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读书笔记
民法总则读后感

民法总则读后感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则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规定,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对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首先,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人的尊严和权利的重要性。
在民法总则中,对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强调了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保障。
这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每个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更加注重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也要更加珍惜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和谐、公正的社会。
其次,民法总则对合同的规定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和法律效力。
在民法总则中,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强调了合同在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性和法律效力。
这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更加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要认真履行自己的承诺,也要求他人认真履行合同,这样才能构建一个诚信、稳定的社会环境。
最后,民法总则对侵权责任的规定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侵权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
在民法总则中,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和赔偿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强调了侵权行为对他人权益的侵害和社会秩序的破坏。
这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每个人都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更加注重保护他人的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求他人不得侵犯自己的权益,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对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更加注重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也将更加珍惜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这样才能更好地融入社会,更好地发展自己,也更好地构建一个和谐、公正的社会。
空玄清:王泽鉴民法总则读书笔记之二

空玄清:王泽鉴民法总则读书笔记之二权利?都是权利吗?一、关于权利那点事对于权利是什么,可谓神有神说,鬼有鬼论。
流传在人世间的比较符合法律人的胃口是法益说,首先法律是一种利益,然后法律予以保护。
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上的之力。
通说的正确性在于听起来很有道理。
二、请求权权利人得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谓之请求权。
请求权不是独立的权利,是某权利的权能。
比如说债权的权能,物权也会产生权能,比如物上请求权,等等其他权利。
请求权乃权利的表现,与权利本身非属同一物,故请求权虽因时效完成而发生抗辩权,但权利本身仍然存在,只是无法发挥作用罢了!某教材都认为请求权属于权利,也是醉醉哒!三、抗辩权DATE:10月8日权利人行使权利时,相对人所得提出对抗权利人者,称之为抗辩。
此所谓之抗辩,包括狭义的抗辩以及抗辩权。
所谓狭义的抗辩,是指使请求权归于消灭的抗辩,抗辩权则是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时受到限制而已。
(一)狭义抗辩1、权利障碍抗辩权利障碍抗辩,是指权利人主张的请求权根本不发生。
例如:A.契约不成立、B.法律行为之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C.限制行为能力人自为法律行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D.法律行为违反强行规定、E.法律行为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F.法律行为不依法定方式、G.自始客观给付不能、H.无权代理人未得本人之承认。
2. 权利消灭抗辩权利消灭抗辩,是指权利人主张的请求权曾经一度存在,嗣后却归于消灭。
例如:债之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法律行为经撤销等。
(二)抗辩权在这里输(1) 永久性抗辩权:指经抗辩权人拒绝给付后,债权人之请求权永久不得行使。
例如:诉讼时效抗辩权(2) 暂时性抗辩权:指经抗辩权人拒绝给付后,债权人之请求权暂时不能行使,但待抗辩原因消灭后,债权人仍得行使请求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穷困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四、形成权权利人得单方以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改变,此种权利作用谓之形成权。
1. 单纯形成权与形成诉权依权利人之意思表示,于相对人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就改变法律关系内容者,为单纯形成权。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总则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论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第一章自然人第二章法人第三章非法人组织第三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第四编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第一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二章代理第三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期限民法的概念和含义 (4)民法的调整对象 (6)民法的性质 (8)民法的本位 (9)民法的渊源 (9)民法的效力 (1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2)平等原则 (13)自愿原则 (14)公平原则 (14)诚实信用原则 (1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5)公序良俗原则 (16)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16)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6)民事法律事实 (17)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1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4)监护 (26)自然人的住所 (30)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32)宣告死亡 (34)法人的概述 (36)法人的分类 (38)法人的机关 (4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3)法人的分支机构 (46)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46)法人的登记 (50)非法人组织 (51)其他非法人组织 (5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54)物 (55)动产与不动产 (57)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58)主物与从物 (58)原物与孳息 (59)特定物与种类物 (59)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59)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59)有主物与无主物 (59)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59)智力成果 (60)其他客体 (60)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60)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6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64)意思表示 (64)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 (68)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状态 (70)附条件与附期限 (72)代理 (73)委托代理 (74)法定代理 (80)期限 (81)诉讼时效 (82)除斥期间 (91)民法的概念和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总则笔记(孙鹏)

民法总则笔记(孙鹏)民法总则(孙鹏)第一章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一、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1、财产之分类(1)a、有形财产b、无形财产(2)a、积极财产:对财产拥有人能发生正面价值b、消极财产:对财产拥有人构成不利总合财产: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结合起来所呈现出的财产状况。
2、在民法上称之为“财产”的财产的属性①有用性(实用性):并不要求具有价值(凝结着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如土地。
②稀缺性:并不是诸人见之有份,人对之有追逐的动力。
③可控性:那些人类生产力无法控制的东西不能成为法律的财产。
④外在性:财产原则上...应存在于人体之外。
例外:遗体的捐赠,遗体便成为了财产,但这种情况下不能够违反公序良俗。
而且当义务人临时决定不履行对权利人的承诺时,不能强制其履行。
3、财产关系的分类①静态的财产关系:a.所有关系。
.b.占有关系。
.②动态的财产关系:a.分配关系(按劳分配,按资分配,国家参与国民经济,商品交换关系分配的财政税收)b.财产继承关系c.亲属间的抚养关系d.因国家征收、征用等形成的财产关系③二者的联系:静态财产关系是动态财产关系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动态财产关系的目的与归属。
民法要调整财产关系,但不是调整所有财产关系,而只是那些主体平等的财产关系。
(二)人身关系:1、与人密切联系,不可分割而且又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是与财产关系本质的区别,但它存在间接的经济内容)Eg:若花上5万元,要求别人卖你一条腿(1)一般意义上人身关系可能发生的财产关系:a、财产继承b、人身关系受到防碍,人身受到伤害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
(2)人格商品化——不是对人格的践踏,而是体现了人格的价值。
Eg:明星代言产品——明星商品化权的实现。
空玄清:王泽鉴民法总则读书笔记之十一

空玄清:王泽鉴民法总则读书笔记之十一物的分类之一一、不动产和动产 DATE:10月19日不动产如不动产分成土地和土地定著物1.不动产:土地和土地之定著物。
(1)土地:土地是这个国家民族发展的前提,是孕育中华民族的根本。
大陆范围内的土地归属于公有,分成国家所有(物权法: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如果土地中的土沙属于土地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的物。
矿产没有出产之前,矿藏的性质和归属如何,值得研究。
未出产之前,属于土地的一部分,因为土地本来就是本国所有,矿藏也是国家所有。
但是不管是否具有采矿权人采取的矿产(动产)均归属于国家所有。
(2) 定著物:界定1、具有独立性:非土地之构成部分,但是附着于土地上,独立的供人适用的物。
定著物是社会观念上是独立的物。
比如水井不是定著物。
2、具有固定性。
非经毁损不能改变其物理性质的物。
3、不具有临时性。
临时性适用的物,不是定著物。
比如临时搭建的戏台,属于动产。
与土地出产物不同:土地出产物是从土地分离出来的无机物和有机物,范围上比天然孳息的范围要广。
案例1、轨道:如果是火车的轨道,属于定著物,但是临时性搭建的,比如说拍戏过程中,为了机器的临时使用的,此时属于非定著物。
2、房屋属于定著物,未完工但足遮避风雨之房屋亦为定著物。
二、动产不动产以外之物。
三、这动产和不动产区分的标准1、区分的理由有两点:(1)物理上的位置能否轻易变更。
(2)社会的意义以及经济上的价值的差别。
参见:洪逊欣,中国民法总论,页码217页。
2、区分的主要意义不动产物权之取得、设定、丧失、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动产物权之变动,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二、主物和从物 DATE:10月19日 1、含义主物: 需要从物之帮助始能独立发挥其效用之物。
从物: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
2、要件1.主从物系数件独立物之间的关系,亦即主物非从物之成分2.从物必须常助主物之效用3.主物与从物必须同属于一人4.需交易尚无特别习惯:指判断某物是否为从物时,交易习惯具有优先性。
民法总论读书笔记

民法总论读书笔记民法总论读书笔记篇一: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读王老先生《民法总则》,字里行间,通透平实而不晦涩;其结合学说与判例的形式,使人联系实践,易于知解,盖民法总则,乃民法物权法、债法、婚姻法、继承法共有之抽象,提取最小公因式,便于立法之系统、精细。
台湾民法立法例采德国、瑞士、法国之形式内容,更多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抽象概括之优点,立法例上采总则-分则形式,此种形式不紧使民法系统全面疏而不漏又能最大程度上减少法律碰撞产生的漏洞,同时在适用上给予较明确的规范价值位阶的指引。
民法总则是分则“形而下”之“上层”,学习民法总则便于体系的掌握民法全面概貌。
为更加细微掌握民法各支流打下基础,由树根及于枝末而水到渠成,笔者品读半月,获益匪浅,于此整理,从头至尾,以点带面,是为巩固所得而留日后温故知新。
全书十二章,盖第一、二章乃偏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
是关于民法渊源与民法解释及漏洞补充的内容,此内容于其《民法思维》对应内容相当,又因此部分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类似之描述早在魏德士《法理学》及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得知,且固认为更加详实。
然绪论以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为引入,别开生面。
耶林认为为权利而斗争不但是权利,更是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其此番论述,激情而鞭辟入里,其说到的关键词“权利感情”,国家应该培育民众之权利感情,对于国民施行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
其得出的结论是“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其认专制政府蔑视私权,人民盲从,在外国侵略时必将萎靡不振。
然引用文人鲁迅的一句话“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更反思中国和世界历史,多少国家虽处专制,但毅然可以保留自己的文明,如晚晴以后的中国。
之所以如此,我认为人民的某些权利感情是与生俱来的,是带有自然法属性的,社会、政治属性之权利固可压抑,但自然属性之权利,断不可剥夺。
法律出版社王利明《民法》总则笔记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1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应平等相待,这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核心和灵魂,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类型法律关系的根本所在。
2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
当然,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
民法总则读书笔记
民法总则读书笔记我们在阅读书籍或文章时,遇到文中精彩的部分或好词佳句和自己的心得、体会,随时随地把它写下来的一种文体。
民法总则书中一些比较震撼的文字摘录如下:1. 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以权正义,一手之执宝剑以实现正义,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
衡器而无宝剑,只是有名无实的正义。
2. 在斗争中,胜负之数不是取决于理由的多少,而是决定于力量的大小。
不过人世的事常不能循着直线进行,多采取中庸之道。
3.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世纪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对于不法行为,精神上感觉痛苦。
4. 人类除肉体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
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观之,则为权利。
没有法律,人类将于禽兽无异。
5. 权利与人格结为一体时,不问是哪一种权利,均不能以计算价值之多少。
此种权利不是物质上的价值,而是观念上的价值.6.最喜欢他举的这个例子:英国人的权利意思强烈。
英国人旅行欧洲大陆,若受旅馆主人或马车驾驶者的欺骗,纵令基于出发,意愿延期启行,向对方交涉,虽牺牲十倍的金钱,亦所不惜。
7. “勿为不法”固然可嘉,“勿宽容不法”尤为可贵。
8. 世上的不法之事莫过于执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坏法律。
法律的看守人变为法律的杀人犯,医生毒死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者,这是天下最悖常理之事。
9.在古罗马,法官shou贿,便处死刑。
法官审判,不肯依据法律,而唯金钱多少,势力大小,法律消灭了,人民就由政治社会回归到自然社会,个人均用自己的腕力,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势之必然。
10. 国民是个人的总和,个人的感觉如何,思想如何,行动如何,常表现为国民的感觉思想的总和。
不能勇敢保护自己权利的人,哪肯为国家的名誉,为民族的利益,牺牲自己的生命。
所以国法上能够争取民权,国际法上能够争取主权的人,常常是私法上英勇善战之人。
11. 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予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
12. 这段写的尤为精彩:专制国家的门户常常开放给敌国进来。
民法典总则编案例研习阅读笔记
《民法典总则编案例研习》阅读笔记1. 第一章民法典总则编概述民法典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汇编,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
总则编作为民法典的开篇,具有统领全局的作用,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基本制度以及民事权利的基本内容。
本章将对民法典总则编进行概述,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和作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这些原则是民事法律活动的根本指导方针。
民事主体的基本制度: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监护制度、代理制度等。
民事权利的基本内容: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这些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和行使权利的基础。
民事主体的界定与地位: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界定及其在法律中的地位进行了深入研究,有助于理解不同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体系的建构与保护:对民事权利的建构、保护及救济途径进行了详细阐述,强调了权利保护的重要性。
本章通过选取典型的案例,对民法典总则编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案例涉及民事主体的认定、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等方面。
通过本章的学习,我对民法典总则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对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基本制度和民事权利的基本内容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通过案例解析,我对法律的应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深入研究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章的学习让我对民法典总则编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为后续深入学习民法典其他编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我将继续深入学习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实务能力,为更好地服务当事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贡献。
在接下来的学习中,我将重点关注民事主体的具体规定、民事权利的详细内容和法律适用中的实际问题。
我将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和研究,提高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为将来的职业生涯做好准备。
1.1 民法典总则编的意义民法典总则编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整个民法典中起着统领性的作用。
民法总则读后感
民法总则读后感《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性法律,它规定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也对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首先,阅读《民法总则》让我对法律的严谨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民法总则》中,各项规定都经过了精心的推敲和论证,确保了法律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例如,在物权的规定中,对于不动产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包括不动产的种类、权利的设立和转让等,这些规定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确保了法律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对法律的制定过程和严谨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尊重和信任法律的权威性。
其次,阅读《民法总则》让我对法律的权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工具,它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
在《民法总则》中,对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婚姻家庭的规定中,对于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对法律的权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尊重和遵守法律的规定。
最后,阅读《民法总则》让我对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工具,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民法总则》中,对于合同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界定,保障了合同的履行和维护了市场秩序。
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对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珍惜和尊重法律的作用。
总之,《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性法律,它规定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对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尊重和信任法律的权威性。
同时,我对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珍惜和尊重法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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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读书笔记
我们在阅读书籍或文章时,遇到文中精彩的部分或好词佳句和自己的心得、体会,随时随地把它写下来的一种文体。
民法总则书中一些比较震撼的文字摘录如下:
1. 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以权正义,一手之执宝剑以实现正义,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
衡器而无宝剑,只是有名无实的正义。
2. 在斗争中,胜负之数不是取决于理由的多少,而是决定于力量的大小。
不过人世的事常不能循着直线进行,多采取中庸之道。
3.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世纪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对于不法行为,精神上感觉痛苦。
4. 人类除肉体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
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观之,则为权利。
没有法律,人类将于禽兽无异。
5. 权利与人格结为一体时,不问是哪一种权利,均不能以计算价值之多少。
此种权利不是物质上的价值,而是观念上的价值.
6.最喜欢他举的这个例子:英国人的权利意思强烈。
英国人旅行欧洲大陆,若受旅馆主人或马车驾驶者的欺骗,纵令基于出发,意愿延期启行,向对方交涉,虽牺牲十倍的金钱,亦所不惜。
7. “勿为不法”固然可嘉,“勿宽容不法”尤为可贵。
8. 世上的不法之事莫过于执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坏法律。
法律的看守人变为法律的杀人犯,医生毒死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者,这是天下最悖常理之事。
9.在古罗马,法官shou贿,便处死刑。
法官审判,不肯依据法律,而唯金钱多少,势力大小,法律消灭了,人民就由政治社会回归到自然社会,个人均用自己的腕力,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势之必然。
10. 国民是个人的总和,个人的感觉如何,思想如何,行动如何,常表现为国民的感觉思想的总和。
不能勇敢保护自己权利的人,哪肯为国家的名誉,为民族的利益,牺牲自己的生命。
所以国法上能够争取民权,国际法上能够争取主权的人,常常是私法上英勇善战之人。
11. 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予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
12. 这段写的尤为精彩:专制国家的门户常常开放给敌国进来。
改专制政府无不蔑视私权,赋税随意增加,没有人反对,徭役任意延长,没有人抗议。
人们养成了盲从的习惯,一旦遇到外敌来侵,人民必萎靡不振,移其过去盲从专制政府以盲从敌人政府。
1. 对于个人自由的保障,应当遵循“有疑义时为自
由”的原则,以私法为优先,其理由系个人乃自己事务的最佳判断者以及照顾者,选择的自由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2. 政府必须保护私法制度能够有发挥其功能的条件,并排除契约自由的滥用,政府为更高的价值或社会公益而强制或干预时,应有正当的理由。
3. 关于民商关系的阐述:引自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引用德国学者里赛尔的名言:商法在交易错综复杂之里程碑上,常作为民法之向导,且为勇敢之开路先河。
亦即成为民法吸取新鲜思想而籍以返老还童之源泉。
4. 总则的缺点:利之所在,弊亦随之:一、原则与例外的复杂关系。
抽象的规定的优点在于概括,其缺点系必须创设例外。
二、法律适用上的个编关联。
抽象化的规定脱离了实际的法律生活,增加了理解以及法律适用的难度。
1. 请求权基础:指的是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既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2.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后,取得其权利者,其处分行为至始有效。
3. 业语言对对于任何学科,均属必要。
法律概念乃法律复杂思维的思考过程,以及价值判断、利益衡量之简约的
称谓,为法律人思考的工具。
1. 一百年民法的三项重要的贡献:一、使法律制度科学化;二、引进了私法的理念以及权利的意识;三、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私法秩序。
2. 民法“以人为本”的伦理基础在于“人的互相尊重”:即每个人得要求他人尊重其存在以及尊严,而此需以尊重他人为前提。
如康德提出的道德上基本诫命:人之为人,其自身系属目的,不得仅以目的适用之。
黑格尔云:法的基本命令是:自以为人,并敬重他人为人。
其表现于法律的,系相互肯定的为同享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3.基于人的本位和人的尊严的伦理基础,产生了以下民法的基本原则:
人的保护,维护其人体性以及人格关系,为民法的首要任务;
肯定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的地位从事法律生活。
权利能力以及行为能力不得抛弃。
人的自由应收保护,不得抛弃。
个人不但在其私人领域享有法律上的自由,并的与他人形成彼此间的法律关系,因而建立私权自治以及权利行驶自由原则
人即为权利主体,享有法律上行动自由,自应就其行为负责。
“人的互相尊重”伦理原则的法律化,乃指个人之自由的范围以及权利的行驶应顾及他人或更高的价值利益。
1. 民法的发展趋势之“个人自由的维护以及权利的实现得借助于团体的协力”。
如工会与雇主签订的团体契约;消协得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损害补偿的集体化,既由责任保险、无过失补偿以及社会安全制度,更公平、有效地分散损害。
2. 诚实信用原则乃规范私法关系的帝王条款。
3. 民法的修订固然重要,但是法律的有机发展终有赖于判例学说共同协力促成的“宁静革命”,以及对法学思考方法的更新与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