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概念对比
【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1、民法是私法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论 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
3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对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
4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5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6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7 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8 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9 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10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11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12 民事义务: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13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4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
15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6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7 监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8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9 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四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概念比较

(一)主体——自然人与法人l 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1.权利能力是可能性,权利是现实性2.权利能力包括权利和义务,权利不包括义务3.权利能力是主体资格,与主体不可分离,所以不能被限制、抛弃、转让和继承,具体权利可以与主体分离。
l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异同:1.相同点:均是对失踪人资格的宣告,均保护失踪人利益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2.不同点:(1)规范保护点不同(宣告死亡涉及失踪人配偶和近亲属的人身权、继承权的保护,宣告失踪则无)(2)法律要件不同(时间要求不同,申请人有无顺序不同)(3)法律效力不同(宣告死亡推定失踪人自然死亡,以失踪人住所地为中心产生的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宣告失踪仅产生财产的代管和债务的清偿)PS: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在宣告程序上无必然联系。
l 约定监护与委托监护的区别:二者都是合同设立监护,但有区别。
1.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2.委托监护是意定监护,是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确定非监护人代行监护职责的协议,委托的不是监护权,仅是监护职责;受委托人不是法定监护人,仅是履行监护职责的临时监护人l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1.设立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以人为基础;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
2.设立目的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可以营利,也可以为公益;而财团法人的设立是为公益。
3.设立人与法人的关系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该法人成立之后,是该法人的组成人员,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设立后,与法人脱离关系,既不是法人的成员,也不参与和决定法人的食物,更不享有该法人的利益。
特别是有的捐助人在法人成立后或在法人成立前就死亡,该财团法人是根据他的遗嘱设立的。
4.设立行为不同。
社团法人设立的行为属于共同的法律行为,而且是生前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单方行为,有的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5.有无意思机关不同。
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通过自己的机关的意思制定章程,约束法人的活动;而财团法人则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二是按照设立人,他人的意志进行法人的活动,所以,理论上称社团法人是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是他律法人。
民法主要概念比较

民法主要概念比较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概念:(1)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2.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概念:(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2)民事权利: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具体的、可能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从事了具体的民事活动,才能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则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体现。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1)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独立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必要条件。
(2)是国家赋予法人有以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资格区别:a.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取得、同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取得时间上则不一致。
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识别能力为前提,凡有基本识别能力的自然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每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范围完全一致。
c.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要由法人机关来实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通过其自身的活动实现。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概念:(1)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2)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宗旨不同。
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
民法的概念与本质民法总论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
01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法的渊源主要包 括制定法、习惯法和判例法。
03
02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 形式。
04
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 公布的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习惯法是指经过长期实践被普遍遵守并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05
06
判例法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遵循 的先例,对后来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总结词
根据法律条文的客观目的和社会利益进行解释。
详细描述
客观目的解释是通过考虑法律条文的客观目的和社会利益来解释其含义。这种方法认为, 法律条文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应该优先考虑社会利益和公共利 益。在客观目的解释中,解释者需要全面了解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要求,并能够将其
与法律条文的含义联系起来,以得出正确的解释结论。
民法通过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 的各项权利,保障民事主体自 由意志的发挥,促进民事主体 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
民法通过规定权利救济方式和 救济途径,为民事主体提供法 律保障,确保民事主体权利受 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 救济。
民法是私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 自主意愿,不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干预。
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对人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约束力。一般来说,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所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的自然人和法人。在这个范围内,民法对于所有民事主体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对人的适用范围的具体规定
在具体规定上,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至死亡时终止。同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自其成立 时开始,至其解散或注销时终止。此外,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法的适用对象,但需 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总论

• 分析: • 本案中,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认识约会,这种关 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既不 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 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 法规范调整的关系。张男的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 但不具有法律的非难性,李女所提出的精神损害 赔偿请求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一 般建立在对人格权侵害的基础上,张男的行为未 侵害李女的人格权,因此,张男不存在对李女的 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 答案:D • 【案情介绍】 刘某与王某系邻居,王某为其所在地的镇长,刘 某为一集邮爱好者,其收藏的“祖国山河一片红” 的邮票早已使王某垂涎欲滴,但又不愿意按市场 价购买该套邮票。2000年,刘某申请宅基地建房 被王某所知,王某便指示相关人员拖着不办。刘 某找到王某,王某对刘某说,如果将“祖国山河 一片红”的邮票以2000元卖给我,此事可成。刘 某无奈,只好按照王某的要求将邮票转让于王某。 王某遂批准了刘某的宅基地。房屋建好后,刘某 便以胁迫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 “祖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并为此引起纠纷。
• (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又称私法自治,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法定 范围内广泛行为自由,依据自己意志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最高指导原则和其他制 度构建的基础。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
• 2012年司法考试题 • 11.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 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 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 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 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 尚差20分。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 是正确的? • A.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 B.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 • C.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 • D.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
民法名词解释(总论部分)

第一章(10)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例系统编纂的民事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3、民法学狭义的民法学是以阐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又称民法解释学;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等。
4、民商分立民商分立是将民法和商法分开,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既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
5、民商合一民商合一是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其表现形式是只有民法典,没有商法典。
6、财产狭义的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广义的财产(又称总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力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券和债务,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7、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8、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9、亲属权亲属权是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权利。
10、习惯作为民法渊源的习惯,是指习惯法,是经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赋予其民法规范效力的习惯。
第二章(5)1、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始终的根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指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中的作用。
3、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4、公平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
5、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第三章(48)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总论概念对比

一、民法总论1、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神情,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二者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宗旨不同。
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
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
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
其次,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
所谓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
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应该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
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注意:意外事件宣告死亡,其起算点是失踪日的当天,而不是次日。
热点:被宣告死亡人再婚问题的处理办法,如果在宣告判决前再婚的,构成重婚;如果在宣告判决后再婚的,被宣告死亡人不知道死亡宣告的,仍然构成重婚,被宣告死亡人知道死亡宣告的,不视为重婚。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失效制度。
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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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概念对比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
民法总论概念对比
(一)主体——自然人与法人
l 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权利能力是可能性,权利是现实性
权利能力包括权利和义务,权利不包括义务
权利能力是主体资格,与主体不可分离,所以不能被限制、抛弃、转让和继承,具体权利可以与主体分离。
l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异同:
相同点:均是对失踪人资格的宣告,均保护失踪人利益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不同点:(1)规范保护点不同(宣告死亡涉及失踪人配偶和近亲属的人身权、继承权的保护,宣告失踪则无)
(2)法律要件不同(时间要求不同,申请人有无顺序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宣告死亡推定失踪人自然死亡,以失踪人住所地为中心产生的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宣告失踪仅产生财产的代管和债务的清偿)
PS: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在宣告程序上无必然联系。
l 约定监护与委托监护的区别:
二者都是合同设立监护,但有区别。
1.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
2.委托监护是意定监护,是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确定非监护人代行监护职责的协议,委托的不是监护权,仅是监护职责;受委托人不是法定监护人,仅是履行监护职责的临时监护人
l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设立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以人为基础;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
设立目的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可以营利,也可以为公益;而财团法人的设立是为公益。
设立人与法人的关系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该法人成立之后,是该法人的组成人员,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设立后,与法人脱离关系,既不是法人的成员,也不参与和决定法人的食物,更不享有该法人的利益。
特别是有的捐助人在法人成立后或在法人成立前就死亡,该财团法人是根据他的遗嘱设立的。
设立行为不同。
社团法人设立的行为属于共同的法律行为,而且是生前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单方行为,有的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有无意思机关不同。
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通过自己的机关的意思制定章程,约束法人的活动;而财团法人则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二是按照设立人,他人的意志进行法人的活动,所以,理论上称社团法人是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是他律法人。
设立方式不同。
国外对社团法人采取准则主义;社团法人采取许可主义。
l 合伙与法人的区别:
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法人成立复杂。
合伙是不具有权利能力的团体;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
合伙是共有财产;法人是独立财产。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法人是独立责任。
(二)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l 绝对权与相对权二者的相对区别:
1.绝对权的义务人不特定;相对权的义务人特定。
2.绝对权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无义务,义务人负有义务但不因此而享有权利;在相对权的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
3.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但相对权只能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4.绝对权大多是公开的,故适用权利公示原则,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相对权都是一种不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不具有公示性,所以债权人一般
不得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5.绝对权受到侵害,其救济方法首先要考虑恢复原状,而后才是赔偿损失的应用;而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
l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义务是人在法律上所受的行为约束,体现义务人的自觉、自愿履行的特点(意思自治)责任是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体现对权利的救济和法律强制性、制裁性的特点
(三)法律行为
l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事实行为是非表意行为;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
事实行为产生法定效果,法律表现为强行性规范;法律行为产生意定效果,法律只起补充作用。
事实行为不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定,尤其是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事实行为的本质在于其客观性;法律行为的本质不在于事实构成,而在于意思表示。
l 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
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旨在产生当事人希望产生的法律后果。
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并非产生行为人希望产生的法律后果。
除上述区别,准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相类似,故类推适用(准用)法律行为规则。
l 法律行为与好意施惠行为(情谊行为)的区别:
法律行为产生的后果是行为人想要产生的法律后果;好意施惠行为是发生在法律层面以外的行为,行为人没有受法律约束的任何意思。
法律行为的当事人须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效力的约束);好意施惠行为的当事人(给付者和受领者)均不具有受法律上的约束的意思或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
l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财产行为的再划分)的区别:
法律效果不同。
负担行为产生给付义务效果;处分行为产生直接的权利变动效果。
标的物是否特定不同。
负担行为的客体不特定;处分行为的客体必须特定。
对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处分权要求不同。
处分行为的主体须有处分权。
是否要求公示不同。
处分行为须公示才生效;负担行为一般不予以公示。
l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关系:
负担行为是使一方当事人对与其相对的他方承担特定给付义务的行为,旨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效果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变动效果的行为。
两种行为存在并存关系(两行为基于同一客体并存)与非并存关系。
并存关系:(1)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均有效;(2)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均无效;(3)负担行为有效,处分行为无效;(4)负担行为有效,处分行为或有效或无效
非并存关系:(1)仅有负担行为,而无处分行为;(2)仅有处分行为,而无负担行为。
l 条件和期限的区别:
条件应当是当事人无法预知、将来可能发生、客观上不能确定的并由当事人自行选定的合法事实。
(身份行为、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原则上不得附条件)
期限是可知的、确定的、一定会到来的事实。
(四)代理
l 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制度功能不同。
狭义无权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利益为重,赋予了第三人可利用的救济措施;表见代理着重保护善意第三人。
构成要件不同。
主要区别于被代理人有或无可归责性。
法律效力不同。
狭义无权代理法律效果为效力待定;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为有效,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l 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的区别:
性质不同。
无权代理是无代理权;滥用代理权则有代理权。
表现形式不同。
滥用代理权有自己代理(非经本人同意)、双方代理(非经双方本人同意)、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法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代理人利用享有代理权的便利条件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律后果不同。
真正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表见代理有效);滥用代理权或无效、或可撤销、或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意思。
l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名义”不同。
无权代理是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的法律行为;无权处分是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行为内容不同。
无权代理为法律行为;无权处分可为事实行为,也可为法律行为。
另外,合同的主体、相对人是否有过失(此处仅指真正无权代理)也不同。
(五)诉讼时效
l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区别:
引起的原因不同。
中止是客观原因(不可抗力、其他障碍);中断是主观原因(权利人提起诉讼或提出请求,或义务人履行义务)。
法定事由消灭后,时效计算不同。
中止继续算;中断重新算。
发生的时间不同。
中止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中断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任何时候。
l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适用的权利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形成权。
制度价值不同。
诉讼时效尊重新秩序;除斥期间维持原来的法律关系,最快结束不确定的法律关系。
期间届满后的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除斥期间消灭实体权。
期间是否可变不同。
诉讼时效可以延长、中止、中断;除斥期间不可变。
期间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最大容忍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单行法的规定起算);除斥期间从行为成立、可提出形成权时起算(特殊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
适用要件不同。
诉讼时效以债权请求权怠于行使连续经过法定期间为要件;除斥期间以形成权的存续经过法定期间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