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国际公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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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网基础强化班杨帆三国法讲义

中法网基础强化班杨帆三国法讲义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渊源(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1、6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特别注意: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国际公法:国际法律责任(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国家机关的行为;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A、同意B、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

条件:适度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D、危难或紧急状态国际公法:国际法上的空间国际公法:国际法上的人国际公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二)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的派遣和任职1、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2、必须履行特殊手续方能开始职务的人员:使馆馆长:向接受国递交国书;领馆馆长:由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三)使领馆特权与豁免1、使馆特权与豁免:馆舍不得侵犯;档案不得侵犯;通讯自由(非经许可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免纳捐税、关税;行动和旅行自由(禁区除外);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三国法导学讲义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三国法导学讲义

三国法导学课讲义陆寰一、三国法考情分析(一)考察分值根据今年各个机构对各学科所占分值的大体估算,三国法今年考察了20分,占客观题总分的十五分之一。

大家千万不要小看它,这20分对你来说是可以在关键时刻救命的分值。

另外,如果主观题不选做行政法的话,三国法和行政法考察的分值基本一样(二)难易程度三国法可以说是整个法考客观题中最容易拿分的学科。

你可以花费较少的时间和精力拿到相对较高的分数,超高的性价比决定了这不应该是一个被放弃的学科(为了我的饭碗,我有超强的求生欲)。

简单理解+巧妙记忆+勤加练习=高分(甚至满分)这么多年几乎从未有学生反映三国法看不懂,只有记不住。

(三)复习策略1.报班学员针对报班学员,你需要做的就是按照辅导班的节奏完整的走下来,只要你能坚持,基本上都能获得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分数。

陆寰老师对你的唯一“额外”要求就是在三月到七月之间抽空看一遍讲义卷和真题卷。

注意,是“看”而不是“背”,这一遍的作用是让你初步了解三国法究竟是什么,初步理解三国法的内容和考察方式。

背了也没用,你还会忘的连这个也做不到?别着急,老师还有“点滴汇”2.未报班学员未报班学员的要求要稍微高一些。

未报班往往意味着缺少暑期有计划、高强度、多轮次的集训,这样一来就要求大家早下功夫,多来几遍。

第一,是定期学习陆老师发布的点滴汇,这个系列基本能够涵盖三国法绝大部分的主要考点。

第二,讲义卷和真题卷出来后要注意仔细看一遍和做一遍,进一步了解知识点的内容和考察方式。

第三,掌握知识点的内容之后找一些题目进行练习。

一定要是老师署名编写的题目,这样质量才有保证。

第四,进行有计划的背诵,这个方面可以参考背诵版书籍,也可以参考其他的资料。

最后,在背诵之余继续做题,查缺补漏。

(四)基础之于三国法其实三国法对于很多学生都很陌生,当然有基础的同学会稍微好一点,但也仅限于“稍微”。

说的直白一点大学自以为还算“上过”三国法课的同学不需要在前述要求的基础上提前再来一遍。

2024年司考三国法总结范本(二篇)

2024年司考三国法总结范本(二篇)

2024年司考三国法总结范本司法考试是我国法学专业的重要考试,对于法学领域的学生来说,通过司法考试是他们进入法律行业的必要条件。

在2024年的司法考试中,考查了《三国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方面的知识。

本文将对该考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帮助考生加深对该知识点的理解。

《三国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是我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它涵盖了三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的特点。

在司法考试中,该知识点占据了一定的比重,需要考生对相关内容有一定的掌握。

首先,三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行政法、刑法以及民法方面。

在行政法方面,三国时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令和制度,如蜀汉的《大梁新政》、魏国的《州牧法》等,这些法律制度为当时的政治和行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刑法方面,三国时期主要采取了赏诛并用的原则,即对有功者进行奖赏,对罪犯进行处罚。

在刑法的适用上,多以赏罚相结合的方式,特别是对于重要的军事将领和地方官员,实行严格的刑罚制度。

在民法方面,三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较为松散,尚未形成完备的民法体系。

但在司法实践中,三国时期的一些法律原则和制度为后来的民法发展奠定了基础。

其次,三国时期的司法实践也具有一些特点。

首先,三国时期的司法实践以赏罚明确、严厉有力为特点,重视实际效果,追求公平公正。

同时,由于各国各司法机构之间的独立性较强,因此司法实践呈现出一定的地方特色。

比如,蜀汉的法官多采用赛马法来鉴定案件中的马匹问题,在刘备时期的刑事审判中,也倾向于采取和缓的态度。

此外,三国时期的司法实践也对后来的司法制度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在明代的《大明律》中得到了一定的继承和发展,而三国时期的一些司法官员也成为后来历代司法官员的楷模和借鉴对象。

同时,从三国时期司法实践中也可以看出,司法工作需要司法机关具备独立、公正、有效的特质,这对于现代司法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

总的来说,2024年司法考试中的《三国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考查了三国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以及司法实践的特点和影响。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九章)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九章)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九章)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对不动产主张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对动产而言,主张适用所有权人的属人法;也有主张采同一制的,即不问动产不动产,均适用其所在地法。

同一制占主导地位。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在地时的变通处理(一)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物权关系的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1、对不动产和有体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应为它们物理上的所在地。

2、对于无体动产(包括债权、流通票据)总的原则是以该财产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

3、至于车辆船舶民用飞机等常处于运动过程中的有体动产以及装载于上述各类动输工具中,因而也持续变动过程中的货物所在地的确定规定:144页(二)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适用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的财产。

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依属人法。

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我国也如此。

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

国家财产。

享有豁免权(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只涉及不动产物权以及船舶与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等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1、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2、物权的客体范围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4、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5、物权的保护方法。

第二节国际破产国际破产也称跨国破产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

一、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单一破产制:是指一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后无需在另一国再被宣告破产,原破产宣告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财产。

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做出的处分在各地均有效。

复合破产是:指一国法院己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

二、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上的三种不同理论与实践(一)普及破产主义: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

(破产之上再无破产)一国宣告破产有完全的国际效力。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Ⅰ.国际法(11 分)一、导论(一)渊源(表现形式) 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1/ 3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 1.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法律主体 1. 主权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4)主权(不可缺失);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法上的居民)【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法上的居民)【圣才出品】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居民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2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国籍制度:常考查国籍冲突的解决、出入境管理制度特别是我国的入境限制制度;(2)引渡和庇护:常以案例的形式考查引渡的原则、不予引渡的情形、可以寻求庇护的情形、有权提供庇护的主体等内容。

一、国籍制度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建立了一种稳定的法律联系。

国际法上是以国籍来对居民作出最基本的法律划分。

1.国籍的取得和丧失(1)国籍的取得是一个人获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资格。

①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称为原始国籍,它是最基本的国籍获得方式。

②因加入取得国籍是指由于本人意愿或某种事实,根据一国国籍法的规定而获得该国的国籍。

也称为继有国籍或转承国籍。

(2)国籍的丧失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个人失去其拥有的某个国家的国籍。

2.国籍的冲突和解决(1)引起国籍冲突的原因在于各国国内法对国籍的获得和丧失方面的不同规定。

在国际实践中,一般采取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通过国内立法;第二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

(2)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外国人是指不拥有该国国籍而拥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

1.外国人的入境、出境及居留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依内国法。

主要指《出境入境管理法》,该法于2012年出台,属于本章重要考点。

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人境的义务,国家有权作出规定,对可能危及本国安全、社会秩序或国民健康的外国人,拒绝入境。

(1)入境①实践中,外国人入境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

首先,持有有效护照并获得入境签证,也称为“护照签证制”。

其次,在入境口岸接受有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检查。

②《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1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签发签证:a.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b.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c.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d.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e.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f.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考前冲刺——三国法

考前冲刺——三国法

考前冲刺——三国法特别提示:今年出题老师是出05年和06年的真题的老师,因此需要留意这两年的三国法真题,可以看出出题老师的特点和规律,以下的试题基本是按照出题老师的特点命制的,要好好把握下。

基本来说,国际法中规中矩,国际私法重点在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国际经济法会出题比较活跃些,案例形式比较多。

特别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4、8、9条的规定。

国际法1.中国于1986年核准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1994年加入了《有关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此外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世贸组织的多边协议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关于上述条约或协议在中国的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在处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中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B.在处理涉外船舶碰撞侵权纠纷时,中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有关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但在该公约与我国《海商法》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海商法》C.我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来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D.北京市高院在处理一起反倾销行政诉讼案件时,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但当条例与WTO《反倾销协议》发生冲突时,则应适用《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答案:BCD考点:条约的适用解析:B项错误,《海商法》是直接适用而不是优先适用。

CD项错误在于WTO的协定不能直接适用,而应转化适用。

2.2007年9月,甲国内部的科罗索省宣布从甲国分离出来成立科罗索国。

科罗索国建立后不久,其邻国乙国即在科罗索国设立了代办处,丙国与科罗索国共同参加了一个互相开放投资和旅游的国际会议,丁国在科罗索国要求加入联合国的时候投票支持。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请判断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乙国在科罗索国设立代办处的行为意味着对科罗索国事实上的承认,而非国际法意义的承认B. 丙国和丁国的行为构成对科罗索国国际法意义的承认C.如无特殊约定,对于甲国和乙国此前签定的界河条约,科罗索国应当继承D.如无特殊约定,对于甲国和乙、丙、丁国签定的所有条约,科罗索国都应当继承答案:C考点:承认和继承解析:A项:设立代办处意味着外交关系的成立,属于国际法默示承认。

(完整word版)杨帆三国法最终讲义

(完整word版)杨帆三国法最终讲义

2、贸易救济措施 (1)反倾销措施 A、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实质损害:实质损害的威胁或相关
的损
5
失;
(完整 word 版)杨帆三国法最终讲义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最初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提出):在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买方可以请 求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 (8)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核心内容:提高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门槛
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 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 行颁发止付令 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9)UCP600(2007年7月1日生效)对UCP500的修改: A、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的内容; B、明确议付是对单据和票据的买入行为;兑付是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有关的行为; C、明确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D、明确银行拒付时,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 【出现单证、单单不符时,决定权在银行】
【在运输关系中,可以提单追究当事人责任,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 海运单:适用于短途运输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书面海运单据【仍有合同证明, 交货凭证的作用】 提单的种类: (1)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船方未收到货先签发提单】 (2)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凭托运人指示】
(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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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基本理论与国际法主体
考查小贴士
本章年均考查2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国际法基本原则:常以简单的案例考查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特征、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表现等知识点。

(2)国家:综合考查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及领土主权的内容、国家主权的内容、承担国家责任的理由、排除国家行为不当性的事由、国家豁免、国家承认的方式及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领土制度的考查还可能会结合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展开。

(3)国际组织:主要涉及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及职能、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结合国际争端解决进行考查,即将国际组织的争端管辖权与行使管辖权的前提和程序结合起来进行考查。

一、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国内法关系
国际法是在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1.国际法的特点
(1)国际社会是由平等的主权国家组成的,这种客观现实决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自身特点,对比见下表:
(2)除了国际法自身的特点外,与国内法一样,国际法具有明显的法律性。

理解小贴士
在国际社会,确实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但是正如国内法中也有未被追究的违法行为一样,这种逍遥法外的事实不能排除该行为的违法性,也不能否认国际法应有的约束力。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理论层面
国际法与国内法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互相渗透、互相依赖、互相补充、互相制约的关系。

(2)实践层面
①国际层面
a.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b.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
c.国际法不得干预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该国承担相关的特殊义务。

②国内层面(主要指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a.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b.也没有形成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具体、统一、完整的规则;
c.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优先适用。

二、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是指它的形式渊源,即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

(1)构成
国际习惯构成要素:
①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这形成所谓惯例或通例;
②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行为惯例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2)特征
①不成文性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②普遍约束力
国际习惯具有普遍性,对所有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习惯被编纂进条约后,条约并不能代替国际习惯在效力上的普遍性,非条约的缔约国不受条约约束,但是依然受国际习惯
的约束。

③与国际惯例的区别
国际惯例并不是国际习惯。

国际惯例多见于国际私法或者国际经济法领域,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3.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等。

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主要作用是填补法律空白,很少被单独适用。

4.非国际法渊源
(1)司法判例只能作为确立法律规则的辅助材料或证据。

(2)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是确证国际法原则存在的有力方法和证据。

(3)国际组织的决议,特别是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可以和司法判例及国际法学家著作一起,列为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并且其作用和地位高于学者学说。

但它们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被列为确立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只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使用的辅助方法。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庞大规则体系中最核心和基础的规范。

基本特征有4点:各国公认;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具有强行法性质。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1)含义
①由于现代国际社会奉行主权平等的原则,“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因此在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世界政府,任何国家、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欧盟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得以国际法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

②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衍化出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不得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威胁、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其他国际公法基本原则。

(2)国家主权的主要体现
①对内最高权
国家在国内行使最高统治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各个方面。

管辖权是国家行使对内最高统治权的具体形式。

②对外独立权
国家在与他国的交往和国际关系中,不受任何外国意志的左右。

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包括选择社会制度、确定国家形式和法律、制定对外政策等。

③自保权
包括国家在遭受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反击的自卫权,以及为防止侵略和武装攻击而建设国防的权利。

(3)国家主权的限制
①面对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国家主权也相应受到一定限制,违背了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国家要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②这些原则贯穿国际公法始终,如国家领土部分的领土主权与主权限,海洋法中的海洋主权与无害通过,公海自由,空间法中的领空主权与和平利用国际空间,条约法中条约的效力条件,外交关系法中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国际法院判决的效力。

无不是国家主权与主权限制的具体体现。

2.不干涉内政原则
(1)内政是国家基于其管辖的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定对外政策、开展对
外交往所有的措施和行动。

(2)某一事项属于内政事项,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
②该事项中的行为没有违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3.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1)不得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不仅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还包括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2)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1)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禁止将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付诸任何争端的解决过程。

(2)国际争端可以分为政治性争端、法律性争端和事实性争端。

其中政治性争端因为很难用法律方法解决,也被称为“不可法律裁判”的争端;法律性争端也称为“可法律裁判的争端”。

5.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

6.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原则
四、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主权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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