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哈特(1907-1992),英国着名法学家。
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
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西方世界着名的法理学大家。
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
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L.L.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
1907年,哈特生于一个犹太家庭。
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成绩优异,对古典文学、古代历史、哲学尤其是新兴的语言哲学很有兴趣。
毕业之后从事律师工作8年,如果没有这段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一名法学家。
聪慧的头脑,正规的学院教育,较长的司法实践,对文史哲的浓厚兴趣,哈特的经历符合了成长为一名法学大家的基本要求。
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
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就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等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
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将法律的概念,或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视为“一个恼人不休的问题”(persistent?questions),正如哈特所言:关于人类社会的问题,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持续不断的被问着,同时也由严肃的思想家们以多元的、奇特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提出解答。
哈特对法律的阐释是描述性的,而非一句话的定义式。
他在书中写到:“当我看到一只大象时,我可以认出它,但是我无法定义它。
”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最后的结论是,无法给法律下一个准确的概念。
法律和政治,本身就血肉相连。
但是,如果是民主社会,统治阶级就是全民,法律就会变成全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会制约政治,让政治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玩,这就是法治国家下的语境。
关于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五章的读书笔记

关于哈特“规则”论的思考在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五章中,哈特提出“法即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本章分为了三个小标题,分别是:一个新的开端,义务的观念,法律的要素。
在第一部分中,作者将前三章概括为“一个关于失败的记录”,因此“需要一个新的开端”。
这个失败的记录即是指在一些观念中法律等同于主权者的强制命令,然而在现实中,法律不仅约束着别人,同样也约束着法律制定者。
如果将这种“一个人给另一个人下命令”的简单模式视为法律强制性的体现,那么,这种观点并未反映出法律的本质。
于是,我们究其根本原因:我们摒弃习惯、威胁与盲目的服从,而树立“规则的观念”。
在第一节中,作者最后阐明了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功能:第一性规则“设定义务,涉及与物质运动或变化有关的行为”;第二规则“授予权力,公权力或私权力,提供了不仅物质运动或变化、而且引起义务或责任的产生和变更”。
由此,作者引出了一个命题:法理学科学的关键,其实并不必然存在第一性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如想好好了解法律,我们则需要了解第一、二性规则是怎样相互作用的。
哈特实际上批判了奥斯汀的说法,他的观点相对来说也是比较全面的。
第二部分是“义务的观念”,显然作者已经从“第一性规则”着手进行分析了。
诚然,按照作者的话说,法律即强制命令有其可取之处,笔者认为这就是“义务”的原始来源,将法律等同于强制命令固然是局限的,但是它至少反映了一点,法律有一部分是“强迫人们为或不为”,这就是义务。
“义务”虽与“被迫”有一定程度上的关联,即二者都是受到某种强制力的制约而做出的一种行为。
作者以抢劫情境为例,受害者是出于“被迫”而不是出于“义务”交出钱包,抢劫情境中,“义务”是不存在的,因为它并没有包含某种规则在里面,制约受害者的不是理性的强制力,而是蛮横的命令。
在作者看来,“义务”的特点在于:第一,“对规则背后社会压力的重要性和严厉性的坚定态度是确定它们是否被认为引起义务的主要因素”。
第二,“规则之所以被认为重要,乃是因为人们确信它们对于维护社会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些价值极高的特征必须的”。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的发表,被视为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标志,此书篇幅虽小,但内容精炼,从细处着手,说理充分,论辩巧妙,可谓当代不可多得的法理学著作。
也正因其有上述诸多特点,使初读者不易体会作者之深意,遂有晦涩难懂之感。
如若仔细研读、认真思考,方可见其文字之微言大义,暗自佩服著者的说理与论辩能力,哈特的论证层层深入,环环相扣,通过其语言哲学把读者从法律命令说的世界慢慢的引入到法律规则说的世界。
基于哈特思想的深邃,要想真正把握哈特教授的思想,我想需要一个长期的学习和研究过程,决不是一朝之功。
对《法律的概念》一书,我整体上通读一遍,对其中个别章节则经过了数次阅读,也只是大体把握了此书的基本脉络,对书中的很多问题仍充满疑惑,我想这有待于以后的进一步学习研究。
下文是笔者在初次阅读此著作后的一些浅显认识与思考,不求深刻细致,惟愿为现在的学习做一个小结。
一、从哈特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学习分析问题的方法众所周知,哈特的法律规则说是在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在批判奥斯丁法律命令说及其支持者时所进行的各种论证,其中的许多地方具有一般方法论的意义,对于我们认识事物,分析问题大有裨益。
在哈特看来,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是一种抢匪情景的扩大。
哈特通过对简单的抢匪情景添加一连串的特征,最终获得了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定义:“任何一个法体系都包含某些人或团体所发布之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这些命令大致上受到服从,且被规范的群体须大体上相信,当违反这些命令时,制裁将会被执行。
”①奥斯丁在其《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以“命令”、“习惯”、“制裁”为要件,对法律的概念做了清晰而彻底的分析。
为了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加以批判,哈特着重选取了法律命令说中的核心要素——“命令”、“习惯”、“制裁”进行分析。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前两章总结概况出了奥斯丁笔下关于法律的定义,接着在《法律的概念》第三章分别从法律的内容、适用的范围和起源模式三个方面论述奥斯丁关于法律概念的局限性。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哈特(1907-1992),英国着名法学家。
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
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西方世界着名的法理学大家。
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
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
1907年,哈特生于一个犹太家庭。
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成绩优异,对古典文学、古代历史、哲学尤其是新兴的语言哲学很有兴趣。
毕业之后从事律师工作8年,如果没有这段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一名法学家。
聪慧的头脑,正规的学院教育,较长的司法实践,对文史哲的浓厚兴趣,哈特的经历符合了成长为一名法学大家的基本要求。
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
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就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等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
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将法律的概念,或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视为“一个恼人不休的问题”(persistentquestions),正如哈特所言:关于人类社会的问题,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持续不断的被问着,同时也由严肃的思想家们以多元的、奇特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提出解答。
哈特对法律的阐释是描述性的,而非一句话的定义式。
他在书中写到:“当我看到一只大象时,我可以认出它,但是我无法定义它。
”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最后的结论是,无法给法律下一个准确的概念。
法律和政治,本身就血肉相连。
但是,如果是民主社会,统治阶级就是全民,法律就会变成全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会制约政治,让政治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玩,这就是法治国家下的语境。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法律规则说在弥补法律命令说的缺陷时,自身也暴露了一些缺陷,其观点也不是无懈可击的。
但我想这也无碍于哈特所做的贡献,他使分析法学在二战后的饱受批评中获得了生机,对我们把握一个国家的法体系有太多的助益。
其理论中存在的不能自圆其说之处我想更多的归结于法律现象的复杂和人们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吧,这有在更多的批判中才能使其理论走向更加成熟。
三、关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法律和道德之间关系的讨论由来已久,至今仍在持续,期间引起了人们无数的思考同时也诞生了许多理论学说。
在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上,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形成了截然相反的观点。
自然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一种必然的联系,人类的实在法应该与通过人类理性发现的道德原则相一致,不道德的法律不是法律,恶法非法。
自然法的这种观点在法学界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直到分析法学的出现。
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作为分析法学家之一的哈特如是说:“我们无法否认,任何社会或时代的法律的发展,事实上都会受到特定社会群体里约定俗成的道德和理想深远的影响,此外,当然也会受到个人所推动的启蒙道德批判形式所影响,这些个人的道德视域远超过当代社会所接受的。
但是我们不应该非法引用这个事实,借以证明其他命题:也就是说,法律体系必须和道德或正义有特泮伟江:《超越哈特和德沃金之争》,法制网:①别的一致性关系,或是必须奠基在人们普遍接受的想法上,认为守法是道德上的义务。
再者,即或这个命题在某个意义下为真,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推论说,法律体系中特定法律的法律有效性批判,无论是外显或内隐的,都必须和道德或正义有关。
”①在这一点上哈特的观点与其前辈边沁等的观点是一致的,他们都认为自然法学说混淆了自然规则和行为法则,前者是描述性的,后者是规范性的。
我认为这种观点存在许多合理的成分,有许多地方值得借鉴,但是又有其缺陷。
其合理性至少表现在以下三点中:一,在法无明文规定时,不能仅从违反道德标准这一事实出发而认定行为人违法,这势必会损害到法律的安定性进而危害正常的社会秩序;二,不能仅从合乎道德要求这一事实出发,就认定某一规则是一个法律规则。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摘要: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是20 世纪法理学经典著作之一,该书是哈特在和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数次交锋后的总结,集中体现了哈特的法学思想。
本文是通过对《法律的概念》这本书的阅读而作,以期对“法律是什么”有更深刻的理解。
关键词:哈特法律的概念法与道德哈特,郝伯特·莱昂内尔·阿道尔弗斯(Hart,HerbertLionel Adolphus,1907-1992),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法学派(new analytical -positivist Jurispradence)代表人物和创始人,现代最富盛名的法学家之一,也是当代西方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他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1932 年到1940 年担任律师。
二战期间服过兵役,战后担任过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职务,这些经历使得哈特在后来的法理学研究成果显著。
他的主要思想体现于《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法学中定义和理论》等著作中。
其中尤以《法律的概念》最为显著,此书可以说是系统的、有说服力地表答了他法学思想。
该书被誉为20 世纪法理学经典著作之一。
本书一开始就平铺直叙的的问“法律是什么?”。
而哈特却用一个比较形象的例子说明法律概念的模糊性,一个男士,其头亮而光,他显然属于秃头之列;另一位头发蓬乱,则他显然不是秃头;但问题在于第三个人只是在头顶的周边有些稀稀落落的头发,如果他是否算秃头被认为是重要的或者任何实际结果取决于此的话,这个问题就可能被无限期地争论下去。
”因为这个问题和鸡生蛋、蛋生鸡这个问题的结局是一样的。
其实哈特是想借这个例子告诉我们有些问题和概念从它一开始出现有一定的模糊性。
但是由于问题本身又比较重要,人们不得不去妥协共同制定一定的标准使这个问题确定下来,但是又由于语言本身的不确定性,不同的国家、民族或不同的词语表述的习惯和程度不同使得表达的意思也貌似存在极大的差别。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发表时间:2009-5-20 21:38:00 阅读次数:368 所属分类:读书笔记注:这个笔记不是本人所记,而是从人文小屋上偶得,并不代表本人的任何看法,希望能对各位朋友看《法律的概念》时能有所帮助,也望原博主谅解。
法律的概念【英】哈特著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一章经久不绝的问题和其他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
并且有意思的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是法律。
但我们并不能简单通过列举法律体系的标准事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不是急着去回答问题,而是弄清楚到底什么问题在困扰着我们。
作者提出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作者将从分析奥斯丁的理论来回答第一个问题。
回答第二个问题,需要批评自然法理论,即将法律理解为道德或正义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是其与道德或正义之原则的一致性。
第三个问题要解决的是社会群体中一致的行为习惯与法律作为规则有何不同。
有人指出,规则的预测性面向不是关键的,其作为指示标或证立的地位才是本质性的。
对此有两种批评,极端的观点认为拘束性规则的观念是混乱或虚构的。
英美国家常见的批评是从法官的裁量去证成法律实质是法官的发现。
作者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虽然下述作法是可能的: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特征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
因为定义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往往不被满足,尤其像“法律”这样的定义。
所以,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这个概念的定义,本书的目的在于对国内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个较为优越的分析,并对法律、强制和道德这三种社会现象间的相似之处和差异处提供较为清楚的理解,借以将法理论的研究向前推进。
法律的概念 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1 哈特著述相当丰富。
主要著作有:《法律中的因果关系》(1959,与A·M·奥诺里合著)、《法律的概念》(1961)、《法律、自由和道德》(1968)、《惩罚与责任》(1968)、《法理学和哲学文选》(1983)。
其中《法律的概念》最集中、系统地表达了他的法理学思想,被学术界誉为20世纪法学的经典作品。
作者: (英)哈特译者: 张文显副标题: 外国法律文库ISBN: 9787500056317页数: 290出版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定价: 15.0装帧: 平装出版年: 1996-1-1作者生平哈特(Herbert Li0nel Adolphus Hart,1907——)西方著名的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
他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
1932~1940年任出庭律师。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英军情报机关服役。
1952年接替古德哈特(Good-hart)担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教授。
1969年辞去这一职务,致力于边沁著作的整理和编纂。
1978年退休。
主要著作在这部著作中,作者把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以及其他研究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检讨以奥斯丁为代表的早期分析法学的法律概念入手,对法律的概念以及相关的其他概念,如规则、权利、义务、主权、法律的效力和实效,进行了全新的或具有初始意义的解析;富有启发地阐述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正义、道德与正义的关系;并比较中肯地分析和评判了自然法学、概念法学(法律形式主义)、法律现实主义等西方近代以来有代表性的法学思潮。
总之,这本书对法理学做出了开创性贡献。
我们相信每一位读者都会从本书的理论和方法论中得到多方面的启示。
2创始人编辑本书作者哈特是当代西方著名的法理学家,是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即语义分析法学的创始人。
本书集中而系统地表达了他的法律理学思想,被学术界誉为20世世纪法学经典之作。
作者把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以及其他研究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批评以奥斯丁为代表的早期分析法学的法律定义入手,对法律的概念以相关的其他概念,如规则、权利、义务、主权、法律的效力和实效,进行了全新的“具有初始意义的解析;比较适当地评价了自然法学、概念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等近代来有代表性的法学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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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1907-1992),英国着名法学家。
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
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西方世界着名的法理学大家。
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
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
1907年,哈特生于一个犹太家庭。
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成绩优异,对古典文学、古代历史、哲学尤其是新兴的语言哲学很有兴趣。
毕业之后从事律师工作8年,如果没有这段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一名法学家。
聪慧的头脑,正规的学院教育,较长的司法实践,对文史哲的浓厚兴趣,哈特的经历符合了成长为一名法学大家的基本要求。
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
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就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等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
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将法律的概念,或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视为“一个恼人不休的问题”(persistent?questions),正如哈特所言:关于人类社会的问题,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持续不断的被问着,同时也由严肃的思想家们以多元的、奇特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提出解答。
哈特对法律的阐释是描述性的,而非一句话的定义式。
他在书中写到:“当我看到一只大象时,我可以认出它,但是我无法定义它。
”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最后的结论是,无法给法律下一个准确的概念。
法律和政治,本身就血肉相连。
但是,如果是民主社会,统治阶级就是全民,法律就会变成全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会制约政治,让政治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玩,这就是法治国家下的语境。
这本书是为法理学的学习者量身定做的,目的是想要促进对于法律、强制与道德的理解,这些社会现象虽不相同但相互牵连。
法律人会将此书视为分析法学道德一篇论文,因为它所关心的是阐明法律思维的一般架构,而非批评法律或法律政策。
此外,作者在许多地方提出了可以说是关于语词意义的问题。
哈特认为语言可以让现实被人们所理解,但语词有局限性,必须推敲这些语词的社会语境。
我百度后发现有很多人从“语言哲学视角”研究哈特的法律思想,什么是语言哲学,这一点我不关注也不想搞明白。
然而,哈特提出的很多概念“初级规则”、“次级规则”、“承认规则”、“规则的内在面向”、“规则的外在面向”,借用一次课堂讨论中同学批评我的话,可以称为“相当笨重”,自认这些语词并没有让现实更明白,反而让我更糊涂。
由于并无明确的结论,全书看起来拖沓冗长,仿佛一场辩论赛,当你感觉使出全身力气说服对方时,你已经掉进了对方的陷阱,变得黏黏糊糊而缺乏自信。
但是这样的文字,一则从内容上为他人提供了思考的基础和批判的靶子,二则让读者看到了书者的思维轨迹和智慧显现,于我们如何思考很有启发。
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法律都有一个最为显着的普遍特征,就是它的存在意味着特定种类的人类行为不再是任意的,而是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强制性。
在《法律的概念》这本书里,哈特概括了法律
实证主义的观点。
他认为,法律是一套规则体系,一个法律命题的真假可以无涉道德价值判断,而完全仰赖某种社会事实,任何受过教育的人都可能在某些基本方面识别出法律制度的下列显着特征。
他们包括:①以惩罚来禁止或命令某些行为的规则;②要求人们对那些被自己某些方式伤害的人予以赔偿的规则;③规定为了设立授予权利和创设义务的遗嘱、契约或其他协议而必须做些什么的规则;④判定何为规则和规则合适被违犯并确定刑罚或赔偿的法院;⑤一个制定新规则并废除旧规则的立法机关。
在这本书中,哈特提出了法律问题中的三个争论点第一个基本争论点:法律和法律义务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之间有何区别与联系呢区别嘛,首先,法律不是由单个人决定的,现代法律的产生基本上是通过立法机关,体现的不是个人意志;其次,违犯法律义务的后果并不是由个人加以实现的,而是由特定的机关所实施。
第二个争论点:道德和法律的区别和联系。
最好把法律理解成道德或正义的“分支”,法律的“本质”在于它同道德或争议原则的一致,而不在于它是命令与威胁的结合。
第三个争论点:什么是规则宣称存在一种规则意味着什么法院是真正地使用规则还是仅仅自称如此规则分为强制性规则和指示性规则。
惩罚的可预测性是法律规则的一个重要方面。
“正义”是谈论法律无法回避的问题。
我们通常用正义、非正义来评价法律的好坏、公正、平等与否。
尤其是自然法学派始终认为正义是法律的终极价值,永恒不变的标准,道德即正义。
正义与道德在我们看来是那么神圣而理所当然,就像我们一度信任的法的权威。
但是很多时候这些理所当然的名词会被法律之外的东西所覆盖。
“在赞美或谴责法律及其执行时,法律工作者最常用的词汇就是正义或非正义,在他们的字里行间,仿佛正义和道德的观念在外延上是相同的”。
实际上每个人都理所当然地认为法律本来就应该为正义伸张,为道德服务。
但是,人们忘了一些徘徊在法律边缘的存在。
法律有其明确的一面,也有其模糊的一面。
哈特要谈自己所认知的道德、正义以及道德、正义、法律三者的关系,但其意图很清楚——扞卫实证主义之路。
在书中哈特从原始社会和劫匪命令出发,剖析了简单社会的三种缺陷,提出了三种补救措施,便是法体系的三个核心要素。
之后容纳不同的要素,讨论法律与正义、道德乃至国际法的问题。
哈特认为,“正义是道德的一个特殊切面”,也就是说,正义与道德的外延、内涵有交集。
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哈特有自己独特的看法。
一般认为,哈特在这个问题上,坚持了分析实证主义的传统,另外一个方面,也不绝对地反对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在我看来,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只要法的权威依然存在,我们就不怕正义与道德会彻底被埋没。
正义与道德以及它们与法的纠结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话题,而对这一话题的看法只能是见仁见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