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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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韩松)

民法总论(韩松)

民法总论(韩松)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我国古代《尚书孔传》中出现,但并非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词源●私法意义上的词源源于罗马市民法●“民法”一词清末由日本传入我国重点提示:“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市民法,“民”指一国所有人。

二、民法的概念●《民法通则》第二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书: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民法概念的区分(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1、实质民法: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形式民法:以民法典或民法命名的系统编纂的规范性民事法律文件。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1、广义民法:调整所有私人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指全体私法而言。

民商一元体例,通常为广义民法,如《意大利民法典》。

2、狭义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仅指私法中一部分。

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其民法则是狭义的,是指除商法以外的私法。

(三)民法与民法学1、区别联系:民法为民法学研究提供了对象和资料,民法学为民法的立法实施提供了理论依据,指导促进了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也丰富了民法学的研究内容,促进了民法学的发展。

重点提示: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部门,而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门学科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概说1、概念: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对象:古罗马法学家认为民法属于私法3、公私法的划分1)主体说:参与主体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德国学者的通说)2)性质说:性质来考察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权利关系说:平等关系●统治关系说:非统治关系●生活关系说:私生活关系(日本学者的通说)重点提示:私人或私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平等关系、私生活关系4、本书: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私人之间(包括私人团体之间)及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发生的以主体私人利益或独立自我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王利明_民法总论

王利明_民法总论

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划分公、私法的标准:1、利益说2、意思说3、主体说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民法总论》课件

《民法总论》课件
03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监护制度
在自然人下落不明或生死不明时,依法对其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制度。
根据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要式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而不要式行为则没有形式要求。
根据是否涉及对价,有偿行为需要支付对价,而无偿行为则不需要。
根据是否需要实际履行,诺成性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实践性行为则需要实际履行才能成立。
总结词
2. 无效的法律行为
3.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的中止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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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效的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
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种
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总结词:构成要素
详细描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如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现代研究罗马法的意义:是早期市场经济的经典法律。
第一编
民法总论
欲治法学,必先治民法 欲治民法,必先治罗马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著名的罗马法格言
“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

“我们希望在教导人们行善时不仅借助刑罚的威慑,而 且也利用奖赏和鼓励”--------《国法大全》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人 他应当得到的部分。”——《法学阶梯》
的担保、时效和占有等。)
第一编
民法总论
19世纪初,几乎所有西欧国家都处于法国的统治之下, 拿破仑的军队打到哪里就把民法典带到哪里。有些国 家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本国的民法典,有 的国家则干脆直接适用《法国民法典》。 “作为一部影响及于全世界的法 典,《法国民法典》所体现的启 蒙思想和自由精神,对于任何地 方、任何时代寻求自由和解放的 人民,都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和 价值,对于任何一个想要建立新 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具有极大 的益处。法国人民对《法国民法 典》也异常珍爱,几次想要改造 而又舍不得,故到目前为止,法 典基本上保持了原貌。”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三)现代民法
◆背景:垄断资本主义社会时期 ◆代表:《德国民法典》
◆时间:1896年完成,19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特点 1.公法私法相互渗透,出现私法公法化的趋势。 2.民商分立向民商合一发展。 3.两大法系相互吸收各自的优点。 4.体系合理、逻辑严谨、用语精确、概括方法的运用。
◆《说文解字》:“律,均布也”。所谓均布,是 古代调音律的工具,把律比作均布,说明律有规范 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 ◆《唐律疏议.名例》称“法也律也,故谓之律”, ◆ 战国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 鞅传授,改法为律”,

民法总论完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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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都是公法 二、公法和私法区分: 为私法划定保障的范围,此领域内私法自治。 为国家划定边界,越此无效。 以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区分为基础。 三、所有都是私法,私法是公法的基础。 凯尔森强烈反对公私法之分:“私法规范无疑体 现了保护国家利益,所谓‘公’益的职能。故且不 论这一特殊情况,人们总不能否认维护私人利益也 是合乎公共利益的。如果不然的话,私法的适用也 就不至于托付国家机关。”
• ◆法理:法理多以基本原则的方式体现出 来,并得到应用。
第四节 作为民法法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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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 一、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它 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 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 平等原则具体含义包括:
第一编 民法本质论
• 第一节 基本范畴的理解 • 1、民法的概念: • 2、民法的性质与品格:
• 一、民法的性质:功能法还是条件法 • ,私法只是提供一种公正的程序 ,让各个交易主体各显神通 , 只要是遵循了这一程序 ,交易结果就本认为是公正的、可 以接受的 ,质言之 ,法律行为制度的正义观在本质上是一种 程序正义观 ,更确切地说 ,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观。诚如 Canaris所言,“契约正义也明确地具有‘程序的’ 性格。会这样说 ,是因为……主要考虑契约缔结的自发性 , 只有在像暴利行为这样特殊案例中才考虑契约内容的问 题 ;当事人透过契约交涉达成妥协 ,找出一个对二者而言妥 切的解决方法 ,这样的思想明确地又是一种‘程序的’性 格之会性法律渊源进入的途径。立法中 心主义,不能称为立法独尊主义。 • 希腊神话: • 习惯: • ◆习惯的意义:

2024版《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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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 版
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论概述民法是以规定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是最基本的法律学科之一。

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入门课程,它主要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学习和理解具体的民法各分册提供了基础。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民法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及享有民事权能力的组织。

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应当由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包括债权和债务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法关系的基本要素,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基础。

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进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包括准备行为、一般行为和特殊行为。

民事行为是形成、变更、转移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

五、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

民法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的重要手段。

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协议、承诺和声明等形式,依法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七、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个人和法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

民法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八、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民事侵权、合同违约和不当得利等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实现的重要手段。

民法总论

1.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自愿原则。

实质上指意思自治,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不受其它民事主体的非法干涉;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诚实、善意;公序良俗原则。

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公平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力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民事内容:民事权力: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义务:义务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义务具有强制力。

民事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3.宣告失踪:必须有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持续满2年的事实;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必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公告期3个月。

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状态达到法定期间:一般情况满4年;意外事故自发生事故起2年;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必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普通失踪公告期1年;意外事故3个月。

4.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2代理人进行的是有民事法律意义的合法行为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5.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6.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于一定时期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区别:设立目的不同:诉讼时效维护现有法律关系;除斥期间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民 法 总 论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学概述一、民法的含义民法有实质意义的民法和形式意义的民法之分,所谓实质意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或民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民法典,是规定于一部法典内的体系化的民法基本规范。

我国是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

因此,制定编纂一部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走向。

目前,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所谓平等的主体是指在相互关系中彼此均以社会普通成员身份出现的个人和团体。

不论其财产多寡、政治身份高低或存在其他各种差异,均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服从和被服从关系。

因此,这里的平等仅指形式上的平等,即法律地位的平等、机会的平等、资格的平等。

这种社会关系就是黑格尔所讲的市民社会,它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的。

由于人生活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民事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和政治国家关系截然分开。

(二)所谓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的支配和流转而结成的社会关系。

财产是指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对象。

包括物质财富和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财产权利和劳动力),但不包括人的独立、尊严和自由。

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和财产流转两种类型。

所谓支配型财产关系是主体对财产的直接控制与利用关系。

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包括物质财富的支配和非物质财富的支配。

流转型的财产关系是主体对财产进行交换和转移的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资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抚养四、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权利法。

权利不同于权力,是人们为了自身利益而受法律保障之活动空间或称行动自由。

权利有三个要素:权利的核心是利益;权利的内容是一定范围的行动自由;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暴力。

民法之所以是一部权利法,主要是因为:1、民法的精髓是人权和自由,是人类的解放,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私权神圣。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基础,是民法学科的入门课程,它系统地研究了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条文和基本制度。

以下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一、法律的基本概念及其分类1.法律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是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维护秩序性的社会规范。

2.法律的分类:正式法和实体法、公法和私法、国家法和国际法、宪法和民法等。

二、民事主体及其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能力的基本条件,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是特定组织形式下,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和真实意思表示、法定形式、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成立、变更和消灭三个方面。

四、民事权利的主体和客体1.民事权利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的主体资格。

2.民事权利的客体:人的合法利益和自然资源等是民事权利的客体。

五、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个基本形式。

2.民事责任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恢复原状责任和履行义务等。

六、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1.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权利的产生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合同的变更、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消除包括合同的解除、权利的灭失和义务的完全履行等。

七、民法总则和民法典1.民法总则的作用和性质:民法总则是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范的集合,具有规范和制度性的性质。

2.民法典的制定和内容:民法典是国家民事法律的总称,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物权编、债权编、合同编等。

以上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透过对这些重点进行学习和理解,可以对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有更深入的认识,为进一步学习民法的其他分支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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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诉讼时效届满的效力
三、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四、 诉讼时效的分类
五、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五节 除斥期间
一、 除斥期间的概念
二、 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三、 除斥期间的类型
四、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考虑到民法总论课堂内容繁复,体系庞杂,教学方式以课堂教学为主,采用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课堂讨论相结合等具体方式进行教学。
第八节 民法的解释
一、 法律解释的概念
二、 民法解释的种类
三、 民法解释的方法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4课时)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第二节 法律事实
一、 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特征
二、 法律事实的类型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一、 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 民法的理念
第五节 民法基本原则
一、 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功能
二、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 权利神圣原则
2、 身份平等原则
3、 意思自治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公序良俗原则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一、 民法渊源的概念
二、 我国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与适用规则
一、 民法的适用范围
二、 民法的适用规则
一、 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 无效法律行为的原因
三、 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
第六节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
一、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原因
三、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追认
四、 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第七节 可撤销法律行为
一、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 可撤销法律行为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三、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原因
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
一、 法人的概念
二、 法人的特征
三、 法人的实质
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一、 法人的一般分类
二、 我国民法中的法人分类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 法人民事能力概述
二、 法人的权利能力
三、 法人的行为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一、 法人的设立
二、 法人的变更
三、 法人的消灭
第五节 法人的机关
民法总论课程详细信息
课程号
0293008a
学分
3
英文名称
Civil Law: General Theory
先修课程
法理学;宪法学
中文简介
民法总论课程是法学院本科生最重要的专业课程之一,是培养法学院学生法律知识与法律思维的基础性课程之一,是法学院本科生专业骨干课程之一,也是很多相关课程的先修课程,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据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民法总论课程以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民事权利等主要概念为基本线索,讲述民法的历史与沿革、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功能与理念、民法的渊源、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如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之间的关系、自然人制度、自然人的人格权与身份权、法人制度、非法人组织制度、法律行为的理论与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等。
二、 民事权利的类型
第三章 自然人 (6课时)
第一节 第一节自然人概述
一、 自然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 自然人与公民
三、 自然人的人格基础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二、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 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二、 完全行为能力
英文简介
Civil law is the most important course for law student and General Theories of Civil Law is the foundation of the other related courses,including property law,contract law, marriage law,tort law ,company law,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etc. The course mainly contains tha following systems: the history of the civil law,the principal of civil law, the foundation of the civil law ,the legal relationship,civil rights, natural person system, legal person theory and system,juridical action,agency, limitation of action,ect.
一、 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二、 法人机关的种类
第五章 合伙(6课时)
第一节 合伙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合伙的分类
第三节 合伙的设立
一、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 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第四节 合伙财产的性质
一、 合伙财产的概念与范围
二、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第五节 合伙事务的执行与决定
一、 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二、 合伙事务执行的后果
四、 可撤销法律行为之撤销权
第七章 代理 (4课时)
第一节 代理制度概述
一、 代理的概念
二、 代理的特征
三、 代理的适用范围
四、 代理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五、 代理制度的意义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第三节 代理权
一、 代理权的性质
二、 代理权的发生
三、 代理权的行使
四、 代理权滥用的禁止
五、 代理权的消灭
第四节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 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二、 无权代理的类型
三、 无权代理的后果
四、 表见代理
第八章 民法上的时间(6课时)
第一节 时间在民法上的意义
一、 时间是一种法律事实
二、 时间在民法上的类型
第二节 期日和期间
第三节 时效制度概述
一、 时效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二、 时效制度的立法例
第四节 诉讼时效
一、 诉讼时效的概念
教材
民法总论,刘凯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三版,978-7-301-18685-5;
民法学,王利明,高等教育出版社,978-7-04-045924-1;
教学大纲
民法总论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基本的法律知识与私法理论,掌握民法的学科体系与理论架构;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通晓民法的基本原理;培养学生运用基本知识与原理分析民法实例与案例的能力;为后续相关课程特别是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等奠定知识与理论基础。
民法总论课程的成绩分为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平时成绩主要为期中考试成绩。期中考试主要是论文或者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开卷。期末考试为闭卷考试,题型包括案例分析、法条评析、论述、判断等多种题型。最终成绩采用百分制。
三、 合伙事务的决定
四、 竞业禁止
第六节 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 合伙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二、 合伙与债务人的关系
第七节 入伙与退伙
一、 入伙
二、 退伙
第八节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一、 合伙的解散
二、 合伙的清算
第六章 法律行为 (11课时)
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
一、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意义
二、 法律行为的特征
三、 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四、 法律行为制度的产生与沿革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 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概念
二、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三、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四、 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二、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五节 无效法律行为
三、 限制行为能力
四、 无行为能力
五、 行为能力的宣告
第四节 监护
一、 监护的概念与监护制度的意义
二、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三、 监护的种类
四、 未成年人的监护
五、 精神病人的监护
六、 监护的终止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 失踪与失踪宣告的立法例
二、 宣告失踪
三、 宣告死亡
第六节 自然人的人格权
第四章 法人 (6课时)
第一章 民法导论( 8课时)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 民法的概念
二、 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三、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 古代民法
二、 罗马民法
三、 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
第三节 民法在中国
一、 中国古代民法
二、 清末与民国民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与理念
一、 民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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