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辅导讲义: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

国际法1、国际法的概念、特征。
P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体现为国家。
除此之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强调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间的关系。
(4)、在强调事实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在国内有强大的执法手段,如法院、警察、军队、监狱等;而国际法则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3、国际法体现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
(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2、国际法的主体、类型。
P 7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类型:(1)、国家 (基本主体)(2)、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3)、政府间国际组织。
(4)、现代比较通行的看法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的渊源 P 12(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准条约”,“软法”等4、国际法效力根据 P 17我国法学界认为:各国的协调意志 P 215、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P 20(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2)、国际法义务在国内实施的方式有直接适用:民商事条约并行适用:如维也纳外交公约与国务院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转化适用:人权方面条约和WTO条约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一元论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存在两种学说;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凯尔逊和菲德罗斯,他们主张国际法的地位高于国内法,因此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
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他们主张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法律,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横向”的法律体系。
与国内法中存在明确的上下级关系不同,国际法中各个主权国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一个超越其他国家的“超级权威”。
其次,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也包括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个人。
再者,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国家之间的协议和习惯,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由一个中央立法机关制定。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例如,各种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协定、环境保护条约等。
国际习惯是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习惯,需要看它是否被广泛和一贯地遵循,并且被认为是法律所必需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同的原则,例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此外,国际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虽然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在解释和适用国际法时可以作为辅助资料。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等基本权利。
独立权意味着国家能够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平等权则要求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自卫权是指当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可以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来保卫自己的生存和安全。
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基于领土主权,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行为进行管辖;保护性管辖权针对外国人在国外对本国国家或国民的重大犯罪行为;普遍性管辖权则适用于某些国际公认的严重罪行,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相应地,国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义务。
国际法的考试重点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社会主体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
1、主体: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
2、制定方式:国际法主体协议制定
3、效力范围
4、实施方式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两种在国内适用国际法的方法
国际法几种渊源的地位
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宗旨
国家的基本权利:管辖权、豁免权
国家和政府承认的方式和后果
继承:财产、档案、债务继承的国际法规则
管辖权的构成要件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双重责任制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的方式(现代国际法允许的方式)
边界划分的方式
南极条约
引渡与庇护的区别
外交保护
缔约权、缔约能力
保留的法律后果
外交关系法中的特权与豁免问题
海域的范围、特点、通行制度、划分、法律地位
国际民航的安全
民用航空法的几个体系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原则
联合国的六大机关以及专门机构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法律解决方法。
国际法

国际法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 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有如下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关系4.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三、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一)、与国际私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国际私法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2.法律渊源:冲突规范(国内法规)和实体规范(国际条约)(二)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两种观点:1.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2.国际经济法是跨学科的边缘学科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可分为三个时期:一、古代和中世纪国际法---萌芽时期二、近代国际法---国际法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的时期标志: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三、现代国际法---取得突破性发展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一、瓦尔特《万国法》二、丁韪良 (美)翻译惠顿《国际法原理》或《王国法》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被称作国际法律人格者。
条件:1、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活动的资格。
2、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1、国家(基本主体)----要素:居民、领土、政府、主权2、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有限主体?----条件:实际控制的地域、政治组织和机构、正在为民族解放而斗争“巴解组织”3、国际组织4、个人(争议)国际上犯罪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式的过程、程序。
意义:1、国际法规则的查找和确定2、国际法规则有效性的确定1、普通或特别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总论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总论讲义1总论——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一、国际法的概念、特点、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社会的状态与国际法的主要特征:(1)立法方式:各国协议共同制定 (2)执行方式:一般无超国家强制机构强制执行国际法,而是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实施【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国际法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 )A.国际法是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B.国际法通过特定的权威机关强制各国执行的法律规则C.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D.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答疑编号27640101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际法特征。
一般无超国家强制机构强制执行国际法,而是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实施。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国际法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是?( )A.权威国际法学者的学说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B.国际习惯作是国际法的渊源,国际习惯通常对各国均有拘束力C.司法判例特别是国际法院的判例是国际法的渊源D.各国的国内立法具有国际法渊源的性质[答疑编号2764010102]『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应由各国协议共同制定,因此选项ACD 错误。
【例题·多选题】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区分军事与非军事目标,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
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7-1-77)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答疑编号2764010103]『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是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所以甲乙丙三国都受该原则的。
国际法

• 国家必须具备四个要素: 国家必须具备四个要素: • 1.固定的的居民 • 2.确定的领土 • 3.政府 • 4.主权
• 国家的基本权利 : • 1.独立权 • 2.平等权 • 3.自保权 • 4.管辖权
• 国际组织 :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
国家或其政府给予国家条约所创立的政府 间国际组织。 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大、 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大、最重要的一般性 政治国际组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5、战争犯罪及其的惩治
A、对侵略国的制裁 B、对犯有战争罪行的个人的惩处 C、惩治战争犯罪的最新动向
谢谢! 谢谢!
• 〔本节重点〕 本节重点〕 • 1. 国际法的主体和基本原则。 • 2. 领土法、海洋法和空间法。 • 3. 外交和领事法。 • 4. 武装冲突法。
一、 国际法的主体和基本原则
• • •
(一)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 和承担国际法义务,有能力独立参加国际 法律关系的实体。 主要是指国家和国际组织。
联合国会徽
•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1.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 • 2. 互不侵犯的原则 • 3. 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 • 4. 平等互利的原则 • 5. 和平共处的原则
二、领土法、海洋法和空间法 领土法、
• (一)、领土法 )、领土法 • 1、领土与领土主权 • 2、领土取得方式 • 3、国家边界
• 和平法和战争法 • 什么是战争?什么又是武装冲突?战争与
武装冲突的关系如何?
• 战争的三个构成要件 • 一是战争的主体只能是国家 • 二是战争是国家通过武装部队进行的 • 三是当事国之间的和平关系的结束和战争
状态的开始
• 武装冲突法亦称战争法,是现代国际法的
国际法讲义

国际法讲义1.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特征:1、主体特征:主要是国家,还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形成国家的民族2、制定方式特征: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3、强制实施特征: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4、效力根据特征: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2.发展: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国际主义之父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边沁(Bentham)《道德和立法原理绪论》近代国际法,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为产生标志3.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国家之间签订的协议2、国际习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最古老、最主要的渊源国际习惯的要素①物质因素:惯例来自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②心理因素:“法律确信”或“法律的必要确信”,国家接受惯例的拘束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包含的共同原则4、司法判例和最高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5、国际组织的决议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表现:(1)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原则和规则相互渗透(2)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实施上相互配合(3)国际法和国内法不能相互干预和改变原因(1)制定者相同(2)调整对象存在着密切联系5、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各派学说观点,现代国际法理论研究观点6.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概念:即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且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强行法的定义)特征:(1)公认性:反复体现在各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或作为国际习惯而被各国接受(2)普遍性: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3)基础性:①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②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③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主要内容:国家主权原则、互不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真诚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不谋求霸权与势力范围原则、共同发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1)主权的概念是指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决定权和在国际上的完全独立权。
国际法

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国家间或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争取独立的民族2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3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国际法的性质:1国际法的法律性(法律性来源于各国间签订的协议)①作为法律的到国家认可②大多数情况下国际法的规划被遵守③对违法的行为进行处罚④有些国家有违法国际发的行为不代表国际法没有法律性2国际法的普遍性,①所有的国家组成国际社会②国际法的有些规则被所有国家适用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起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2国际习惯:又称一般国际法,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3一般法律规则4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协议5国际司法判例6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国际法的主体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2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3争取独立的民族(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4个人是国际刑法的主体在其他方面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1直接适用优先使适用在国际民商事领域2转化适用WTO诸协议3其他方面无规定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处理:1国际层面①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②国家不能一起国内法的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者以其国内法的规定作为其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国际责任③国际法不甘干与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该国承担了相等的特殊义务2国内层面①转化适用要求所有的条约都必须逐个经过国内立法的程序转化为国内法方可适用②并用适用国家在原则上认为该国缔结所有条约都在其国内具有国内法的地位③两种方式兼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①对内最高权②对外的独立权③自保权2人民平等及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①不适用于国内的民族分离活动②殖民地摆脱国家摆脱殖民统治的可以3禁止非法是用武力原则①禁止侵略行为②禁止武力威胁或侵略战争的宣传③例外:A自卫a必要性原则b比例相称原则B联合国集体安全下的武力使用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不干涉人和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6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7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1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2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涵全局性,普遍性原则的特点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条约中的适用:国家构成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①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的权利(庇护是其表现)②属人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③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本身安全或重大利益,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的犯罪行使管辖的权利④普遍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所有国家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国家豁免: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和国家的司法豁免,它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⑴国家豁免的内容:管辖豁免强制措施豁免⑵豁免的分类绝对豁免:国家的所有行为都豁免相对豁免:国家的民商事行为不豁免国家不得援引豁免的诉讼核心是商业交易⑶国家豁免的放弃:①个案放弃原则:甲案的放弃不意味着乙案的放弃②放弃管辖豁免不意味着放弃执行豁免③作出判决后也可以表达豁免④国家在国外从事商业活动本身出庭主张豁免权不意味着放弃国家可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在国外法院的豁免权默示放弃管辖豁免的形式①国家本身提起诉讼②国家参与诉讼即国家介入诉讼或采取与案件实体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③反诉④作为厉害关系人介入诉讼领土的变更构成国家承认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区别:是否有领土变更国家和政府的承认:1默示承认积极要件(承认包括)①建立外交关系②缔结政治性条约③正式的接受领事④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消极要件(承认不包括):①共同参加多边的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②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性质的外交机构③低级别和小范围的官员接触2承认的明示方式:通知形式照会(函电)条约表示声明3国家承认原因:独立合并分离和分立国家承认不是被承认者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国家承认的法律后果:①为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及领事关系奠定基础②双方可以缔结各方面的条约或决定③尊重新国家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管辖的又效性④承认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权5政府承认的原因:革命改变政府承认的法律后果:①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②具有追溯力③承认着必须尊重新政府拥有的作为国家合法代表的一切资格和权利国家继承暨政府继承:1不继成的条约:人身性的条约政治性的条约2国家继承: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3非身条约:处理与所涉及领土有关事务的即“处置条约”如有关边界和边境制度的条约有关河流使用水利灌溉铁路交通的条约有关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4人身条约: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联系的5治性条约:如同盟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一般不继承6动产由哪国继承要看该动产与哪国有关7继承的债务: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所借用于国内特定地方8不继承的债务:①地方债务(地方化债务)地方政府承担的对他国或国际组织所借之债②国家对外国私人所负之债③私人对外之债④恶债: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继承国根本利益所负之债注:庇护外交保护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的区别国籍的取得:⑴原始国籍,它是指一个人由于出生而具有的国籍①血统主义:凡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所生之子女,不论出生于何地,当然成为本国国民②出生地主义:一个人出生于一国境内就取得该国国籍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为何③混合主义:即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⑵继有国籍它是指一个人由于加入某国国籍而取得该国国籍①自愿申请入籍②由于婚姻入籍③由于收养入籍国籍的丧失:中国共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外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国外的有其他正当理由中国国籍立法:1采取混合主义:尽量不造成无国籍,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2不承认双重国籍a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b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c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d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获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3在中国定居的人丧失中国国籍须经批准不在中国定居的人丧失中国国籍不需经批准4公务人员和现役军人在人和情况下不允许退籍外交保护的行使条件:1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害(外国国家直接实施侵害行为;外国的私人行为构成侵害外国国家纵容不禁止;国有化是国家的主权行为原则上不引起外交保护,但是,如果东道国拒绝给予适当赔偿则可能引起外交保护)2受保护国具有保护国国籍3用尽当地救济(即国籍国在为受害自然人或法人提出外交保护之前该受害自然人或法人必须首先用尽责任国通过普通的或特别的司法或行政法院或机构提供的一切法律救济外交保护针对的行为:a国民被非法拘禁或逮捕b国民的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c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d 国民被司法拒绝性质:属人管辖权的体现引渡的前提:有条约依条约,无条约无义务(无条约自己决定是否引渡)引渡四原则:1双重犯罪原则(可引渡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且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2罪名特定原则(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犯罪进行审判和处罚3本国人和政治犯不引渡4不得随意转引渡(须经原引渡国同意)不能视为政治犯的情形:1战争犯2种族灭绝罪、种族隔离罪3劫机罪4侵害外交代表不引渡≠庇护庇护必须基于领土主权域外庇护不合法国家领土的构成:领土、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领空、底土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的区别:1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家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都开放的河流2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一样,河流流经的各段分别属于各沿岸国所有,但国际河流的地位是有国际条约规定的所以又称为“国际化河流”3多国河流允许各沿岸国的船舶在整个河流航行禁止非沿岸国的船舶航行;国际河流对所有国家开放但不代表享有主权国家领土取得的方式: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征服只有添附是符合国际法的,其他的几种方式都不符合,是我国唯一的承认方式添附:人工添附:围海造田、筑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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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辅导讲义:国际
法的概念和特征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辅导讲义: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International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该法律体系的所覆盖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该词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运用,后被广泛采用,今天已为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及各国际组织)所通用。
有人使用“国际公法”(PublicIntemationalLaw)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等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或相并列。
后者往往可以是在某个领域的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规则的集合体,且在性质、范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理解和争论(见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
古代社会虽然有一些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关键问题就在于那时或者“有际无
国”(交往的实体不是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比如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诸侯国);或者是“有国无际”(国家间受制于环境,缺乏稳定、持续交往,比如波斯帝国、罗马帝国与中国之间)。
因此没有近代意义
上的国际法体系存在。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
伐利亚和会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诞生,标志着近代主权
独立国家体系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
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也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同一时期,荷兰人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等一系列著作,首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并努力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这些著作对威斯特
伐利亚和会及其之后的各国交往活动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
法学奠定了基础。
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近代国际法自诞生后的200余年间,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用,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演变而发展。
在经历了西方资产阶
级革命、西方殖民主义扩张、俄国十月革命和两次世界大战后,规
则体系不断充实完善,方向日益文明进步,并且逐步由欧洲走向了
世界。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之后,国际法得到了最重要的发展。
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一整套国际法规则体系,逐渐成
为整个国际社会的行为规则,构成了当代国际法核心内容;同时,科
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人类社会的巨大影响;也在当代国际法中得到体现,产生了许多国际法的新分支。
比如航空法、外空法、国际环境
保护法等。
冷战结束和21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网络时代
的来临,使国际法面临新挑战、新课题和新发展。
当代国际法正在
经历从互惠到共赢,从共处到合作的演变。
国际法进入了快速发展
的新时期。
(二)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特点。
当代国际社会是由平等的主权国家组成的,
这种客观现实决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如下的主要特点:
(1)立法方式不同。
国内法是凌驾于国内社会之上的国家立法机
关依一定的程序制定。
国际社会没有也不应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
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更不能由任何一个国家单独制定国际法。
国际法的规则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基础上以协议方式共同制定,
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2)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国内法主体主要是自然人
和法人。
而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其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在某种范围和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
体乃至个人,也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3)强制力的依据和方式有所不同。
国内法强制力的依据是上升
为国家意志的国内统治者的意志。
而国际法的依据一般认为是产生
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意志协议或称为协议意志。
相应地,国内法的强制力是由超越个体之上的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
器来保障和实施的。
国际社会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构,虽然
国际法实施的机制性和机构性日益增长。
从本质上,当今的国际法
的强制力还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
(4)发达程
度不同。
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时间较短。
国际法无
论从规则体系、国家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不如国内法领域完善和
发达。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国际法在加速完善和发
展中。
不仅会借鉴国内法体系中的原理和法律技术,并且寻求与国
内法相互促进和有机结合。
2.国际法的法律性。
国际法的上述特点不否定国际法的法律性。
首先,国际法作为法律得到所有国家承认。
国际法规则被作为法律,其效力不仅在各国的国内法中反映出来,也从国家处理国际关
系问题的实践中得到印证。
作为法律,国际法也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判断是非的标准、处理事件的依据等与国内法相似的
一般法律梅性。
其次,对国际法法律性的质疑,主要是基于国际法规则屡被违反的现实。
应该看到,在绝大多数场合,国际法的规则被各国自觉地
遵守,以维持国际社会正常秩序和国家交往的有序进行。
在对违法
行为的处罚上,违背国际法的行为中绝大部分都受到了法律的追究,实施不法行为的国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国际社会,确实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追究,特别是在一些涉及战争与和平的重大问题和某些大国因素
存在的情况下。
这是国际社会当前的状态和性质造成的。
从法学逻
辑看,某些逍遥法外事实的存在一方面不能排除该违法行为的非法
性,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此否认国际法本身的法律性。
最后,国际法不可能解决国际社会的所有问题。
有关战争、和平、发展等根本性的问题,更不是国际法单独所能解决的。
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国际法的地位,“国际法虚无论”和“国际法万能论”都失之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