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国际公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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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三国法最终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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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讲义国际经济法中的“国”指一个单独关税区一、导论:略【国际货物贸易法调整四对法律关系:○1买卖○2运输○3保险○4支付】(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试用,对内容可任意更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3个术语的基本情况(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EXW买方完成出口和进口手续;DDP卖方完成出口和进口手续】三个常用的贸易术语FOB、CIF和CFR 区别: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 :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以便卖方及时交货】;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CIF :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 :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2、《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适用范围A 、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B 、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 )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 )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 )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 )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 )电力的销售;C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D 、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中国必须以书面形式】 ;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对公约允许转致、反致的保留——不允许转反致】(2)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知识产权担保顺着合同找】 所有权担保:卖方要对自己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合法的处分权,第三方不能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司法考试第一卷讲义

司法考试第一卷讲义

司法考试第⼀卷讲义国际公法讲义(2012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法特别提⽰: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2、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效⼒的单⽅声明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效⼒时作出,但是,条约本⾝可以是⼀个已⽣效条约。

缔约权(国内法)全权证书(国家元⾸、政府⾸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须出具全权证书)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3、条约冲突的解决:45、条约的解释后约⼄丙之间:后约甲⼄、甲丙之间:先约;⼄丁、丙丁之间:后约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条约本⾝有有效规定(如: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宪章》优先)6、条约在中国的适⽤★注意: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豁免限制豁免主义理论(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主张国家的商业⾏为没有豁免权 2004年公约⽣效前,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式:明⽰、默⽰(建⽴外交关系、建⽴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持加⼊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性质:单⽅⾏为(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1(2 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确定(1)⾏为归因于国家:下列⾏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为:A 、国家机关的⾏为;B 、经授权⾏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为;C 、实际上代表国家⾏事的⼈的⾏为;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国⽀配的机关的⾏为,在⾏使该⽀配权范围内的⾏为,视为该⽀配国的E、叛乱运动机关的⾏为。

2017年系统强化班三国法杨帆讲义

2017年系统强化班三国法杨帆讲义

2017年超级系统强化班国际公法讲义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2 、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3 、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 )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 )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 )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4 )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4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1 )二者的区别:前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后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2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特别提示: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1 )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 、国家机关的行为;B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 、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充责任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 )排除行为不当性:A 、同意:义务国经权利国同意违反义务B 、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2022理论强化班杨帆三国法讲义-图文

2022理论强化班杨帆三国法讲义-图文

2022理论强化班杨帆三国法讲义-图文国际公法讲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国际法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诈缔约权(国内法)排除错误、欺、贿赂、强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3、条约冲突的解决: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接受保留国适用条约规定乙丙之间:后约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条约本身规定(如《联合国宪章》)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5、条约的解释★条约在中国的适用设定义务——书面、明示设定权利——不反对权利义务取消——第三国同意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WTO诸协议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定论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二、国际法律国际法律责任1、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与领土有关:继承条约继承:约定无约定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国家继承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国家非恶债非条约继承档案继承:协议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合并:全部转属继承债务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分离、分立:协议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无协议,公平地按比例继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多通过,任期5年,可连大会(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安理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唯一有权采取行经社理事会(54,每3年托管理事会(成立时11块托管领土,先国际法院(15,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获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完整word版)杨帆三国法最终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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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贸易救济措施 (1)反倾销措施 A、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实质损害:实质损害的威胁或相关
的损
5
失;
(完整 word 版)杨帆三国法最终讲义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最初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提出):在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买方可以请 求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 (8)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核心内容:提高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门槛
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 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 行颁发止付令 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9)UCP600(2007年7月1日生效)对UCP500的修改: A、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的内容; B、明确议付是对单据和票据的买入行为;兑付是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有关的行为; C、明确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D、明确银行拒付时,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 【出现单证、单单不符时,决定权在银行】
【在运输关系中,可以提单追究当事人责任,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 海运单:适用于短途运输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书面海运单据【仍有合同证明, 交货凭证的作用】 提单的种类: (1)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船方未收到货先签发提单】 (2)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凭托运人指示】
(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2013 司法考试三国法杨帆笔记

2013 司法考试三国法杨帆笔记

国际经济法 ...................................................................................................... 22
一、国际货物贸易法 ............................................................................................................................ 22 二、外贸管制和 WTO ........................................................................................................................... 23 三、其他法律制度 ................................................................................................................................ 23
安理会☆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 构; 表决制度) 决议对会 员国有约束性, 有执行效 力,包括武力
经社理事会 (54, 每3年 一任, 可以连 任,简多)
托管理事会(成 立时 11 块托管 领土,先都已经 独立或自治,名 存实亡)
国际法院( 15 , 大会和安理会分 别选举,均特别 多数获任, 任期 9 年,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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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WTO)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1)二者的区别:前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后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2)只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才是国际法主体 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多 5、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通过,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 联合国大会 (非立法机构,内部事务的决议有约束力,外部事务决议没有约束力,平权加多数同意)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知识体系框架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第二章 国家要素之一——主权和领土一、国家的主权 (一)管辖权(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1、内容:不经过外国的同意(1)一国法院不能受理以其他国家为被告的案件;国际法导论(2)一国法院不能对外国的国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2、绝对主权豁免和相对主权豁免(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不能享有豁免)3、管辖豁免的放弃 (1)明示(2)默示:国家起诉、介入诉讼或提起反诉(3)不应视为放弃的情形:①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②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③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④一国代表没有出庭。

4、执行豁免: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放弃执行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包括 (1)国家明示同意;(2)国家默示同意:国家专门拨出或指定某项财产用于清偿。

二、国家领土(二)领土主权的内容和限制 1、完全排他的主权 2、限制(1)一般性限制:不得损害他国合法权益(2)领海中的特殊限制:①外国商船的无害通过权②沿海国一般不进行刑事管辖。

(3)条约限制(三)领土的取得方式(四)河流制度1、内河和内海:需经同意;2、多国河流:沿岸主权,沿岸开放;3、国际河流:沿岸主权,对所有国开放;4、界河: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利益。

三、非领土部分国际空间 (一)海洋1、和平利用2、所有国家的科考自由3、冻结领土要求4、水域是公海(三)外层空间 1、登记制度 2、营救制度:(1)通知(2)救援 (3)交还 (4)消除危险 3、责任制度 四、国际环境保护(一)大气环境保护:《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及京都议定书 1、三类国家,不同义务(1)工业化国家:承担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义务; (2)发达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但有义务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和技术援助; (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有权接受发达国家的资助,但不能卖排放指标。

2011年律政保成冲刺阶段杨帆(女)三国法讲义

2011年律政保成冲刺阶段杨帆(女)三国法讲义

2011年三国法冲刺班讲义——杨帆(女)国际公法(单选)1、国际习惯是国际公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

关于国际习惯,下列哪项表述是错误的?()A、国际习惯具有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可以作为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明C、国际习惯具有任意性,只有经国际法主体明确选择适用,才对特定的主体具有法律拘束力D、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被国际法主体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多选)2、依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下列选项中哪些涉嫌构成侵略行为? ( )A、甲国认为邻国正在建造的航空母舰对其构成威胁,从甲国境内发射导弹将邻国的航母摧毁B、为帮助苏丹北南双方落实《全面和平协议》,联合国安理会于2005年3月24日通过第1590号决议,授权在苏丹南部部署一支维和部队C、乙国武装部队在海上攻击丙国的军舰D、丙国认为丁国的海军威胁其海上运输,进而封锁丁国的港口和海岸(多选)2010年5月,哈尔莫国境内出现反政府武装行动,经过与政府军长达一年激烈的武装冲突,反政府武装最终于2011年6月推翻哈尔莫国原政府,宣布成立新的马拉比共和国。

2011年6月,甲国明确宣布承认马拉比共和国国;7月,乙国正式接受马拉比国派往乙国的领事;8月,丙国宣布拒绝承认马拉比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但对本国国民与马拉比国的贸易往来不加干涉。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请判断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国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属于对新国家的承认B、乙国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属于新政府的承认,该行为同时构成对哈尔莫原政府承认的撤销C、丙国的行为使马拉比国不能获得国际法主体的资格D、甲乙丙三国的行为都属于事实上的承认,而非法律意义的承认(单选)4、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

关于安理会的表决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会员国,甲国同时也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现一项关于甲乙两国边境冲突争端的决议(该决议不包含采取执行行动)提交安理会表决,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甲国不得投票B、安理会表决向大会推荐丙国为联合国新会员国的决议时,因一常任理事国表示弃权,该决议将不能通过C、安理会表决向大会推荐联合国秘书长人选的决议时,只要有9个同意票,该决议即能通过D、甲国为联合国会员国,因甲国从事危害国际和平的行为,安理会通过决议对甲国平时封锁,该决议对甲国和其他成员国不具有拘束力(任选)5、甲国发生叛乱运动的组织已经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团体目前已经武力控制了甲国境内的部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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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
(三)上覆空间的划分和法律制度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1)登记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
(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
(3)责任制度: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对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或过错责任(对其他空间物体)
(四)国际环保法
(一)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2)其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
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辖权
公海:(1)管辖权: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B、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
(2)临检权和紧追权:A、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B、主体不能是对象;C、紧追权的限制:不能从公海开始、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
5、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6、条约的解释
7、条约的修正:(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
(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
(二)国际习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
各部分制度:
内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4)港口刑事管辖: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
毗连区:(1)防止和惩处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
(5)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6)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7)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另外,如果国家纵容或唆使个人肆意侵犯外国的权益,则该国应负国际责任。对于其他的个人行为,只要有关国家事后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履行政府的正常职能,就不会导致该国的国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为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1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12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D、引渡效果:罪名特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不予引渡的情形主要包括:A、本国国民;B、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的;C、政治或军事犯罪;D、中国司法机关已先提起刑事审判程序或已过诉讼时效的;E、被引渡后可能遭遇非人道或不公正待遇的。
引渡有关问题的主管机构:A、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B、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是在引出时对引渡条件具体负责审查机构;C、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但对外具体作出这些承诺的是外交部。
1、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的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5、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依据的是相关国际条约)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定)
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三)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国家主权豁免: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管辖
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国际公法讲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
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
3、条约登记:联合国会员国的已生效条约、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
4、条约冲Leabharlann 的解决: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大会
(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
2、排除行为不当性:
(1)同意。条件:A、事先、自愿、明示;B、不与公认的国际法规则相违背
(2)对抗与自卫:体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条件:适度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4)危难或紧急状态
(一)领土
领土主权的限制
(二)海洋法
1、海洋水域的划分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待遇:
2、外交保护(保护境外的本国人)
三个条件:A、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B、国籍继续原则;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3、引渡
A、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
B、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C、可引渡罪行: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注意: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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