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关于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上

合集下载

国际关系导论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中央财经大学

国际关系导论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中央财经大学

绪论单元测试1.国际关系导论聚焦国际体系、国家主权、国家利益、国际发展等主题,呈现国际关系不同维度的历史现实。

()A:对B:错答案:A第一章测试1.当前中国处于近代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者同步交织、相互激荡。

()A:错B:对答案:B2.国际关系始终处于西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家所认为的“超越时空的无政府状态”。

()A:对B:错答案:B3.卡尔·多伊奇指出,“既然我们的生活如此深受国际事务的影响,我们对国际事务的反应又如此至关重要,那么,我们就必须增强自己的()。

A:理解能力B:行动能力C:决断能力D:分析能力答案:ACD4.百年变局的特征是()。

A:新型全球化B:东升西降C:美国相对衰落D:大国崛起答案:AB5.整个实证社会科学研究的根本性问题是()。

A:大国兴衰B:合作与冲突C:全球化与逆全球化D:政治实体的兴衰答案:BD第二章测试1.国际体系是由以国家为主的行为体构成的、具有自身的结构特点和运动、发展规律的有机整体。

整体性、联系性和互动性是其最重要的特点。

()A:错B:对答案:B2.现实主义认为,世界体系因无政府而导致的混乱无序,无政府就等于混乱无序。

()A:错B:对答案:B3.华尔兹认为()。

A:结构根据系统的排列原则来界定。

如果一种排列原则被另一种原则所替代,就意味着系统发生了变化。

B:无政府状态是一个空的容器,没有内在的意义。

使无政府状态产生意义的是居于其中的人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结构。

C:结构根据单元间能力的分配来界定。

无论等级制的还是无政府性质的系统,能力分配的变化就是系统的变化D:结构根据不同单元的特定功能来界定。

如果功能的定义和分配发生变化,那么等级系统也随之变化,对于处于无政府状态的系统,这一标准不具意义,因为该系统是由同类单元构成。

答案:ACD4.下面属于“卡普兰六模式”的是()。

A:全球性系统B:单位否决系统C:松散的两极系统D:均势系统答案:ABCD5.下面属于多级体系的是()。

法律与道德的哲思——读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九章

法律与道德的哲思——读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九章

法律与道德的哲思——读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九章哈特(H.L.A.Hart),英国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和杰出代表,是当代西方分析法学家中影响和声望最大的一个。

他的代表作《法律的概念》发表于1961年,该书在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举足轻重。

尽管只是一本简短的小册子,但是它却引发了大量的论述,被公认为20世纪法理学的开创性著作之一,是从事法理学学习和研究的人们的必读书目。

《法律的概念》尽管篇幅不长,但思想深邃,可谓微言大义,一个普遍的共识是,必须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研究,并在反复研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能把握哈特教授的思想。

笔者不敢奢谈对该书有何深刻的认识,只是在拜读该书时有所心得,尽管未必中肯,但作为学习和研究的一个阶段性认识,有必要做一些总结,与其说是书评,不如说是一篇读书笔记。

一。

两次论战与“中间道路”本文主要谈及的是该书的第九章“法律与道德”这一部分,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要对该书做一个整体的解读似乎比较困难,所以我选择了这样一个简短的部分做一些自己的阐释。

另外一个原因,如何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的重要分歧之处,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哈特必然要论证自己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看法,同时,关于该问题的论述正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最明显的理论特色。

深刻理解这一问题,必然有利于真正把握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精髓。

要理解哈特的思想,不可忽略的问题是上世纪50—60年代与哈特有关的两次理论论战。

第一次是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这次是西方法理学传统中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两大派之争,论战的核心内容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二次是在哈特教授与德夫林法官之间展开的,该论战尽管不是两大派之争,但是争论的焦点依然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可以说,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同这两次论战是分不开的,在这个过程中,哈特逐渐发展了他的新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想体系。

梁灯:解读哈特《法律的概念》――从两个核心概念的中文翻译开始

梁灯:解读哈特《法律的概念》――从两个核心概念的中文翻译开始

梁灯:解读哈特《法律的概念》――从两个核心概念的中文翻译开始第三期法律沙龙内容纪录时间:2005年12月19日晚7点地点:法律人家主题:解读哈特《法律的概念》――从两个核心概念的中文翻译开始主讲人:梁灯第一部分:主讲人发言一.两个核心概念:第一性、第二性1.哈特对奥斯丁的批判“凡存在法律的地方,人类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为非任意性的或必为的。

”这是一个事实,哈特与奥斯丁等命令实证主义者在此问题上也存有共识,但基于这同一的出发点,哈特与命令实证主义者却引申出不同的法律观念。

奥斯丁等认为,法律与主权者、强制和制裁有关,是“主权者的命令”。

这揭示了法律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命令”人们为某种行为。

这意味着法律限定了社会中的人在行为结构中享有的选择的范围。

哈特反对以上的命令学说,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他对命令学说进行了以下三方面的质疑和批判:第一,在法律的内容上,奥斯丁等人的命令学说无法解释刑法和侵权行为法以外的,不要求人们必须为某种行为,也不强加责任的法如何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相关。

例如,在私人领域,人们订立合同和遗嘱,如果按照法律去做,那么所订立的合同或者遗嘱就是有效的文件;如果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合同或者遗嘱就是一份无效的文件。

“无效”与制裁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在司法领域,有关法院司法的法律,规定的是审判权的范围和内容,法官的任命方式、资格和任期,司法行为的规范和法院应该遵循的程序。

这些法律的目的是确定法院的判决成为有效判决的条件和界限,而不是阻止法官做不当之事。

即使存在对于法官滥用职权的刑事处罚,但是这也只是对于法官审判权和司法管辖权规则的必要补充。

法官一般地超越其审判权,其结果是判决的无效或者要被撤消,而不作为一种犯罪予以刑事处罚。

在立法领域,涉及立法权的法律,包括立法权的主体,立法人员在资格和身份,立法方法和形式,立法活动的程序。

违反这些规则的后果只是使某些立法无效,这同样不牵涉任何有关“制裁”、“惩罚”的内容。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法律规则说在弥补法律命令说的缺陷时,自身也暴露了一些缺陷,其观点也不是无懈可击的。

但我想这也无碍于哈特所做的贡献,他使分析法学在二战后的饱受批评中获得了生机,对我们把握一个国家的法体系有太多的助益。

其理论中存在的不能自圆其说之处我想更多的归结于法律现象的复杂和人们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吧,这有在更多的批判中才能使其理论走向更加成熟。

三、关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法律和道德之间关系的讨论由来已久,至今仍在持续,期间引起了人们无数的思考同时也诞生了许多理论学说。

在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上,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形成了截然相反的观点。

自然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一种必然的联系,人类的实在法应该与通过人类理性发现的道德原则相一致,不道德的法律不是法律,恶法非法。

自然法的这种观点在法学界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直到分析法学的出现。

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作为分析法学家之一的哈特如是说:“我们无法否认,任何社会或时代的法律的发展,事实上都会受到特定社会群体里约定俗成的道德和理想深远的影响,此外,当然也会受到个人所推动的启蒙道德批判形式所影响,这些个人的道德视域远超过当代社会所接受的。

但是我们不应该非法引用这个事实,借以证明其他命题:也就是说,法律体系必须和道德或正义有特泮伟江:《超越哈特和德沃金之争》,法制网:①别的一致性关系,或是必须奠基在人们普遍接受的想法上,认为守法是道德上的义务。

再者,即或这个命题在某个意义下为真,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推论说,法律体系中特定法律的法律有效性批判,无论是外显或内隐的,都必须和道德或正义有关。

”①在这一点上哈特的观点与其前辈边沁等的观点是一致的,他们都认为自然法学说混淆了自然规则和行为法则,前者是描述性的,后者是规范性的。

我认为这种观点存在许多合理的成分,有许多地方值得借鉴,但是又有其缺陷。

其合理性至少表现在以下三点中:一,在法无明文规定时,不能仅从违反道德标准这一事实出发而认定行为人违法,这势必会损害到法律的安定性进而危害正常的社会秩序;二,不能仅从合乎道德要求这一事实出发,就认定某一规则是一个法律规则。

法律的概念阅读笔记思维导图

法律的概念阅读笔记思维导图

法律的概念一、恼人不休的问题法理学的困惑法律是什么三个反复争议的命题法律是命令法律是道德法律由规则构成更为一般性的命题 即前两个命题实际上可以归到该命题之下进行讨论实际上在回答法律存在之处 人的行为为什么不具有随意性的问题 、即法律的义务性来源定义的困难属+种差定义方法的失败:1、上位概念规则本身的不清晰2、所有个例必须具有种差的特征习惯法 国际法等边界事例的限制二、命令、号令、法律三、法律的多样性四、主权者与臣民五、法律(的核心特征是)作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崭新的起点奥斯丁失败的根本原因根本原因 由奥斯丁构建的命令 服从 威胁这些概念不能产生规则这一上位观念 仅仅把人民以法律为行为准则归因于恐惧 不符合现实生活哈特的观点: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这个特征对于说明法律是什么至关重要初级规则:科以义务次级规则:授予权力(权利)义务的观念(当我们说一个人有义务时的真正意义是什么)奥斯丁的正确之处从法律存在之处就意味着人们的行为不具有随意性或者说具有义务性出发分析法律是什么奥斯丁的错误之处仅注意到义务的外在面相:有义务意味着如果违反会受到惩罚 拒绝规则忽略了义务的内在面相:有义务意味着给了行动的理由 有些人愿意接受规则并将其视为自己行为的实践理由1法律的要素 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仅有初级规则的缺陷什么是应当遵守的规则不确定初级规则不适应社会时不能主动变更有没有违反规则有争议补救方式:产生次级规则承认规则:鉴别什么是应遵守的初级规则变更规则:如何主动变更现有初级规则裁判规则:权威性的确定初级规则有无被违反六、法体系的基础承认规则与法效力承认规则极少被明确陈述为一项规则,表明使用承认规则的人在使用时持一种内在观点,即使用者认为承认规则是社会应当接受的共同标准,并自愿接受其指引、评价。

说某个初级规则是有效的,就是在说该规则已经通过承认规则的提供的判准,成为法体系中的一员。

承认规则具有最高性和终极性 不能说承认规则的效力是假定的 因为其无关乎有效或者无效 它只是被单纯地因为妥当而被适用 其存在是事实问题 至于其为什么被认为是妥当的 就是关于价值选择的问题崭新的问题从法体系的基础在于承认规则这个观念出发承认规则在法体系中的归类问题 两个面向 即是法律 又是事实法体系的存在到底意味着什么最低要求 官员的自愿接受+民众的普遍服从法体系的病理不满足最低要求的失常状况七、形式主义与规则怀疑论法律的开放性结构 使用自然语言无可避免的会有开放结构 边界地带的不确定是我们必须付出的代价障碍一是我们对事实的无知 立法者不可能预测每一种规则的适用情形障碍二是对目标的相对不确定 抽象地谈论价值冲突意义不大 只有个案真实发生时我们才能进一步明确规则的目标 顺带解决适用问题用来反对形式主义 概念法学 法律真实地具有不确定性且应当被接受规则怀疑论的诸多种类 因为规则的开放性而认为规则不存在的理论轻率的怀疑论 规则是法院的决定及对决定的预测真实生活中 大多数人以内在观点看待规则 将其接受为共同行为准则怀疑论的严肃主张 就法院而言 规则的开放结构范围不受限制 没有任何需要法官遵守的正确司法行为标准真实生活并不是要么规则必须绝对的精准严格 要门规则全部开放 毫无限制 而是核心语义确定 边界事例模糊 某一项规则存在例外不代表不存在规定限制条件的规则是否自愿适用规则的条件为 没有做受规则约束的行为之前 就用该规则证成行为法院大多数时候均是以规则作为共同标准 而非假装在适用规则 法官内心是认同规则的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与不谬性设立规则适用上具有终局性必定具有适用错误的风险 但这是在所有领域都会发生的事情 不能以此证明规则不存在规则的权威性 并不能证明法官的决定才是规则 任何时候 法官是法体系的一部分核心语义的确定性足以为正确司法提供标准之所以法院不仅具有制度安排上的权威性 还具有实际的权威性 因为法院将规则的核心意义是为司法时不能忽视的东西承认规则中的不确定性 由法院来解决对承认规则争议是否会动摇法体系基础在于规定是否具有法效力的承认规则法院之所有权威去决定终极判准的效力问题 是因为这些判准在同一时刻 在绝大多数领域中不会产生适用争议 只在边界实例中才有讨论的必要 法院在广大的 核心的法律领域中 接受规则支配并毫不怀疑的运作八、正义与道德九、法律与道德十、国际法国际法是不是法的问题论证奥斯丁理论的失败1、以惩罚为后盾的威胁2、普遍服从主权者的习惯3、无限主权者以惩罚为后盾的错误被威胁做了某事不能解释某人有义务做某事2有义务做某事和实际做没做某事是独立的 而强迫做了某事通常意味着实际做了某事 而法律的义务性恰恰意味着 有没有义务做和实际做没做要分开3法律的功能并不仅是被违反后实施制裁 从而达到引导行为的目的 法律在被违反前已经在用各种标准控制着社会生活4普遍服从主权者的习惯无法解释前任主权者去世后 服从习惯消失了 为什么还要遵守他制定的法律也无法解释后任主权还没有形成服从习惯 为什么他有权制定法律无限主权者的错误不服从于任何人的主权者不符合现代国家的现实状况 人大代表制定法律后也要遵守法律 无限主权者必然不能服从于法律自然法和实证主义不否认法律和道德的相关性 但不承认法律和道德的必然性 法律是一种社会社会事实备注:1. 红灯停:看见红灯停下来不仅是因为害怕扣分,还有更重要的原因是人们认为红灯是他们停下来的理由我不仅停下来了而且我停下来在法律上是正确的是我实践理由2. 被打劫的B被强迫交出了金钱显然不能替换为B负有交出金钱的义务义务确实表示一定的外在压力和强制但更重要的是可以表是这种压力的正当性3. 观察现实生活可知有义务做某事并不意味着实际做某事有义务不闯红灯但闯红灯的人很多4. 法律(规定)是用来被违反的这个判断为什么是错误的?因为它只看到法律的的外在面向即一群人实施某人行为后通常会被惩罚因而规定想起到作用是通过惩罚威胁实现的但现实是还有一种关于规定的内在观点即有部分人认为规定本身是正当的是其行为的标准自愿接受并自觉自觉遵守从而在没有违法时也发挥了控制功能换言之如果法律的功能仅仅在于用惩罚实现矫正违法行为警示其他人正确行为,那就无法解释我们为什么会去批判违规定的人这个现实即如果某人偷盗了,不仅会受到法律制裁,同样会受到人们的批判,说他是不对的,是个坏人但在外在观点看来,法律的功能仅在于惩罚这个人实施偷盗仅仅是因为他不害怕惩罚那么人们有什么理由去批判这个是坏人呢?由此就可说明确实存在一种上述的内在观点的东西,人们会去批判就是因为把法律当做了约束自身和评价让人的标准。

(完整word版)新分析法学派的介绍

(完整word版)新分析法学派的介绍

新分析法学派——法律的概念哈特在《法的概念》一书中,以法律实证主义为基础,运用概念和语义分析法来研究法的概念的有关题,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新分析法学学说。

对奥斯丁的批判哈特的学说是在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基础上形成的.奥斯丁认为,法是以命令为核心,包括主权者和制裁三要素的有机整体。

哈特对此持否定态度。

认为它过于简单,无助于人们对法这一社会现象进行全面了解,它歪曲了法的特征,必将带来法律专制主义。

具体地说有四个缺点:①这一定义似仅适用于刑法,而刑法只是诸多法律之一,且刑法不仅适用于一般人,也适用于立法者本人;②法是一种行为规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权利与义务、授权与被授权等属性,而奥斯丁的定义吸讲了义务、责任;③法的产生形式即渊源具有多样性,如习惯法并不是以明文规定的形式产生;④在奥斯丁的定义中,主权者是使人服从自己而自己不受法律限制的人,这无法说明现代国家全体选民或立法机关的地位,因为他们本身也受法律的限制,并且主权者这一概念也无法反映现在立法权力连续性的特点。

他认为法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坚决主张抛弃命令说的法的定义,主张建立以规则为核心的法的定义.在哈特看来,所谓法无非就是“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结合”,主要规则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是设定义务的;次要规则是领队辅助主要规则的,是授予权力的。

从一定意义上讲,主要规则是主要的,人们可以引进打扰的或修改、取消原来的主要规则,也可以决定主要规则的范围或控制其实施.哈特认为在一个小型、简单的前法律社会,仅存在非官方的主要规则,这是一种简单的社会控制形式,它具有不确定性、静态性和用以维护规则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三个缺点,而要保证一个复杂的、正常运转,就必须引入次要规则来补充。

这是“从前法律世界走向法律世界的一步”,一个无可争议的法律制度将由此形成.哈特认为可以用承认规则消灭不确定性,用改变规则消灭静态性,用审判规则消灭社会压力的无效性。

其中承认规则最主要,只有通过承认规则的承认,主要规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承认规则是“法律制度的基础”,“提供了用以评价这一制度其他规则的效力的准则"。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发表时间:2009-5-20 21:38:00 阅读次数:368 所属分类:读书笔记注:这个笔记不是本人所记,而是从人文小屋上偶得,并不代表本人的任何看法,希望能对各位朋友看《法律的概念》时能有所帮助,也望原博主谅解。

法律的概念【英】哈特著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一章经久不绝的问题和其他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

并且有意思的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是法律。

但我们并不能简单通过列举法律体系的标准事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不是急着去回答问题,而是弄清楚到底什么问题在困扰着我们。

作者提出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作者将从分析奥斯丁的理论来回答第一个问题。

回答第二个问题,需要批评自然法理论,即将法律理解为道德或正义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是其与道德或正义之原则的一致性。

第三个问题要解决的是社会群体中一致的行为习惯与法律作为规则有何不同。

有人指出,规则的预测性面向不是关键的,其作为指示标或证立的地位才是本质性的。

对此有两种批评,极端的观点认为拘束性规则的观念是混乱或虚构的。

英美国家常见的批评是从法官的裁量去证成法律实质是法官的发现。

作者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虽然下述作法是可能的: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特征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

因为定义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往往不被满足,尤其像“法律”这样的定义。

所以,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这个概念的定义,本书的目的在于对国内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个较为优越的分析,并对法律、强制和道德这三种社会现象间的相似之处和差异处提供较为清楚的理解,借以将法理论的研究向前推进。

法律的概念 第六章导读

法律的概念 第六章导读
律争论(包括对承认规则的争论)与语言问题没有关系。
比如,对于法律传统范畴的完满分析,例如戴西所谓英国宪法制度和宪法惯例的分类,比如,法律和政治思想的典型术语的解释。他甚至提出,法律制度本身就存在一种自身的病状。哈特把这种现象归结为一种法律本身的空缺,这种空缺渊源于人类语言本身的空缺。比如,法律领域经常被划分为立法和判例两大部分,在任何一个部分,都存在不确定性。判例和判例之间并不是完全吻合的,当成文法被适用于具体案件时也存在不确定的情况,因而,语言留给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是宽泛的,这实际上是一个“选择”的问题。哈特说,判例和立法,“无论它们怎样顺利地适用于大多数普通案件,都会在某一点上发生适用上的问题,将表现出不确定性;它们将具有人们称之为空缺结构的特征。”由于这种空缺,不同的法学家对于法律有不同的解释,两种极端的理论由此产生,一个是坚信规则的机械法学,即形式主义,另外一个是拒绝规则的现实主义法学,特别是其中的规则怀疑主义。
英国学者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为学人视为法理学经典中的经典,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在英美乃至整个西方,这一文本又成为分析实证品格的法理学或转向或变革或发展的承上启下的叙事作品。它弱化了一个旧语境,开启了一个新语境。在新的语境中,分析实证法理学具有了新的叙事策略和新的话语诉求.
在本书的第六章中,哈特先基于第四章的基础,论证了承认规则和法的效力。“对一个法律的存在来说,有两个最低限度的条件是必需的和充分的。一方面,根据这个制度的最终效力标准是有效的那些行为规则必须普遍地被遵守;另一方面,该制度规定法律效力标准的承认规则及其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必须被其官方有效地接受为公务行为的普遍的公共标准。”
比如,假设在公园内有一病人需要急救,救护车是否可以进入公园?在公园内出现了火情,消防车是否可以进入公园?人们不会争论救护车、消防车是否为车辆,但会争论根据规则它们是否属于禁止之列。有人会认为,应该允许救护车和消防车进入公园救人灭火,因为这是特殊情况;有人会认为,不应允许,因为规则规定禁止车辆进入,救人灭火是应该的,但可以采用人工或其他的方式,并不一定要违反规则让这些车辆进入,严格遵守规则是颇为重要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上徐爱国哈特是二战之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旗帜。

他于1961年发表的《法律的概念》,是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标志。

在这本短小、简练和富于思辨的小册子里,哈特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规则说”,评析了西方当代各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对于法律的认识。

《法律的概念》是当代不可多得的法理学权威著作。

这里从如下几个方面作出介绍:一、哈特理论的两个思想来源哈特的理论渊源于两个方面的理论基础,一个基础是奥斯丁所倡导的分析法学传统,一个是语言哲学。

在《法律的概念》中,哈特曾经用三章的内容探讨奥斯丁的法理学。

从表面上看,哈特是在批评奥斯丁的理论,但是从根本上说,哈特仍然坚持分析法学的立场,或者说渊源于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

不同的是,哈特试图用其“法律的规则说”取代或者弥补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

法律实证主义的内容是什么,不同的作家有不同的看法,按照哈特的理解,法律实证主义意味着:第一,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理论与边沁和奥斯丁有关;第二,法律的概念分析,首先值得研究,其次不同于社会学和历史的研究,再次不同于批判性的价值评价;第三,判决可以从事先确立了的规则中逻辑地推演出来,无须求助于社会目的、政策和道德;第四,道德判断不能通过理性论辩、证据或者证明来确立或者防卫;第五,实际上确立的法律,不得不与“应然”的法律区分开来。

1 哈特曾经将奥斯丁的法理学划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是法律命令说,第二是法律和道德的分离,第三是“实在法”和“应然法”的分离。

从哈特的理论倾向上看,除了他将他的法律规则说取代奥斯丁法律命令说之外,在另外两个方面,他都坚持了奥斯丁的立场,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变化。

如果说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在普通法系国家法理学中统治了100年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取代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法理学就是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或者说,是他的法律规则学说。

1861年奥斯丁的《法理学讲义》出版,到哈特1961年出版《法律的概念》,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一直在英美国家占主导地位。

奥斯丁的理论以简洁和明确见长,而法律又是一个复杂和有时无规律可寻的社会现象。

因此,近百年来,围绕着法律的概念问题有着各种各样的争论和看法,许多法学家对于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提出了尖锐的批评。

在这些理论中,哈特列举了卢维林的看法,霍姆斯的看法,格雷的看法和凯尔森的看法。

其中,哈特突出了卢维林的概念,即法律就“是法律本身”,和霍姆斯的看法,即法律是“对法院将要做出什么判决的一种预测”。

哈特承认,这些看法并不是思想家或者哲学家的主观臆断,而是法学家或者法官在其职业活动中深思熟虑的成果,是他们对于法律现象长期反思的结果;他们的这些言论确实也增进了我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启发了我们的思路。

但是,哈特又说,这些光怪陆离的理论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让我们产生了困惑,“与其说它们是冷静的定义,倒不如说他们是对那些被过分忽略了的法律真理的巨大夸张,其光芒使我们得以看见法律之中的许多掩蔽之物,但是,这些光芒如此之强,以致于使我们对其余的东西视而不见,并因此使我们对法律仍然没有一个清晰而全面的见解。

”2产生这些争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法律有其明确的一面,也有其模糊的一面。

在明确的方面,比如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法律规定损害赔偿,法律设定权利和义务等等,这是不会发生争论的;但是在模糊方面,比如原始法和国际法是不是一种法律等等,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就有了不同的答案。

哈特似乎认为,发生这些争论的主要原因实际上是一种语言的原因,或者说人类语言本身的缺陷导致了人们对于法律概念永无休止的争论。

首先是认识的标准问题,原始法和国际法没有立法机关,没有制裁体系,没有相应的法院,因此以“立法机关、制裁体系和法院”作为法律必要要素的法学家就会否定原始法和国际法是一种法律,反之,不以“立法机关、制裁体系和法院”作为法律必要要素的法学家就不会否定原始法和国际法是一种法律。

其次是标准的边际情况,比如,脑袋光而亮的男人是秃子,头发蓬乱的男人不是秃子,那么头顶光亮而周变有发的男人是不是秃子呢?这就有不同的看法。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语言本身的问题,因为语言本身具有一种空缺,“在所有的经验领域……都存在着一般语言所能提供的指引上的限度,这是语言所固有的,”“规则本身是使用语言的一般规则,而一般词语的使用本身也需要解释,……它们不能自己解释自己。

”3 由于这些缘故,人们对于法律的概念有着长期的争论,哈特把这些争论总结为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与强制命令之间的关系,第二,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关系和第三,规则在什么程度是才可以算是法律。

哈特宽厚地说,作为一种文字上的启示,定义是利用一个独立的词来给出语言上的界说,它主要是一个标明界限或者使一种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分开来的问题。

我们不能要求太高,我们毕竟是人,而不是神。

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是试图用最简单的概念来解释法律的本质特征,而这种把复杂的法律现象简化成简单要素的诱人做法,反过来成为歪曲和混乱之源,但是,“简明而又不可缺少的理论所表现出来的失误,与反对它的那些更为复杂的理论相比,是通向真理的更好的路标。

”所以,哈特说,他的《法律的概念》的目的“并不在于提供一个符合正确用词方法的可验证的定义,而是想通过提供一种改进了的分析和一个更透彻的理解来促进法律理论的发展。

”二、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评析哈特把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归纳为“对内至上、对外独立的个人和团体”之主权者发布的“以威胁为后盾的、被普遍的服从所支持的普遍命令”5,并认为这种法律的定义是一种所谓“持枪抢劫情形”的扩大。

这种情形是说,一个强盗命令他的受害者交出钱包,如果拒绝就以开枪相威胁。

在这个情形中,强盗对受害者的命令具备了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所有要素:持枪的强盗对于受害人而言,是一位优势者;强盗对受害者发出了行为的命令,即交出钱包;如果受害者不服从,强盗就要枪杀他,即制裁。

然后,哈特从三个方面来分析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的缺陷。

1,法律的内容哈特认为,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可以解释刑法,“刑法及其制裁与我们的命令模式中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之间,至少存在着惊人的相似之处”6,法律命令说也可以解释一些侵权行为法。

但是,对于其他重要类别的法律,法律命令说完全不能解释,比如合同法,比如遗嘱法,比如婚姻家庭法。

这些法律执行的是完全不同的社会职能,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与它们毫无共同之处。

这些法律并不要求人们必须以某种方式行为,也不强加责任和义务;它们是设定某些条件和程序,确立人们权利义务的结构,使人们实现他们的愿望。

以订立合同和遗嘱为例,合同法和遗嘱法所规定的是行为人的权利能力,行使权利的方法和形式,法律文件的形式,设立权利义务的结构,法定的期限等等。

如果我们按照法律规则去做,那么我们所订立的合同或者遗嘱就是有效的法律文件;如果我们不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去做,那么我们的合同或者遗嘱就是一份无效的文件。

“无效”的文件即不是规避或者违反法律义务和责任,也不是一种犯罪,更不会受到主权者的制裁。

以法院司法法为例,法院规则规定的是审判权的范围和内容,法官的任命方式资格和任期,司法行为规范和法院应该遵循的程序。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确定法院的判决成为有效判决的条件和界限,而不是阻止法官做不当之事。

即使存在对于法官滥用职权的刑事处罚,但是这也只是对于法官审判权和司法管辖权规则的必要补充。

法官一般地超越其审判权,其结果是判决的无效或者要被撤销,而不作为一种犯罪予以刑事处罚。

以立法权为例,涉及立法权的规则包括立法权的主题,立法结构人员在资格和身份,立法的方法和形式,立法活动的程序。

违反这些规则的后果只是使某些立法无效。

哈特接着分析了有关的三种看法,第一,“无效”和“制裁”。

哈特认为,无效不同于制裁,不能把制裁扩展至包含无效。

他说,把一个制裁的概念扩大到包括无效在内,是造成混淆的一个根源。

第二,“假设条款”和“制裁”。

这与上一个看法正好相对,它把法律仅仅看成是一种假设条款。

哈特认为,这种看法也是不对的。

第三,为了获得统一的法律模式,而曲解不同类型的法律规则。

这种看法的坏处,是混淆了不同法律规则之间的不同特点,不利于对于法律的理解。

2,适用的范围法律命令说的最能解释刑法,其立法模式是“针对”他人而设立行为模式,因为法律命令说是一个人希望他人如何行为,比如一个专制君主可以不受他自己所制定法律的约束。

但是哈特说,立法从本质上说,不仅仅是只是涉及他人行为的规则,而且立法者自己也要受到这种法律的约束。

因此,法律命令说存在着缺陷,我们需要一种新的解释法律的方法。

这里,哈特提出,要于“约定说”代替“命令说”。

“对于理解法律的许多特征来说,约定在许多方面是一个比强制命令要好得多的模式。

”7 制定法律就象作出一个约定,首先存在一定的规则,依照此规则,具有资格的人为一定范围的人设立义务,这些义务同样适用于从事立法的人。

当然,约定和制定法律之间也还有许多的差别,但是这对于理解法律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方法。

哈特指出,作为对于强制命令或者规则的模式的矫正方法,需要一个崭新的立法概念,即立法者不是一个下达命令的人,不是一个处于命令之外的人。

他像一个约定者,他行使规则的权力,同时必须置身于法律的范围之内。

3,起源的方式与法律命令说最相冲突的是习惯的法律地位。

习惯是否是真正的法律是法理学长期争论的问题,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习惯本身”是不是法律?一般的说法是,习惯本身不是一种法律,只有当法律承认了习惯的效力之后,习惯才具有法律的效力,才成为一种法律。

第二,“法律承认”的含义是什么?哈特认为,在现代世界,习惯通常是一个次要的渊源,习惯成为法律,要么通过主权者及其代理人的命令,或者通过法院的自由裁量。

按照命令说,主权者的立法行为,要么是他的明示命令,要么是他的默示命令。

所以,在法院将习惯规则适用于特定的案件之前,习惯只是习惯,决不是法律。

“当法院适用它们,并依照它们下达了生效的命令时,这些规则才第一次得到承认。

”8 哈特进一步分析,对于习惯的法律地位这些命题,也存在许多反驳意见。

第一,在许多情况下,习惯在被法院采用之前,可能就具有法律的效力。

在这个问题上,哈特没有举出具体的例证,只是从“可能”和“必然”的语言分析上论证。

第二,习惯变成法律,根本原因在于主权者的默示命令。

哈特用三个命题来总结他对于法律命令说的批评,第一,法律命令说可以解释刑法,但是即使是刑法,它也不是仅仅下达一种命令,同样使命令者受到法律的约束;第二,其他类型的法律不是强加一种责任,而是提供一个法律的强制框架,使人们有权设立权利和义务;第三,某些法律不是起源于一种命令,而是起源于一种习惯,习惯成为法律往往并不是人们有意识的立法行为。

接下来,哈特批评了奥斯丁的主权论。

哈特把奥斯丁的主权者归纳为“一个人或一组人,该社会的绝大多数人习惯地服从他(他们)的命令,而他(他们)却不习惯于服从其他任何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