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学习笔记系列】国际公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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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外交关系概述

中国大陆驻洛杉矶总领馆紧急处理中国公民在美遭遇车祸案

2009年1月30日,一辆载有中国游客的中巴在美国亚利桑那州西北部行驶至胡佛水坝附近不幸发生车祸,车上15人全部为中国公民,6人遇难,9人受伤。同车美籍华人导游遇难,司机受伤。

中国驻洛杉矶总领馆获悉后,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核实情况,并要求美方全力救治伤员,尽快核实身份、调查事故原因、妥善处理遇难者善后事宜。总领馆同时迅速启动领事保护应急机制,成立前方工作组、后方组、新闻组和后勤保障组等临时部门,连夜开展工作,了解详情,看望伤员。工作组随后赶赴拉斯维加斯,与各有关部门紧急会商,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妥善保管死者遗体遗物,协助伤者认领财物。美国有关各方给予了积极配合协助,中国驻美大使馆、总领馆对伤者表示慰问,要求院方全力救治和妥善安置伤者。伤者对中国政府的关心和总领馆采取的救助行动表示感谢。

一、外交与外交关系

外交: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所进行的各种方式的对外交往活动。

外交关系:

正式的——双方互派常驻使节

半外交——双方互派代办级常驻使节

非正式——未建交国家互设联络机构

二、外交关系法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概念: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的总称。

1961《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9《特别使团公约》

1973《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1975《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中国大陆1975年加入并提出保留。

第二节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外交机关:一国借以与另一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保持与发展外交关系的各种机关。

一、国内外交机关

1.国家元首: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国家最高代表。

总统、主席、皇帝、国王、苏丹、大公、埃米尔等

职权: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批准和废除条约、宣布战争状态和媾和、参加国际会议

2.政府: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

行政院、国务院、内阁等,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

职权:领导外交工作,同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代表谈判、签订条约,签发某些外交代表的全权证书,任免一定等级的外交人员。

3.外交部门:对外关系的主管机关

外交部、外务省、国务院(美国)

职权:领导和监督驻外代表机关及其活动,与驻外代表机关保持经常联络,与外国或国际组织使团保持联系和进行谈判,保护本国及其公民在国外合法权益。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在国外时,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但不能滥用特权,否则主权国家没有义务允许其停留。

1967年,法国总统戴高乐在加拿大进行正式访问时发表的演说被认为支持魁北克省分离主义,是对加拿大内政的干涉,于是戴高乐不得不终止访问。

1987年4月,美国司法部宣布,由于奥地利总统瓦尔德海姆在二战期间的活动,美国将其列入禁止以私人身份进入美国的人的名单。这是比较罕见的一国采取正式行动禁止一个友好国家的元首进入其领土。

二、外交代表机关——使馆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国家之间的协议,各国依照主权原则自行决定

(二)使馆的职务

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于国际法许可之范围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

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经济、文化、科学关系;

(三)使馆人员的类别

1. 外交代表

使馆馆长:大使、公使、代办

外交职员:参赞、武官、秘书、专员等

2. 行政和技术职员:译员、会计、打字员、无线电技术人员等

3.事务职员:司机、厨师、传递员、信使、维修工、清洁工等

(四)使馆馆长的等级

1、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以及其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

2、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

3、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区别于临时代办,是大使、公使、代办缺位时暂时代理馆长职务的外交人员)国家之间商定交换何种等级的使馆馆长

在优先地位及礼仪事项上起作用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1、使馆馆长、陆、海、空军武官的派遣,需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接受国无需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自由派遣其他使馆职员

3、宣告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

(六)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1、任期届满

2、召回

3、外交关系断绝

4、革命后出现新政府

三、特别使团

是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经另一国或另一国际法主体同意,派往该国或该主体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使团。

1、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2、不以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存在为条件

3、国际组织也可派遣外交使团

四、外交团

是驻在一国首都的各外国使馆馆长、馆员和其他外交人员的总称。成员包括各国使馆馆长、馆员、家属。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不是外交代表机关,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主要是在外交礼仪方面发挥作用

五、国家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

成员国的常驻使团、非成员国的常驻使团

六、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

第三节外交特权与豁免

1956年至1971年,美国在匈牙利的大使馆给予明曾蒂主教以外交庇护;1966年,英国在加纳的使馆给予宾先生以外交庇护;1973年,智利的阿连德总统因政变被推翻后,瑞典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大使馆给予数百名智利避难者以外交保护。这些事例使得有人认为,如果有迫切的人道理由,大使馆有权对避难者行使外交保护。但是外交庇护本质上是侵犯国家主权、干涉一国内政的行为,现代国际法从未给予承认。使馆不得将外交庇护用作与其职务不相符的用途是派遣国对接受国的一项绝对义务。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根据

概念:按照国际习惯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主要是为一国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驻在国能够有效执行职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

理论依据:治外法权、代表性说与职务需要说

法律根据: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绝对不得侵犯

2、使馆档案及文件绝对不得侵犯

3、通讯绝对自由

4、行动及旅行自由

5、免纳捐税、关税

6、使用国旗和国徽

三、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

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受特别尊重和保护

2、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

3、管辖的豁免: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作证义务的豁免(派遣国同意及个人愿意除外)

4、免纳捐税

5、免除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6、其他特权与豁免

(二)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区别接受国国民与非国民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一般始自就任时,终于离任时

(四)使馆人员在第三国的地位:不可侵犯权和相应的豁免

四、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1、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

2、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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