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司法过程的性质》是一本很特别的书,它是作者本杰明·卡多佐在耶鲁大学法学院进行的一次演讲,是卡多佐对自己多年法官经验的一个总结,同时也是对美国自霍姆斯以形成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
这本书的中心议题简单说就是"法官立法",是指法官在严格遵循先例的原则下又如何通过司法过程"发现"法律适应不断变革的社会,推动法学的发展。
这是一本独具特色的美国法律哲学和司法哲学的代表作,正面回应了如何在司法过程中正确对待判例的问题,是一位著名的大法官的经验之谈。
它贯穿了卡多佐对于法律现实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理解,有助于每一位法学的理论学者深入了解法律实践过程和社会现实。
司法审判过程就是一个酿造过程。
在这本书中,作者卡多佐将司法审判过程形象的比喻成了一个酿造过程,所有参与审判的人都是在共同酿造一个叫做法律决定的化合物,而法官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酿造者。
影响最终酿造结果的就是添加物的成分和比例,而掌握这些要素的人也就是最终决定酿造物的人。
成分——法官体现在他判决中的法律。
这种渊在书中分为两种,一种比较明显,也就是直接由或者制定法提供的。
这种情况是一种非常理想的状态,也就是说法官所需要做的只是服从。
在这个意义上法官制定的法只是第二等的法,是在和制定法之后的而且必须从属于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
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因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解释问题。
这种法律解释在书中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于真实并且可以确定的已有之物,也就是在赋予一个制定法含义的时候只需要理解立法者心目中的含义和立法意图;而另一种就相对比较麻烦但也更为普遍,就是立法机关对于所要解决的问题完全没有概念的时候(立法机关未想到的要点),这种情况下的司法解释就需要更深入地发掘实在法的深层含义,猜测立法机关在面对该问题时可能会有的意图,填补实在法的空白。
作为立法者的法官_读_司法过程的性质_

就是社会正义。而恰恰就是法官承担了裁决者的角 因素所服务的社会利益保持平衡。”
色, 起到了立法者的作用。正如波斯纳所认为, 法官
第四, 法官活动范围的有限性使其行为并不影
总是制定着法律, 而不是发现法律。
响法律的稳定性。卡多佐认为, 法律从整体上讲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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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有机体”, 它的形式和结构都是固定的, 而法官的
应社会的变化而去不断创造法律。
两步, 实质上就是英美法系法官在司法过程的区别
卡多佐的实用主义的哲学基础是威廉·詹姆斯 技术, 即对含有先例的判决中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和
和约翰·杜威为代表的实用主义哲学, 直接理论渊源 现在审理案件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必须加以比较,
是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他说:“逻辑形式的背后 了解他们之间有何异同以及达到何种程度等的比较
这种时代的大背景中, 以实用主义的态度理解法律, 须从一些先例中抽象出基本的原则, 即判决理由; 然
认为法律“没有什么是稳定的, 也没有什么是绝对 后, 他必须确定该原则将要运行和发展— ——如果不
的, 一切都是流动的和可变的”, 法官的任务就是适 是衰萎和死亡— ——的路径或方向。”卡多佐所讲的这
致性, 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而且, 卡多佐认为, 遵循 为法官造法的行为是具有主观性的法官追求客观性
先例可以节约时间并节省法官的精力, 增进办理司 内容— ——不管该内容来自于现实生活还是来自于先
法业务的速度, 从而促进司法工作的效力,“如果每 例的过程,“作为一个法官, 我的义务也许是将什么
个昔日的案件都可以重新开庭, 如果一个人不能在 东西— ——但不是我自己的追求、信念和哲学, 而是我
惯, 至少很多时候不是为了创造新规则, 而是为了找 法律对于现实生活之不能。对此, 杨仁寿先生有其独
敲开审判之门《司法过程的性质》

敲开审判之门——解读《司法过程的性质》【内容提要】如果说法院是输送正义的地方,那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法官是创造正义者,当然,正义的创造是需要智慧的。
一个案件进入法院,法官并不是像自动售货机那样机械的断案,那么如何在较为客观公正的场景下去剥离案件中无关的信息,而留下有用的信息,这就成为法官所面临的最大难题。
卡多佐大法官以其睿智为我们寻找一条通向解决这一难题光明之路,他不仅对所有案件的归类,而且提出了解决不同类案件的方法,进而将引领我们去思考司法过程的性质。
【关键词】信息输入整合法官立法“倘若世界最终不是矛盾,生活最终不是抉择,那么一个人的此在(ein Dasein)将是多余的!”[1]事实上,我们无处不在矛盾与抉择中生存。
对于每天都在进行决定案件工作的法官来讲也不例外,正如卡多佐所言:“当我决定一个案件时,我到底做了些什么?我用什么样的信息资源来作为指导?我允许这些信息在多大比重上发挥作用?如何可以适用某个司法先例?当没有可以适用的先例时,我又如何获得一个规则而同时又为未来制定一个先例?如果我寻求法律结构上的对称,这种寻求又应走多远?在哪一点上,这种追求应当在某些与之不一致的习惯的面前、在某些关于社会福利的考虑的面前以及在我个人的或者共同的关于正义和道德的标准面前止步?”[2]这些问题充满着矛盾与抉择,即便如此,对于进入司法领域的案件必须有一个决断,也许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不能够完满的解决上述问题,但至少它给我们竖起了一条通向解决问题正确方向的路标。
一、信息资源的输入——进入法院的案件成千上万的案件不断的涌向法院,不论它们以怎样的外表进入,总会存在相似甚至是相同的案件。
卡多佐以其丰富的法官经验,将普通法传统下进入法院到法官手中的案件划归为三类:第一类案件的事实和规则都是明确具体的,所需要思考的只是对事实如何来适用法律规则。
[3]这些案件的数量比较多,也构成法院的大部分事务,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很少存在困难,因为这些是法律规定非常明了、非常确定的案件,经过一短时间的实践法官就能够形成一种机械式的裁判。
法官应当如何思考:源于法官造法的启示--《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强对 网络主体尤其是 青少年的网络道德教育和培养。为了达 到理想 的效 果 ,应 当坚持学校 、家庭 、社会 教育相结合 ,充 分 发挥各 自的优 势 ,努力形成合力 ,形 成一个 齐抓共 管的局 面 ,把 网络道德 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 环节。此外 ,国 家应加 强对 网站监督 和管理 ,为青少年网络道德的培养创造 个 良好 的外部环境 。
一
系 列 法 官造 法 的 方 法 。
【 关键词 】 遵循先例;法官造法; 路径
长久 以来 ,我们一直 以大陆法系 的眼光来看待司法 ,在 演 绎逻辑指 导下 ,法官严 格按照立 法机关 的制定 法来 断案 , 这被 当作是天经地义的过程 。然而 ,在普通法系看来 ,为避 免法律 知识 凝同在教科书中被僵化 ,能积累法官智慧与法律 知识 的判例法制度更为合理 。同时 由于普通法 的特点 ,其不 可避免地为司法创造性活动 留下 了一定 的制度空间 。在这种 情 况下 ,法官应努力思考引导他得 出结论 的过程 。以上就是 卡多佐 写作 《 司法过 程的性质 》的基础 。 遵循先例 的必要性 卡 多佐把 法官 必须从 普通 法 中寻找规 则 的情形 定位于 宪法与制定法都保持沉默 的假设 。在这样 的前提下 ,法官要 做的第一任务就是考察与 比较眼下 的案件 同先例 的关 系。因 为在 “ 先例的背后是一些基本 的司法审判概念 ,它们是 司法 推理的一些先决条件” ,而 “ 先例所涵盖的领域是如此之广 , 以至 于它们确定 了法官工作 开始的 出发 点” 。如果先例清楚 明了地契合具体案件 ,法官就无需做更多 的事 了。这 时 , 体 现在判决 中的法律也就是法官从先例 中发 现的被抽 象出的法 律原则和理念 ,这一依据先例来决定案件 的工作很类似 于法 官服从制定法的过程。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首先,司法过程的性质是真实的。
这意味着司法过程要基于真实的事实和证据。
在司法过程中,法庭和法官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负责审理案件,并在法律框架下判断和裁决争议。
法官必须对使用的证据和证人给出真实的陈述进行评估和判断。
在这个过程中,真实性对于司法过程的公正和可信度至关重要。
其次,司法过程的性质是公正的。
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在于对每个人都平等和公正地对待。
法官和陪审员必须以公正、中立和客观的态度对待每个案件,并对每一位出庭的当事人公正地处理。
公正性也包括对辩护和控辩双方的听证和辩论。
法官必须公正地评估每项案件,并根据法律进行判断和决定。
没有公正的司法过程,就无法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对待和保护。
第三,司法过程的性质是合法的。
司法过程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它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遵循法定程序的规定,包括法庭程序、证据收集和审判判决等。
法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判断和决策,并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实施。
司法过程的合法性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决策的基础,也是保障人权和自由的保证。
此外,司法过程的性质还包括公开和透明。
司法过程必须公开进行,以确保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监督。
公众可以通过观看庭审、访问法庭记录和接受媒体报道,了解案件的进展和决策。
透明性是司法过程的重要特征,它有助于保持法官和法庭的独立性和廉洁性。
最后,司法过程的性质还体现在它的结果和效果上。
司法过程必须能够产生公正和合理的结果。
法官必须依法进行判断和决策,并对案件进行公正和恰当的裁决。
司法过程的结果应该是合理和可执行的,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这是司法过程的核心目标和意义。
综上所述,司法过程的性质是真实、公正、合法、公开和透明的,它是保障法治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机制。
司法过程必须依法进行,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司法过程的性质对于现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它体现了人权和法治的核心价值。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和支持司法过程,维护法治和公共利益。
司法过程的性质

司法过程的性质2010-12-29 11:06:10徐昕【作者简介】徐昕,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司法过程/利益衡量/自由裁量/基于良知的衡平司法的概念尚有争论,在此仅指狭义的司法即审判。
司法过程即法官审理和裁判案件的过程。
司法过程的性质即影响司法过程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
司法过程受哪些因素的影响,促使法官作出公正裁判的关键因素是什么?之所以提出这一问题,主要是因为以下两个案例的启发:案例1:1995年,华南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借款合同案件。
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欠款30万元,并以借条为证。
被告辩称,所借30万元已还款20万元,仅欠10万元;还款时已在借条下方注明“还款20万元”;后双方交恶,原告将借条下方注明“还款20万元”的部分裁剪了。
庭审中,被告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录音材料,录音内容与被告所述相符。
借条下方也确实存在被裁剪的痕迹。
审理时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该录音材料是认定该案事实的关键证据,而原告律师不清楚该司法解释,未援用以主张该视听资料无效。
最终,该法官采信了该录音证据,确认被告已经还款20万元。
案例2:1999年,同样在该法院,同样是上述案件的主审法官,再度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查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被告没有提出时效抗辩。
在合议庭评议时,法官之间就诉讼时效的释明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是否应对该问题进行释明,是否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一位法官与本人讨论了这一案件,本人坚持认为法院应中立和消极,不应主动释明和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最后,法院没有就此进行释明,也没有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而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同样是借款纠纷,同一个法院,同一位法官,案例1中法官对被告有所偏向,案例2中法官对原告有所偏向。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一. 卡多佐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是美国历史上最具有影响的法律家和法学家本明.内森.卡多佐的主要法学著作。
这部著作最初仅仅是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讲演,然而却是他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经验的一个总结。
同时,也是对美国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用主义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至此在美国乃至整个普通法社会掀起了一场司法哲学的革命,更在实践中为罗斯福新政提供了司法帮助——支持政府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和对经济的干预。
全书从如何描述司法决定的过程着眼,肯定法官制定的法律是生活中存在的现实,提出转变法官的角色并要求司法过程进行迫切改革,从而表明了他对司法过程的司法性立法本质的理解并揭示了普通法下司法制度的一个巨变。
书中更是提出了许多法官和律师先前都曾感受到,但又从来不曾细致琢磨的问题。
如同其传记作者所言:“卡多佐为法律而生,法律也使他成名⋯,”该书自1921年发表以来一直获得美国法学界和法律界的高度评价,是美国法律界和法学界最为广泛引用和学习的著作之一,并成为独具特色的美国法律哲学和司法哲学的代表作之一。
二.司法过程的性质通过对影响法律进步的力量的分析,卡多佐对司法过程的性质得出这样的观点:在一个具体案件中,法官进行判决时要决定哪种方法起支配作用,确定规则前进的方向和路径,判断标准即是推进社会利益。
当然,他也指出法官的造法也不是任意的,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卡多佐坚定地认为“遵循先例应当成为一种规则,而不是一种例外”。
如果适合案件的规则已经由宪法或制定法提供了,那么法官就无须再费力追寻了。
当制定法留下了空白,法官首先应该在先例中寻找类比的可能,如果不可能,他才可以开始“创造法律”,也即意味着法官只是在法律的空白之处进行造法。
法官在造法时应当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在现行的法律渊源不充分时,法官“应当服从当立法者自己来管制这个问题时将会有的目标,并以此来塑造他的判决。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读后感学期初,王老师就要求我们读本杰明·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断断续续的持续了一个学期读了还不到两遍,其晦涩难懂程度真是让人头疼。
我觉得我对整本书的了解太肤浅了,就从内容方面写一下自己的读后感,对以后深读这本书也能大有裨益。
在没有开始读这本书之前,就听说这本书很难懂,虽是薄薄的一百多面,然而,却可以让涉法不深的我颇为头痛的。
全书非常简洁,只有一百多页。
本书分四讲:一、引论。
哲学方法;二、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三、社会学方法。
法官作为立法者;四、遵循先例。
司法过程中的下意识因素。
结语。
作者主要从法理层面表达司法观点,其中辅佐少量的裁判案例和案件。
通读之后我认为,在卡多佐看来,司法过程事实上就是法官运用各种方法对不同的考虑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之后“造法”的过程,就是法官造法。
在卡多佐看来法官造法要遵循四种方法:第一、哲学的方法,即逻辑的方法、类推的方法。
卡多佐将哲学方法置于首位,他并不认为这是一种最重要的方法——事实上,“它经常让位于其他方法”,但却是最基本的方法。
法律自从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而是经验”的训诫以来,逻辑的地位似乎遭到了人们的轻视,但卡多佐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在经验沉默无语时就应该忽视逻辑。
法律本身是一个体系性的存在,虽然不完全符合逻辑,但依然有逻辑的一面。
通过逻辑,众多案件被统一以来进行理性化的处理,并投射和延伸到新的案件上去,因此法律也具有了一贯性、确定性和统一性,人们因此可以对法律的实施和案件的判决产生合理的预期。
依照哲学的方法在法律的体系内进行推理,可以保护人们的这种预期,这是法官最基本的一种工具。
但哲学方法自身的发展具有限度,如果超越其限度则有可能导致不公或者与人们普遍的正义情感相违背,此时就应该考虑其他方法。
需要说明的是,卡多佐将哲学方法置于首位,但是并非认为它是最重要的,而是因为它在解决众多繁杂案件中起着独特的作用。
同时他以里各斯诉帕尔默案为例说明该案中格雷法官与伊尔法官按照同样的逻辑方法但却得出了不同的判决,是因为他们所遵循原则的哲学基础不同,认为哲学的方法还存在一个相互争夺的“优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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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感性的判断中发掘理性的正义
——读《司法过程的性质》后感
本杰明·卡多佐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法律家和法学理论家之一,同时也被称为“英语世界有史以来最伟大的上诉院法官之一”。
他生活的年代正是美国社会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高速发展时期,变革浪潮的冲击下,许多新的社会问题都要求法律作出适应时代要求的回应。
但立法具有相对滞后性,使得法官们在审判此类案件时,不得不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给予解决。
而卡多佐就是这样一位优秀的大法官,以其创造性的司法审判,促使了法律理论的现代化转型。
《司法过程的性质》是最能体现卡多佐法律思想,也是他最受赞誉的一本著作。
不得不说,“司法过程”这样一个论题,初看起来确实让人觉得深奥庞杂。
司法过程,可以指司法权行使时所必须遵循的方式、方法、顺序及步骤等,又可以包括起诉程序、审判程序等不同的方面,而《司法过程的性质》只是一本薄薄不过几万字的小册子,如何能说得清楚?不过卡多佐做到了,他从自己多年任职大法官而得到的独特视角,用简洁流畅的语言,向读者展示了他分析和解决法律乃至社会问题的依据和方法,文浅而意深,让人回味。
卡多佐在著作开篇便引用了这样一段话:“事实上我们每个人,即使是我们当中那些没有听过甚至是痛恨哲学名词和概念的人,都有一种支撑生活的哲学。
我们每个人都有一种如流水潺潺不断的倾向,不论你是否愿意称其为哲学,却正是它才使我们的思想和活动融贯一致并有了方向。
”法官判案也是如此,有着自己的思维和“哲学”。
无疑,卡多佐本人对法律持有有一种现实主义的和实用主义的理解。
他在《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中面向实践,从多个角度说明法律的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福利,未达到这一目标的规则不可能永远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也由此提出他的观点:法官在判案中应该选择更好的实现社会福利的道路。
本书谈的是司法过程的性质,自然绕不开司法主体,那就是法官,也少不了司法行为所指向的对象,那就是法律案件。
在书中,卡多佐认为,法官们日常处理的那些法律案件,虽然数量繁多、千奇百怪,但简而化之,可以归为三类。
第一类,案件的事实与规则均甚简明,所要思考的只是“对事实如何适用法律规则”。
这些案件构成了法院的大部分事务,甚至于“堆积成山,令人乏味”。
不过,相对于后述案件,其答案通常是确切不移的,甚至是惟一的,“只有一条路、一种选择”,因而,大部分法官历练既久,阅世多矣,如何处理,多半早已成竹在胸。
在第二类案件中,事实是明晰的,规则也是确定的,但是规则的适用却成问题,答案常常也并非惟一的,因而需要法官斟酌诸端,综合为判。
第三类案件的数量较少,甚至很少,但却属于通常所谓的“疑难”案件。
当然,“疑难”并不一定意味着就是重大案件。
在这些并非常规的案件中,相关规则往往呈现出诡谲的不确定性,法庭因而具有做出多种判决的可能性。
同时,这些案件的决定对未来很有价值,它们将推进或延滞法律的发展,它们就是司法过程中创造性因素发现自己的机遇和力量的案件。
卡多佐正是围绕这类案件,衍生出了全书的精华思想。
在卡多佐看来,如果说前两类案件不论如何判决都还尚未“触动法理”的话,那么,此种案件的判决之最后达成,就必然会“触动法理”。
第三类案件相比前两类案件,既没有明确的规则可用,又没有既成的先例可循,它们是法律的空白,法官要做的,则是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智慧来发见立法旨意、填补法律空白,对这些疑难案件做出判决,也就是说,需要法官来造法。
卡多佐将法官造法的过程比喻为一个“酿造一种化合物”的过程,他将法官制定的法律作为生活中存在的现实之一来看待,法官从来都不是安坐在法官席上,他们会做出自己的选择,而非听任命运之神的摆布。
那么法官究竟依据怎样的方法来造法?卡多佐总结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给出了四个方法,即:“一个原则的指导力量也许可以沿着逻辑发展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类推的规则或哲学的方法;这种力量也可以沿着历史发展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进化的方法;它还可以沿着社区习惯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传统的方法;最后,它还可以沿着正义、道德和社会福利、当时的社会风气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社会学的方法”。
对于以逻辑为主线的哲学方法,卡多佐认为其并不是最重要的方法。
逻辑的推演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完全符合逻辑也并非至善,有时逻辑与逻辑之间的斗争是无法避免的,一个逻辑指向的确定性与另一个逻辑指向的确定性有时必然是对立的。
但卡多佐并没有像霍姆斯一样完全否定逻辑,因为任何事实和任何规
则的形成、发展与变化都无一不是遵循一定逻辑的,任何判决的做出同样也必须符合逻辑,“逻辑乃是法官造法的基础,尤其是当经验沉默无语时”。
而对于历史的进化方法,卡多佐认为:“历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而在照亮今天之际又照亮了未来”。
某些法律的概念之所以有他们现在的形式,差不多完全要归功于历史。
除了将他们视为历史的产物外,后人也就无法理解它们。
卡多佐认为任何概念都是历史的产物,任何规则也都是历史演化的结果,所以进化的方法自然具有无从置疑的正当性。
而当历史和哲学的方法还不能用来确定一个原则的发展方向,“这个时候习惯也许就会插进来”。
随着人类社会向前发展,新的情况不断出现,在立法机关没有及时地将这些新情况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的时候,法官可能就需要完成将这些习惯纳入法律的行列的任务。
尽管守护传统往往会被扣上保守的帽子,但从另个角度来看,也正是法律对传统习惯的尊重,才使得普通法系国家比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秩序方面更为稳定。
在总结了以上三种方法之后,卡多佐注意到此之外,还有一种所有力量中最大的力量,即社会正义的力量。
卡多佐将此称作社会学的方法,就是指一种社会需求,社会目的、或社会目标,具体将此又归结为“社会的福利”。
为了追求这一社会终极目标,即便法官扭曲逻辑、忽略历史和牺牲习惯,也都可以在所不惜。
需要注意的是,运用社会学的方法并不是说法官可以将现存的规则随意废止,而只是在法律规则出现空白时,法官才可以运用以社会福利为重点的社会学方法来填补这些空白。
在通过以上几种方法的互相作用和互相弥补之后,法官造法的过程也就完成了,司法过程的性质也就明晰了。
其实法官造法,无非是在法律规则或者判例无法应对和处理千奇百怪的现实案件之时,法官运用自己的智慧来弥补这样的漏洞。
法官在解决眼前问题之时,也是为未来树立新的司法方式。
司法不是纯理性的,它是法官将各方面因素依据自己的方法或规则加以综合,最终得出的结果。
但无论如何,司法所要达到的目的却是明确而笃定的,那就是实现社会正义,追求社会福利。
这大概也就是卡多佐想通过自己的经验告诉世人的司法过程的性质,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