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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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读书总结

《法律的概念》读书总结

柔性法实证主义——读《法律的概念》哈特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以语言分析为基础,旨在通过描述性的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发现法律的本质。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从批判奥斯丁的命令理论入手,提出法律的内在和外在面向,并由此构建自己的法理学体系,称为柔性法实证主义。

二战后因其主张恶法亦法对战犯的审判产生不利的影响,分析法学派饱受批判。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挽救了分析法学派的日益衰落,他的学术生涯经历了多次论战,包括与博登海默、富勒以及德沃金等人进行辩论。

《法律的概念》从前所未有的新视角揭示法律的实践性,根据分析法律概念批判了传统的分析法实证主义和概念法学,以分离命题回应对恶法亦法的质疑,进一步回应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一、“法律命令说”的理论价值哈特从法的本体论出发,通过对“法是什么”问题的各种解答,提出要对法的定义作出准确的回答之前必须要解决的三个议题,一是义务和强制的关系,这也是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出发点。

二是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差异,即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是对法律规则的困惑,包括规则的本质存在、定义、适用的分歧。

(一)命令与法律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虽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哈特通过对奥斯丁理论的批判回应寻找对法律的概念最有力的形式表达。

从语言的角度出发,哈特构建“祈使语句”的典型情境——抢匪情境,抢匪发出的语句含义存在一定的强制性,在这里哈特对“号令”和“命令”进行了区分,最大的区别在于“命令”可能会遇到不服从的情形,而“号令”则不会。

奥斯丁忽视上述的区分,将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称为“号令”,但是不论是“命令”还是“号令”已经包含权威意味的概念不能在用来阐明“法律是什么”。

?“法律命令说”从“命令”出发给哈特构建“法律的概念”提供了起点。

在抢匪情境的简单命令模式中,哈特认为法律控制具有普遍性,而抢匪情境的命令仅是针对个人的,这是其需要补充的第一项特征。

法律的普遍性一面表现为某种普遍的行为态样,另一面表现为适用于普遍大众。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3110102114 张燕燕如果可以把书分为硬书和软书两类,那么《法律的概念》无疑使一本硬书。

在阅读方式的选择上,笔者斟酌再三,基于分析实证对于日后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十分明显,无论是语义实证还是逻辑实证,都具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因此,这本书对笔者还是有精读的必要的。

读书一般是带着问题开始的,这个过程能回答很多以前的问题,也会产生很多新问题。

产生问题和回答问题的过程是互动过程,二者此消彼涨,似乎无穷尽矣。

在这一过程中达致了知识在质和量上的增长。

读《法律的概念》就是这样一个过程的典型。

因而这篇读后并不是“谈收获”的老套路,谈得更多的是体悟,收获和不解兼而有之。

收获需要的是分享和检验,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应。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畅销小说或者文坛经典,读一本学术书籍的过程期间的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

硬着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

笔者没那份定力沿着这个进路看完这本重要的书,而且笔者认为重要的书也不能这样对待。

于是笔者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

“知其然”即了解哈特的基本观点是比较枯燥的,这意味着从文本中筛选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筛选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套用了前人的总结,从而丧失了自己阅读的独立性,结论会流于肤浅片面,而且这种工作也完全可以用比较偷懒的方式——看他人写的介绍性文章,来完成。

“知其所以然”是一种与“知其然”相关的阅读过程,它所要针对的是:为什么此人会在那个时间那个地点提出这样的观点(甚或完成这样的文本)?在这种过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仅放在《法律的概念》这个文本上,因为这本书能给的信息只是部分的,它的背景无疑更为广阔,这种广阔就意味着某种对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这种以好奇为原动力的过程深深地吸引了笔者,兴趣油然而生。

除此以外笔者认为,不无裨益的是,这种探求也在无意间进一步澄清以前一些认识模糊区。

读《法律的概念》有感

读《法律的概念》有感

读《法律的概念》有感
大多数对于《法律的概念》的解读是带着前理解,这种前理解的来源以介绍性文章、师友的谈论等媒介为主,但是淹没在介绍性文字(或语言)当中的是文本所要针对的现实问题,哈特的观点仿佛是“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而理论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仅仅是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在教科书中并不是作为一个理论的核心来关注,而仅仅是作为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一部分而加以例行公事的程式化的介绍。

这种对理论和理论所要面对的问题的处理方式,或者说关注理论自身而轻视理论面对的问题,实际上割断了理论在历史上所面临的迫切问题或者说一个历史上的问题与我们当下的生活的联系。


所以我们可以不问哈特何许人也?也不问《法律的概念》诞生于什么样的背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更不会去思考困扰当时哈特的问题?我们就这样轻而易举的得到了哈特的知识成果——这个过程“简洁而凝练”,难道不该怀疑这一切得来的太容易了吗?哈特并没有设局让读者钻入误区,但读者也许因为过于追求知识的增长而把自己置于似是而非之中。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在阅读了《法律的概念》这本书后,我深受启发,对法律这一复杂而又重要的概念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法律,这个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频繁出现的词汇,其内涵和外延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深奥的问题。

作者在书中通过深入的分析和阐述,为我们揭示了法律的多面性和复杂性。

书中首先指出,法律并非是一种简单的规则集合,而是一个具有系统性和逻辑性的体系。

它不仅仅是条文的罗列,更是背后蕴含的价值和原则的体现。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平,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然而,这种秩序和公平并非是绝对的,而是在不同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和表现形式。

法律的制定并非是随意的,而是基于一定的社会需求和公共利益。

它需要考虑到社会的发展、文化的传承以及人民的意愿。

同时,法律的实施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执法者的素质、公众的法律意识以及社会的舆论压力等。

在探讨法律的本质时,作者强调了法律的强制性。

法律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制裁。

但这种强制性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特征,法律还具有规范性和引导性。

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做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选择。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律是不断演变和发展的。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着各自独特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

这些法律体系和文化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同时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也是书中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

法律和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道德是一种内在的约束,依靠个人的自觉和社会的舆论来发挥作用;而法律则是一种外在的强制,通过国家的力量来保障实施。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和道德会相互影响,法律会将一些基本的道德原则纳入其中,而道德也会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一定的影响。

此外,法律的解释也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由于法律条文的表述往往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因此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法律,这个词对于我们来说既熟悉又陌生。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听到、谈论到法律,但对于其真正的内涵和本质,却未必有深入的思考和理解。

读完《法律的概念》这本书,让我对法律有了全新的认识和感悟。

书中开篇就提到,法律并非简单的规则集合,而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

它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条文,更是在社会中发挥着实际作用的力量。

法律具有规范性,它告诉人们应当如何行为,设定了一定的标准和界限。

比如交通法规规定了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规则,让交通秩序得以维持;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的规则,保障了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法律的权威性也是其重要特征之一。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强制力作为后盾。

当有人违反法律时,将会受到相应的制裁和惩罚。

这种权威性使得法律能够有效地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然而,法律的权威性并不是绝对的,它也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运行,不能超越合理的界限。

法律还具有普遍性。

它适用于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如何。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句俗语就很好地体现了法律的普遍性原则。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种普遍性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同时,法律也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转变,法律也需要不断地修订和完善。

例如,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出现了许多与网络相关的法律问题,这就促使法律在这方面进行补充和更新,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

在书中,作者还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它更多地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约束行为。

而法律则是通过明确的条文和强制力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虽然法律和道德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重合,但法律不能完全涵盖道德的所有领域,道德也不能替代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方面。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法律,这个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听闻,却又似乎难以完全捉摸透彻的存在,究竟是什么?读完《法律的概念》这本书,我仿佛在一片迷雾中寻得了一些指引之光。

书中开篇就提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吗?在我们的惯常认知中,法律似乎就是由一系列明确的规则所构成,告诉我们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然而,作者通过深入的分析让我明白,法律并不仅仅是简单的规则罗列。

它更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与道德、习惯、权力等诸多因素相互交织。

比如,在某些情况下,道德准则会对法律的形成和实施产生影响。

一些道德上被广泛认可的行为,可能会逐渐被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违背道德的行为,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就让我思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究竟在哪里?是道德在引导法律的发展,还是法律在规范着道德的底线?书中还探讨了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的权威性并非仅仅来自于其强制力,更在于它被社会大众所认可和接受。

当人们普遍认为某项法律是公正合理的,他们就更愿意自觉遵守;反之,如果法律被认为是不公正的,那么即使有强制力的保障,也可能会遭遇抵制和反抗。

这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的共识和价值观,否则就难以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另外,关于法律的解释也是一个十分有趣且重要的话题。

同一条法律条文,在不同的情境和案例中,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

这并不是说法律是模糊不清的,而是因为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法官在解释法律时,需要综合考虑立法目的、社会背景、公平正义等多个因素。

这也让我意识到,法律并不是一尘不变的教条,而是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法律的执行过程同样充满了挑战和思考。

执法者需要在严格遵循法律条文的同时,也要考虑具体情况的特殊性。

如何在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前提下,做到合理执法、人性化执法,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和平衡的问题。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还了解到法律与权力之间的微妙关系。

权力可以推动法律的实施,但如果权力不受法律的约束,就可能导致滥用和不公。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一、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交锋回眸经典历史时刻———二战, 德国纳碎决然地把人权、平等、自由的价值从立法中摒弃, 于是引发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激烈交锋。

战后的纳碎犯面对审判时, 称其行为均有法律、政令、军令等依据, 罪从何来?面对此棘手问题, 自然法学派提出“恶法非法”:道德与法律应具内在一致性, 实在法与自然法须相符, 倘若实在法违背社会之道德, 此法即是非正义的, 便不具道德层面效力, 自然也不具法律层面效力, 即不是法律;分析法学派则主张“恶法亦法”。

审判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主张之法令、军令等因其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 故而无效, 该判决的公布预示着自然法学派在这场交锋中的伟大胜利。

二、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崛起分析实证法学派之法律和道德相分离之主张本已渐为公众接受, 然二战的爆发, 摧毁大众对奥斯丁学说之认同于弹指间, 同时认为“主权者命令学说”是法西斯专政之罪恶的代名词。

在民众和自然法学派双重指责及分析实证法学派亟待重构之背景下, 哈特在不改变实证立场的前提下提出独特的法律道德理论:法律与道德应相互分离, 唯此, 二者方可于自身领域释放应然效用, 法律实为经验之产物, 其本身是理性的禁区, 但鉴于道德、道德二者间有共同条件, 故二者应保持最低限度之联系。

三、哈特之规则说的评析哈特对法律命令说有效批判后, 提出自己的“规则说” (国内法律为第一性和第二性规则之结合的规范体系) 。

哈特的理论起点即义务的观点, 主张的第一性规则只于小型社会 (具共同感知、血亲及信念紧密联系且处稳定环境) 中运行。

他指出:当代社会具不稳定性、无效性等特征, 故需第二性规则。

“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审判规则”统归第二性规则, 其作用是对社会不足予以弥补。

第二性规则与第一性规则其定义是相对而言, 前者是后者的授予权利规则。

学者多数都了解“法本位”之争辩 (终以“权利本位”为主流) , 中国古代法律均被认为义务本位。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读了《法律的概念》这本书,我仿佛被卷入了一场关于法律本质的思考漩涡。

这本书没有那种晦涩难懂的长篇大论,而是用深入浅出的方式,让我对法律这个看似熟悉却又神秘的概念有了全新的认识。

作者在书中的阐述,就像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老船长,引领着我在法律的海洋中航行。

他没有一上来就给法律下一个生硬的定义,而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和生动的分析,让我自己去感受法律的内涵和外延。

就拿书中提到的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吧。

假设在一个小镇上,有一条规定:所有的商店在周日都不许营业。

这看起来是一条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吧?但是,如果有一家小杂货店的老板,在周日偷偷开了一会儿门,只为了给一位急需药品的老人卖药,这时候,我们该怎么看待这个行为呢?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老板进行处罚,还是考虑到特殊情况,认为老板的行为是合理的呢?这让我想到了我曾经亲身经历过的一件小事。

那是一个阳光明媚的周末,我和朋友一起去逛街。

路过一家小超市的时候,发现门口围了一群人,还传来了激烈的争吵声。

我们好奇地凑过去,想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

原来是超市老板在周日营业了,被巡逻的执法人员发现了。

执法人员态度坚决,说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而老板呢,一脸委屈,说他开门不是为了赚钱,而是因为有一位顾客昨天预定了一个生日蛋糕,今天必须要取走,如果不开门,就会耽误人家的生日聚会。

周围的群众也开始七嘴八舌地议论起来。

有人说,法律就是法律,不能违反;也有人说,这老板也是情有可原,不能太死板。

我站在那里,心里也在思考:这到底是法律的威严重要,还是人情的温暖重要呢?从这个小小的事件中,我深深地感受到,法律并不是简单的条文和规定,它背后涉及到的是各种利益的平衡和价值的判断。

就像这个超市老板的例子,如果单纯地处罚他,似乎符合法律的字面规定,但却可能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那份善良和互助。

再往深处想,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平。

但什么是真正的公平呢?是一刀切地执行每一条规定,还是在具体的情境中灵活判断?这真的是一个让人头疼但又必须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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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摘要]本文尝试用展开的方式考察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即联系个人生平、相关概念、历史背景甚至是写作方式来解读该书,《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所以读者可能无法找到在以往介绍该书的资料中总结的观点。

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标新立异来否定前人的知识总结,而是要在那些耳熟能详的观点中发掘哈特提出它们的原因,告诉我们为什么那个时代诞生了这本书,作者希望表达一种什么样的意象。

我希望用尽量严谨的文字,告诉大家《法律的概念》文字背后或者相关的知识。

[关键词]哈特实证主义法学法律故事服从意象
读书的方法有很多种,选择读书方法的标准就是对阅读者而言文本的重要性,以此出发才有了精读和略读的区别。

《法律的概念》这本书就个人而言有精读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习法理学绕不过的几本书之一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这点毋须多言,此其重要性一也;分析实证对于我们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再日渐显现,无论是语义实证还是逻辑实证,都具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这些客观因素,个人口味的转换也驱使着我把目光从当初本科的《为权利而斗争》们投向了一些理性冷静而又不乏睿智的文字。

读书一般是带着问题开始的,这个过程能回答很多以前的问题,也会产生很多新问题。

产生问题和回答问题的过程是互动过程,二者此消彼涨,似乎无穷尽矣。

在这一过程中达致了知识在质和量上的增长。

读《法律的概念》就是这样一个过程的典型。

因而这篇读后并不是“谈收获”的老套路,谈得更多的是体悟,收获和不解兼而有之。

收获需要的是分享和检验,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应。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畅销小说或者文坛经典,读一本学术书籍的过程期间的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

硬着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

我没那份定力沿着这个进路看完这本重要的书,而且我认为重要的书也不能这样对待。

于是我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

“知其然”即了解哈特的基本观点是比较枯燥的,这意味着从文本中筛选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筛选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套用了前人的总结,从而丧失了自己阅读的独立性,结论会流于肤浅片面,而且这种工作也完全可以用比较偷懒的方式——看他人写的介绍性文章,来完成,读后感《《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知其所以然”是一种与“知其然”相关的阅读过程,它所要针对的是:为什么此人会在那个时间那个地点提出这样的观点(甚或完成这样的文本)?在这种过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仅放在《法律的概念》这个文本上,因为这本书能给的信息只是部分的,它的背景无疑更为广阔,这种广阔就意味着某种对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这种以好奇为原动力的过程深深地吸引了我,兴趣油然而生。

除此以外我认为,不无裨益的是,这种探求也在无意间进一步澄清以前一些认识模糊区。

不可避免的,有人还会追问“知其所以然”的意义何在。

这里必然涉及对待文本的态度问题。

文本提供的是什么?也许有人会说是知识,我认为这是一种绝对的看法,文本至多提供的是信息。

知识这个词语包含了肯定的价值判断,而这些文本能所提供的能够符合这种肯定的价值判断吗?不然,离开了历史的解读,所谓的“知识”也许仅仅是被肢解、拼凑的信息。

拿《法律的概念》来说,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本书谈的是:哈特在批判奥斯汀的“法律命
令说”基础之上提出的“规则说”,即国内法律是由第一性规则和第二行规则的结合构成的一个规范体系,他在坚持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同时,也承认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等等。

并且有这种“进化论式”的感觉:哈特的观点比奥斯汀要完善。

这种解读文本的方式是静态受动的。

在肯定时间精力有限的前提下,这种方式有其合理性。

但是如果是对自身而言甚至是对研究一门学科而言具有重要价值的文本,这种方式是值得商榷的。

在这种方式里,文本的信息被我们提取,形成了某种认识。

提取的过程无形中赋予了认识生命力,这种生命力“似乎在开辟原理生活实践的自身的历史和世界”,当我们以后在就该认识进行讨论时,“往往不是从这些生活现实中具体的历史事件入手,而是直接从抽象的一般理论入手,不是使理论回到生活现实,而是在远离生活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1]
离开了文本自身的创作历史环境以及作者感受,我们得到的是僵化的信息,而非完整的知识,即使能倒背如流也是流于全面的肤浅。

文本并不是物化的文字和纸张,而是思想传递的载体,思想虽然具有超越时代的一面,但是同样也无法摆脱时代、家国的烙印。

大多数对于《法律的概念》的解读是带着前理解,这种前理解的来源以介绍性文章、师友的谈论等媒介为主,但是淹没在介绍性文字(或语言)当中的是文本所要针对的现实问题,哈特的观点仿佛是“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而理论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仅仅是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在教科书中并不是作为一个理论的核心来关注,而仅仅是作为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一部分而加以例行公事的程式化的介绍。

这种对理论和理论所要面对的问题的处理方式,或者说关注理论自身而轻视理论面对的问题,实际上割断了理论在历史上所面临的迫切问题或者说一个历史上的问题与我们当下的生活的联系。

”[2]所以我们可以不问哈特何许人也?也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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