某等十七人与上海某塑料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通过向用人单位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借力等多方联动方式调处纠纷,不仅切实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也为依法、有序、稳妥地调处和化解群体性劳动纠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了路径。

【基本案情】外来务工人员黎某等17人原均系上海某塑料公司职工。

因厂房拆迁,2017年4月,黎某等人分别与上海某塑料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因公司拆迁,劳动者与公司协商一致确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31日解除,公司一次性支付黎某等劳动者相应的补偿款;该补偿款待有关部门将厂房拆迁款全额拨付至公司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双方就劳动事宜再无其他争议等。

后因上海某塑料公司迟迟未能与动迁公司达成拆迁协议,亦未能向黎某等劳动者支付上述补偿款。

为此黎某等十七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补偿款,并得到裁决支持。

现上海某塑料公司仍以未获得动迁补偿款为由起诉要求不予支付黎某等十七人补偿款而引发诉讼。

【调处结果】该批案件事实清楚,在案件审理中,上海某塑料公司对黎某等职工主张的离职补偿款数额并无异议,也同意支付,但表示因其与动迁部门尚未最终签约而短期内无力支付。

因该批案件涉及人数较多,且考虑到已临近春节,为了能让黎某等职工回家安心过年,法院并未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发扬司法为民精神,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后在法院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多方共同努力下,黎某等职工终于在节前拿到了盼望已久的补偿款,为表示感谢,他们向法院和当地政府特意赠送了锦旗。

本市多家媒体对此专门进行了报道,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

【典型意义】尽管该批群体性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简单,但法院在案件的处理中并没有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秉承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效果的理念,准确抓住解决纠纷的根源,并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借力,通过多方联动的方式,最终在举国欢庆的新春佳节来临之前合力调处了该批矛盾纠纷。

该调处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实践,不仅充分彰显了司法为民宗旨,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切实保障了民生权益,也为劳动争议及群体性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发展与丰富提供了有益的尝试与探索。

案例二田某与上海某颐养院劳动合同纠纷案——养老院等特殊行业的护工与养老院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充分审查护工的实质工作情况并结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综合判断。

对实质上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上海某颐养院系从事老年人住养、护理、康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每月向入住的老人收取托管费、护理费、电费等。

田某自2012年7月20日起,在上海某颐养院处从事护工工作。

田某每天24小时在上海某颐养院处,相对自主地安排工作和休息,夜晚睡在老人房间内。

上海某颐养院对林某等员工实行考勤机打卡考勤,并缴纳了社保。

对田某等护工采取在考勤表上打勾考勤,未缴纳社保。

田某每月一张考勤表,考勤表载有所护理老人的姓名、护理的日期、护理费金额、护工出勤的日期等。

田某每月在工资条上签字领取工资。

工资条载有工资总额、所得税数额、其他扣款、实发工资等,其中,工资总额为所护理老人交付给上海某颐养院护理费的65%。

护理费中剩余35%归上海某颐养院。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上海某颐养院虽对作为护工的田某进行考勤,但采取的是打勾考勤方式,不同于对林某等员工实行的考勤机打卡考勤,并且打勾的考勤表主要记录所护理老人的姓名、护理的日期、护理费金额、护工出勤的日期等,故上海某颐养院所作对田某的考勤仅是计算护理费提成所需。

上海某颐养院为田某制作有工资条,但田某每月所得报酬按其护理的老人每月缴纳护理费的65%计提,并按当月实际护理天数折算,剩余35%归属上海某颐养院。

该报酬计算方式近于双方对护理费的分成,与一般劳动者领取工资报酬有所不同。

田某平时24小时在上海某颐养院处,夜晚睡在老人房间内,能够相对自主地安排工作和休息,田某与上海某颐养院之间的人身从属性较弱。

综上,双方之间的关系状况不符合典型的劳动关系所须具备的紧密从属性特征。

据此,田某基于劳动关系而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均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护工与民营养老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本案中,上海某颐养院对田某作打勾考勤、发放工资条、进行一定的管理,表面上看符合劳动关系的形式特征,但经深入审查可以发现,双方之间并不具备劳动关系所应具备的紧密从属性等实质要件。

因实践中养老院、医院、康复机构等行业均存在护理人员或护工,本案的处理对正确认定此类人员的劳动关系,保障上述行业的健康发展及护理人员的相关权益均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三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与刘某劳动合同纠纷案——劳动者在简历中填写虚假工作经历等个人信息属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据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

劳动者基于该无效劳动合同主张的劳动关系恢复期工资,用人单位亦无需支付。

【基本案情】刘某于2014年11月25日进入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14年11月25日至2017年11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

刘某在入职填写的招聘信息表中载明其工作简历为:“2000-2002年深圳某会计师事务所;2002-2013年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013年至今安徽某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刘某在求职简历中亦填写了上述工作经历。

2015年1月19日,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以其他理由解除了刘某劳动合同。

为此,刘某曾于2015年3月12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被裁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该裁决内容后生效。

后刘某又申请仲裁,要求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支付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的工资以及通讯费、饭贴、车贴等。

经裁决,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应支付刘某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的工资,而对刘某其余请求未予支持。

双方均不服,引发本诉讼。

另查明,2016年2月19日,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曾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2014年12月1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等。

经仲裁审理认定,刘某的工作经历包括:1996年7月至2000年7月在某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在上海某报关有限公司工作,2002年11月至2013年12月在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工作等,与其简历中载明的“2000-2002年在深圳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以及“2013年至今在安徽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不符。

据此仲裁裁决确认双方2014年12月1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后经一、二审诉讼,双方2014年12月1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仍被确认无效。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刘某在入职《企业招聘信息表》中填写的工作简历与其实际的就业经历不符,其填写的虚假会计从业经历实际上是不符合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招聘要求,因此,刘某的该行为实际导致了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后,虽经裁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但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双方2014年12月1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仅支付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对价劳动报酬,而刘某现主张的劳动报酬系其已离开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处涉及申诉及诉讼期间而产生的,该期间刘某实际并未向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实际劳动,刘某依法不应再享受上述期间的劳动报酬。

综上,法院判决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无需支付刘某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的工资。

【典型意义】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实践中,此情形在劳动者方面多表现为,劳动者为获得某职位在求职过程中向用人单位提供了符合录用条件但不真实的学历或工作经历,并据此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如事后用人单位发现此情况主张双方劳动合同无效或发生其他劳动争议的,应首先根据上述规定审查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的效力。

但基于劳动合同履行以提供劳动和支付劳动对价为主要内容之一,而所提供的劳动客观上不具返还性。

因此即使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对于双方已按该劳动合同实际履行的部分并不因该合同的无效而否定其效力,但对于双方未履行的部分则不应再按该合同来主张或履行。

本案中因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刘某并未实际提供劳动,故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劳动者未提供劳动期间,无权依据无效合同获得恢复期的工资报酬。

案例四上海某贸易公司与许某劳动合同纠纷案——对负责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保管等职责的行政或人事人员,如无证据证明系用人单位原因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许某于2011年2月9日进入上海某贸易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1年2月9日至2016年2月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从事公司财务管理及行政人事管理工作。

2016年1月21日,许某给公司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中确认,“我(即许某)是公司的行政人事主管,公司同事请假请直接写邮件给我……”。

2016年8月1日,许某发送给上海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了主题为“劳动合同文本”的电子邮件,载明“劳动合同请见附件,薪资增减部分已用红字标出,请参考,谢谢!”,许某并将劳动合同范本作为该电子邮件的附件一并发送给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10月26日工作交接清单中载明许某移交“公司公章、陆某等5人劳动手册、社保登记证及社保办事卡、2011年以后的全部劳动合同34本”等材料。

同时,许某表示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其保管,新进员工的劳动合同也是根据法定代表人的要求,由其负责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只需加盖公司公章。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许某在上海某贸易公司处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等人事相关工作。

许某作为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应当明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及时安排包括其本人在内的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但却怠于行使其应履行的工作职责,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之情形,故判决上海某贸易公司无需支付许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作为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从劳动者岗位职责的特殊性角度出发,明确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经办人员,其应当明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及时安排包括其本人在内的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但劳动者却怠于行使其应履行的工作职责,且并无证据证明其曾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而系用人单位原因不与其签订,故其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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