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案例分析报告
民法案例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市区的一套住房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3000元,每月1日支付。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时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搬入房屋居住。
然而,在租赁期间,张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于是向李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
李某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张某的解约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2. 如果张某无权解除租赁合同,李某是否可以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三、法律分析(一)关于张某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本案中,张某已将房屋交付李某,并保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某提出解约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而是个人原因。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出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的,承租人应当返还。
”本案中,张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应视为其要求返还租赁物。
综上所述,张某无权解除租赁合同。
(二)关于李某是否可以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提出解约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李某有权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王某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019年3月,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张某,并收取了张某的租金。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李某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且已提前告知了王某,王某不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
”本案中,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张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擅自转租房屋,符合上述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某支付王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2.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3.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改变租赁物用途等,以免造成违约。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在自家的院落内种植了一片果树,果实累累,吸引了周围居民的喜爱。
然而,在果实成熟之际,乙却以影响其采光为由,要求甲砍伐果树。
甲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因其影响采光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院落内种植果树,果树位于甲的北面,乙的南面。
2. 甲种植的果树高度约为5米,树冠直径约为4米。
3. 乙居住在甲的东侧,其房屋的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
4. 乙称,甲的果树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尤其在白天,阳光无法照进其家中。
5. 甲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且果树种植位置合法,并未侵犯乙的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在其院落内种植果树,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合法。
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妨碍。
一方因使用自己的土地、建筑物等设施,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对乙的采光造成实质性损害,乙的房屋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且甲的果树高度和树冠直径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因此,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
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因此乙无权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
法律民法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人民币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用途、押金金额及退还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租赁期间,李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但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在使用房屋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擅自装修,严重影响了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某协商,要求其恢复房屋原状,但李某某置之不理。
张某某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因其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2. 张某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某恢复房屋原状?3. 李某某是否应承担因其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三、法律分析1. 关于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造、翻修或者变更用途。
”在本案中,租赁合同中并未对房屋的装修进行特别约定,因此,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
2. 关于张某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某恢复房屋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在本案中,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还可能对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造成损害。
因此,张某某有权要求李某某恢复房屋原状。
3. 关于李某某是否应承担因其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可能对房屋造成损害,因此,李某某应承担因其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民法学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学总论案分析(30例)第一章:民法的概述案例一某市兴发商场是1995年1月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商业单位,隶属市商业管理局领导。
1995年3月,市商业局为了给本局职工搞福利,从兴发商场家电门市部购买空调100台,每台3000元(公价值30万元)。
商业局付款15万元,另15万元约定1995年12月底还清。
商业局买到空调后,全部安装于新建的职工宿舍里,每户一台,均为无偿使用。
由于1995年底,商业局未按期支付兴发商场的货款,1996年3月,兴发商场会计多次向商业局索要货款,商业局均拒绝支付货款,并强调商业局派到兴发商场去的两名经理和八位职工己经分到其中10套住房,10台空调款应由兴发商场从职工福利费中自行消化,双方不再结算。
出于无奈兴发商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分析下列问题:1、兴发商场应以民事还是行政诉讼形式诉至法院,为什么?2、商业局剩余的货款是否应当支付,商业局所强调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案例二原告于某到被告所属的邮政局办理邮政特快专递业务。
于某在柜台前先付资2元购买专用信封一个,然后装入重量160克的资料,交给营业员邮寄。
营业员将投寄资料连同信封一起称重后,按重量205克(其中信封重量为45克),收取邮资26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计重方法不当,收费不合理。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多收的人民币6元。
被告则辩称其采用的是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为依据。
要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1、原、被告间办理邮政业务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2、原、被告各自的提法是否合法,为什么?一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案例三某报社在一篇报道中披露某女影星甲曾做过不光彩的事情,致使甲备受歧视。
甲因无法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跳楼自杀未遂,但造成终身残疾。
该报社的行为()。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隐私权C.侵害了甲的生命权D.侵害了甲的健康权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公民(自然人)案例四章某的女儿章园年仅8岁,很有绘画才能。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民法总论案例分析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
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
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其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
三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5分)(2)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5分)(3)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5分)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200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8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200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分别分析并说明理由。
(5分)(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5分)(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5分)3. 2000年,刘某的妻子急病住院急需用钱,刘某打算卖掉老家的三间平房。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民事侵权责任引发的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双方因房屋相邻问题产生矛盾。
李某的房屋墙壁因年久失修,导致墙体裂缝,部分墙体脱落。
张某认为李某的房屋安全隐患威胁到自己的人身安全,遂要求李某进行维修。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李某辩称: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系自然老化,并非李某故意或过失导致,李某已经尽力进行维修,但效果不佳。
2. 被告张某辩称: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张某多次要求李某进行维修,但李某拒绝维修,导致张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3. 证人证言:邻居王某证实,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现象已经存在多年,李某曾多次进行维修,但效果不佳。
4. 法院调查:经法院调查,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确实存在,且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 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如何确定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具有过错。
本案中,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李某的行为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 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如何确定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民事侵权责任时,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一套房屋出租给甲,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租金为每月5000元,乙方每月支付租金给甲方。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乙也按照约定交付了房屋。
但在租赁期间,甲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甲多次与乙协商维修房屋,但乙以房屋已交付为由拒绝维修。
甲无奈之下,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承担维修房屋的义务。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作为房屋出租人,是否应当承担维修房屋的义务?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质量合格,没有瑕疵。
出租人未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保证租赁物的使用安全。
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乙作为房屋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保证房屋的质量合格,无瑕疵,并保证租赁物的使用安全。
本案中,甲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乙作为出租人,有义务对房屋进行维修,以保证甲的正常生活。
乙以房屋已交付为由拒绝维修,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应当承担维修房屋的义务。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作为房屋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保证房屋的质量合格,无瑕疵,并保证租赁物的使用安全。
本案中,甲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乙应当承担维修房屋的义务。
乙拒绝维修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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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一.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 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 000元归还甲,甲说:“你现在比较困难,你先用着,以后再说。
”乙表示感。
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 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
问:1.甲、乙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变更?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的意思,因此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甲是否有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是否应归还?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二.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
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
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
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1.甲是否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甲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
2.其围如何?围:甲的财产最终为丁、戊继承,故丁首先应当把其直接继承的甲的财产返还;其次,丁代位继承的乙的财产中所包括的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丁也应该返还;再次,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三.渔民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甲、乙,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一辆。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
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甲、乙继承。
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某。
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乙送给某夫妇作为养子。
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
这件事情让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
不久,周某死亡。
2001年,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
请回答下列问题:(1)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甲的监护权?为什么?某父亲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甲的监护人。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前一顺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监护人明显不利,才能通过人民法院的指定,由后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将其取代,而本案中某的父亲的顺序后于钱某,而且其取代某成为甲监护人的理由并不成立,所以某父亲无权请求法院变更甲的监护人。
(2)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为什么?某有权请求其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的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撤销宣告死亡的人有权请求继承其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返还财产或者给于适当补偿。
(3)某是否有权要求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某无权要求某返还摩托车。
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而某正是合法取得某财产的第三人。
(4)如果钱某对某仍然有感情,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其配偶再婚后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5)某是否有权要求某夫妇解除与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某无权要求某夫妇解除与乙的收养关系。
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收养的,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
四.案情:200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200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8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
2009年6月,银行货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能否成立?分别分析并说明理由。
甲的主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甲没有责任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银行可以向乙、丙、丁任意一人要或全部人要对于承担的债务乙、丙、丁当时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他们部平均出资。
五. 甲有生产电池的技术,乙、丙想使用此技术办工厂。
三方协议为甲4成,乙、丙各3成,但甲不参与经营管理,甲同意乙、丙使用。
到1999年3月止,甲分得5万元。
后因乙、丙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负债5万元。
乙、丙找甲要求其承担部分亏损,甲不同意,认为他只是转让技术,而未参与合伙,不应负担亏损。
后债权人丁将甲、乙、丙共同告上法院。
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是合伙人吗?为什么?甲是合伙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以技术入股。
(2)5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偿还?为什么?甲对合伙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合伙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份额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在这个案例里,甲、乙、丙分别按照4∶3∶3的比例承担债务责任。
六.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
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
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
三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1)丁能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能。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劳务可作为出资,故丁以其管理才能作为出资是合法的。
(2)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为什么?有效。
依《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合法有效。
(3)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归其他合伙人共有。
(4)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甲已经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七.黄某和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的办事处工作一年。
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某保管和使用。
三个月后,黄某给某宇写信,说自己在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
本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
梁对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
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
同时,有一次公司派出去买啤酒,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梁知道此事。
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
于是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
黄某从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
梁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王某。
经查,王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王某一家及邻居戴某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王某及戴某,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元。
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南量隐患。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某与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黄某可以请求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黄某可以请求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应为有效。
八.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
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
胡某在国外学习的两年与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
1990年8月,胡某回国。
1990年10月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
11月5日,当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某气愤不已,第2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1)本案中胡某对王某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1分)前述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1分)为什么?(1分)《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