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大纲-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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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试题解析(一)

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试题解析(一)

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试题解析(一)国际法的基本理论1.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

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

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卷一不定项第92题)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答案:A、C、D提示:考点是国际公法——基本理论——导论当中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在中国适用包括:一是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有三种形式,即采纳、转化、并行;二是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

本题中体现了国际条约的转化的问题。

A选项之所以错误,因为民商法领域的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可以直接优先适用。

解析:法的渊源、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适用法律渊源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律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律的不同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依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法/律教'育.网只要我国签署生效的国际条约对我国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在审理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

2015三国法司法考试笔记

2015三国法司法考试笔记

非领土 。违反 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行使管辖,可以行使紧追权。
非领土 。 需要宣告 。 沿海国对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管辖 :有权拘捕、立即通知、有担保立即释放、原是上不得地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 他国可以在海底铺设地缆等权利
1、①船旗国管辖,②无船旗视为无国籍船,登临检查。注意:方便旗的船舶:是指对外国开放登记的制度。
无需其他缔结国接受自然生效 全体接受方能有效 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必须在条约 对自己 未生效时提出保留。对自己生效后,不得提出保留
直接适用 并优先适用
《民商事条约》、但《知产条约》除外 (平等主体)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 (转化适用) 特殊领域 平行适用
《WTO 协议》(非民商事条约) 同时适用国内法和国际条约( 外交公约 )两个都要用
内河
河流
湖拍 内海 领海
界河制度
多国河流 国际河流
见海洋法 见海洋法
1、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正常航行) 2、修设施须对方许可, 3、渔民只能在本国一侧捕鱼。 仅对沿岸国开放 ,不得改道或堵塞河, 主权归流经国 , 依条约对 所有国家开放 ,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 主权归流经国
完全主权 。外国船舶 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 刑事管辖:通常只对扰乱港口、受害者为沿岸国、重大案件、或船旗国领带或船长请求才管 完全主权 。外国船舶 有无害通过权 。我国不适用军舰。连续不停通过。潜艇浮出展旗,无害通过
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过境制度 :所有外国船舶、飞机享有连续不断迅速过境为目的 主权和管辖权 : 海峡沿岸国 必要时可以指定海道、分道通航,但事先须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
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和平目的原则、自由的科学考察原则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民法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民法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民法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民法。

根据最新发布的考试大纲,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在民法部分,考点内容方面没有变化,但是在附录的法律法规部分出现了变化,主要表现为修订了2个法律法规,新增了6个法律法规。

1.新修2个法律法规:
(1)《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商标法实施条例》
2.新增6个法律法规: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4)《最高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5)《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益信息网络侵权人身权益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6)《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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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论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1.学科名称发生改变:
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学科名称将修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学科体系发生改变:
将之前“6章13节27个考点”修改为“3章9节45个考点”
3.考查方式发生改变:
由之前四卷采用不同形式考查修改成仅在卷一以选择题、卷四以论述题的形式考查
4.新增18个考点
精彩链接: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动情况详细比对
专家解读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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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总论讲义1

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总论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总论讲义1总论——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一、国际法的概念、特点、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社会的状态与国际法的主要特征:(1)立法方式:各国协议共同制定 (2)执行方式:一般无超国家强制机构强制执行国际法,而是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实施【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国际法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 )A.国际法是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B.国际法通过特定的权威机关强制各国执行的法律规则C.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D.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答疑编号27640101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际法特征。

一般无超国家强制机构强制执行国际法,而是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实施。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国际法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是?( )A.权威国际法学者的学说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B.国际习惯作是国际法的渊源,国际习惯通常对各国均有拘束力C.司法判例特别是国际法院的判例是国际法的渊源D.各国的国内立法具有国际法渊源的性质[答疑编号2764010102]『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应由各国协议共同制定,因此选项ACD 错误。

【例题·多选题】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区分军事与非军事目标,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

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7-1-77)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答疑编号2764010103]『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是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所以甲乙丙三国都受该原则的。

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卷二整体变化情况

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卷二整体变化情况

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卷二整体变化情况点击查看:2015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专题(已公布)万众期待,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已于2015年5月20日发售。

为大家解读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具体内容。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卷二有比较大的变化,具体来看:一、卷二大纲整体变化卷二考查的学科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最比较难拿分的一卷。

2015年司法考试在卷二最主要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行政法诉讼法上,行政诉讼法它在考点内容、法律法规上有大的调整。

二、学科具体变化(一)刑法部分1.新增9个法律法规:(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9)《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删除2个法律法规(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刑诉部分1.新增8个法律法规(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271条第2款(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257条第2款(4)《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5)《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6)《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7)《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8)《院、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意见》。

【复习资料】司法考试国际法精讲第一章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

【复习资料】司法考试国际法精讲第一章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概念和特性、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般法律原则确⽴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法是⼀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者共同构成了当代⼈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词准确地反映出了其所覆盖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调整对象。

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国际法”⼀词,后被⼴泛采⽤。

有⼈使⽤“国际公法”⼀词来称呼这⼀法律体系(其传⼊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

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的“公法”⼀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不是与“国际私法”⼀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

后者的主要内容属国内法范畴,虽然在其内涵和范围等⽅⾯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参见国际私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的⼀些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近代国际法产⽣于欧洲,是以独⽴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批近代主权独⽴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

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同⼀时期,荷兰⼈“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第⼀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了系统全⾯的论述,并努⼒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这部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产⽣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格劳秀斯”因⽽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

在此后的200余年间,国际法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发展⽽发展。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精选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精选,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店铺!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一)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1.承认的特征:(1)现代国际法中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和新政府外,还可以包括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2)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

它表明对事实的接受而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3)承认具有法律效果。

在符合其他国际法规则的条件下,承认是承认者的自主行为,而不是一项法律义务。

是否作出承认主要出于政治考虑。

但承认一经作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间的某些权利义务关系。

2.承认的表示形式。

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

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

(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

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

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对于外国的某个地区或实体给予某类司法豁免权的安排等。

3.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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