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概念读书札记
法律的概念 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第一章经久不绝的问题与其她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就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
并且有意思的就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就是法律。
但我们并不能简单通过列举法律体系的标准事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不就是急着去回答问题,而就是弄清楚到底什么问题在困扰着我们。
作者提出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什么就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作者将从分析奥斯丁的理论来回答第一个问题。
回答第二个问题,需要批评自然法理论,即将法律理解为道德或正义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就是其与道德或正义之原则的一致性。
第三个问题要解决的就是社会群体中一致的行为习惯与法律作为规则有何不同。
有人指出,规则的预测性面向不就是关键的,其作为指示标或证立的地位才就是本质性的。
对此有两种批评,极端的观点认为拘束性规则的观念就是混乱或虚构的。
英美国家常见的批评就是从法官的裁量去证成法律实质就是法官的发现。
作者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虽然下述作法就是可能的: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特征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
因为定义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往往不被满足,尤其像“法律”这样的定义。
所以,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这个概念的定义,本书的目的在于对国内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个较为优越的分析,并对法律、强制与道德这三种社会现象间的相似之处与差异处提供较为清楚的理解,借以将法理论的研究向前推进。
第二章法律、命令与指令在本章作者分析了各种祈使语句,认为强盗情境就是最为典型的,决定在此情境基础上完善,建立奥斯丁理论较为清晰的法律概念。
首先,作者增添了“普遍性”的要素。
法律指出了普遍的行为态样,适用于一般大众。
像强盗情境这种面对面地个别告知对其行为的指示,其实只就是法律的辅助。
《法律的概念》读书总结

柔性法实证主义——读《法律的概念》哈特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以语言分析为基础,旨在通过描述性的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发现法律的本质。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从批判奥斯丁的命令理论入手,提出法律的内在和外在面向,并由此构建自己的法理学体系,称为柔性法实证主义。
二战后因其主张恶法亦法对战犯的审判产生不利的影响,分析法学派饱受批判。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挽救了分析法学派的日益衰落,他的学术生涯经历了多次论战,包括与博登海默、富勒以及德沃金等人进行辩论。
《法律的概念》从前所未有的新视角揭示法律的实践性,根据分析法律概念批判了传统的分析法实证主义和概念法学,以分离命题回应对恶法亦法的质疑,进一步回应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一、“法律命令说”的理论价值哈特从法的本体论出发,通过对“法是什么”问题的各种解答,提出要对法的定义作出准确的回答之前必须要解决的三个议题,一是义务和强制的关系,这也是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出发点。
二是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差异,即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是对法律规则的困惑,包括规则的本质存在、定义、适用的分歧。
(一)命令与法律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虽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哈特通过对奥斯丁理论的批判回应寻找对法律的概念最有力的形式表达。
从语言的角度出发,哈特构建“祈使语句”的典型情境——抢匪情境,抢匪发出的语句含义存在一定的强制性,在这里哈特对“号令”和“命令”进行了区分,最大的区别在于“命令”可能会遇到不服从的情形,而“号令”则不会。
奥斯丁忽视上述的区分,将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称为“号令”,但是不论是“命令”还是“号令”已经包含权威意味的概念不能在用来阐明“法律是什么”。
?“法律命令说”从“命令”出发给哈特构建“法律的概念”提供了起点。
在抢匪情境的简单命令模式中,哈特认为法律控制具有普遍性,而抢匪情境的命令仅是针对个人的,这是其需要补充的第一项特征。
法律的普遍性一面表现为某种普遍的行为态样,另一面表现为适用于普遍大众。
法律是什么读后感

法律是什么读后感法律,是指由国家或其他法律主体制定并由其强制力保障的一系列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和制度。
作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
近期我读了一本关于法律的书籍,深入了解了法律的本质和意义。
在阅读过程中,我对法律的认识发生了一些改变,并产生了一些深刻的思考。
首先,通过阅读这本书,我意识到法律的力量和普遍性。
法律作为社会课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人种、性别等等。
它具有普遍适用性,无论我们是否承认,法律都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影响。
法律规定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为我们的行为设定了规则。
正是通过法律的约束,我们才能在这个社会中和谐共处,维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通过阅读法律相关的书籍,我明白了法律的重要性。
法律不仅仅是满足我们的个人需要和诉求,更是维系社会秩序、稳定社会关系的基石。
它起到了保护个人权益的作用,可以确保人们在社会中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无论是维护财产权益,还是保护人身安全,法律都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保障。
同时,法律也是国家治理的手段之一,通过法律,政府可以有效地管理社会事务,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法律的重要性在于它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巨大的影响力。
另外,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我对法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有了更深的认识。
法律是一门系统而庞大的学科,包含了许多分支领域,如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等。
每个领域都有细致的规则和条文,需要经过专门的学习和了解才能理解其内涵和要义。
法律的多样性使得它可以适应不同国家、不同地域和不同文化的需求,使得其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可塑性。
在阅读完这本法律书籍后,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对于一个社会的重要性。
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精神和意识形态的体现。
法律的存在让我们有了一种秩序感和安全感,使得我们能够在这个社会中积极参与和贡献。
同时,法律也要求我们要遵守和尊重,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遵守法律规定时,社会才能够更加和谐稳定。
法律是什么读书笔记

法律是什么读书笔记【篇一:法律是什么-读书笔记1】法律是什么?宪法与行政法柯乃靖结缘,渐渐爱上了这门学科,通过老师的讲座和自己的大量研习,我对法律有一定初步的了解和认识。
人民的自身素质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渐渐增强,物质生活水平逐渐变好,迄今为止,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外国,还没有一个为整个法学界公认的统一的法概念,因为法律的概念总是与时代与时俱进的,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学的发展轨迹和社会变迁都对人们对法理念的认识的变化,没有定论也在所难免,博登海默说过: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个房间、凹角、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是由于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局限,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者至少不完备时,情况就更如此了。
法律大厦的客观方面的复杂性和我们主观方面认识水平即“照明系统” 的局限性使得我们在“法律是什么” 的认识上的意见分歧,却精彩纷呈,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研究历史上各种法律是什么” 的论点中吸取我们所需的东西。
“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凝聚了各个时代人们的不停追问和探究自己行为规则的思索,这些都可以成为法律的记忆,有益的思索能指引我们了解法律这座复杂的大厦。
法律不是什么东西,不是神兽,更不能用什么东西来衡量,法律是种正义,理性,坚强意志的化身,此种正义是建立在一定自由内的正义,不是武侠片鼓吹的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更不是以鼓吹助人平等,帮人争取自由的某种借口强权侵犯别国,是一个稳定,和谐,发展的国家的理性,培养民众可持续发展的坚强意志。
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法不是命令,发的基本形式特征告诉我们,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中国是政体是人民大会制度,各民族个地方推选民意代表,组成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人民他们自己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
并且在国家权力即大多数人民意志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他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人民自己制定和认可,自己管理和调整自己的行为,自己约束自己,其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统治阶级即是人民本身,所以法并不是什么东西,也不能用物质来衡量,不是物化的结果,而是一种意识形态下的人民给予自身的社会某种强制力规范或者规则,不同于道德,不同于礼仪。
关于法制的读书笔记

关于法制的读书笔记【篇一: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发表时间:2009-5-20 21:38:00 阅读次数:368 所属分类:读书笔记注:这个笔记不是本人所记,而是从人文小屋上偶得,并不代表本人的任何看法,希望能对各位朋友看《法律的概念》时能有所帮助,也望原博主谅解。
法律的概念【英】哈特著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一章经久不绝的问题和其他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
并且有意思的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是法律。
但我们并不能简单通过列举法律体系的标准事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不是急着去回答问题,而是弄清楚到底什么问题在困扰着我们。
作者提出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作者将从分析奥斯丁的理论来回答第一个问题。
回答第二个问题,需要批评自然法理论,即将法律理解为道德或正义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是其与道德或正义之原则的一致性。
第三个问题要解决的是社会群体中一致的行为习惯与法律作为规则有何不同。
有人指出,规则的预测性面向不是关键的,其作为指示标或证立的地位才是本质性的。
对此有两种批评,极端的观点认为拘束性规则的观念是混乱或虚构的。
英美国家常见的批评是从法官的裁量去证成法律实质是法官的发现。
作者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虽然下述作法是可能的: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特征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
因为定义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往往不被满足,尤其像“法律”这样的定义。
所以,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这个概念的定义,本书的目的在于对国内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个较为优越的分析,并对法律、强制和道德这三种社会现象间的相似之处和差异处提供较为清楚的理解,借以将法理论的研究向前推进。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法律,这个词对于我们来说既熟悉又陌生。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听到、谈论到法律,但对于其真正的内涵和本质,却未必有深入的思考和理解。
读完《法律的概念》这本书,让我对法律有了全新的认识和感悟。
书中开篇就提到,法律并非简单的规则集合,而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
它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条文,更是在社会中发挥着实际作用的力量。
法律具有规范性,它告诉人们应当如何行为,设定了一定的标准和界限。
比如交通法规规定了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规则,让交通秩序得以维持;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的规则,保障了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法律的权威性也是其重要特征之一。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强制力作为后盾。
当有人违反法律时,将会受到相应的制裁和惩罚。
这种权威性使得法律能够有效地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然而,法律的权威性并不是绝对的,它也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运行,不能超越合理的界限。
法律还具有普遍性。
它适用于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如何。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句俗语就很好地体现了法律的普遍性原则。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种普遍性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同时,法律也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转变,法律也需要不断地修订和完善。
例如,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出现了许多与网络相关的法律问题,这就促使法律在这方面进行补充和更新,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
在书中,作者还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它更多地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约束行为。
而法律则是通过明确的条文和强制力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虽然法律和道德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重合,但法律不能完全涵盖道德的所有领域,道德也不能替代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方面。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4)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摘要]本文尝试用展开的方式考察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即联系个人生平、相关概念、历史背景甚至是写作方式来解读该书。
所以读者可能无法找到在以往介绍该书的资料中总结的观点。
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标新立异来否定前人的知识总结,而是要在那些耳熟能详的观点中发掘哈特提出它们的原因,告诉我们为什么那个时代诞生了这本书,作者希望表达一种什么样的意象。
我希望用尽量严谨的文字,告诉大家《法律的概念》文字背后或者相关的知识。
[关键词]哈特实证主义法学法律故事服从意象读书的方法有很多种,选择读书方法的标准就是对阅读者而言文本的重要性,以此出发才有了精读和略读的区别。
《法律的概念》这本书就个人而言有精读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习法理学绕不过的几本书之一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这点毋须多言,此其重要性一也;分析实证对于我们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再日渐显现,无论是语义实证还是逻辑实证,都具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这些客观因素,个人口味的转换也驱使着我把目光从当初本科的《为权利而斗争》们投向了一些理性冷静而又不乏睿智的文字。
读书一般是带着问题开始的,这个过程能回答很多以前的问题,也会产生很多新问题。
产生问题和回答问题的过程是互动过程,二者此消彼涨,似乎无穷尽矣。
在这一过程中达致了知识在质和量上的增长。
读《法律的概念》就是这样一个过程的典型。
因而这篇读后并不是“谈收获”的老套路,谈得更多的是体悟,收获和不解兼而有之。
收获需要的是分享和检验,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应。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畅销小说或者文坛经典,读一本学术书籍的过程期间的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
硬着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
我没那份定力沿着这个进路看完这本重要的书,而且我认为重要的书也不能这样对待。
于是我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法律,这个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听闻,却又似乎难以完全捉摸透彻的存在,究竟是什么?读完《法律的概念》这本书,我仿佛在一片迷雾中寻得了一些指引之光。
书中开篇就提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吗?在我们的惯常认知中,法律似乎就是由一系列明确的规则所构成,告诉我们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然而,作者通过深入的分析让我明白,法律并不仅仅是简单的规则罗列。
它更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与道德、习惯、权力等诸多因素相互交织。
比如,在某些情况下,道德准则会对法律的形成和实施产生影响。
一些道德上被广泛认可的行为,可能会逐渐被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违背道德的行为,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就让我思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究竟在哪里?是道德在引导法律的发展,还是法律在规范着道德的底线?书中还探讨了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的权威性并非仅仅来自于其强制力,更在于它被社会大众所认可和接受。
当人们普遍认为某项法律是公正合理的,他们就更愿意自觉遵守;反之,如果法律被认为是不公正的,那么即使有强制力的保障,也可能会遭遇抵制和反抗。
这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的共识和价值观,否则就难以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另外,关于法律的解释也是一个十分有趣且重要的话题。
同一条法律条文,在不同的情境和案例中,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
这并不是说法律是模糊不清的,而是因为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法官在解释法律时,需要综合考虑立法目的、社会背景、公平正义等多个因素。
这也让我意识到,法律并不是一尘不变的教条,而是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法律的执行过程同样充满了挑战和思考。
执法者需要在严格遵循法律条文的同时,也要考虑具体情况的特殊性。
如何在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前提下,做到合理执法、人性化执法,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和平衡的问题。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还了解到法律与权力之间的微妙关系。
权力可以推动法律的实施,但如果权力不受法律的约束,就可能导致滥用和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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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第五章读书笔记
读此文之前,我看了作者哈特的简介,这位英国著名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
尼古拉•莱西在《哈特传》中说,“人们已经公认,他几乎是凭一己之力,……在某种程度上彻底改造了法哲学,复活了英国实证主义与功利主义传统,并将法哲学与现代语言哲学的洞见结合起来。
在这个领域,他的影响相当于维特根斯坦对于整个哲学的影响。
”他的这部著作《法律的概念》被誉为20世纪英美法学里程碑式的作品。
如我们所知,越是简单的概念往往越难解释清楚,相反,那些貌似很复杂的名词却能很容易地阐释,而不用费多少脑筋。
“法律”就是一个很难被解释的概念。
哈特在他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对法律做了一种全新的定义。
第五章标题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分为三个部分,这一章从全书结构上看可以说起到了一个过渡的作用。
既对旧的学说进行批判,同时又提出新的学说。
在第一节“崭新的起点”中,作者首先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的不足进行了有力的批判。
奥斯丁提出了一个简单模型:法律是主权者的强制命令。
作者很容易的就证明了此模型未能成功地呈现某些法体系的明显特征这一问题,作者举出了四点理由。
不仅如此,为使自己的论证更加充分,作者还对这个模型之附属构想进行了检讨。
这些附属构想想要把这个理论从困境中拯救出来,但无疑是徒劳的。
比如作者对“默示命令”的观念的批判,这个观念并不能适用于现代法体系复杂的情形,而只能适用于一些较简单的情况,如“某个将军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决定对其下属所发布之命令不加干涉”;此外还有对其他构想的批判,如“将授权规则当成仅仅是义务规则的片段”“官方身份与私人身份的区分”等,这些都是极为片面的。
因此,在这样的批判之后,作者得出一个结论:前三章是一个失败理论的记录,我们需要一个新的起点。
通过对“法律命令说”的反思,作者意识到这个理论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其所构建的要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等观念并不包括或者说不能把这些要素组合起来产生“规则”的观念”,因而作者接下来很自然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法律规则说”,提出了科以义务的
初级规则和授予权力的次级规则,并指出次级规则是寄生在初级规则之上,而“法律科学之关键”正是这两种规则的组合,而不是奥斯丁的“强制命令”。
在以后的部分,作者就重点地阐述了这两种规则以及这两种规则的组合作用。
在第二节“义务的观念”中,作者提出了“法律规则说”这一新的理论。
首先,作者通过抢匪情境区分了“被强迫”和“有义务”二者的区别,前者是关于人的信念和动机,被强迫者不服从就会出现更坏的后果,这个是主观上的;而是否有义务去做某件事则与人的信念、恐惧与动机并无一般相关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相关性是一般的,而非绝对的,即违背义务的后果并不确定,而只能用遭受这种后果的可能性来加以界定,这就是所谓的“预测理论”。
另外,就规则的“内在”与“外在”的区别,作者用“观察红绿灯”这个简单的案例加以分析,外在的观察者记录着可观察之行为的规律性及违反此种规律而伴随的敌对反应的规律性,从而可以成功的预判,但是外在的观察者看到的只是规律,而内在的群体成员则将这种规律视为“规则”或者说“义务”,违反义务就可能引来“敌对反应”。
在区分了这个之后,作者从容的总结出:“或许我们对义务之预测理论所作的全部批判可以简单地表示为:这就是该理论对义务规则之内在面向所做的处理”。
在第三节“法律的要素”中,作者首先提出了科以义务之初级规则的社会结构的三个缺陷----不确定性、静态性格和无效率,在此基础上,作者针对这三种缺陷提出了三种基于初级规则的次级规则来加以弥补。
对于初级规则体制的不确定性用“承认规则”来补救,对于初级规则之静态体制,引入所谓的“变更规则”,对于因社会压力之分散而导致的无效率则用“裁判规则”加以补救。
正是在这种初级规则与承认、变更和裁判等次级规则之结合所产生的结构中,我们才拥有了法体系的核心,一些法律概念才得以获得最佳的解释。
作者通过逐步逐步地论证分析解释了法律的概念,每一层的论述逻辑十分严密,由内而外,前后因果关系十分紧凑,最终得出法律是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这一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